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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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法律风险案例(3篇)

合同履行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约定付款期限为货物验收合格后的30天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2018年4月15日,货物运抵甲公司,甲公司经验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协商退货事宜,但乙公司拒绝退货,并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甲公司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三、案件事实1. 货物质量问题:甲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部分货物存在锈蚀现象;(2)部分货物尺寸不符合合同约定;(3)部分货物包装破损。

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货物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经查,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3. 甲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四、法院判决1. 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货,乙公司应退还甲公司已支付的50万元定金。

3. 甲公司无需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六、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和第94条的规定,乙公司作为销售方,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案例1•广州A公司2008年3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上海B公司发出要约:“愿意购买贵公司儿童玩具1万件,每件价格100元,你方负责运输,货到付款,30天内答复有效。

”3月10信件到达B公司,B公司收发员李某签收,但由于正逢下班时间,于第二天将信交给公司办公室。

恰逢B公司董事长外出,2008年4月6日才回来,看到A公司的要约,立即以电话的方式告知A公司:“如果价格为120元/件,可以卖给贵公司1万件儿童玩具。

”A公司不予理睬。

4月20日上海C公司经理吴某在B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看到了A公司的要约,当天回去就向A公司发了传真:“我们愿意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1万件儿童玩具。

”A公司予第二天回电C公司:“我们只需要5000件。

”C公司当天回电:“明日发货”。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题:案例1•(1)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要约还是承诺?要约•(2)A公司对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不予理睬是否构成违约?不属于,1过了A公司的要约期限2这是B公司的要约,A公司没有承诺,不存在违约•(3)2008年4月20日C公司的传真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是要约,有具体对象和具体的物品•(4)2008年4月21日A公司对C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要约•(5)2008年4月21日C公司对A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是承诺案例2•章先生有一套中心城区的产权房准备出售,他在当地报刊上登了“售房公告”,公告中明确写明了该房座落、结构、面积、售价及章某的联系电话。

(刘先生见报后迅速与章先生联系,表示愿意以章先生的售价购买该房,并付了2万元定金给章先生。

刘先生对对张先生的要约)•两天后,陆先生找到章先生表示愿以更高的价格买下该房,章先生因贪图钱财,便与陆先生签订了售房合同。

刘先生得知后认为章先生违约,要求其赔偿损失,并双倍返还定金。

但章先生却以自己刊登的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为由拒绝赔偿损失,仅答应归还定金2万元。

•问:通过要约内容分析,章先生所刊登的公告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属于要约邀请案例3•华联公司得知友谊宾馆需要电饭锅,便发电报以优惠的价格出售,友谊宾馆回复并要求价格在优惠一些,华联公司回复同意,华联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运送,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由于大水损坏了一部分产品,但没有受损的货品送到友谊宾馆,华联公司又把损失的货物按数量补发给了友谊宾馆。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案例一:这个承包合同能这样修改吗?案情介绍:在*乡村,村长将一荒芜的果园承包给村民黄*,双方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由黄*承包果园,每年上交村里承包费5000元,承包期10年。

黄*承包果园后,动员全家起早贪黑,在果园里辛勤劳作,精心栽培,很快果园就起死回生,果树上挂满了果实。

村长一见果园经营得如此好,今年的收成一定很好,就眼红了,决定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

村长未与黄*协商,单方面将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费提高至每年上交10000元,并将承包期缩短至2年。

还通知黄*,如果不按此合同履行,将解除合同,收回果园。

村长将新订立的果园承包合同交与黄*签字,黄*拒绝。

村长就派人将黄*强制押到村委会,强迫黄*在新合同上签字。

后来,黄*拒绝履行合同,村长派人将果园的果子全部摘走,黄*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有法律依据吗?2.村长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3.请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村长的行为是否,若是,违反了哪条原则?☆案情分析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2、村长强行订立新的果园承包合同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生效都要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条件,村长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而且还因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导致该新果园承包合同变为可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村长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3条平等原则和第4条自愿原则的规定。

平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合同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合同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设备的生产和交付,甲公司应在收到设备后15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合同中还约定,如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5%。

2021年6月30日,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交付设备,但乙公司以生产延误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2021年7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收到通知后,认为甲公司无权解除合同,遂拒绝支付违约金。

二、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已经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交付设备,但乙公司拒绝履行,且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5%。

因此,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3. 乙公司以生产延误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并非因不可抗力导致,而是由于自身生产延误。

因此,乙公司以生产延误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不成立。

三、结论综上所述,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分析A国某玻璃公司向B国某百货商场发出售卖500件价值50万元的玻璃工艺品的要约,其要约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并注明对方应在2个月内承诺,且承诺时应表示违约者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

百货商场在收到要约后第10天,发回承诺表示购买该工艺品并表示同意违约金条款,但承诺中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

