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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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公司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公司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公司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矿山工程公司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改善员工的生产作业环境,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内容第二条职业卫生管理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办法等。

(二)、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把职业安全卫生列为总经理任职目标的考核内容之一。

(三)、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成立职业卫生领导组。

安环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负责实施以作业环境管理为中心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依法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作出监测、评价,监测、评价工作应有依法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并定期向员工公布。

(六)、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行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七)、在生产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因素检测结果。

(八)、向员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九)、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

(十)、依法履行向员工提供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十一)、依法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警示线等。

(十二)、根据职业健康防护要求,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种类及数量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完好率及同步运行率能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一)、粉尘作业岗位1、备煤车间所有生产作业岗位。

2、炼焦车间皮带工、凉焦台操作工、机电车间炼焦工段和备煤工段、脱硫包装岗位。

3、电焊工岗位。

4、焦炭贮存运输所有岗位。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加强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安全,规范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工作,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并对企业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工作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具有管束力。

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2.1 环境卫生检查1.检查工作场合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如是否有垃圾聚积、清洁度是否实现标准等;2.检查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污水外溢的情况;3.检查有害气体排放情况,如是否超出国家标准等。

2.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1.检查工作场合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粉尘、化学物质、噪音、放射尘、高温等;2.检查相关工作岗位是否配备个人防护设备,并是否正确使用;3.检查相关岗位人员是否接受职业病防护培训。

2.3 工作方式检查1.检查工作场合的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紧张、混乱、拥挤等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2.检查工作岗位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如操作台是否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是否安装防护设备等;3.检查是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布置。

三、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程序3.1 检查计划订立1.相关部门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年度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计划;2.监督检查计划应包含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部门及责任人等。

3.2 检查实施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由相关部门指定特地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2.监督检查人员应依照检查计划,对各个工作场合进行检查;3.监督检查人员应认真记录检查情况,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3 检查报告和整改1.监督检查人员应依据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编写检查报告;2.相关部门应及时对检查报告中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订立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时间表;3.部门负责人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执行。

3.4 检查结果公示和考核1.监督检查部门应及时公示检查结果,通报整改情况;2.企业应对各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考核;3.考核结果将作为部门负责人的职业卫生管理绩效的紧要依据。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定义与意义职业卫生监督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工作场所卫生条件、劳动者职业健康状况和职业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活动。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维护劳动生产的稳定和社会安定。

监督检查目标职业卫生监督的监督检查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方面:1.单位: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办公单位、学校、医疗机构、科研单位等,监督检查对象主要是工作场所卫生和职业病防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职业卫生方面的问题。

2.个人:指在工作中存在职业病或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

监督检查主要是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伸张正义,监督单位是否存在职业病防护不到位、惜售职业病等不良行为。

监督检查方式职业卫生监督的监督检查方式多种多样,包括:1.定期检查:当地卫生监管部门会定期对各类受监察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以探查违规违法行为。

2.抽检检查:国家职业健康监督机构会在工作场所随机抽取一些样本进行检查,以探查全部的工作场所的运作情况。

3.集中检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单位,在相同的时间、相同的地点进行专项检查,以深入探查违规违法的现象,推进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4.随机检查:在单位和个人平时大概率不会出现的地方随机进行检查,以探查是否存在职业卫生方面的问题。

针对以上多种监督检查方式,不同类型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自己的监督对象单位,会有不同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1.工作环境卫生条件:主要针对工作场所环境卫生、卫生设施配备及操作工人的保护设施是否完备等方面。

2.劳动者健康状况:主要针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比如用人单位是否定期进行体检、是否存在不适合该职业从事工作的人员等情况。

3.职业病防控工作:主要针对有职业病危害的行业和岗位,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预测、评价、控制、规则和工作制度等职业病防治工作。

监督检查的作用制定职业卫生监督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促进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职业卫生监测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监测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测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三、职责1. 职业卫生监测工作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展职业卫生监测工作。

3.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测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四、职业卫生监测内容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噪声、振动、辐射等。

2. 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的调查:调查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时间等。

3.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查与维护: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有效性,确保其正常运行。

4.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

5. 职业健康监护:对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体检、问卷调查等。

五、职业卫生监测实施1. 制定职业卫生监测计划: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周期、劳动者接触情况等因素,制定职业卫生监测计划。

