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本科教学改革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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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本科教学改革的新思路

摘要:高等政法院校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犯罪学>课程在教学模式上普遍存在理论脱离实践的弊端,不仅达不到既定的教学目标,甚至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这对于提升本科素质教育是十分不利的。为此,应转变一种新思路,大胆引入“嵌入式”教学法,将教师引入实务部门进行临床学习锻炼,将学生引入真实的犯罪现场中进行教学观摩,而为此必须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

关键词:《犯罪学》;“嵌入式”;教学;实践

高校法学专业所普遍开设的《犯罪学》课程是依据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目标所设置的课程。有的院校作为必修课,有的作为专业选修课,有的作为公共选修课。在这门课程的教学中,笔者通过对兄弟院校的调查,发现普遍存在教与学脱节、理论枯燥、形式主义严重等弊端,从而造成教学效果不好。这一问题很早就引起学者的注意,也有人提出过实施突破传统教学方法的改革方案。但是,近年来的经验证明,《犯罪学》的教学效果并没有彻底改变。为此,十分有必要提倡一种新的教学模式——笔者称之为“嵌入式”模式,应不失为改革教学方式的一种新思路。

一“嵌入式”教学模式要求教师具备“临床”实践经验

《犯罪学》课程开设的历史在我国高等本科教育中并不长,大约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部分政法、公安院校开始为本科生设置

《犯罪学》课程。应该说,对于法学、社会学、公安学等专业的本科生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对于教师而言,这门课程却是在摸索着进行的。这不仅是因为犯罪学这一学科性质本身复杂交错的原因,而且也由于这一学科不同于理论法学的实践特征。可以说,如果教师不具备同犯罪打交道的实践经验,胜任这门课程的教学是吃力的。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但也是一种个人行为。如果教师没有亲自体会与犯罪人交往的感觉,没有身临其境地到过犯罪现场,没有任何刑事办案的经验,是难以将种种犯罪学的基本理论贯彻到教学之中。为此,笔者提倡一种“嵌入式”教学模式,并认为将其引入犯罪学的教学活动是相当必要的。

所谓“嵌入式”教学,从教师的角度出发,需要教师在自身对犯罪生成过程十分熟悉的前提下带领学生接触具体的犯罪案件。这就要求教师具备相当的临床实践经验。有学者早就指出,承担犯罪学教学的教师应该定期深入实际部门工作一段时间。这里的实际部门,主要是指公安部门。笔者认为这一建议是非常中肯的。公安机关在我国承担了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并且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所处理的也是犯罪学中所研究的犯罪、违法和越轨行为,对于社会犯罪现象和犯罪人的接触范围最广。不仅如此,笔者还认为作为检察机关、法院以及监狱等行刑机关对犯罪人的处理过程以及效果都应该为教授犯罪学的教师所熟悉,有条件的话,应当尽可能安排教师到这些司法实务部门进行锻炼。然而,目前各高校面临的难题是如何将教师安排到实务部门进行实践锻炼?采用什么形式以及多长时期的锻炼才

足以胜任犯罪学的教学?这需要实务部门的大力配合与支持。笔者认为,各地司法实务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不应当将教师的实践活动当作负担和累赘,也不应抱着唯恐“泄密”的态度排斥教师的参与。大家都是服务于与犯罪做斗争的工作,只是分工不同,应当通力合作。不仅理论界可以借助实务界的平台更好地体验社会中活生生地犯罪实例以及司法机关的处理流程,从而为教学积累临床经验,实务界也可以借助理论界的知识积淀形成系统化、理论化的实践总结,双方的合作研究前景是广阔的。具体而言,为使犯罪学教师具备处理犯罪问题的临床实践经验,公安机关应该安排教师在刑侦、治安部门进行一段时期的锻炼,赋予临时“协警”的身份,参与各项刑事、治安案件的侦查、预审及其他工作,时间不应少于6个月。在层级上,教师应首先参与基层派出所的日常工作,包括接待立案、日常巡逻、出警、勘查现场、开讨论会、抓捕犯罪嫌疑人、突审、写报告等日常警务工作都应深入参与。这一阶段的锻炼时间不应少于4个月。其后,教师应参与上级公安机关如公安分局、县市级公安局的相关工作,特别是刑侦部门的工作,从而接触到重、特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过程。这一阶段的锻炼至少应在2个月以上。只有具备基本的公安业务素质,才能对社会的犯罪现象以及形形色色的犯罪人有初步的感性认识和经验判断,也只有在公安机关工作过,才能积累丰富的犯罪实践素材,从而使犯罪学的教学活动得心应手。在经过公安机关的锻炼后,检察机关也应对犯罪学的教师大力支持,提供相应的观察岗位以利于教师实践经验的积累。教师参与检察机关的活动并不是为了进行刑事诉讼

