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20170611

律师解读《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

引》

2017年6月10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首届“中国金融科技上海论坛”上发布了《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全国首个针对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的指引性文件。本文作者钱卿君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目前执业于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于合同法及公司法领域,以下是钱律师对指引文件的权威解读。

指引文件制定依据

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号]正式发布。自此,各地开始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其中,上海、厦门、广东等地出台的实施办法都出现了网贷平台进行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的内容。

《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含“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第十三条规定,合规经营承诺书需承诺的事项包含“同意并授权合作的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机构将相关存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

《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网贷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向市金融办提交的文件资料包含“已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合同存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包含“与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平台签订合同存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什么是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书面形式合同的一种(依

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关于电子合同法律效力方面,我国2005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中可靠的电子签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指引文件解读

《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是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企业作为存证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电子合同存证、出证等服务。存证人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解读:存证人提供的电子合同业务包含存证、出证两项服务,电子合同存证应满足《电子签名法》要求,采用可靠电子签名技术对存证数据进行签名;电子合同出证服务是保障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和司法落地的关键,产生纠纷时,应由存证人或其合作的司法鉴定、公证等权威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一般来说,由司法鉴定、公证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比存证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效力更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电子合同,是指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等网络借贷各参与方之间,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

变更、终止网络借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其中本指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指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解读:电子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合同的一种,满足《电子签名法》要求、使用可靠电子签名技术的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实际操作中,一般采用由数字认证机构(CA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完成对电子合同的签名。】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存证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电子合同存证、出证等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企业。

【解读:目前国内没有存证人(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企业)相关行业准入规定,但存证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服务能力:通过第三方权威机构的电子合同技术服务能力认定、身份认证服务、数字证书签发服务(或与CA机构合作)、存证保全服务、出证服务(由存证人或存证人合作的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机构提供第三方的证明)等。】

第六条委托人委托存证人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履约、公正守法、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委托人

第七条在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络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

(二)采用电子签名技术进行网络借贷电子合同的签署,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及时、充分地记录并向存证人提交电子合同以及与电子合同签订密切相关的电子数据,确保提交的数据真实、准确;

(三)向存证人提交电子合同各签署方的真实身份信息,配合存证人进行身份认证;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活动的电子合同以及与电子合同签订密切相关的电子数据,相关电子合同及数据应当经由委托人自行保存的同时委托存证人保存,保存期限为借贷合同到期后5年以上;

(五)同意并授权存证人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供数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存证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解读:本条规定了电子合同存证的关键步骤:身份认证(即签约主体确认)、电子签名(使用可靠签名技术对电子合同进行签署,保障签名信息可被追溯、认定)、证据保全。】

第三章存证人

【解读:本章规定的存证人应该特指电子合同服务机构,而非传统的CA或者电子签章服务机构,国内电子合同行业发展历史不长,起步最早的众签科技成立于2013年,目前国内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大概有10家左右。】第八条在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中,作为存证人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独立的信息安全团队,存证人须取得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系统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第三级要求并通过相应测评;

(三)明确负责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证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四)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技术系统;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信息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

(六)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用户提供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服务的能力;

(七)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名单;

(八)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解读:本条规定存证人应具备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第三级,是出于存证信息安全的考虑。】

第九条存证人的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体系和对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电子合同以及与电子合同签订密切相关的电子数据并提供完善的存证信息查询功能;

(二)具备完善的鉴权机制和身份认证功能,能够对委托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及其他授权用户的身份真实性进行认证,并能够完整记录用户操作日志以备审计;

(三)具备保证存证数据完整性、机密性的技术机制,综合运用哈希校验、电子签名、密码加密等技术手段防止存证数据被篡改,确保存证数据在存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保密;

(四)系统具备高可用性(99.99%以上),应通过同城双活、异地容灾等机制保障业务连续性,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具备防御大流量DDoS 攻击的带宽资源;传输存证数据时应通过SSL256位加密通道;具备可靠的异地容灾备份机制,存证数据至少在异地保存2个副本;

(五)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高并发条件下的电子合同存证、查询等各类峰值操作;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存证人业务系统应达到的条件,主要满足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存证人系统安全高效稳定的运行需求。】

第十条在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中,存证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申请接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置相应的系统接入标准,并为其系统接入提供技术支持;