2. 检测方法与设备: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方法与设备,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3. 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过培训,取得检测资格证书。

4. 检测报告:检测完成后,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评价等。

5. 检测结果分析: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估职业病危害风险,提出改进措施。

六、职业卫生监测管理要求1. 用人单位应将职业卫生监测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2. 用人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监测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3. 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卫生监测培训,提高检测人员业务水平。

4.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监测档案,妥善保管监测资料。

5.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职业卫生监测报告。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3篇)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3篇)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一、监督检查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

2、每月三次组织职能科室、工程技术人员、各工区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安全大检查。

3、每次安全大检查、动态检查和巡回检查之前,都要按照“三大规程”、规章制度、有关标准的规定,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要盯住现场,抓住重点,检查内容要包括:(1)检查执行党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2)检查规程、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现场兑现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3)检查安技措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

(4)检查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

(5)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检查生产设备和设施、安全监测仪器仪表、个人劳动防护的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

(7)检查工作现场安全环境、尘毒危害的治理情况。

重点检查井下“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和措施落实情况。

(8)检查中发现现场有威胁员工生命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9)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二、考核制度1、各级干部下井、反“三违”、查隐患制度,按矿相关规定执行。

2、下井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督促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卡,限期整改,定措施、定责任人,并做好跟踪复查工作。

3、对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并进行批评教育的,消除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4、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现场,要挂“黄牌”警告或“红牌”停头、停面进行停产整改整顿。

5、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直接危及现场人员人身安全的,要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整改隐患时,安全员要进行现场监督、监护,盯住不放,直到危险排除,达到安全,方可恢复生产。

6、对采掘工作面实行盯头包面跟班检查,及时检查隐患,盯住现场整改。

7、安全检查后,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严格按照“六落实”原则进行整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
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1.08
•【文号】安监总统计〔2016〕117号
•【施行日期】2016.1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
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6〕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己经国家统计局审批,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0月。

2014年7月1日印发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安监总统计〔2014〕6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11月8日附件: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

工贸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3篇)

工贸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目的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职业危害防治职责3.1主要负责人职责3.1.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3.1.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____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3.1.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____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1.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3.2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职责3.2.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____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____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3.2.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3.2.5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3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3.3.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3.3.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3.3.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3.3.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四、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病报告制度4.1聘用作业人员时,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完整版)矿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非煤矿山)

矿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非煤矿山)目录(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4(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5(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8(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0(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12(八)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3(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4(十)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5(十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16(十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7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管理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术语、定义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职责1、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单位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矿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三篇)

矿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制定本矿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保证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有效实施。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相关职业卫生管理信息。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制定健全职业卫生风险评估、监测和控制方案,有效评估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本制度还适用于外包工人的职业卫生管理。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第八条矿山企业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由矿山企业的高层领导担任领导,具体由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政策;(二)开展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三)组织职业卫生监测和健康体检;(四)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五)处理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六)保障职业卫生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七)处理职业卫生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管理知识。

第三章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相关职业卫生管理信息。

第十三条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入职时间等;(二)健康状况记录,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疾病诊断和治疗情况等;(三)职业危害因素接触记录,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时间、频率和剂量等;(四)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包括空气污染物浓度、噪声水平、振动等检测结果;(五)职业卫生培训记录;(六)职业病和事故的记录和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保证职业卫生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定期更新和维护。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范围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促进生产环境的改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措施1.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1)公司设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监督公司职业卫生状况。

(2)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评估和监控工作,定期向公司领导层报告职业卫生状况。

(3)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和宣传,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

2.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公司领导层要重视职业卫生问题,确保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各部门负责人要配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积极落实职业卫生要求,并对职业卫生的状况负责。

(3)职工有责任遵守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保护个人职业健康,积极参与职业卫生培训和宣传活动。

3.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措施(1)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估- 定期对生产环境进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估,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 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做好职业病防护工作。

(2)职业卫生监控- 设置职业卫生监测点,定期监控职业卫生状况。

- 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

(3)职业卫生培训和宣传- 开展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

- 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活动,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职工对职业卫生的重视。

4. 职业卫生事故的应急措施(1)建立职业卫生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

(2)设立职业卫生事故应急小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职业卫生事故,并采取措施进行善后处理。