活动,因此,教师无须以检察官的身份进行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法律活动。教师的目光应集中在已经被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人在羁押期间的种种表现,他们对司法机关活动的反应以及内心真实的想法。为此,教师需要得到特别授权,以科学研究者的身份接触犯罪嫌疑人,与他们当面交谈,探讨他们对自身处境的想法和期望,是否感到后悔,是否觉得公正,等等。当案件进入到刑事审判阶段,法院应为犯罪学的教师提供便利的听审机会,同时赋予作为研究人员的教师列席合议庭、审委会的权利,以使教师能全面观察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作为最后的执行阶段,监狱、少管所、看守所等部门也应为犯罪学教师提供入监接触犯罪人的机会。采用的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如公开研究人员的身份,直接与服刑人员面谈),也可以是秘密的(如教师假扮为犯罪人进入监狱“服刑”)。当然,这些都涉及到比较复杂的部门协调以及法律问题,这需要在配套改革中予以解决。通过完整的刑事案件的参与过程,犯罪学教师应该具备较为全面的临床实践经验,掌握了一些素材和数据,真正完成了“嵌入式”的教学模式的先导工作。

一“嵌入式”教学模式要求学生深入真实犯罪现场

“嵌入式”犯罪学教学模式的另一个特色是,学生作为被施教者不再是被动机械地接受课堂知识,而是以转化了的角色积极参与到生活中的犯罪现场之中,彻底体会犯罪的惊心动魄和给社会带来的灾祸,从而为预防、阻止犯罪建立牢固的心理基础。

深入真实的犯罪现场,是笔者所提倡的学生实践“嵌入式”教学模

式所必需的活动。所谓“深入真实的犯罪现场”,在这里指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学生必须到犯罪的实际发生地点进行现场体验。作为犯罪学的学习来说,没有去过犯罪现场和没有见过犯罪人,同样是不可思议的。缺乏二者之一都缺乏最基本的感性认识。犯罪行为一定是在特定时空范围内发生的,犯罪地点作为可以固化的“犯罪场”,在刑侦、犯罪预防教育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这种学生应该亲临现场的“犯罪场”,可以是街头巷尾、车站码头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可以是办公室、卧室等相对封闭的私密场所。不同刑事案件有不同的发案规律,犯罪地点的选择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选择是十分重要的考虑因素。犯罪学的学生对犯罪实际地点进行事后观察、研究对于了解犯罪行为的生成是十分必要的。其二,学生对犯罪现场的调查研究应该全面而细致。比如一个已经发生凶杀案的居民住宅内,教师带领学生做现场学习,在不影响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取证等活动的前提下,应在现场学习该案件发生的特定环境条件有哪些,有哪些利于和不利于犯罪实施的物理因素,侦查人员是如何寻找犯罪线索的(当然需要遵守保密规则),进而总结出此类犯罪的规律,提出预防此类犯罪的思路。

应该要指出的是,深入犯罪现场进行教学互动的目的并不在于刑事侦查,而在于直接、具体地领会犯罪学中犯罪时空、犯罪类型、犯罪方法和被害人特征等诸多方面的理论知识。即我们不是带着侦破具体案件的目的去犯罪现场的,而是为了求得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去实现教学互动。在这样一个个真实而不是模拟的犯罪现场之中,教师用自己实践过的办案经验结合理论上的知识点,生动形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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