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精选考点:国际货物买卖规则.doc

合集下载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精华版本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精华版本

2014年司法考试名师强化班国际经济法讲义买卖。

保险。

运输。

支付(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注意:《2010年通则》和《2000年通则》没有相互替代关系,二者都属于有效状态,供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1)基本特点A 、共解释了11个术语,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 (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 (完税后交货)B 、除了EXW 和DDP ,其余的9个术语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2) FOB 、CIF 和CFR (装运合同) 区别:术语后港口名 价格构成 安排运输 投保 FOB 装运港 交易成本 买方 买方 CIF 目的港 成+运+保 卖方 卖方 CFR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①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 ②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③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 :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一、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惯例:贸易术语公约适用范围主要内容 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基本同《合同法》)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违约救济(基本同《合同法》) 货物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运输法(托承收三方)提单承运人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被三方)险别:承保范围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和银行之间)托收信用证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3)FCA、CIP和CPT(装运合同)①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②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装运地);③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④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4)两个新增贸易术语:DAP和DAT①共同点:卖方均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到运合同)②区别:DAP(运到)、DAT(运到+卸下)(5)根据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对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讲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讲

(三)UNIDROIT PICC与CISG比较
2. 适用范围 CISG仅适用于国际性货物销售合同;且合同当事人营业 地所在国为CISG的缔约国或有一定的法律联系。 UNIDROIT PICC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
(三)UNIDROIT PICC与CISG比较
3. 基本内容 • 基本内容方面CISG和UNIDROIT PICC也存在一定差别。 如合同订立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措施等。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局限
(二)适用对象有限 • 消费合同: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拍卖之货物 • 股票、证券、票据或货币 • 船舶、飞机 • 电力 • 卖方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服务的合同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局限
(三)法律效力有限 • 当事人可以排除该公约的适用(opt-out rule)
1. 性质 2. 适用范围 3. 基本内容
(三)UNIDROIT PICC与CISG比较
1. 性质 • CISG属于公约。由外交会议通过并经过各国立法机构批 准。具有强制约束力。 • UNIDROIT PICC 则属于示范法性质。尽管其是由独立的 政府间组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指定。但并未经各国立法机 构批准。故而,若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想要适用 UNIDROIT PICC,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局限
(一)内容并不全面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效力 • 货物所有权及其影响 • 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 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局限
买卖双方营业地处于两不同缔约国。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 合买卖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在交付买方后在使用中发生 爆炸,导致买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买方国内法, 货物不安全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都属于产品责任,应 有产品责任法调整。请问此时,是否完全排除CISG适用 ? 公约只排除了货物对造成之人身伤亡,而未排除对由此造 成之其他财产损失。故此,就财产损失部分,可适用公约 。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第一章总则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定义和范围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规范国际货物买卖行为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适用于跨国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活动,致力于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要素: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内容、货物的品质、数量和价款、交付方式、付款条件,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适用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买卖双方约定的原则,补充性地适用国际惯例和统一法规的原则。

同时,也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的原则,用于解决买卖双方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争议。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义务一、卖方主要义务卖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合格的货物,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同时,卖方还应确保货物的品质和数量与合同约定一致,并对货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二、买方主要义务买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并接收卖方交付的货物。

在验收货物时,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瑕疵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有权提出索赔等要求。

三、解除合同和赔偿责任当买卖双方发生重大违约时,买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双方还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一、货物的运输方式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包括陆上运输、铁路运输、海运和空运等不同方式。

货物运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数量、运输时间和成本等因素来决定。

二、货物的装载和交付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方式和时间,按照正确的方法进行货物的装载,并提供相应的运输单据。

买方在接收货物时,应进行必要的检验和验货,并签署相应的收货单据。

三、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坏、丢失或延误等风险,这些风险应由卖方和买方根据合同约定来承担。

