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标准
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标准版

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标准版多式联运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通过不同的运输方式(如海运、铁路、公路、空运等)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模式。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多式联运越来越被广泛应用,它能够极大地提高运输效率和降低运输成本。
在多式联运中,集装箱运输是其中一种重要的运输方式。
为了保证集装箱运输的顺利进行,制定了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标准版,以确保各方能够在执行过程中有一个共同的参照标准。
一、运输准备1. 货物装箱:根据货物性质和尺寸,选择适当的集装箱进行装箱,并确保货物的安全与稳定。
2. 装箱单据:准备装箱单据,包括装箱清单、运输合同、提单等文件,确保货物的跟踪与管理。
3. 货物标识:在集装箱上进行标识,包括货物信息、目的地等内容。
二、运输操作1. 货物提送:在装箱完成后,按照提货指示将货物送至指定的集装箱场地,并确保货物的完整性。
2. 集装箱搬运:使用适当的设备和人员,将集装箱从车辆上卸下,并妥善放置在集装箱场地,确保安全与稳定。
3. 运输环节:按照运输计划,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进行货物的运输,如海运、铁路、公路等,并确保货物的安全与准时交付。
4. 转运操作:在多式联运过程中,可能会有多次转运的环节,确保货物在转运过程中的安全与正确处理。
三、安全与保障1. 集装箱密封:在货物装箱完成后,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集装箱的密封,并记录相应的密封号,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失或被替换。
2. 货物保险: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贸易风险,建议货主购买适当的货物保险,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保障。
3. 网络信息追踪:运输过程中,通过网络追踪系统,监控货物的实时位置和状态,以及提供相关的运输信息给参与各方。
四、清关与目的地运输1. 报关手续:根据进出口规定,提供必要的货物报关文件,进行清关手续,确保货物可以顺利进出口目的国。
2. 目的地运输:根据货物目的地的要求,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在目的地及时安排货物的提货、送货等操作。
五、责任与索赔1. 运输责任:各个参与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运输责任,确保货物的安全与完整。
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电子运单

《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电子运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浙江国家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管理中心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运输及经济研究所2017年5月目录一、工作简况 (2)1、任务来源 (2)2、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归口单位 (2)3、主要工作过程 (2)二、标准编制原则 (5)1、实用性原则 (5)2、兼容性原则 (5)3、扩展性原则 (6)4、规范性原则 (6)三、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6)1、基本思路 (6)2、核心构件理论及现有标准 (7)3、国内外采用的运输单证 (8)4、不同运输方式下运单数据内容的对比分析 (16)5、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21)四、预期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及环境效果分析 (22)五、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23)六、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23)七、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23)八、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23)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多式联运电子运单》已列入2016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制修订项目表(交科技函〔2016〕506号),计划号为:JT 2016-16。
后因编制过程中明确范围和定位,在征求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管理处的意见后,标准名称修改为: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电子单证。
2、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归口单位(1)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为: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国家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管理中心、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运输及经济研究所。
(2)标准协作单位本标准的协作单位包括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浙江电子口岸有限公司,在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得到了协作单位的大力支持,提供了业务方面的实际情况材料。
(3)标准归口单位本标准由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3、主要工作过程(1)2015年,开展多式联运信息资源互联互通的研究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物流平台”)自2010以来在物流信息共享与互联方面结合试点企业进行了广泛的应用实践。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由交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规范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和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及与其相关的场站装卸、储存等业务。
集装箱联运、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汽车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集装箱汽车运单,应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集装箱汽车运输,是指采用汽车承运装货集装箱或空箱的过程。
主要运输形式有:港口码头、铁路车站集装箱的集疏运输或门到门运输和公路直达集装箱运输。
