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1)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文本)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文本)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甲方名称]住所:[甲方住所]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乙方:[乙方名称]住所:[乙方住所]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鉴于甲、乙双方就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保险标的甲方作为被保险人,将其所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承包人、承运人、承租人及其委托人、代理人、员工、船舶(或机车)、网点等均视为控制人,同时也作为承保标的。
第二条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导致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或损坏的,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保险金:(1)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碰撞、倾覆、火灾、爆炸、雷击、地震、海啸等;(2)盗窃、抢劫及其他非法活动;(3)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洪水、风灾、冰雹、暴雨等;(4)意外损坏或运输期间的误送、误放、漏疏、溢运等;(5)其他经合同约定的原因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2.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费,乙方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如果甲方故意造成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或损坏的,乙方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费1.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保险金额]元,乙方向甲方收取的保费为人民币[保费金额]元。
2. 如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被保险人加价或减价,则保险金额相应增加或减少。
3.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支付时间]。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自[起保日期]起至[终保日期]止,共计[保险期限]天。
第五条理赔方式及赔偿期限1. 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详细的保险事故经过和损失情况。
2. 乙方收到通知后,将在[赔偿期限]天内进行赔付。
3. 甲方在收到赔付金额后,应立即查验货物损失,并及时向乙方提供货物损失情况的书面证明。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标准范本)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合同编号:YH-FS-616201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说明:本服务合同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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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条款(精选3篇)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条款(篇一)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平安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其次章保险责任其次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患病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患病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难、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爱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惊、碰撞、挤压而造成破裂、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裂开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惊、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患病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平安运输规定而患病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终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假如收货人未准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缘由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斗或军事行动;2.核大事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失;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书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书甲方(投保人/货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货物为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水路铁路货物。
2. 货物的具体名称、数量、价值及运输路线等信息,以甲方提交的保险申请及乙方确认的保险单为准。
二、保险责任1. 乙方承担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害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碰撞、倾覆、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风险。
2. 对于盗窃、承运人责任等第三方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乙方按保险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费率1. 保险金额根据甲方申报的货物价值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
2. 费率根据货物的性质、运输路线及乙方风险评估结果等综合因素确定。
3.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费率及时支付保险费。
四、保险期限1.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时间开始,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终止时间结束。
若未明确载明终止时间,则至完成整个运输过程为止。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损失或损坏的,乙方应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对于超过保险期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若货物在保险期限内多次转运,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新保险信息。
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并导致乙方无法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的,对于后续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进行追偿工作。
具体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五、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处理。
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损失,乙方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赔偿金额。
对于无法确定赔偿责任的损失,双方应协商解决。
具体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若实际损失超过保险金额,超出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5篇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5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投保人):[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电话:[甲方法人电话] 传真:[甲方法人传真号码]邮编:[甲方邮政编码]乙方(保险人):[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电话:[乙方法人电话] 传真:[乙方法人传真号码]邮编:[乙方邮政编码]鉴于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甲方委托乙方对运输货物进行保险,保险货物详情如下:货物名称、数量、价值、运输路线等(详见保险单)。
甲方应保证货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承担因告知不实或不准确所引起的后果。
第二条保险责任及期限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爆炸、雷电、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运输工具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但战争、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险金额和费率按照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以及甲方的需求共同确定。
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明确,费率按照乙方的规定执行。
甲方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第四条赔偿处理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事故证明文件。
乙方收到相关文件后,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核实处理,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赔偿事宜。
第五条合同变更与解除本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遵守执行。
若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任何变更或解除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违约责任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履行保险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 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 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书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书甲方:(投保人/承保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乙方:(保险公司)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鉴于甲方委托乙方承保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合同甲方与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货物的水路铁路运输保险事宜达成协议,乙方同意承保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水路铁路运输保险,甲方同意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第二条保险标的1. 本合同项下的保险标的为:由甲方指定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货物名称),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形式等详细信息附在本合同中并作为其组成部分。
2. 保险标的的约定载明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期限1. 本合同项下的保险期限为从货物交付承运人(起运地)之时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或规定的交付地之时止。
2. 保险期间中如发生货物的装卸、中转、转运,应视为保险期内,但应视各承运中断和延误情况为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
第四条保险费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向乙方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 保险费的计算标准及缴费方式按双方约定执行,具体的保险费缴纳办法由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投保申请时向甲方提供。
第五条保险责任1.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火险、爆炸、海、内河、湖、湾、河口、运输工具倾覆、碰撞、倾倒、非法劫掠、遗失、浸水、潮汐、风浪、恶劣天气、恶劣海图、雷击等意外事故或在承运的途中遭遇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等情形的,乙方应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因甲方的疏忽、过失或违反约定所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及相关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 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以实际赔偿为限。
4. 保险金赔偿的计算标准按照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为准。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书3篇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书3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甲方委托乙方对其运输的货物进行保险,具体货物名称、数量、价值等详见保险清单。
二、保险期限与保险范围1. 保险期限:自货物从起始地出发之时起至目的地交付完毕止。
2. 保险范围: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运输工具事故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甲方提供的货物价值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险清单。
2. 保费:甲方应按照保险金额及约定的费率支付保费。
四、保险责任乙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对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进行赔偿。
2. 对因运输工具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进行赔偿。
3. 对因自然灾害导致的货物损失进行赔偿。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申报货物的价值及运输情况。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费。
3. 甲方应妥善保管相关运输单证,以便乙方进行理赔。
六、保险公司义务1. 乙方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理赔请求后,应及时对理赔请求进行审核。
3. 乙方应按照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赔款。
七、理赔1.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理赔请求后,应及时对理赔请求进行审核,并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赔款。
3. 乙方有权对理赔请求进行调查,甲方应配合乙方的调查工作。
八、违约责任1. 甲方如未按照约定支付保费,乙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 乙方如未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九、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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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
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
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
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
海啸、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
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
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
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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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
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
开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
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
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
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
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
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
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
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
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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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
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
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
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
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
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
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
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
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第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
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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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
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
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
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
议后,应在10天内赔。
第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
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
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
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
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
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
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
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
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
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
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
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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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
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
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
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
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___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签字):_________
保险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