(二)为委托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登录存

证平台查询、下载已签署的电子合同提供支持,安全保管客户账户信息,确保各账户关联的数字证书由账户所有人专有;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存证合同约定,向授权对象提供电子合同存证出证报告;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数据及相关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为借贷合同到期后5年以上;

(五)对存证数据履行安全保管责任,采取各项措施防止数据被窃取、篡改、破坏或丢失,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开展存证业务;

(六)加强信息管理和客户信息保护,确保存证平台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保密性,不得将委托人及其客户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存证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解读:本条规定了电子合同存证数据和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要求为借贷合同到期后5年以上,由于存证人是企业,可能会出现服务不稳定或停业、倒闭等各种意外状况,为保证存证信息的存续性问题,可联合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权威机构提供多方存证服务。】

第四章业务规范

第十一条在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中,存证人进行存证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如下原始信息:

(一)网络借贷业务各参与方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签订的网络借贷电子合同;

(二)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各签署方的身份信息;

(三)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各签署方签订电子合同的时间信息;

(四)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各签署方签订电子合同的网络地址信息;

(五)其他与电子合同签订密切相关的基本信息。

【解读:本条规定了存证内容】

第十二条在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中,存证人提供的出证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子合同各签署方的身份认证信息,分为个人身份认证信息和企业实名认证信息:

1.个人身份认证信息应至少包含个人姓名、通过实名认证时间、CA证书序列号、CA证书主题、CA证书颁发机构、CA证书有效期。除此以外,可根据存证人采取的认证方式不同,采集不同的个人身份认证信息。

2.企业实名认证信息应至少包含企业名称、企业证照图像、企业证照号码、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通过实名认证的时间、CA证书序列号、CA文件哈希值。

(二)电子合同验证信息,应包含电子合同编号、文档名称、最近签约时间、所有签约人账号信息、电子合同签署前后的哈希值等内容。

(三)行为审计信息,应包含各签署方签署电子合同的账户登录时间与登录IP地址、各签署方的签署时间与签署IP地址等内容。

(四)结论信息应包含各签署主体之间签署电子合同的事实、所有签署主体的电子签名信息是否真实、已签署的电子合同是否被篡改等内容。

(五)存证报告中应包含委托人或相关方申请出证的已签署的网络借贷电子合同。

【解读:存证人作为第三方可根据本条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实际操作中,还可由存证人合作的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更具效力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十三条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证人作为电子合同存证机构。

【解读:对本条不理解,应允许委托人接入两家或多家存证机构进行备份,以提高存证服务的稳定性。】

第十四条存证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接入方的网站域名;

(四)电子合同存证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五)存证人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

(六)电子合同存证、出证的条件和方式;

(七)存证业务服务费及费用支付方式;

(八)存证业务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

(九)风险提示;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委托人和存证人应共同制定供双方业务系统遵守的接口规范,并在上线前组织系统联网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

【解读:本条是规定了存证人应提供稳定的服务。】

第十六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依法对委托人的电子合同存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委托人和存证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委托人需向存证人提供真实准确的网络借贷电子合同以及与电子合同签订密切相关的电子数据。存证人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委托人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数据错误或流程不当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在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证人”做营销宣传。

第十九条存证人应根据电子合同的存证数量、存证期限、存证空间、服务内

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证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证业务为由进行捆绑销售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存证人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服务,应当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指引,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应根据上海市辖区管理范围内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相关最新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调整。