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货物的损坏或丢失,一方有权向对方索赔或要求赔偿。

第四章国际货物质量和数量的规定一、合格货物的要求国际货物买卖法规定,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要求,以及国际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美国商人在 厦门设立的 独资企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2.公约的适用范围 •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 法律的货物买卖。 甲方 A 国(缔约国) 乙 方 B 国(非缔约国)
双方约定合同适用A国法律 合同可适用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特征
• (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主体 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国家。 •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客体是跨国流 通的特定货物。 • (3) 国际货物买卖行为涉及多重法律 关系并受其调整。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法 的 渊 源
大陆法系各国
各国国内立法
英美法系各国 我国
• 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 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 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 易合同 •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洗衣机的买 卖能否适用 《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②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②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国际商法》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国际商法》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交付货物年;。接受货物。
3、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检验货物。
案例:德国进口方向瑞典出口方购买了1750公斤新 西兰的海蚌。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即委托一官方机 构检验,结果发现海蚌的镉含量很高。买方据此 在收到货物两个月后要求解除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三、违约与违约救济 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时间内交货。
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B. 交货地点的确定
(1)若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地点,而合同涉及货物的运 输,则卖方的交货义务是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2)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也不 涉及运输,则如果该合同出售的是特定物,或是从某批 特定的存货提取的货物,或是尚待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 经特定化的货物,则卖方应在该物所在地把该物交给买 方;
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3、对货物品质的担保义务:卖方必须提交与合同相 符的货物。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 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 (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 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说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 技能和判断能力或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 (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 同; (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 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案例
中国A公司与法国F厂商约定:由公司按F厂商 提供的图案生产花布,分7批运往西非某国销 售。A公司完成第三批货时,突然收到德国G 厂商的投诉通知,称:A公司所售花布图案侵 犯了G厂商在西非该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为此, G厂商要求:A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有 关损失。
问:根据《公约》,G厂商的要求能否成立, 为什么?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为了满足跨国贸易中的需要,国际货物买卖法逐渐形成并逐步完善。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则与制度,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纠纷的方法。

本文将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于跨国贸易中的货物买卖合同,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合同。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合同双方的国籍和合同签订地点并不影响其适用范围。

二、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应当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协商达成的结果。

2. 合同应当遵循善意和诚信原则,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另外,国际货物买卖法还重视合同执行的公平性和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原则。

三、合同内容国际货物买卖法规定了合同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装运方式、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

此外,合同还应当与相关法规相一致,以保障合同双方权益。

同时,为方便货物贸易,国际货物买卖法还允许合同双方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增加和完善合同内容,以适应跨国贸易的需要。

四、合同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点之一。

为此,国际货物买卖法规定了以下内容:1. 尽职仔细义务:合同双方必须在货物装运的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使货物在运输中不受损害。

2. 交付、装运等义务:合同买方应当就货物的数量、质量、各项技术参数、包装等进行检查确认;同时,合同卖方应当就货物的交付、装运等提供必要的协助。

3. 货款支付义务:合同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货款,合同卖方应当相应提供发票、证明等支付手续。

五、货物交付和风险转移货物交付和风险转移是国际货物买卖法中的重要问题。

根据其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一般情况下,风险在货物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六、违约与补偿如果一方违约,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之一:1. 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补偿损失;2. 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及其特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都是通过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来完成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特征:①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即合同具有国际性。

②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③合同的标的物的货物,或称有形动产。

这样,将证券、货币、知识产权交易等排出在外。

④合同的主要特征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⑤合同是确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标的物条款;价格条款;运输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商检条款;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索赔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冲裁条款。

其中法律适用条款可以标书未:“本合同适用XX国法律”。

这意味着,冲裁机构或法院将依据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该国法律来解释合同内容,同时,对合同未尽事项,也将适用该国法律以作补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大多实现了格式化、标准化,一般货物的买卖合同内容也不很复杂,篇幅在1页纸左右。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一)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是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的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国际商事惯例,是具有一定的普遍的通常做法。

在货物买卖领域的国际商事惯例主要关于贸易术语的三个经编纂的惯例: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美国1941对《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二)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商事条约对缔约国法院具有拘束力,因而是重要的国际商事法律渊源。

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最重要的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 公约的适用范围(1)公约适用的主题范围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要适用公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国际货物买卖法31079共35页文档

②如果提供服务未占到大部分,则《公约》 可以适用。
二、要约承诺规则----合同的成立规则
1、要约 (1)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失效的行为即
撤回要约。
撤回要约的规则有:
①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 ③撤回的法律效果是要约对要约人丧失法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心来做了准 备,要约不能撤销。(见第三节案例)
2、承诺
(1)有效的承诺应具备如下条件: ①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 ②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并到达
要约人 ③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即承诺对要约内
容未做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
2)符合特定目的:
举例说明:
甲公司向专营电脑的乙公司订购一批原 装电脑,甲公司曾在给乙公司的要约电 报中称该批电脑将用于进行模具设计, 乙公司交货后 ,甲公司发现这批电脑的 系统配置无法完成有关的模具设计,遂 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试问:乙公 司有无违约?若违约则其违反了什么义 务?
3)符合样品:即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卖方 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合理时间内交货。
注:所谓合理时间,应具体问题具体分 析。如圣诞节期间所用的物品
(3)提交单据有如下两种情况 1)单据:
单据
运输单据
货物单据
提单
发票,保险单等
2)若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2、品质担保
指质量、数量和规格与合同相符,且须 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卖方所交的货物不能侵犯任何第三 人的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两个例外:

