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作伪证有关问题的探讨
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作伪证存在的原因

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作伪证存在的原因一、作伪证与社会心理学概述心理学在法律实践中一直被广泛应用,心理学与法学交叉产生了许多学科分支,如犯罪心理学、侦查心理学、刑罚心理学等等。
证人证言的心理学也很早就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和研究。
心理学是指关于个体的行为及精神过程的科学的研究,社会心理学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概念为:研究个体和群体的社会心理现象的心理学分支。
而伪证是指在诉讼活动中,证人故意做出的虚假证言。
文章将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剖析证人作伪证这一行为的心理状态,从而找出恰当地进行心理矫正的方法。
二、作伪证的社会心理学分析证人证言作为诉讼活动中证据的重要分类,对审判人员客观、全面、公正地把握案情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民事诉讼法》第72条对证人证言均作了相关规定。
然而,诉讼活动中证人作伪证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审判结果的准确性产生了严重干扰。
作为生物体的个人,刚从母胎里分娩出来就被置身于一个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个体会逐渐形成适应社会的人格,掌握社会公认的行为方式。
因此,各种各样的社会因素都会使证人产生行为偏差。
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分析证人作伪证的心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一)社会动机动机是直接推动个体活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部动力,个体的动机在具有复杂性的同时,还具有可知性的特点。
因此,把握个体的社会动机才能判断其行为的出发点。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将需求分为五种: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
该理论指出人的需要是由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的,个体社会需要激发了社会动机。
诉讼活动中,有的证人认为原告或被告是有利于自己的,为了谋取私利,而作出伪证;有的证人则受到原告或被告及其家属的威胁恐吓,为了自身安全的需要,被迫作出有利于一方的伪证;有的证人为了尽快摆脱庭审或者避免再次受到询问而作伪证;有的甚至为了报答原告或被告的恩惠而牺牲他人利益,作出伪证。
作法律伪证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法律体系中,证据是维护正义、确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然而,在一些案件中,个别当事人或证人可能会出于个人目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这种行为被称为“作法律伪证”。
作法律伪证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也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了破坏。
本文将探讨作法律伪证的法律后果,以警示人们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作法律伪证的定义及表现作法律伪证,是指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达到不正当目的的行为。
作法律伪证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1. 故意隐瞒事实:当事人或证人故意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者提供与事实相反的虚假信息。
2. 提供伪造证据:当事人或证人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
3. 暗示、诱导他人作伪证:当事人或证人通过言语、行为等方式,暗示、诱导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4. 串供、通风报信:当事人或证人之间相互串供,共同作伪证,或者向他人通风报信,使其逃避法律责任。
二、作法律伪证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作伪证的行为可能构成伪证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处罚如下:(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作法律伪证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停止继续实施作伪证的行为;(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作伪证所遭受的损失;(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3. 行政处罚对于在行政案件中的作伪证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或证人给予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4. 名誉损害作法律伪证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名誉,使其在社会上遭受不良影响。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因作法律伪证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某公司经理甲因涉嫌贪污罪被起诉。
在庭审过程中,甲的证人乙故意作伪证,声称甲并未贪污。
法庭上伪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法庭是维护正义、制裁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场所。
然而,在法庭上,伪证行为却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法庭上伪证的法律后果,以警示人们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一、伪证的定义及表现形式伪证,是指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明、鉴定、翻译、记录等行为。
伪证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故意隐瞒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故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或者故意夸大、歪曲对自己有利的事实。
2.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伪造、变造、篡改证据,或者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证据。
3. 故意作虚假陈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故意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
4. 故意作虚假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故意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
二、伪证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伪证行为,我国法律采取了严厉的刑事处罚。
一旦被认定构成伪证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伪证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还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伪证行为人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伪证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3. 行政责任对于伪证行为,行政机关也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例如,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明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职业资格取消对于某些职业人员,如律师、公证员等,若在法庭上提供伪证,其职业资格可能会被取消。