(二)承运人,是指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装卸及代办相关业务并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三)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并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集装箱运输合同中指定提取货物的人。
(五)场站作业人,是指集装箱中转站、货运站从事集装箱、集装箱货物装卸、堆存、仓储业务的人。
场站作业人可以是承运人。
(六)装拆箱作业人,是指受托运人、收货人或承运人、场站作业人委托进行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业务的人。
装拆箱作业人可以是承运人、托运人或场站作业人。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一节集装箱与集装箱货物第五条集装箱是有一定技术标准要求的运输设备,应符合集装箱定义。
集装箱分为国际标准、国内标准和非标准集装箱。
第六条承运的集装箱可以是托运人托运的集装箱,也可以是承运人的自备集装箱。
第七条集装箱货物是指能装入集装箱内而进行汽车运输的货物。
集装箱货物分为整箱货物和拼箱货物。
第二节运输类别第八条按照集装箱所装载货物的性质,集装箱汽车运输分为普通箱、特种箱汽车运输;特种箱包括危险货物箱、冷藏保温箱、罐式箱等。
中国集装箱的运输规则

中国集装箱的运输规则
中国集装箱的运输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货物包装和标记规定:根据运输方式和货物性质的不同,国际运输通常有不同的包装和标记规定。
例如,海运货物通常需要采用防水、防潮、防震、防撞等特殊的包装方式,并且每个集装箱上需要标明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数量、收货人和发货人等信息,以便保证货物能够顺利地运输和交付。
2. 集装箱类型和规格的选择:不同的货物需要选择不同类型和规格的集装箱进行运输。
例如,一些易碎和贵重的货物需要使用干冰或保温措施,而一些超大型的重型设备则需要使用特殊的平板车等运输工具。
同时,不同运输方式的规格和尺寸也会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3. 货物运输方式和费用规定: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方式通常有海运、空运、陆运等多种选择。
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运费和服务费用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选择运输方式时,需要考虑货物性质和紧急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最经济的方式。
4. 长途运输和关务管理:在进行国际集装箱运输时,还需要关注长途运输和关务管理等问题。
例如,货物在转运过程中可能需要在不同的港口进行装卸,并且需要申报关务手续等。
此外,还需要遵守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和出口法规,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到达目的地并得以顺利清关。
总之,中国集装箱的运输规则非常复杂,需要涵盖很多方面的内容。
对于企业来说,了解这些规定和要求,合理选择运输方式和服务,能够提高货物的运输效率和降低运输成本,为企业的国际贸易活动带来更多的机会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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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式联运货物运输的规定

关于多式联运货物运输的规定多式联运货物运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将不同运输方式(如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相互衔接,通过一个统一的运输单证和一整套操作程序,在不同的运输环节中无缝衔接、高效运输货物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和促进多式联运货物运输的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运输规定和政策。
本文将对多式联运货物运输的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运输合同和运输单证的要求1. 运输合同的内容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货物运输中必不可少的一份文件,它详细说明了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等条款。
运输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运输路线、费用、承运人的责任和赔偿等条款。
2. 运输单证的准备与使用在多式联运货物运输中,需要准备相应的运输单证以确保货物的顺利运输和交付。
常见的运输单证包括联运货物单证、提单和装卸单等。
这些单证需要准确地填写货物的相关信息,以便在运输过程中进行清晰的记录和监控。
二、装载和装卸操作的要求1. 货物的装载在多式联运货物运输中,对于不同的运输方式,货物的装载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公路运输中,装载货物必须符合交通法规和安全要求,保证货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而在铁路货物运输中,货物应按照统一的装载规范进行装车,并配备适当的固定和防护设施。
2. 货物的装卸货物的装卸操作也是多式联运货物运输中需要重视的环节。
无论是装卸机械还是人工装卸,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操作规程进行,以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减少潜在的损坏风险。
三、货物运输保险的要求1. 货物运输保险的必要性货物在多式联运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运输风险,如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误等,因此购买货物运输保险是非常必要的。
托运人可以选择适当的运输保险类型和保险金额,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2. 保险责任和赔偿处理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货主提供相应的保险责任,比如承担货物损失、运输延误等损失。
而在货物损失发生后,货主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赔偿处理。
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最新国标

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运单的性质和组成 (1)5 运单的格式 (2)6 运单的使用 (4)附录A(规范性)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正面) (6)附录B(资料性)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背面) (8)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的性质和组成,以及运单的格式和使用。