玻璃公司接到百货商场承诺后称:“货物已售他人,无货供应。

”百货商场以玻璃公司对承诺未表示异议,双方合同关系已建立,玻璃公司将该工艺品售与第三者构成违法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因玻璃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玻璃公司则辩称百货商场在答复中附有条件,已构成反要约,合同并未订立,玻璃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1)A国某玻璃公司与B国某百货商场之间的购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B国某百货商场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依德国法办绝,其结果会如何?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

百货商场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约中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发回承诺,虽然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但不属于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

2、依照“德国法”判决?本人不了解德国法的具体规定,无法作答。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百货商场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玻璃公司在百货商场未回复承诺且承诺期未过的情况下,私自与工艺品公司订立合同,侵犯了百货公司的权利,该合同应属无效。

故法院应判决玻璃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合同无效,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给付货物,并给付5万元违约金,且如果百货公司能够举证其在此期间因玻璃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玻璃公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之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案例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

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

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合同法律案例分析例题(3篇)

合同法律案例分析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下:1. 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2. 货物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乙方保证货物符合质量要求。

3.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20万元,余款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支付。

4. 乙方应在收到定金后30日内将货物交付甲方。

5. 合同履行地点为甲方所在地。

6. 若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违约部分货款的20%。

2021年3月10日,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乙方在收到定金后,由于市场行情波动,决定不再履行合同。

甲方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方构成违约,甲方应如何索赔?三、案例分析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方在收到定金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2. 若乙方构成违约,甲方应如何索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结合本案,甲方可以要求乙方:1. 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货物;2.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违约部分货款的20%,即20万元;3. 如果乙方拒绝履行合同,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结论1. 乙方构成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2.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货物;3. 如果乙方拒绝履行合同,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案例分析启示1.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因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2. 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3. 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及时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避免诉讼风险。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 例
1
冯某乘坐文某的出租车,冯某下车时将其装有3000元现金及身份证件的手提包遗忘在车上,冯某 发现丢包后十分焦急,因不知如何才能找到司机文某,冯某通过该市的交通广播电台发出启事, 称若捡到他的手提包并返还,将付给其500元的报酬。文某听到后,与冯某联系并送还了手提包, 文某要求付酬时遭到拒绝,文某向法院起诉,冯某答辩中说,《民法通则》第79条明确规定拾得 遗失物应当归还原主,且我与文某有运送合同在先,才将包遗忘在文某的出租车上,故文某应无 偿将手提包返还给我。且包内有我的身份证件,文某能找到我却不肯归还,在我发出启事称酬谢 500元后才归还,存有恶意,属乘人之危,给付500元违背我的真实意思。
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 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 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
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 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 运费由我公司承 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 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 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 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 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 甲公司
此条款,可不来本厂修理,一旦来修理视为同意。乙某系外地人刚搬来此地,前往该厂修
理冰箱,但并不知该业主甲某的单方面声明。结果电冰箱使用出现问题,造成乙某重大损
失;丙某在该厂将自家旧黑白电视翻新成彩色电视机,后在使用过程中,电视机出现故障
爆炸,造成乙面部受伤;某丁在该厂修理洗衣机,修好后业主甲某明确告知丁某不能连续 超过5小时使用洗衣机,否则可能会出现问题。后丁某仍旧连续实用超过5小时,结果洗衣 机报废。
问:订约双方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一般适用怎样的原则?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年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

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

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理公司于年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

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年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月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万元,第二期支付万元,第三期则在年月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万元。