三、伪证行为的预防措施1.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使人们认识到伪证行为的严重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证人证言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证人证言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是司法证明的重要手段,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证人证言也可能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包括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证人证言的法律后果。
二、证人证言的法律责任1. 伪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伪证罪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知情不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知情不举罪是指明知他人犯罪,不向司法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诬告陷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
犯诬告陷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证人证言的民事责任1. 侵犯名誉权证人证言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如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 侵犯隐私权证人证言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如泄露他人隐私、披露他人个人信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四、证人证言的行政责任1. 行政处罚证人证言可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如伪造证据、故意隐瞒证据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证人虚假作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证人虚假作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在我国,证人虚假作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因此,了解证人虚假作证的法律后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证人虚假作证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虚假作证是指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歪曲事实真相;2. 证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提供真实证据;3. 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材料;4. 证人故意串通他人,共同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
三、证人虚假作证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证人虚假作证的行为可能构成伪证罪。
伪证罪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对于伪证罪,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证人虚假作证的行为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虚假作证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证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证人虚假作证的行为可能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证人虚假作证的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4. 信誉损害证人虚假作证的行为会损害其个人信誉,使其在社会上失去信任。
这不仅会影响其在工作、生活中的人际关系,还可能对其未来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5. 司法责任证人虚假作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如限制其参加庭审、禁止其出庭作证等。
民事案件伪证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案件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可能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甚至伪造证据,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
因此,对民事案件伪证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明确其法律责任,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事案件伪证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民事案件伪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案件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故意提供虚假证据。
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证据,误导法官审理案件。
(2)伪造证据。
当事人自行制作虚假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3)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当事人通过金钱、物质利益等方式,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4)指使他人伪造证据。
当事人通过金钱、物质利益等方式,指使他人伪造证据,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民事案件伪证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民事诉讼中,对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1)撤销虚假证据。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据,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可以判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赔偿损失。
对于因虚假证据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虚假证据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罚款、拘留。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拘留。
3. 行政责任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防范民事案件伪证的措施1. 完善证据规则。
明确证据的认定标准,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提高虚假证据的识别能力。
出具伪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出具伪证是指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其他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鉴定意见、翻译或者记录,意图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出具伪证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出具伪证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出具伪证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法律责任及法律适用。
二、出具伪证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或者帮助当事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故意出具伪证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刑事责任主体出具伪证的刑事责任主体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其他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或者帮助当事人作伪证的行为人。
