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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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合同管理与刑事风险防范习题与答案

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合同管理与刑事风险防范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企业法律风险中最为严厉的是()。

A.民事法律风险B.都是一样的严厉性C.刑事法律风险D.行政法律风险正确答案:C2、以下行为不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的是()。

A.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约定回购方式吸收资金的B.未向社会公开宣布,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C.不具有销售产品的真实内容,以商品回购方式吸收资金的D.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方式吸收资金的正确答案:B3、下列行为不符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是()。

A.公司总经理丙在股市大量买进近期一直跌停的公司股票B.公司总经理甲无偿向其朋友开的公司提供巨额资金C.公司总经理乙向濒临破产的公司提供巨额资金D.公司总经理丁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得商品正确答案:A二、多选题1、企业刑事风险的防控需要做到()。

A.事先防范为主B.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为主C.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为辅D.事先防范为辅正确答案:A、C2、培养个人“尽责免责”岗位职责意识需要做到()。

A.知悉自己的岗位职责B.强化自身的忠实义务C.熟悉自己所从事领域内的专业知识D.随意的对待自己的本职工作正确答案:A、B、C3、来自企业内部的刑事侵害主要是()。

A.注册商标被假冒B.职务侵占C.合同诈骗D.侵犯知识产权正确答案:B、D4、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的具体表现有()。

A.企业及其人员法律意识淡薄B.违规操作C.企业及其人员认识偏差D.经营活动不遵守刑事法律正确答案:A、B、C、D5、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特征()。

A.任意性B.严厉性C.法定性D.可预见性正确答案:B、C、D6、下列哪些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A.张某于2008年私自开设了一个烟草批发店,低价回收礼品烟,再高价卖出,截至2012年,张某非法获利50多万元。

B.太阳保险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创设了“酒后驾车事故险”,并向本市司机、车行广泛宣传,吸引大量司机办理此项保险,该保险公司先后收受保险费达100多万元C.南方公司租用路通呼叫公司的互联网专线和模拟电话线,设立语言转接平台,开展澳大利亚至中国的国际IP电信业务,自2009年11月到2012年5月间,总共经营国际电信业务通话时长达820万分钟,造成我国电信资费损失1766万元D.海天外贸进出口公司明知不具备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远大公司提供的进口商品合同是伪造的,仍为其向中国银行某市分行骗购外汇800多万美元。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完整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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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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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控与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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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类型的选择
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充分认识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慎重选 择公司类型
公司的法律意义
①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②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 或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的类型
①有限责任公司: 人合公司 ②股份有限公司: 人合+资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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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e)Biz工S伤er制vic度e & Solutions
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基金 特殊规定
工伤保险待遇
1.主要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 2.特殊规定主要为:①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 ②职工被派遣出境;③同人单位未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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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e)Biz竞S业er限vic制e &与商So业lut秘ion密s

严格遵守法律 按照公司章程 依法履行职责

履行法定义务
不做禁止行为
建立完善
好务合规
审计工作,避
免财务问题产
生的法律责任

注重企业安全 运营,同时做 好消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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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e)Bi股z S东er的vic权e 利& 与So义lu务tions
序号
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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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桂清等诉陈明昌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支持陈昌明的诉讼请求,判决谢桂清对一审被告南宁 杨氏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该项债务在未出资630,000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 充赔偿责任;上诉人谢桂清、杨雅琴、彭月群对杨文德遗产进行清理后在杨文德 未出资5,750,000元及利息范围内对一审被告南宁杨氏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 该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专题讲座)

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专题讲座)

(2)根据2006年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 的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