第二十二条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所属会员单位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公布前已经开展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且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根据本指引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由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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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传媒工具的原因;然后从律师博客对近年来刑事热点案件曝光的实证考察入手,对其进行理性和非理性考量;最后,针对该现象背后所隐藏的问题进行出路探究,试图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寻找平衡。 二、原因分析:刑事辩护律师群体与博客工具的双重特殊性 (一)刑事辩护律师的生存现状堪忧 1.法律地位与实际处境的相去甚远 一直以来,刑事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困扰律师界的三大疑难问题,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律师的刑事辩护权在法律上逐步得以完善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正视现实生活中刑事辩护律师的艰难处境。在刑事辩护律师的办案与追求审判公正的过程中,律师头上还时刻悬挂着达摩克利斯之剑,即《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而“李庄案”的出现,以及最近“北海四律师案”的曝光,无疑给本来就处境艰难的律师业沉重一击,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的仍然是极其不利的刑事辩护运行环境。豍 2.行业发展困惑与个人执业风险的双重夹击 据北京市律师协会向社会首次发布的《北京律师发展报告20XX》表明,20XX年至20XX年间,北京律师刑事辩护率逐年下降的总体趋势明显。20XX年,北京律师的人均刑事辩护率为0.94件/人,到20XX年降到0.37件/人,不及20XX年的一半。豎此外,在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过程中,律师不仅要面对执业实践的困惑,面对与社会公众价值取向的冲突,也要面对律师自身队伍的不足引发的对整个律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律师事务所交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中的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现分别论述如下: 1、合伙人律师 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从而也对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现简述如下: ①查账征收的方式。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力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在该种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A、B、C三名合伙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聘用律师3人,分别为D、E和F,其中W律师事务所每月支付D律师工资6000元;E律师不领取固定工资,其办案收入按2:8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F律师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此外F律师个人承办案件收入交律师事务所三成,个人留七成。兼职律师1人G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D、E、F、G四名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均由个人负担,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2007年全所收入总额为500万元,成本、费用、损失及税金总计290万元,年度经营所得为210万元。 ABC三位合伙人在2007年各应交个人所得税: [(5,000,000-2,900,000)÷3-19,200)]×0.35-6750=231,530元。(税率表附后)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1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1.律师执业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3.执业公示制度 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2)投诉请求; (3)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分析

房屋拆迁“防盗记” ——北京创为律所带您抵制诱骗房屋拆迁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一次商洽、一回融合、一场战争,因为不同的需求与限制,为了争取最大化的自我权益,双方各自为营,而房屋拆迁律师则成为了双方执拗的链接,平息硝烟,还社会一份公正。 创为律师事务所作为房屋拆迁争议问题的终结者,秉持着创世济民,为仁为义,律政先锋,师出有道的理念精神为许多有需求的被拆迁人救助了梦想家园。这里给大家讲述一个创为律师团队曾经遇到过的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案例,希望可以为更多的人筑御攻防: 王先生,家住江西永丰县,近几年一直在外地工作,兢兢业业。2013年9月份,王先生的家里打电话说他们居住的老房子要面临拆迁,因为家庭条件较为贫苦,这所即将要面临拆迁的房屋承载着其一家老小5口人的生活起居,但是其家里人对围绕拆迁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合同文本等一窍不通,更不知道拆迁补偿到底合不合理,所以手足无措的家人盼着王先生赶紧回家处理此事。事态紧急王先生无奈辞掉了工作往家里赶。刚到家第二天,拆迁办拆就主动带着拆迁补偿协议找到王先生家商议赔偿的问题,拆迁协议条理不明,按户口补偿条款的不平等协议将王先生剔除在补偿范围之外。拆迁办的人言词分明地对王先生说:“这次拆迁是依照户口补偿的,补偿方式就是以房换房,每人30平米,没结婚的不给补偿,你们家不算你4口人也就是120平米。”王先生听到没有自己的补偿后心急如焚,辩解道:“这样肯定不成,我的户口在这,这是我的家,都养了我三十年了,怎么可能不算补偿?”后拆迁办故作为难的同意添加王先生的补偿面积,也就是给了150平米,但是作为交换条件要马上签字,并承诺先签协议的选安置房的时候可以优先选择一个好的位置,等过了时间不签字,后悔都来不及。在拆迁办工作人员的人“热情”劝导和特殊“恩惠”的诱导下,王先生即可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事后王先生怎么想都不对,突然发觉这个补偿协议似乎是一个设防的“陷阱”,就房子而言原来的面积就有200多平米更何况还有一个10多平米的小院子,这些都没有补偿不说,折换下来的房子还没有原先大,突然就意识到了事情并不像拆迁办工作人员所说自己家占了多大便宜,而像是一个组织完善的,分工明确的“骗局”,于是便不同意搬迁,成为了家喻户晓的“钉子户”,特立独行,王先生一家成为了村里的

