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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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宁人社〔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20〕97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市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宁政发〔2019〕5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54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充分调动各方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合格证书效力与发证机构培训合格证书实行登记备案管理,是参训人员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有效记录证明和参加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凭证,不作为参训人员资质资格的证明。

培训合格证书在江苏省范围内有效,按规定作为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的依据。

培训合格证书由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免费核发并加盖单位印章。

参加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由考核鉴定机构(或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组织考核鉴定并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培训合格证书样式及要素培训合格证书内容和样式在江苏省内统一。

内容包括:证书序列号、参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培训类型和项目、培训工种和等级、培训起止日期、培训单位、发证日期等相关内容。

纸质证书(具体样式见附件1)上同时设置二维识别码,市级相应建立电子证书数据库。

三、培训合格证书发证流程(一)培训项目备案。

培训单位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需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使用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使用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宁人社〔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市人社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使用管理的通知宁人社〔2021〕35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精神,按照“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升劳动者技能,现就加强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评价认定突出企业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主体地位。

按照“自主评价、自主发证、自主承担主体责任”的原则,凡具有我市法人资格,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或注册)设立的规上企业,经所在区人社部门评估备案后,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符合以下四类情况的,可申领政府补贴:1.企业按备案核定的职业(工种)和等级面向本企业在职职工、社保参保地或就业地在南京的一年以上的本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当年发放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2.企业当年主办或具体承办省、市和区人社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未收取企业职工任何竞赛费用,当年发放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3.具有社会化评价资格的企业之间相互认定,为不具备自主评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且双方企业有书面协议,明确责权范围,当年发放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4.具有社会化评价资格的企业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流程对个人(含重点就业群体)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当年发放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社会化评价认定全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分为技工院校和各级行业组织,经市、区人社部门评估备案(设立考点)后,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宁政办发[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市公务员局牌子,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人才管理、公务员管理、促进就业、劳动权益保护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的职责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公共培训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将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职责,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2、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3、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4、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5、加强统筹全市各项社会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6、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职责,健全全市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宁人社[2015]101号【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09.09【实施日期】2015.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5〕101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制定了《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落实同等公共就业服务的要求各区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本辖区范围内非本市户籍人员享有与本市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享受同等就业服务,以同等条件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符合享受各项补贴条件的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要按规定保障其享受与本市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要求,《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就业创业证》的样式、栏目解释、填写办法、印制技术及发放管理等要求继续按照《关于使用、换发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264号)执行(封面和内页第1页(暗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字样变更为“就业创业证”)。

劳动者原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可继续使用,不再统一更换。

《就业创业证》实行免费发放。

各区申领《就业创业证》时,由各区就业管理中心统一向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出具申领报告,并在申领报告中表明当期申领数量、上期申领使用情况,包括上期申领数量、实际使用数量、结余数量等。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1.30【实施日期】2014.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园区)人社局,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30日2014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14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上级人社部门的工作要求,牢牢抓住“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坚持稳中求进、量质并重,把改革创新贯穿于就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收入分配、劳动关系调整各个环节,实现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新发展。

一、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一)确保完成城乡就业工作目标。

全市新增城镇就业16万人,新增城镇就业中大学以上人员占比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6.5万人,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万人。

(二)完善并落实就业政策。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就业促进政策,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公平、创业公平,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加强失业预防与调控,加快推进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建设。

(三)重视各类重点群体就业。

坚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结合产业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发挥市场配置主渠道作用,办好各类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

高校毕业生年终就业率达到95%。

做好离校未就业南京籍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完善服务措施。

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现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就业。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服务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服务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服务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2.23•【字号】宁人社函〔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服务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1〕22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按照国家和省部署,今年是推进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关键之年,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围绕全市主导产业体系,聚焦八大产业链人才需求,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等用人单位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现就支持服务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评价机构培育力度市、区人社部门要紧扣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需求,全面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将开展过以工代训、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优先纳入评价载体培育,简化服务流程,加大备案评估力度,筑牢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基础。

要强化政策落实,充分发挥培训鉴定、补贴申领、人才统计、高技能人才表彰、政府奖励津贴等多方面政策综合效应,释放政策红利,切实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落到实处。

企业经备案评估后可自主运用评价方式,可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可自主确定评价范围(评价认定职业[工种]范围可覆盖现有近千个国家职业标准),可参与新职业开发。

用人单位组织本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证书,可根据相关文件直接申领对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政府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上相应紧缺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补贴标准上浮30%享受高技能人才补贴。

二、规范评价机构备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分为中央企业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央企单位)、省属企业、市属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行业组织,实行属地服务管理。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劳动关系转移备案等事项的通知-宁人社[2014]63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劳动关系转移备案等事项的通知-宁人社[2014]63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劳动关系转移备案等事项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劳动关系转移备案等事项的通知(宁人社〔2014〕63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局相关处室(单位):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做好“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合理配置及流动,简化经办流程,减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事务负担,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试行劳动关系转移备案及其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劳动关系转移备案及其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关系变更:(一)用人单位以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二)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四)用工单位将所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变更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工的;(五)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情形,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原劳务派遣单位将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为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新劳务派遣单位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应提供下列相应材料,到原就业登记备案的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劳动关系转移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一)《南京市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备案表》、《南京市职工劳动关系转移情况表》(进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点击“服务大厅”,点击“网上下载”-点击“劳动关系”下载相关表格);(二)劳动关系转移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应当明确载明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出现时由新用人单位一并支付等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事项;(三)能够证明符合劳动关系转移相关情形所对应的真实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属于第一条第(一)项的,应提供委派或任命的证明材料;2、属于第一条第(二)项的,应提供合并、分立的工商、税务登记等证明材料;3、属于第一条第(三)项的,应提供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的证明材料;4、属于第一条第(四)项的,应提供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的材料和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等材料;5、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的,应提供所涉三方单位协商一致的材料、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宁人社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2021〕6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6月15日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估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发挥诚信机构的行业引领、典型示范和品牌带动效应,促进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在以往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市建立和实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估制度。

一、评估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依法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时间满一年及以上。

二、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牵头进行评估赋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区(园区)上报的考评结果进行复核和备案,统一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

诚信评估每年开展一次。

三、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内容和标准详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估指标》(附件)。

诚信等级依据评估结果确定,85分(含)以上定为A级诚信服务机构,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的定为B级诚信服务机构,60分(含)以上、70分以下的定为C级诚信服务机构。

60分以下认定为未通过诚信评估机构。

设立不满一年的机构不确定诚信等级。

被确定为A级的机构,各级表彰评比将予以优先支持。

未通过诚信评估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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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事项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人社[2014]18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2.14
【实施日期】2014.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事项评估办
法(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2014〕18号)
文件正文各处室、单位:
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事项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14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事项评估办法(试行)
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不断提高人社部门的决策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是出台、实施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政策事项,应当进行评估,必要时还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政策事项主要是指重大政策、改革措施、政策执行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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