(3)一方面,民营企业融资已是老大难问题, 另一方面,在法律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和 “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是非常模糊的。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7:30— 8:30)
(二)法律和制度的执行与企业经营
2003年法院判决:
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犯有非法吸收吸收公众 存款罪,处罚金30万元; 孙大午是公司决策的法定代表人,构成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并处罚金10万元。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7:30— 8:30)
【分析】 (1)时至今日,非法集资在法律上没有一个 准确的定义。抛开集资诈骗罪不谈,非法集资通 常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7:30— 8:30)
2、(政府管理企业)法无授权不可为。
【案例】昆明晓易娱乐有限公司“和风村”以 女 大学生裸露的身体当食器盛菜,政府如何管理? (1)公务员检查“女体盛”包间,发现没问题。 (2)公务员查询菜肴是否接触人体?不接触, 菜放在枫叶上。 (3)公务员检查消毒程序,符合卫生规范。 (4)决定取缔“女体盛”,执法依据是:
2、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要与政府打交道。
【国家权力的特性】
一、企业家需要有法治观念 (7:05 — 7:30)
3、只要与他人、与政府打交道,就需要法律。
法律是用来干什么?念 (7:05 — 7:30)
【案例1】2003年4月,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 因“乙肝小三阳”被拒公务员门外,愤怒之下举 刀刺 杀公务员,造成一死一重伤,周被判处死刑。 【案例 2】以“亿万身价”驰骋于商场的企业 家 袁宝瑾雇凶杀人被执行死刑。

食品生产经营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

法律视角
22 食品安全导刊 2020年7月
H 热 点Spot
食品生产经营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
□ 刘志鑫 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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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
Jul 2020 CHINA FOOD SAFETY 23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
以下罚金;
②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以
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③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什么人可以构成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构成该罪的主要是食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即使在生产、
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虽有掺
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但不是在自身所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中也不构成本罪。

如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罪行论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①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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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主要的防范对策有哪些?

中小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主要的防范对策有哪些?

Actually it is just in an idea when feel oneself can achieve and cannot achiev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中小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主要的防范对策有哪些?导读: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来自方方面面多种多样的法律风险,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经济实力薄弱,内部管理不健全,抵御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均有明显差距,往往一次失误就会给企业带来颠覆性的灾难。

在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中小企业应当认识到:对任何一个现代企业而言,其运营中法律风险都客观存在;企业应当具有足够的法律风险意识,在经营中保持清醒的头脑,采取必要措施的防范、控制企业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来自方方面面多种多样的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多年来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种。

很多企业认为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支出是可有可无的,属于可"节流"的部分。

实际上,这是一种极其错误的认识,放眼四周,高发案率,高败诉率,低执行率,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与无奈如影随形地伴随着企业,一笔官司、一笔欠款葬送一个蒸蒸日上的企业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

事实证明,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往往会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

特别是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经济实力薄弱,内部管理不健全,抵御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均有明显差距,往往一次失误就会给企业带来颠覆性的灾难。

一、企业法律风险概述企业法律风险,即在企业从筹备设立起到依法解散终止前,由于对法律规范的生疏或忽略,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其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与法律规范存在差异,并因此而未尽法定义务或未用法定权利,从而导致其受到处罚、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以及单方权益丧失的可能性。

二、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因素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解读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解读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解读各位同仁:大家好,感谢大兴区司法局为我们提供这次机会,有幸与在座的各位共同学习、探讨有关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翻看法制新闻,一些著名公司、企业的违法犯罪让人触目惊心:1994年全球富豪龙虎榜,南德集团董事长牟其中跃然其上,位居中国富豪榜第4位。

2000年5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南德集团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9月,“上海首富”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正毅因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5月刑满释放。

不久上海社保案发,2006年11月30日周正毅因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其单位农凯集团被处罚金335万元。

2022年4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中,顾雏军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 3.53亿,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总裁张海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1.2亿、挪用资金864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万元;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万元。

还有著名影星刘晓庆、中央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方宏剑都因公司事务而深陷囹圄。

看到这么长长的一串落马企业家的名单,他们或者因为这种罪名或者因为那种罪名入狱,内心不免震撼!他们触礁了,从此被羁押、失去自由、被关进监狱,从威风凛凛的企业领导变成阶下囚,甚至失去最为宝贵的生命。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要职,管理企业的运营,掌控企业的资源,是企业发展的中流砥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所在企业发展的方向与速度。