其中,证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证言的人;鉴定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提供鉴定意见的人;翻译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翻译服务的人;其他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或者帮助当事人作伪证的行为人。
(2)刑事责任承担出具伪证的行为人,根据其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具体如下:①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a.出具伪证情节恶劣,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b.故意出具伪证,造成严重后果的;c.多次出具伪证的;d.利用职务便利出具伪证的。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出具伪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主体出具伪证的民事责任主体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其他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或者帮助当事人作伪证的行为人。
(2)民事责任承担出具伪证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以下民事责任:①赔偿受害人的损失;②承担诉讼费用;③赔偿因出具伪证给当事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法庭作伪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庭作伪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法庭作伪证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围绕法庭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法庭作伪证的法律定义及构成要件1. 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主观要件: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3)客观要件: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三、法庭作伪证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法庭作伪证的行为,将受到刑事追究,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法庭作伪证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受害人因法庭作伪证行为遭受的损失,侵权人应予以赔偿。
(2)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消除危险:侵权人应采取措施,消除因法庭作伪证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危险。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法庭作伪证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4. 名誉损害法庭作伪证行为可能导致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四、总结法庭作伪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名誉损害。
我国法律对法庭作伪证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旨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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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伪证有关问题的探讨作者:杨跃进作者所在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文章来源:《法官论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供发表时间:2001-08摘要:证据,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是正确裁断的基础。
任何不真实的证据,都会妨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都有可能导致对案件的错误认定和处理。
或者是冤枉无辜,或者是轻纵犯罪,从而使司法机关丧失威信,使法律丧失威力,其社会危害不可低估。
证据,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是正确裁断的基础。
任何不真实的证据,都会妨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都有可能导致对案件的错误认定和处理。
或者是冤枉无辜,或者是轻纵犯罪,从而使司法机关丧失威信,使法律丧失威力,其社会危害不可低估。
证人证言,是我国法定证据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常遇到的证据种类,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一直被漠视或被批判的个人利益观念在人们心目中得到了强化。
因此,尽管法律赋予了证人广泛的诉讼权利,规定了证人应当履行的一系列义务,明确了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可是在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作证或作伪证的现象却屡见不鲜,层出不穷。
目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正式施行,我国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也采取了新的审判方式,其重要改变之一是证人应当到庭作证,所作证言必须经过诉、辩双方当庭质证,经过审查确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证人证言的真伪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影响司法公正,对证人的伪证问题大有探讨和研究的必要。
一、证人什么是证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认识。
广义的证人指就其所了解的事实作证的证明人,即包括向司法机关作证,也包括向公民、法人、机关、团体作证;即可以是对案件事实作证,也可以是对纠纷等其他事项作证。
有人称之为“陈述自己观察事实之第三人”,该种证人,并不以年龄、知识、精神健全与否及其五官机能如何为取得证人资格条件,所以,幼年人、精神有障碍者,仍可作为证人。
狭义的证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它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其一,证人是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了解的案件情况;其二,作证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其三,作证行为是依法履行义务。
此种证人的资格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如我国法律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本文仅就狭义的证人作证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证人的证言证人的证言,不论是书面证言,还是口头证言,都是诉讼活动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诉讼证据,其形成有它本身特有的规律性。
证人证言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几个阶段:(一)感知阶段:感知阶段,是指人凭借感觉器官感受客观世界。
证人凭借感觉器官接受案件事实而在头脑中留下印象的阶段,这种印象的深刻程度和是否正确,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①证人的感知能力。
主要指证人感觉器官是否健全,观察力、敏感性的强弱,社会职业和生活经验等情况。
如证人的视觉、听觉器官存在缺陷,必将影响证人的感知能力。
②证人感受事物时的主观状态。
如证人对感受的事物极感兴趣或者漫不经心,甚至证人处在高度激动或处于恐怖之中,都会对证人的感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③证人感受事物时的客观环境。
不利于证人感知的客观因素很多,如时间、气候、光线、距离、地形等。
均可影响证人的感知能力。
(二)记忆阶段记忆阶段是指证人感知案件事实后将感知的事物保留在头脑中直到做证前的阶段。
证人能否把感受的事物正确地记忆下来与以下两个因素有关:一是和证人的记忆力有关。
证人的记忆力与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有直接关系,如青年人一般较老年人记忆力强,使证人感情体验深刻的事实(如杀人、抢劫等)较之感情体验不深刻的事实(如以假发票报账)记忆更为深刻。
二是与证人记忆时间的长短有关。
一般讲,记忆痕迹每因时间之经过而渐次模糊,最后归于消失,所以,时间越长,证人的记忆越淡薄;时间越短,证人记忆越清楚。