三、罚则对违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范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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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6年10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 (4)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A表) (4)四、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5)五、附录 (8)(一)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分类和代码 (8)(二)企业注册类型代码表 (11)(三)统计上相关行业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11)(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 (12)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为做好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工作,及时、准确统计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信息,掌握工矿商贸企业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职业卫生法规、政策的制定及职业卫生监管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统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企业。

(三)统计内容从业人员数、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四)统计方法采用重点统计方法,对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企业进行统计。

(五)统计频率及统计时间职业卫生统计为年度统计,统计期从上年度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企业每年11月5日前上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A表)。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报表的报送时间,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

(六)组织实施。

职业卫生统计采用企业上报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汇总上报的形式。

每年11月15日前,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通过系统逐级汇总生成煤矿企业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B1-ZWB4表)上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系统逐级汇总生成其余工矿商贸企业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B1-ZWB4表)上报。

11月20日前,分别上报各自地区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

(七)填报具体要求1.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统计以煤矿为统计单位,填写•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A表),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煤矿填报信息,通过系统逐级汇总形成•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B1-ZWB4表)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

2.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统计以企业为统计单位,填写•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A表),向属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企业填报信息,通过系统逐级汇总形成•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B1-ZWB4表)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

工矿商贸企业(包括煤矿)均可通过“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或手工填写并邮寄的方式上报报表。

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使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报表。

(八)统计资料的公布及数据共享。

本统计制度汇总的资料均为内部使用,不予公布,统计数据可按规定与政府其他部门共享。

二、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告期别统计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页码ZWA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年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企业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企业每年11月5日前网络上报或手工填报4三、调查表式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单位详细名称:(盖章)表号: ZWA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类型: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所属行业: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105号企业规模: 201 年有效期至:2018年10月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数量甲乙丙 1一、从业人员数人101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人102按危害因素:接触粉尘人数人103接触化学毒物人数人104接触物理因素人数人105接触生物因素人数人106三、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人107四、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个108五、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个109六、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人数人110七、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人111八、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人112按在岗状态:应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人113应在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人114应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人115九、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人116按在岗状态:实际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人117实际在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人118实际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十、煤矿年核定生产能力人万吨119120十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已检测□未检测□十二、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已培训□未培训□十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已申报□未申报□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时间:201 年月日说明:1. 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企业。

2. 本表由工矿商贸企业向属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

3. 本表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

4. 本报表为年报,上报送时间为每年11月5日前。

报送方式为网络上报或手工填写并邮寄的方式。

四、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基础ZWA表)用于收集工矿商贸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以及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等信息数据。

由工矿商贸企业填写上报至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1. 所属行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所确定的行业类别进行填写。

同一单位跨行业生产时,其所从事的任一生产行业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均需进行填报。

填写附录表1中行业类别所对应代码。

2.登记注册类型:指按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将企业划分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类型,分类及代码见附录表2。

填写附录表2中登记注册类型类别所对应的代码。

3.企业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企业规模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种规模,划分标准见附录表3。

直接填写不同规模类型所对应的代码即可:“大型:01”、“中型:02”、“小型:03”和“微型:04”。

其中,⑴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⑵资产总额:报告期内企业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总和。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信用代码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代码。

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无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5.从业人员数:报告期内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从业人员平均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劳务派遣人员数)。

其计算采取月度平均的方式,先计算每月在岗的从业人员数,再进行月度平均计算(下述涉及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相同)。

6.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指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和生物性有害因素)的合计平均人数。

(1)接触粉尘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各种类型粉尘的合计平均人数。

(2)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各种类型化学毒物的合计平均人数。

(3)接触物理性有害因素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噪声、高温、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等各种类型物理性有害因素的合计平均人数。

(4)接触生物性有害因素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炭疽杆菌等各种类型生物性有害因素的合计平均人数。

平均人数的计算方式为,先计算每月在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数,再进行月度平均计算。

7.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的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等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中,在其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写明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等内容的平均人数。

计算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的平均人数时,先计算每月在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中实施合同告知的人数,再进行月度平均计算。

8.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存在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总数。

作业岗位是指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作业地点。

9.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指企业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报告期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作业岗位总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同一工作场所内多个岗位存在相同或类似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共用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按照该场所内多个岗位均设置了警示标识进行统计。

例如,一个工作场所存在3个粉尘作业岗位,该场所设置了1个共用的粉尘危害警示标识,则按照3个粉尘作业点均设置了警示标识进行统计,即设置警示标识的岗位数为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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