集团公司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识别和防控

集团公司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识别和防控

企业重大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控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框架没有识别的风险是无法防控的。

而想要识别,首先要进行分类,公司法律风险大致进行了以下三种的分类:(一)以风险的大小为划分标准。

公司领导往往是关注重大事务,然而从法律角度来说,法务人员往往会注重法律的细微之处。

但如果把所有的细碎法律风险都暴露到企业防控中,容易导致信息过窄,也不便于掌握。

尤其是在当今企业运营过程中,企业防控没有真正广泛开展的前提下,如果想做得过于精细化,就违背了“完成胜于完美”的这种高效理念。

因此,我们重点关注的是可能带给企业灭顶之灾的重大风险。

(二)以常见的风险为划分标准,包括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其中刑事法律的风险是最大的。

但是这种划分存在局限性,即只利于研究,不利于实际操作。

因为企业管理必然考虑到整体以及行为的延续性。

一旦遇到问题,企业不可能找刑法、民法和行政法律师分别进行分析和风险应对。

因此,这种划分可以作为我们在搭建框架、准备素材时的研究方法,但是实际操作时就要打破不法地位。

(H)以企业部门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企业部门和经营领域两部分。

在实际操作中,按企业的部门进行法律风险防控是最合适的。

比如财税部门,其会涉及到投融资、税收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劳动生产涉及到安全风险、用工风险等问题,也可以划归一类。

而经营活动,是企业对外交流最多的、涉及范围最广的工作,应该也作为一类风险来进行划分。

另外,公司决策和管控问题,也是公司的重大风险之一,包括股东对公司失控的诸多风险。

这种分析方式是有利于律师的实际操作,也有利于对接工作。

因此,重大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范以这种划分方法为主导。

二、企业重大法律风险的成因(一)故意而为故意而为,其又有几种具体形态,恰恰和水泊梁山人物的特质具有相似性。

1、“武松型”的“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信奉机会主义,但爆发风险之后,往往会陷入重大的危机之中。

另外,有些投资风险也不可忽视,不分析自身有没有可能面临风险,或者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有风险的,会造成严重后果,仍然坚持开启赌博人生的模式、火中取栗。

刑事责任风险

刑事责任风险

一、正确认识企业刑事风险的重要性。

1、我国当前经济环境的客观需求,要求我们应当重视企业的法律风险,这与经营风险同样重要;2、我国当前法律的需求(包括立法和司法)也要求我们重视企业的法律风险:一方面,我们这种很不成熟,很不规范的环境需要完备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从与立法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法治环境又有很大差距,即当前的经济环境和法治环境的现状必然会导致我们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遇到一系列的问题。

故应正视这些问题及正确处理这些问题的重要性二、刑事风险预防的必要性。

经营活动中的刑事风险一般有四种情况:一种是有一些人为了追逐不法利益而陷入犯罪;第二种情况是不知不觉地无意中陷入犯罪;第三种情况是由于司法上的误区、立法上的缺陷而使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第四种情况更可悲,是有一些人利用特定的环境缺陷将另一些人推向犯罪,说白了,就是制造犯罪,诬陷犯罪。

下面重点介绍一下与企业日常经营中关系比较密切的一些罪名:(一)贪污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

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

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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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唐旭阳律师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内涵和现状(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企业风险的概念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对企业风险做了如下界定: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该《指引》将企业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严格来说,法律风险贯穿于其他四类风险之中。

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企业法律风险在我国法律规范中首次出现在国务院国资委2004年5月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之中,但该办法没有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进行解释,综合各理论界的解释,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定义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企业相关当事人不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与现有的特定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基于这些规定的合同约定相冲突,从而使企业承担损失或者损害的可能性。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刑事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企业及其相关当事人的不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与现有的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发生冲突,与企业期望的目标相违背,从而使企业承担损失或者损害的可能性。