对律师职业的认识与规划

对律师职业的认识及职业规划 --致xx律师事务所xx主任一、我对律师职业的认识 律师这个职业于我而言,是熟悉又陌生。与未曾接触过法律的人相比,我似乎算是对这个行业熟悉的,知晓这个职业群体主要做些什么。我眼中的律师,如医生、教师这等职业一般,凭借对法律法规的熟悉与运用向大众提供服务,仅此而已,并没有传闻中将“黑”说成“白”的能力。但较之于执业人,仅知道这个职业需要不断的学习与研究,需要经常加班和出差,但对行业的艰辛与规则一窍不通,实属门外汉。在这,对这个我即将踏入并为之奋斗的职业,我简单谈谈我的认识与理解。 (一)对律师的收入与地位的认识 律师的收入,似乎是个无法回避的话题。外界都说律师有钱,成为令人向往的高收入职业。实则,律师的收入存在区域差异,二三线律师的收入较之西部可能会好些,但与北上广深这类一线城市相比,也有点差距。新律师与老律师还因案源、业务水平在收入上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仅仅只有小部分优秀律师能被纳入高薪人群,而多数律师需要付出比其他行业更多的努力才能换来同等的收入,新人律师更甚。俗话说,三年入门五年入行,新人律师需要三到五年的成长期,完成知识理论向执业技能的转化,前两年实习期的低薪、高压也是其他行业所不能比的。 律师的社会地位,也是个颇受争议的话题。首先在司法体制中,有关部门对律师有偏见,常常不屑一顾,以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通过各种社会关系来办案。但是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我相信律师在司法体制中的地位将会不断提高,律师业也必将更充分地实现其司法价值。社会各界对律师的认识也有误区,有人认为用不用律师无所谓,请律师不如找关系投门子,彻底抹煞律师的作用和地位;有人觉得律师是个“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缺乏道德底线的群体,这种恶意丑化也不乏其人。 (二)对优秀律师专业素质的认识 1、保持正确的工作态度。培养和提高敬业精神,对客户负责,对合作律师、

律师解读《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律师解读《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纠纷是一直是人民法院民商事纠纷中最大一类的纠纷,也是企业最常见的一类纠纷。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 200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或本解释),现律师做如下解读: 一、宽泛界定“合同的订立” 比起《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本解释以下情况也被认定为合同已订立: 1、只要有确定的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2、没有书面甚至口头约定,仅依靠行为也可以推定双方是否有订约的意愿。 3、追认到达生效; 4、以行为默许也可认定为追认。 【相关条款】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二、“悬赏报酬”被明确支持 悬赏索取报酬,因为有悖我国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是否有权要求悬赏人支付约定报酬争议颇大,《合同法》解释二则明确: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有权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悬赏人不支付的,可以诉诸法律。 【相关条款】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 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再次明确约定不明时的判断原则 1、关于合同签订地:“约定”优先和“最后”为准

律师事务所哪些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律师事务所哪些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2013-02-05 14:45:21 作者:李芳慧来源:北京京审会计师事务所我要评论字号T | T 在查账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一定要加强成本费用的核算及管理工作,获取与业务交易事项有关的合法、合规票据,并合理核算,以降低税负,减少税收风险。 依据(国税发[199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以下支出不得在计算合伙人所得税前扣除: 1.资本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4.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不得在税前扣除; 7.用于个人的家庭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8.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9.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包括律师事务所按照收入5%计提的职业风险金); 10.个体户业主工资不得扣除; 1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律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支出采用限额扣除: 1.个体户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2.个体户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3.个体户在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4.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损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律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支出按以下标准扣除: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律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支出按以

金杜律师事务所招聘笔试题目

金杜律师事务所招聘笔 试题目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金杜律师事务所招聘笔试题目 ? 一、案例分析题 三个案例, 第一个是公司法的案例,涉及到企业间拆借、相互投资、中外合作企业、出资不实、破产清算、债务承担等法律 问题有两个:1.分析案件中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各方的违法之处;2.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支持谁,理由。 第二个是个合同案例,涉及到委托加工合同,买卖合同,法人及股东之间的关系等法律问题。 问题也是两个,同上。 第三个也是一个合同案例,主要是关于提单的,涉及到提单的法律性质,与基础关系买卖合同之间的关系问题。 问题也同上,有两个。 二、翻译 1.英译中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到第91条。

2、中译英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三、如何处理与合伙人的关系 你的合伙人让你在一天内替他写一份针对客户的演讲稿。你实在想不出怎么写,不得不去问合伙人。请问,你会问那些问题 四、英文写作