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万元。

年月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

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

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年月日)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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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 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 一、案情简介 郭某曾在他处进行人工骨粉额颞部凹陷填充术后在广州进行局部骨粉刮除术及捷尔凝胶填充术因对其形态不满意便到某医院做修改手术 1999年9月25日在某医院的医疗美容科接受了额、颞、眉弓骨粉、凝胶部分取出术部分再次人工骨粉填充术 为此郭某支付给某医院手术费3050元 手术前某医院为郭某拍摄了7张术前照片双方签订了《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背面为《手术记录》)及《术前须知》上述材料均存放于某医院处 术后双方发生纠纷共同将《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及《术前须知》封存在档案袋内并签上郭某姓名后存放于某医院处 某医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有“医疗美容科”的诊疗科目 应郭某的要求某医院提交了7张照片、《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术前须知》及签有郭某姓名的档案袋 郭某认可7张照片但认为《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中“手术过程”栏中的内容均是某医院后填加的《术前须知》及档案袋是伪造的上面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并申请对相关填充内容的书写时间及签名同一性进行笔迹鉴定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中的“术前情况记载、诊断、拟施手术”栏的内容与其上其他内容书写时间未检出差异;《手术记录》中“手术过程”栏的内容与其上其他内容书写时间不同;《术前须知》及档案袋上的“郭某”签字与郭某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双方对该笔迹鉴定结论中对己方有利的予以认可对己方不利的不予认可但均未提出相反证据 郭某未就某医院涂改术前照片之主张举证 另根据郭某的申请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郭某手术部位及伤残程度进行评定 该所经检查对郭某目前状况予以确认、分析及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目前头面部大体外观与常人相比显然没有显著的异常但此次手术部位处存有填充物欠平整、不对称的情况且自觉局部遗留较著不适感 从其左眉运动、及左额顶感觉障碍的出现及恢复过程来看提示有神经损伤存在;鉴于目前没有与美容纠纷相应的伤残评定标准现就郭某的伤残情况无法做出评定 原告诉称某医院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侵犯其生命健康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特提起侵权赔偿之诉 要求1、某医院退还手术费3050元;2、某医院是一级甲等医院不具备设立整形外科的条件其执业许可证上也无“整形外科”的诊疗科目不给《手术协议书》和《术前须知》并伪造协议内容涂改术前照片术后又不拍效果照片其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双倍返还手术费3050元;3、要求赔偿医疗费870元交通费600元误工费30000元;4、要求按九级伤残给付伤残补助费50191.20元;5、要求给付精神损失补偿费50000元;6、要求续医费20000元;7、关于今后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药物治疗费也要求补偿但具体数额待定故不在此次诉讼中主张 被告辩称郭某以前曾在外院做过额头美容手术此次在我院已经是第三次了 其额头本来就凹凸不平我院此次是给她修复很难十全十美 目前填充部位欠平整不能证明是我院手术造成的美容手术本身就有风险 我院是按照操作规程做的不同意返还手术费用我院具有整形外科的诊疗科目《手术协议书》和《术前须知》留存医院不违反常规;由于郭某不同意故没有拍术后照片我院不存在伪造协议内容、涂改术前照片等欺诈行为故不同意双倍返还手术费我院在此次手术中没有过错故不同意郭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与某医院建立医疗美容手术关系时双方没有对手术效果进行明确约定 而目前关于该类手术效果尚无固定标准 此次手术是在某医院的“医疗美容科”进行的郭某是因为对自己额头的美容术后形态不满意而第三次到某医院要求手术的 因此希望通过此次手术达到美的感受应该是双方共同追求的目标 但实际上某医院此次给郭某所作手术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且经法医鉴定此次手术部位存在填充物欠平整、不对称的情况郭某自觉局部遗留较著不适感提示有神经损伤存在故其要求退还手术医疗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由于郭某此次手术是因为对其前两次手术后额头形态不满意而再次要求手术的此次额头美容术后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不能认定目前的结果就是某医院造成的其要求该医院赔偿今后治疗费缺乏必然因果联系不应予以支持 某医院的医疗结构执业许可证上有“医疗美容科”的诊疗科目故其有资格实施此次手术;《手术协议书》和《术前须知》不交给郭某尚无禁止性规定;某医院补填“手术过程”提供的《术前须知》和档案袋上的郭某签名并非本人签名术后不拍效果照片等系术后不妥当行为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另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涂改术前照片行为 故原告以欺诈为由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手术费之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手术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使原告感到效果不良并多处求治且精神感到痛苦故由此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等被告应予赔偿并应给付郭某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但数额过高且证据不充分故其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 关于伤残补助费之请求其此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据此判决:一、被告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某返还手术医疗费三千零五十元;二、被告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八百六十七元七角、交通费六百元、误工费二千元、精神抚慰金三千元 判决后郭某不服仍坚持原诉意见上诉某医院同意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司法鉴定意见郭某目前额颞等部位确实存在不平整等问题且局部提示可能有神经损伤 此次手术前虽郭某在他处做过额颞部美容手术但由于某医院没有提供在此次手术前郭某额颞部实际状况的详细记录不能排除其实施的手术与郭某目前状况应负有一定责任 除退还手术费用外还应对郭某合理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并应给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但郭某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误工损失数额过高缺乏依据难以采信 至于郭某索要伤痛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因目前没有与美容行业相应的伤残评定标准就郭某现在状况无法做出评定对郭某索要的残疾者生活补助金难以支持 关于郭某今后治疗费用因尚未发生本案不予涉及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 综上虽原审法院所做判决在陈述文中确认对郭某要求赔偿今后治疗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欠妥但判决主文确定的退还手术费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损失、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并无不当故对判决主文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本案是一起由医疗美容手术而引发的纠纷原被告之间达成了美容整形手术协议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被告的行为没有实现合同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本案就涉及到民法理论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本文主要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角度进行评析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不仅造成了对方的合同权利即债权(相对权)的损害违反了约定义务而且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绝对权)的损害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受害者既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责任竞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引起;二是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也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三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即两者之间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能同时并存 由于两者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当事人依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依侵权行为法提起侵权之诉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具体而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归责原则方面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而在违约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第二、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方面 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 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 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第三、责任形式方面 违约责任主要采取违约金形式违约金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因而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以对方发生损害为条件 而侵权责任主要采取损害赔偿的形式损害赔偿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条件的 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侵权责任不能通过此种办法来解决 第四、责任范围方面 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 对于侵权责任而言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 第五、证明责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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