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及三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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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及三班管理制度

1目的

完善加班及其三班管理制度。公司通过奖励政策鼓励绩效、效率和目标的完成和提高,同时公司不鼓励令人疲惫的长时间的加班,以避免影响员工的健康或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公司及员工都应确保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每月加班上限的相关规定。

2适用范围

2.1本加班政策适用于集团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在工作日、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的加

班。

2.2本加班政策不适用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管理层及销售

类岗位,以及其他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

2.3本加班政策不适用于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综合计算工时制适用于奥的斯热

线人员,司机,以及其他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符合综合工作制的员工。

3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法规。

4 定义

4.1 法定休假日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并由国务院公布的全国性公民放假的节

日。

4.2 休息日是指星期六和星期日。

4.3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

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4.4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的工作时间的一种工

时制度。

4.5 合理的加班是被允许的,并且可以利用加班来更快地完成工作以达到个人的业绩指

标。

4.6 加班工资以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基数计算,即基本工资。

5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

6加班

加班应按照劳动法规定予以补偿。

6.1根据劳动法规定,执行正常工时制的员工法定休假日加班应支付加班费。工作日

及休息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对于工作日及休息日加班,管理层有权要求以补休形式进行补偿而不一定要支付加班费。

6.2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除《劳动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外,工作日延长工作

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累计不超过36小时。

6.3补休时间等于实际加班时间;补休必须在加班后6个月内休完。未按规定期限进

行补休的时间将自行作废。如因工作原因,在6个月内确实不能补休的,必须经

职能部门部长或区域长和当地人力资源部经理特别批准,此部分补休时间另行处

理。

7 餐费及交通费

7.1 公司对上中、夜班的员工提供工作餐。若所属公司不具备条件的,每餐发给补

贴10元(税前),每月统计在工资中发放。

7.2公司会对所有非轮班的员工提供工作午餐。若所属公司不具备条件的,按所属

城市类别给予午餐补贴,每月统计在工资中发放。午餐补贴标准为:

●A类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员工,每人每个工作日享受午餐补

贴10元(税前);

●除A类城市外其它城市员工,每人每个工作日享受午餐补贴8元(税前)。

7.3 员工在工作日或节假日加班,如公司提供午餐或晚餐,则不享受餐费补贴;如

公司不能提供午餐或晚餐,而员工加班时间又跨越用餐时间,且加班时间超过

2.5小时,每餐补贴限额20元,由员工凭发票在MER中报销。

7.4加班时间不包括用餐时间。

7.5 员工在一天加班超过2小时,可报销交通费,按实报实销的原则,员工每月凭

发票在MER中报销。

8 加班审批程序

8.1 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要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及记录表》中的加班申请部分,

经直接主管批准后加班。

8.2 当员工实际加班时间等于或少于申请的加班时间时,由其直接主管批准《加班

申请及记录表》中的实际加班记录即可;当员工实际加班时间超出申请的加班

时间时,必须由直接主管或上级主管和当地人力资源部经理的同时批准。

8.3 部门考勤员或指定人员负责于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1日至31日(以上月最

后一个日历日为准)本部门所有加班人员批准后的《加班申请及记录表》汇总

后报到各地人力资源部。

8.4各地人力资源部负责加班记录的审核,薪资中心负责加班补偿的实施。

8.5 各部门主管要负责加班成本的控制。

8.6 如员工由于健康原因不适合加班时,员工可通知部门主管,以便部门主管及时

考虑调整。

8.7员工的主管、职能部长或区域长在审批相关加班申请时,应审阅其下属员工的

考勤情况。员工及其直接主管或职能部长在申请加班或审批加班时,都应确保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包括关于每月加班上限的规定,任何不符合法

律要求的加班不会被批准执行。

8.8 未经上述审批程序,任何员工因任何原因自行滞留工作场所/岗位之行为均不

视为加班,不享受加班费、相关餐费及交通费及任何其他费用。员工在此情形

下所作任何行为不视为职务行为,如身患病痛、遭受意外伤害等均由个人承担

其责任。

8.9 任何加班行为之确定均严格以审批程序所形成之法律文件为唯一凭证。

9 其它

9.1 本政策为集团内部规章制度,根据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经确定的相关法定程

序后,发生法律效力。

9.2 若本政策与当地政府政策或规定有冲突,以当地政府政策或规定为准。

9.3 本政策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9.4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10 附件

附件:HR-F11《加班申请及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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