本文件适用于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的设计与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8-1997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GB/T 1413 系列1集装箱 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GB/T 1836 集装箱代码、识别和标记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2312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GB/T 3910 办公机器和数据处理设备 行间距和字符间距GB/T14258—2003 信息技术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技术 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GB/T 17298 国际贸易单证格式标准编制规则GB/T 35201 系列2集装箱 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集装箱多式联运 Container intermodal transport以集装箱作为运载单元的多式联运形式。
[来源:GB/T 42184—2022,3.5]3.2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 Container intermodal transport waybill以集装箱作为运载单元的多式联运运单。
4 运单的性质和组成4.1 运单的性质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以下简称“运单”)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各区段的承运人开展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合同凭证或组成部分,记载了集装箱货物信息、多式联运参与方信息及各区段的承运人承运信息。
多式联运货物承运标准版多式联运货物承运

多式联运货物承运标准版多式联运货物承运多式联运货物承运标准一、总则1.1 本标准适用于多式联运货物的承运,包括但不限于陆运、海运、空运等多种运输方式的组合运输。
1.2 承运人应严格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履行货物承运义务,并对货物的安全和完好负责。
二、货物装载和包装要求2.1 货物应按照国际通用的装载和包装标准进行装载,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因挤压、碰撞等原因造成货物损坏。
2.2 需要特殊包装或者特殊运输条件的货物,承运人应提前得到发货人的书面授权,并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三、运输工具选择和检查3.1 承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运输距离,合理选择适合的运输工具,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及时送达。
3.2 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承运人应定期对工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四、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4.1 承运人应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失或丢失,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给收货人。
4.2 如果发生货物损坏、丢失或交付延误等情况,承运人应及时通知发货人,并协助进行赔偿或解决纠纷的工作。
五、运费和费用5.1 运费和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双方应遵守相应的协议和规定。
5.2 如发生额外的费用,承运人应提前告知发货人并取得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向发货人收取费用。
六、投诉和争议解决6.1 如发生投诉或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仲裁或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6.2 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七、附则7.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相关承运标准。
7.2 承运人应对本标准进行充分理解和遵守,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本标准的解释权归承运人所有。
完整版的多式联运货物承运标准如上所述,所有相关方需要遵守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希望此标准能为多式联运货物提供一个统一的规范,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及时送达。
如果有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及时与承运人联系并进行沟通。
运输标准版运输中的多式联运要求和责任分配

运输标准版运输中的多式联运要求和责任分配多式联运是指在一个货物运输过程中,利用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组合运输的方式。
在运输标准版中明确了多式联运的要求和责任分配,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顺利进行和责任的明确。
一、多式联运的要求多式联运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运输文件要求在多式联运中,不同的运输方式之间需要进行衔接和协调,因此对于运输文件的要求十分重要。
各个运输方式的相关文件需要清晰明了,包括订舱单、提运单、运费支付凭证等。
运输文件的准确和完整能够确保货物在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无缝衔接。
2. 运输操作要求多式联运要求各个运输环节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运输操作要求包括货物的装卸、仓储、中转和运输工具的安全操作等。
运输操作的规范能够确保货物的安全和有效运输。
3. 运输标识和包装要求在多式联运中,货物需要在不同的运输工具之间进行转运。
因此,运输标识和包装要求十分重要。
运输标识能够确保货物被正确地识别和处理,而合适的包装能够保护货物免受损坏。
4. 运输保险要求多式联运中,货物可能经过不同的运输方式,风险也相应增加。
因此,运输保险是必不可少的。
运输标准版中明确了多式联运中的运输保险要求,以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二、多式联运的责任分配在多式联运中,涉及到不同的运输方式和运输环节。
因此,责任的明确和分配成为保障运输顺利进行的重要内容。
1. 货物责任货物责任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对于货物的丢失、损坏等情况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运输标准版的规定,货物责任通常由货主或是托运人承担,但对于由于运输工具或是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导致的损失,运输工具或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2. 运输工具责任运输工具责任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对于运输工具可能导致的货物损失、破坏以及人身伤害等情况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运输标准版的规定,运输工具责任由运输工具的经营者承担,但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况,运输工具的经营者可以免责。