(完整word版)关于对律师行业的分析

关于对律师行业的分析 在法律越来越完善的今天,人们对于自己权益的维护意识已经越来越强,法律意识愈加深入人心。但尽管随着人们的文化素质不断提升,当大多数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还是需要求助于关于法律的专业人士,这就造成了律师行业的极大发展。 1.目前律师行业在中国的发展状况 目前,在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律师的需求量较大,人民对律师的比例达到40:1的水平,也就是说40个人就需要一位律师为其进行服务,其他城市比例较小,但律师的需求量还在不断增加。目前,国家允许非法学专业人士参加司法考试,而且参加考试的地域并不受限制,所以每年有大量的人进行司法考试,想从律师领域分得一杯羹。目前我国约有630家高校法学院系,据称在校生超过70万人,每年有数十万法学毕业生毕业参加工作,每年约有30万考生参加司法考试,每年约有3万人通过司法考试。 全国15万注册律师基本上已覆盖到全国各地,也基本上进入各个行业和领域,高中低不同层次的法律服务业都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有相对稳定的客户,各企事业单位或负责人也都有相对熟悉或稳定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政府及各机关以法制局、法制办、法规处等形成自己的法律服务体系。 据统计,百姓对律师的信任率达到29%左右,虽然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的费用不低,但还是有不少人在自己需要法律援助的时候进行

法律咨询甚至聘请律师。 所以律师行业在中国可以算是一门热门并且前景很好的行业。 2.作为律师的职业待遇 律师作为一门热门行业自然在待遇上会比较优厚。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普通律师的税后薪水一个月大概达到七、八千元。律师随着职业年龄的增长,其行业经验增加,律师的收入也会随之增加。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律师的收入较高,并且如果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的费用也会因律师职业素养而异。律师的收入主要因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存在差异,因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品牌不同有差异。 3.成为一名律师的条件 律师中有执业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执业律师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实习一年后拿到律师证的。律师助理一般是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做的是辅佐性工作,一些名律师、大律师的律师助理不但要求很高是执业律师、研究生学历、工作经历、海归人员等,但待遇也很高。实习律师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单独出席法庭。律师的收入主要因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存在差异,因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品牌不同有差异。 3.总结 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发展过程中,律师成为不可缺少的行业,并且与百姓的生活愈加相关。成为律师的条件虽然很高,但由于收入的因素还是会有更多的人加入这个领域。对于参加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照,目前为止并没有专业限制,所以无论是不是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都

北京律师孙中伟解读李建生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

李建生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 案件名称:李建生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 一审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审判长:叶邵生 代理审判员:张建英、肖丹 书记员:周晶 审判时间:2013.07.27 【有无律师】无 【关键词】故意杀人情感纠纷故意杀害恋人60多刀死刑 【裁判要点】被告人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持刀杀死恋人,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且在潜逃期间破坏他人家庭,又持刀行凶致人重伤,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核准执行死刑。 【裁判文书】 被告人李建生,化名王安利,男,汉族,1971年3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静乐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静乐县××镇×××村。2012年2月10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建生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并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建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建生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4月18日以(2012)晋刑三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李建生与被害人张某甲(女,殁年23岁)系恋人,二人在山西省太原市×××区××村××南×排×号经营洗衣店并在此同居。2008年4月8日6时许,李建生与张某甲因琐事在洗衣店内发生争执、扭打,李持菜

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如何纳税

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如何纳税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 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纳税呢?现将其纳税适用的政策规定、纳税计算简介如下: 一、对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征税的适用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 479号文件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 征税范围,计税依据是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适用税率为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1 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以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并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三个档次。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 件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适用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 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025号文件规定,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每件5元纳税,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1%。计算纳税,“实收资本”按0.5‰计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对律师事 务所从业人员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作了如下明确规定: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 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 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4.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 资者,不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 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 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6.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 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