(三)表达阶段表达阶段,是指证人把感受和记忆的案件情况向司法人员进行陈述作证的阶段。
证人的证言是否与其感受的客观事实相符,往往受证人表达能力的影响。
有的人善于表达,有的人不善于表达;有的人语言表达能力强,有的人文字表达水平高,这些因素都影响证言的可靠性。
证人的证言,由于其与人的感知、记忆、表达三大能力直接相关、证人中,善于知觉者,未必善于记忆,善于记忆者又未必善于表达,因此,即使人们公认各种条件俱佳的证人,其证言也难免不含有若干瑕疵。
更何况有些证人出于自身利害关系的考虑故意提供不真实的证言,这就要求我们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要认真审慎,去伪存真。
作为诉讼证据之一,被采纳构成判决基础的证人证言,应以正确的证言为限,它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合法性。
证人作证提供证言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如证人不属于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凡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客观性。
即证人证言的内容,必须是客观事实的反映。
不可否认,一般证人证言中常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证人本身感知的事实,二是证人听到传闻的事实,三是证人分析判断的事实。
只有证人本身感知的事实才有可能被确认为定案之根据。
3.关联性。
即证人证言的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相关联,从而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如果证人的证言与案件无关,则对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不会发生任何作用,也就不可能作为裁判的基础。
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这三个条件互相联系。
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三、证人的伪证(一)证人的伪证是指在诉讼中证人向司法机关故意提供内容虚假的口头陈述或书面证言。
它具有以下特征:①伪证发生在诉讼活动中,严重危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诉讼活动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涉及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从立案到结案的各个环节。
司法机关指依法享有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对于证人对司法机关以外之机关、团体、个人所作之伪证则不在此列。
②证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的人。
原告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第三人也可能在诉讼中向司法机关作虚伪陈述,但其不属于本文探讨之范围。
③证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伪证的故意,包括希望社会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
④证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定义务,作内容虚假的口头陈述或书面证言的行为。
“内容虚假”即内容不真实。
关于是否真实的认定,“外国刑法理论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客观说,以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真实性为标准。
陈述内容与客观事实有出入,那么陈述内容是虚伪的,即使陈述人主观上故意作虚伪陈述,但只要不违反客观真实性,陈述就是真实的。
另一种是主观说,认为判断陈述内容是否虚伪。
并不取决于陈述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而决定陈述者主观上是否将他经历的事实作准确无误的陈述,如是,即使与客观事实不符,也是真实的。
反之,如果陈述是违反经历的,即使陈述内容符合客观真实,也是虚伪的。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皆不可取。
我们应当用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来解决是否伪证问题,即证人主观上有伪证之故意,客观上作了内容不真实的陈述,理应按伪证处理;证人主观上有伪证之故意,但其客观上所作证言与事实相符,不会导致司法机关对案件的错误处理,则不是伪证;证人主观上无作伪证之故意,客观上所作证言符合事实,是证人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的合法行为,与伪证无涉;证人主观上无作伪证之故意,客观上所作之证言由于感知、记忆、表达方面原因与事实有出入,属于证言之错误,不能按伪证来处理。
(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证人的伪证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根据证人作证时针对的司法机关不同可分为:①对侦查机关所作的伪证;②对检察机关所作的伪证;③对审判机关所作的伪证。
2.根据证人伪证时针对的案件性质不同可分为:①刑事案件中的伪证;②民事案件中的伪证;③行政案件中的伪证。
3.根据证人作证时所处的不同审判阶段可以分为:①一审案件中的伪证;②二审案件中的伪证;③再审案件中的伪证。
4.根据证人伪证与开庭审理的关系,可以分为:①开庭前的伪证;②庭审中的伪证;③庭审后的伪证。
5.根据伪证内容与案件实体处理的关系,可以分为:①必然影响案件处理的伪证;②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伪证;③不影响案件处理的伪证。
6.根据伪证是否造成错案之结果,可以分为:①造成错案的伪证;②未造成错案的伪证。
7.根据伪证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①全部虚假的伪证;②部分虚假的伪证。
由此观之,不同种类的伪证,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具有不同的影响,其社会危害性有异。
因此,对各种伪证不能一视同仁,等量齐观,而必须实事求是,根据不同种类的伪证各自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做出恰当的处理。
(三)证人之伪证,不外乎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无中生有,捏造莫须有的事实。
2.有谓之无,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
3.夸大事实。
如将伤害说成杀人,将猥亵说成强奸等。
4.缩小事实。
如将强奸说成通奸,把抢劫说成强夺等。
5.为虚假的事实作证。
即证人本身并未制造虚假的事实,但却证实他人制造的虚假事实是真实的。
6.销毁罪证,制造伪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为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受贿的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按《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伪证罪的规定处罚。
证人的伪证,常会造成司法人员的错误判断,甚至导致错误判决。
因此,对司法构成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防止证人作伪证,法律规定了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在内的一系列严厉的制裁措施,强制证人据实作证。
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对作伪证的证人进行处罚,但仍难以消灭伪证。
何以证人甘冒受法律制裁的危险而作伪证呢?很有必要探究其中原因。
四、证人伪证的原因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这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证人作伪证自然也有其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一)主观原因人的行为是受动机支配的,动机是支配行为的内心起因。
司法实践中伪证的动机多种多样,归纳起来,通常有以下几种:①出于亲情关系,试图帮助犯罪人逃避法律的制裁。
②怕牵连自己的问题而掩盖真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③出于报恩而伪证。
当事人过去对自己曾有过某种照顾或恩惠,证人出于感激报恩心理,故意不作对其恩人不利之证实,甚至甘心代其受过。
④因受贿而伪证。
证人接受了当事人或他人的财物,被收买后故意作伪证。
⑤怕打击报复而伪证。
证人出于各种思想顾虑怕得罪人或受到他人的威胁或要挟而作伪证。
⑥出于报复心理而作伪证。
因为平素与某当事人有怨仇,借机泄私愤而作伪证。
种种不同动机反映了行为人不同的主观恶性。
“个人利益至上”观念是证人作伪证的主要原因。
从本质上说,人类的各项活动,其遵循的根本原则是“有利”,而人的能动性、创造性就集中体现在人的利益选择机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