3. 经营者责任经营者责任是指在多式联运过程中,负责协调各个环节和运输方式的组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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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2017年7月目录1.工作简况 (1)2.标准编制原则 (4)3.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7)4.预期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及环境效果分析 (26)5.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性标准的一致性程度 (26)6.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26)7.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27)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27)9.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29)附件1:水陆联运货物运单 (29)附件2:铁路快运运单(货票) (31)附件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集装箱) (33)附件4:海上国际集装箱货物交付单证附件 (34)附件5:《合同法》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38)1.工作简况1.1任务来源2016年8月1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6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的通知》(交科技函〔2016〕506号)下达了制定“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计划(计划编号:JT 2016-14)。
标准性质:推荐性行业标准;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归口单位: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起草单位: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完成时间:2017年。
1.2目的和意义多式联运作为集约高效的现代化运输组织模式,产生于1960年左右,并在1980年后随着集装箱技术的成熟开始快速发展。
欧美发达国家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尤其是跨入二十一世纪后均把多式联运作为交通运输系统优化的主导战略,目前已经形成了发展形式多样、设施装备先进、标准体系完善、运输组织顺畅、政策保障有力的多式联运推进体系,多式联运比例不断增长且发展势头强劲。
西方发达国家铁水联运比例高达20%,如德国汉堡港铁路集疏运比重高达30%,荷兰鹿特丹港铁路集疏运比重高达13%。
随着双层集装箱运输的出现,集装箱运量逐渐超过挂车的运量,在美国东西南海岸等地逐步形成以铁1路为主和公路为辅的多式联运模式,1990年,集装箱运输中,大约有44%是多式联运运量;到2000年,多式联运中集装箱运量已经占到69%;2015年,比例已经达到89%。
近几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引我国多式联运发展,多式联运提升至历史未有的高度。
2013年6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交通运输推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多式联运作为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2014年出台的《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多式联运作为物流业发展的十二项重点工程之首。
2015年6月,国家发改委与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的通知》,鼓励发展海铁、铁水、陆空联运等多种形式。
2016年,交通部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促进多式联运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多式联运进一步发展。
集装箱多式联运特点表现在:集装箱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等运输方式,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的多式联运可以提高运输效率,实现门到门运输,在运输中不需要换装,可以减少中间环节及换装可能带来的货物损坏。
目前,我国交通正处于从单一运输向多式联运方式转变时期,多式联运刚处于初级阶段,发展形式总体单一、覆盖面小,专业化、组织化水平低,一体化运行不畅,同时面临政策、法规、标准、技术等障碍。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各种运输方式不断加强合作,国内多式联运必将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已初具规模,目前我国港口集装箱多式联运主要形态是公水是联运为主,约占集装箱港口集疏运量的84%;其次是水水联运,约占14%;铁水联运仅占2%左右。
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处在初级阶段。
近年来,我国集装箱多式联运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内陆集疏运网络和比较正规化、现代化、国际化的多式联运经营管理系统,但存在联运标准缺少规范化、基础设施不配套、信息交换不顺畅等问题。
提高转运效率的基础之一是联运标准规范化,运单正是重要的环节。
本标准重在界定运单性质、格式、信息内容等,本标准的制定有利于国内集装箱货物运单实行标准化管理;推行统一的运单格式;建立明确集装2箱多式联运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承运人等承运、交付责任期限。
1.3工作过程课题组先后到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单证中心、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铁国际多式联运有限公司、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公路科学研究院等多式联运企业和科研单位进行了调研,就国内单一运输方式(公路、水运、铁路)运输集装箱的现状、多式联运业务流程、多式联运运单功能和信息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研,在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草案。
具体工作过程如下:2016年4月,交通运输部科技司组织召开综合交通运输相关标准研究及制定的立项审查会,确定由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牵头,交通部科学研究院、交通部规划研究院等单位共同承担本标准的研究工作。
2016年9月,课题组编写了标准研究工作大纲,并召开研究大纲的专家咨询会。
2016年10-12月,课题组通过深入调研和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完成了标准研究报告初稿。
2017年1-4月,课题组根据标准研究成果,整理形成标准草案,并咨询了部分行业专家的意见。
2017年5月,课题组通过召开研讨会,补充调研,进一步修改了标准内容,计划于5月19日前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年6月,交通部科技司标准处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进行质询,沟通交流提出相关修改建议,要求增加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背面内容,排除法律法规要求。