(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内涵1、企业外部环境刑事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因素刑事法律风险(基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引发因素不同)。

1)藐视法律,主动行为或者消极放任行为引致犯罪。

20年前,我国加快经济体制改革,逐步走向市场经济,很多人曲解邓小平同志的“两猫论”——“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核心理念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加之以前国家的市场环境不是很好,法治环境也不太好,诚信规则没有确立等一系列因素,导致很多企业家为了追求利益不择手段,不惜践踏法律,这种情况的确是犯罪,要加强防范教育,也要加强打击。

三鹿集团假奶粉事件轰动一时的三鹿集团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让人记忆尤新,被告单位三鹿集团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

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救治,众多奶制品企业和奶农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经济损失巨大。

2008年12月31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田文华(三鹿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玉良(三鹿集团副总裁)明知其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且明知三聚氰胺是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不停止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的生产、销售,被告单位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田文华、杭志奇、吴聚生明知其收购的原奶中含有三聚氰胺,且明知三聚氰胺是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将原奶调配到本集团下属企业,生产、销售含三聚氰胺的液态奶。

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同时,其行为又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最终判处被告单位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4937.4822万元;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

被告人王玉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78.0400万元。

2)不懂法,稀里糊涂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这种情况不是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犯罪动机,而是不懂法,中国经济在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变过程中,在法制环境没有规制,市场管理比较混乱的情况下,有些企业主由于既不了解经济规律,也不懂法律,就稀里糊涂地陷入当中。

这种情况虽然也构成了犯罪,但是犯罪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至少从企业家主观上来讲并不是明确地去做。

案例: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案情概要2012年3月26日,湖北联谊实业集团及公司高管涉嫌非法经营案在湖北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首例“典当业务致刑案”,被媒体称为“中国典当第一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联谊集团未经银监会批准,伙同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或单独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为此其相继成立投资公司及典当公司从事放贷业务。

从2007年到2010年,联谊集团与雪正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出资与分红比例,利用湖北民生典当有限公司印章及格式合同合伙或单独,向多家公司、企业发放贷款,累计放贷19.8个亿,获取利息8233.9万元。

案件分析:联谊公司创始人高宏震曾带领企业连续9年闯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集团资产2009年底达16亿元,年创利税近亿元。

其主营业务为钢铁贸易,是全国11家特大型钢厂的代理商,在全国钢铁贸易行业名列第四。

这样一位民营大企业的掌门人,因非法经营而受刑事追究,令人深思。

采用典当为依托发放贷款,以企业贷款的方式获取放贷资金,在高宏震眼里,这些“擦边球”都只是“违规”而非“违法”,更非“犯罪”。

这表明现实中一些企业家虽是经营高手,但法律意识却比较淡薄。

对于那些力图走得更远的企业家而言,如何评估和预测某些“探索性”盈利业务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是其经营决策中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问题。

同时,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如何理性看待和审慎处理制度转型中的各种“试水”,以顺应不断深化市场机制改革的大趋势,也是当前不容回避的重大课题。

3)由于法律界限不清而导致了对企业或企业家定罪。

最典型的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虚开增值税发票在立法的时候就很不清楚,现在仍然不清楚。

本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立法原意是打击那些利用虚假的增值税发票来抵扣税,骗取国家税款的问题。

结果搞来搞去,现实当中有很多既没有骗税的目的,也没有骗税的行为,只是形式上是。

如张三供货李四开票,票和货完全是几个开票的主体发生了问题。

有的不给票,有的没有办法,请别人开票。

类似这样的问题很多,十多年前就有过一个案子,判了12年,后来被判这个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都认为是一个发票管理制度,没有提到税收管理制度上,不应该定罪。