2、国际货物买卖法


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 1986年12月11日加入。 • 1988年1月1日生效。 • 保留:适用范围只限于缔约国之间的合 同。 • 合同的形式限定为书面合同,但是此保 留已经和现行中国合同法规定不符。
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一)概念 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 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 要约的生效、撤回、
1、要约的生效: 指要约产生法律拘束力。 要约生效时间 发信主义 到达主义 了解主义
2、要约撤回--针对未生效的要约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的 行为。 撤回通知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 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甲于5月1日向乙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就 于5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5月5日至乙处, 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5月6日到 达乙处,乙于5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 )。 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 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 C、无效,因为撤回通知和要约同时到达乙。 D、无效,因为要约可任意撤回。
3、要约撤销--已生效的要约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承诺 之前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 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 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失效 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 更。
卖 方 的 义 务

第2和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1)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

任何要约都有有效期
明示的——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
offer subject to reply here Dec. 10th offer valid for ten days
默示的——在发盘中不明确规定有效期,发盘在一段合理时间
内有效 offer …… offer …… please reply please reply by fax
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
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 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26
英国法院1893年的一个判例: 被告在广告中说:如果有人按被告的说明使用该公司 生产的“香烟丸”,连用两星期后仍患有流感,被告将支
明确: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 一项发盘,只要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
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明确,至于其他交易条件,可在合同
成立后,按双方之间已确定的习惯做法、惯例或按《公约》的有关规 定,予以补充,甚至不规定价格,合同仍然有效成立,而价格可按订 立合同时在类似情况下的通常价格来确定。
32
(3)我国《合同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有下述情况之一,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
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3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在要约未发生效力之前使之 消灭、不生效。
或这些国家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但当事人可以
在合同中全部排除《公约》的适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考试国际法精选考点:国际货物买卖规则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精选考点:国际货物买卖规则国际贸易法——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和国际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规则(一)★★★★★《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2010”)—国际贸易惯例1.主要内容的分析和记忆——归类比较记忆(清关手续、风险、交货义务的地点、运输、保险)(口诀:清风货运保)运输包括两个问题,即运输费用的承担和运输方式。

Exworks(工厂)carrier(承运人)alongside(旁边)ship(船)free(自由的)board(甲板)freight(运费)cost(成本)insurance(保险)Carriage(运费)Place(目的地)AtTerminal(终点站)Delivered(交货)Duty(关税)Paid(已经支付完毕)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费用运输方式保险出口手续进口手续EXW工厂交货物(买受人义务最多)卖方工厂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各种(买方)买方买方FCA货交承运人交承运人向承运人交货时买方各种(买方)卖方买方CPT运费付至交承运人向承运人交货时卖方各种(买方)卖方买方CIP运费保险费付至交承运人向承运人交货时卖方各种(卖方)卖方买方DAP地点交货指定目的地(不卸货)目的地交货时卖方各种(卖方)卖方买方DAT终点站交货指定终点站(卸货)卖方各种(卖方)卖方买方DDP完税交货(出卖人义务最多)指定目的地目的地交货时卖方各种(卖方)卖方卖方FAS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装运港船边交货时买方水运(买方)卖方买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上交货时买方水运(买方)卖方买方CFR成本加运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水运(买方)卖方买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水运卖方(默认投平安险)卖方买方主要归纳:EXW/DDP FOB/CFR/CIF DAP/DAT CIF/CIP(1)清关手续(原则上卖出买进,只有两个例外,EXW,DDP)(2)风险在装运港装上船(完成装船/完成交货)时转移的术语:FOB/CFR/CIF(3)卖方不负责运输的术语——E组、F组;后面跟的地点是装运地。