关于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的文章

关于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的文章 (2010-09-14 13:22:37) 转载 标签: 财经 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律师的纳税问题越来越受到主管部门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国家税务局分别以国税发[2000]149号和[2002]123号专门就律师纳税问题发出通知,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司法部也将“税务、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纳入“完整的律师管理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调查发现,为规避纳税,有的律师所不是充分利用自身业务特点合理合法的节税,而是违规虚假做帐,结果不仅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而且严重影响了自身形象。鉴于此,律师所的科学纳税筹划势在必行。 一、律师所纳税筹划的依据 (一)律师收入特点 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指律师事务所在组织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律师所收入具有不确定和不均衡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律师不同会计期间收入差距很大,所得极不均衡,有的月份高达数万,有的月份也可能“颗粒无收”。它由律师案源的随机和不稳定性、提供法律服务内容随机、法律服务内容时间随机以及案件办理期间的不稳定等律师行业特点决定。(2)律师间收入的不均衡。它由律师从业时间长短、业务技术水平高低、社会影响力大小不等、案件来源渠道不同等因素造成。一般而言,从业时间越长、业务技术水平越高、社会影响力越大、案件来源渠道越广的律师,其收人水平越高。反之,收人水平越低。律师收入的不确定性和不均衡性是律师行业的显著的经济特征。 (二)律师的纳税现状 社会尤其是税务部门只关注到律师行业的高收入现象,却忽视其不确定和不均衡实际情况,规定律师按照现有税收政策和有关通知规定纳税,使律师纳税产生了不合实际的偏高现象。律师按在律师所的身份和地位不同,可分为独资律师、合伙律师、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等。律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会因律师身份、取得收入方式和取得收入处所的不同而各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

律师职业分析

律师职业分析 一)律师简介: 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职业的基本特征是具备必须的法律专业知识,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能,受国家保护和管理。 二)律师种类: 1.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是指法学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不脱离本职工作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2.实习律师 实习律师指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没有律师执业经历,领取实习律师证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3.律师助理 律师助理是指法律专业毕业,未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专职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律师助理不得单独办案。 4.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公务人员。 5.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不脱离所属企业,专职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经批准领取公司律师资格证的人员。 三)律师执业资格 1、律师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 有执业资格证书。 *步骤: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联系律师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申请被获准后,向律师协会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即“律师实习证”),实习期一年在实习期内,接受律协组织的统一培训,并通过考核(律协会颁发《培训结业证》或《培训合格证》一类的证书)。实习期满,交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凭《培训结业证》以及律协出具的其他材料,向当地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为司法厅,直辖市为司法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就正式成为了一名律师 *注意:1、国家司法考试(简称“司考”)每年举行一次,一般6月份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9月中旬考试。考试共4卷,考期2天。考试内容前三卷为客观题(即全部是选择题),第四卷为主观题。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后,如果没有从事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或法检工作人员等,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每年须进行年检。 3、实习期间,不得独立办案。 4、成为执业律师后,每年还要进行年检注册。

律师事务所账务处理

律师事务所如何建账 对于律师事务所,如何建账: (1)建账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企业具体行业要求,确定帐簿种类、格式、内容及登记方法。按照要设置的会计帐簿有: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等。 (2)总帐一般采用“订本式帐簿”。 总帐格式主要:三栏式。 总帐开设:是根据“一级会计科目”开设的,用以提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收入和利润等的总括的核。 总帐登记依据:是根据每月“计帐凭证汇总表”记帐的。 (3)明细帐一般采用“活页式”帐页。 明细帐开设依据:通常根据总帐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 明细帐格式主要有: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和多栏式。 明细帐记帐依据:按每月发生的业务,先后顺序编制计帐凭证,根据“计帐凭证”登记明细分类帐。 明细帐使用的格式:(1)通常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采用“多栏式”帐页记帐;(2)固定资产明细帐、库存商品等采用“数量金额式”帐页记帐。(3)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其他应收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经营税金及附用“三栏式”帐页记帐。 (4)日记帐又称“序时帐”,主要有: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1、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使用“订本式帐簿”,格式一般采用三栏式。 2、现金日记帐:是用来登记库存现金每日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的帐簿。 3、银行存款日记帐:是用来反映银行存款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的帐簿。 2,律师事务所的常用会计科目如下: (1)参照服务行业的科目编制凭证,律师事务所是中介服务机构,科目一般有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营,营业成本,应交税金,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财务费用等等。 (2)律师事务所设的科目,律师的收入记入业务收入,平时的日常费用记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交税金,其收入,业务支出,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 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须求设置科目,收入要交营业税,城建税,地方税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主要是合伙人之间的分帐要做好,聘用的律师提成后的业绩算合伙人所有,等待合伙,也可以算作是所里的留存,要做好合伙人和聘用人员的台帐,要分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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