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省级法院以下的一律定罪。

我们现行刑事法律对很多犯罪界限的表述不清晰,这导致在实际的个案判决时充满着不确实性,有很多企业、企业家,因为同样一类型的事,这个地方法院判决是无罪,那个地方法院就可以定罪或判死刑。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家是非常难的,我们研究法律的人都搞不清楚,他怎么搞清楚?陷入了一种极大的困境,这就是由于界限不清,而导致企业家被追诉、被定罪。

4)被陷害被诱导犯罪的情况,包括被涉黑。

现在我们实践当中有大量的民事案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地方或者竞争对手利用司法机关的权利,硬是把当事方定了犯罪,这也是悬在企业家头上的一把利剑。

此外,我认为现在民事纠纷刑事化的问题也在升级,这些问题会导致多少企业家陷入被定罪的险境?提到被涉黑的问题,我想这至少在未来是值得深入研究和深入反思的话题。

李途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资金、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件回顾:2008年的金融危机和百年不遇的南方雪灾给湖南太子奶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前所未有的打击。

为了解决财务危机,湖南太子奶集团公司出台《货款准备金制度》,动员企业高管和经销商交纳货款准备金,并向民间高息借款5300多万元。

但这些举措并没有把企业从困境中解脱出来,湖南太子奶集团公司因巨额亏损最终被破产重组。

2010年6月15日湖南太子奶集团公司董事长李途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株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至2012年1月20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对李途纯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被拘588天。

2、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承担主体以及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犯罪主体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企业犯罪的风险?企业是承担刑事法律风险的主体,但不是企业活动领域内的唯一犯罪主体。

1)企业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由企业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2)企业高管犯罪3)企业员工犯罪(三)刑事法律风险的现状1、2012年企业家犯罪概况1)根据《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在明确企业所有制类型的243例案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85件,占243例案件的35.0%,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58件,占243例案件总数的65.0%。

与2011年度的媒体案例相比,民营企业家涉及的犯罪案件在绝对数和所占比例上都有明显提升(2011年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11件,占所有案件总数的56.8%)。

2)在245个案例中,共涉及80个具体罪名。

其中,8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案件共涉及30个具体罪名;158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案件共涉及73个具体罪名。

其中,在158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第一大罪名,共计31件,占案件总数的19.6%。

湘西非法集资案根据媒体报道,吉首市民间融资金额超过70亿元,90%的吉首家庭参与了集资,甚至还吸引了长沙、怀化以及重庆、广东、福建等外省市的个人资金,涉嫌非法融资的企业近百家。

湖南官方资料披露:湘西非法集资专案组共计对非法集资企业负责人及高管采取监视居住、拘留强制措施的237人中,批准逮捕的75人,移送审查起诉的90人。

原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颜威,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08 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判决内容之一:被告单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颜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根据公安机关的指控,2002 年8 月29 日,骏华公司注册成立,由被告人颜威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

2004年2月,骏华公司在投资开发花垣商贸大厦房地产项目中,因资金紧张,银行贷款出现因难等原因,在未经有关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颜威决定以骏华公司的名义在吉首地区进行非法集资,骏华公司先后以投资建设花垣县商贸大厦,花垣县骏华华天大酒店,花垣县城南商住小区项目的名义,采取写借条,与集资户签订“投资承诺书”、“房地产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形式,按月息2.5%-8%不等的标准,承诺集资户不承担投资风险,只享有固定回报的方式向社会大量集资。

自2004 年2 月至2008 年9 月的四年期间骏华公司共累计集资的总额为3.67个亿;参与集资2277人,6161 人次。

我是颜威的辩护人,提出四点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第一、被指控的3.6个亿的集资总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计算方式有误;第二、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三、由于具备偿还能力,清偿基本到位,所以骏华公司没有给集资户造成损害;第四、被告人颜威没有挥霍公司的集资款而是用于公司的发展、经营,主观恶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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