卖方负责运输的术语——C组、D组。

后面跟的地点是目的地。

例如:术语后面的地点FOB(青岛)CIF(青岛)(4)只适合于海运(水运)的术语:FOB/CFR/CIF/FAS(5)卖方有义务投保的术语:CIF/CIP★★★对2000年贸易术语的主要修改:(1)新的分组方式: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FAS、FOB、CFR、CIF。

(2)适用范围:国际贸易——国内贸易;(3)规定买卖双方在选择使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任何术语时都需要将“Incoterms2010”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作为后缀或者术语选择的必要构成要件在合同中说明;(4)对“以船舷为界”的调整;(5)赋予电子讯息与纸质信息同等的效力。

中国甲公司向加拿大乙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CFR价格条件。

货装船后,乙公司因始终未收到甲公司的通知,未办理保险。

部分货物在途中因海上风暴毁损。

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1-41)A.甲公司在装船后未给乙公司以充分的通知,造成乙公司漏保,因此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B.该批农产品的风险在装港船舷转移给乙公司C.乙公司有办理保险的义务,因此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D.海上风暴属不可抗力,乙公司只能自行承担损失『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CFR术语。

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FR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时转移的。

保险应当由买方办理,所以,卖方在装船后应当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否则,因此而造成买方漏保引起的货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本题中,甲公司在装船后未给乙公司以充分的通知,造成乙公司漏保,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

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

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入海中。

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

关于CIF贸易术语的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1-99)A.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B.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C.应由A公司负责海运运输D.应由A公司购买货物海运保险『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CIF”术语。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依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意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

在CIF 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

选项C、D正确。

在CIF下,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并办理运输中的保险,卖方仅需投保最低险别。

中国甲公司向波兰乙公司出口一批电器,采用DAP术语……(2016-1-80)略。

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术语项下,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完成交货而不是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履行交货义务,买方承担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输费用。

()『正确答案』错误。

『答案解析』通则2010下的FOB术语,买方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但货物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时风险即转移,而非越过船舷。

(二)★★★★★《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公约的适用范围问题积极条件:适用公约的合同(1)营业地标准: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

即使当事人国籍相同,但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也属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2)依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如果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则即使双方或一方营业地不在缔约国,仍适用公约。

中国对此提出了保留。

消极条件:不适用公约的合同(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1)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如来件装配合同、来料加工合同等;(2)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如咨询服务合同等。

(以劳动服务为主的合同)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1)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卖方对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

1.★适用方面特殊的任意性(可以修改公约,可以排除公约适用,可以选择贸易术语)被选择的贸易术语优先适用,选择贸易术语不等于排除适用公约,符合其适用条件的,则公约可以作为贸易术语的补充适用。

(1)营业地标准:(2)依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不满足营业地标准)2.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规则)(1)要约的规则导致要约失效的主要原因:被撤销而失效、要约过期而失效、遭到拒绝而失效等。

(2)承诺的规则:a.变更——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的区别实质性变更:时间、地点、数量、质量、价格、付款方式、争端解决和违约赔偿。

非实质性变更:其他。

b.逾期——因传递延误和非因传递延误而逾期逾期承诺原则上要约人可采取的对抗措施及后果。

因受要约人自己迟延而造成无效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接受该项承诺,则该承诺有效。

因为传递中的延误而造成有效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要约已经失效,则该承诺无效。

3.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卖方质量担保义务货物的质量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的相符。

具体是指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若合同对前述问题约定不明,则应满足下列条件:①适用于通常使用目的;②适用于特定目的;③与样品样式相符;④达到同类货物通用的包装要求或是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卖方权利担保义务①所有权担保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②知识产权担保:卖方的货物,必须没有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但此担保受到限制第一,地域限制。

第三方只有依据以下法律提出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卖方才承担责任:A.依据货物的预期转售地法律;B.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

第二,其他限制: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C.买方在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后,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买方可以拒绝接收货物的情形:卖方提前交货;拒收卖方多交部分的货物。

买方的义务:接收和付款。

接收不等于接受。

(2)货物的检验(2008-1-4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①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②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③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无合理机会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4.风险转移规则正常情形合同涉及运输(1)若卖方无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2)若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3)运输途中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由买方承担。

合同不涉及运输从买方接受货物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

违约情形(1)如果买方不依《公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接收货物,则自货物交其处置而其不收取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2)对于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在订立合同时,如果卖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风险由卖方承担;(3)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4)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则虽有上述风险转移的规定,但买方仍然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采取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