2017年7月,根据交通部科技司标准处意见,与中铁集装箱公司、哈尔滨铁路局等专业人员沟通运单操作流程相关事项,系统学习和梳理国际铁路联运货协/约定,货协/货约统一运单内容等,于7月20日前提交“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征求意3见稿”和“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编制说明”。
2.标准编制原则2.1标准编制原则(1)从多式联运系统角度出发,梳理、研究国际与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多式联运运单在多式联运系统中所处的位置和作用、功能;(2)结合多式联运系统下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承运人(铁路、公路、水路)业务流程、模式,分析现有单一运输方式运单的结构和内容,提出多式联运系统下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信息内容和格式,旨在规范国内多式联运运单内容和格式,并能在实际应用中逐步得到应用推广;(3)在推荐的纸质运单同时,兼顾未来多式联运电子化流转需要。
2.2标准编制依据在制定标准过程中,本标准课题组严格遵循标准化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作为本标准起草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1973年);《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多式联运单证规则》(1991年);《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1997年);4《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2015年7月1日);《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指导手册》(2015年7月1日);《海商法》(1992年);《合同法》(2017年);《铁路法》(2015年);《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多式联运术语》(JT/T 1092-2016)《集装箱运输术语》GB/T 17271-1998;《海上国际集装箱货物交付单证》GB/T 18156-2000;《单证标准编制规则》GB/T 17298-2009;《铁路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已失效);《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1996年)(已失效);《汽车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已失效)。
2.3标准编制考虑的因素(1)注重与单一运输方式相关规章制度的衔接本标准制定主要目的是统一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解决各种运输方式(公路、水路、铁路)联运效率不高问题,实现“无缝衔接”、“一单到底”等目的。
现行有效的相关的规章制度主要有《铁路货物运输规则》、《国内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以及《海上国际集装箱货物交付单证》(GB/T 18156-2000);《铁路货物5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等,在基本内容上具有很多的相似性,如收发货人信息,货物信息,托运人、承运人记载事项,费用,收、发、承运信息等,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如概念上差异、责任条款和期限差异、运到时限、保价与保险等。
因此,本标准可以看成是单一运输方式运单的有效合并和调整。
(2)注重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在前文中已提到,与国内多式联运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海商法》、《合同法》,《海商法》适用范围海上货物运输,但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因此,严格意义角度,仅有《合同法》第十七章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五条规定适用于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规定。
因此,在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研究分析了国际多式联运和我国国际多式联运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旨在研究提出的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单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可行性和兼容性、实用性。
(3)反映、优化集装箱多式联运作业和管理流程以集装箱运输为基础的多式联运,在现代物流中已越来越呈现其独特的优势,并且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原来运输承运人需要在货物的中转换装点分别与各部门逐项办理托运手续,而在实现了真正意义上多式联运以后,联运经营人只需在集装箱运输起点所属的机构办理全程托运手续,即只需办理一次托运手续便可以实现全程运输。
综上所述,本标准制定结合国际、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单一运输方式运单管理现状和要求,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流程,对单一运输方式(铁路、公路、水运)运单合并和调整,提升运转效率,促进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
63.标准主要内容说明3.1研究内容阐述3.1.1关于多式联运的理论认识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学术观点等,目前关于多式联运理论认识大致归结为三种观点,主要体现在对多式联运本质特征上的认识差异。
第一种观点将不同运输方式视为多式联运本质特征,两种及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即为多式联运,只要发生两种及以上多式联运即可认为是多式联运,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合同未做出规定,我们称之为“客观派”,是最广泛意义上的多式联运,也是最为初级阶段的多式联运,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体现在《货物多式联运术语》、《联合运输统一单证规则》中;第二种观点将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本质特征,强调多式联运经营人是第一位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多式联运中的组织协调作用,突出多式联运全程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来调度指挥的,如《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不管实际有没有发生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只要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组织协调的,即是多式联运,我们称之为“主观派”,此种说法有失偏颇;第三种观点,将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作为多式联运本质特征,即采用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进行协调组织,承担全程运输责任,是多式联运,是上述两种观点统一,即最为严格意义上的多式联运;并且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的取得是有一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