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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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扶持和挖掘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的旅游住宿设施,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和促进旅游富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现有合法的农村房屋、闲置村集体用房或其他闲置建筑物,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通过设计形成鲜明的文化主题特色和互动体验感受特征,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旅游接待场所。民宿一般以提供住宿服务为主、兼以简餐,客房规模在5间以上、30间以下(含)(民宿集群村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民宿发展要坚持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四明山区域乡镇(街道)及全市A级景区和重点旅游区内。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余姚市民宿申报须具备下列条件:

1.民宿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和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利用文物保护建筑开设民宿的须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2.民宿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人文风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周边无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隐患点,远离危险动植物侵扰;

3.具有有效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

4.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配套设施和措施,按要求进行生活污水纳管处理或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5.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消防、旅游、市场监督等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三章申报流程

第六条建立民宿联合核验工作机制,由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公安、消防、旅游、财政、市场监管、国土、环保等部门组成联合核验小组,实地勘察,联合审核。

1.民宿经营者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通过实地踏勘,对民宿选址的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及其他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提交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3.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核验小组实地核查,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民宿开业前,业主凭借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予以通过的联合核验备案表,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

第六条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税务、环保等职能部门依法、高效、优质地为经营业主办理相关证照。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成立余姚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旅游、发改、农办、老区办、财政、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国土、住建、环保、农林、交通、水利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协调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市民宿发展规划、牵头民宿的联合核验、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域内民宿的初审、推荐、规划、指导、培训、服务、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重点乡镇(街道)要落实人员,负责民宿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加强行业自律。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村或乡镇要推动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建立民宿违法经营行为查处联动机制。乡镇(街道)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牵头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一条民宿经营者为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民宿经营者应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2.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3.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

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5.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6.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7.破坏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8.其它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调查上报,经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核实后,由相关行政许可单位吊销相关证件。

1.发生游客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重大消防事故的;

4.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5.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四明山区域农家乐住宿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余姚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余姚市开设民宿的各项安全标准及要求

3、余姚市民宿办证申请表

4、余姚市民宿开办联合核验表

附件1

余姚市民宿发展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府办: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组织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牵头协调重大项目,形成服务和管理合力。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管理、培育和认定等工作,组织开展民宿招商、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承担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参与民宿规划选址,对利用文物保护建筑开设民宿进行审批,对历史文化建筑开设民宿进行指导。

市农办、市老区办、市人社局:协同市旅游局抓好民宿产业发展工作,将民宿发展纳入农村品质提升工作,将民宿从业人员的培训纳入农民素质提升工程。

市发改局(市物价局):指导民宿实行明码标价,对民宿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

市财政局:加强对民宿发展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市规划局、市住建局:指导民宿规划选址工作,建立健全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制度,指导民宿所在乡镇(街道)抓好民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做好民宿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指导民宿建设环保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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