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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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公司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蒙西华中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上网发布审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门户网站的管理和维护,规范网站信息采编、审核、发布等工作,确保网上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充实,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对外宣传的积极作用,有力展示和提升蒙华铁路的社会形象,促进门户网站的有序发展,保障门户网站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结合蒙华铁路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的信息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网站应不断完善栏目设置,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确保线路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管理和维护第四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网站的管理、内容的更新、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包括网站信息的审核与发布,对网站提出修改意见和需求提交等。

信息办负责技术维护工作:包括网站的建设;网站页面的设计、制作;网站的安全防范和系统升级,确保网站稳定运行。

第五条网站的建设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及时更新、共同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各部门和指挥部指定一名网站信息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本指挥部的信息收集、整理、撰稿工作。

第六条综合部要对发布的信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备份后永久保留。

第七条各部门要按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利用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第三章信息内容和发布程序第八条网站信息应定期维护,及时更新,特别是动态性的信息,门户要及时采集、传递、更新、发布,保证网络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网上信息丰富、真实、及时、有效。

第九条信息上网发布实行分级管理和审核制度,各部门、各指挥部应及时搜集、整理、编辑本部门的相关新闻、工作动态等宣传稿件或信息。

信息内容可以采用文字、图片或视频等形式。

第十条信息发布原则上采用门户网站管理系统进行内部网上编辑、审核和发布。

信息发布程序如下:(一)信息采集。

各部门、各指挥部的信息采集最好是即时信息、即时发布。

滞后的信息最好不要超过10天。

提高时效性、可读性和效率,共同维护门户网站的良好形象。

(二)信息审核与发布1.需要在网上发布信息,由各部门、各指挥部进行撰稿,并填写《网上发布信息申请表》,经综合部审核,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网站信息管理员方可上网发布。

财政部驻陕西专员办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财政部驻陕西专员办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财政部驻陕西专员办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陕西专员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陕西专员办门户网站建设,保障门户网站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政务信息公开规定》、《财政部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财办发(2008)56号)、《关于开展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工作考评的通知》(财办监(2009)18号)及门户网站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陕西专员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专员办门户网站是位于财政部主站下的二级子站,网址:htt//.n/, 由“工作动态”、“图片报道”、“通知通告”、“调查研究”、“政策法规”、“办事指南”、“财政检查”、“监管事项”、“廉政建设”等频道组成,并通过接口等形式与财政部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条陕西专员办门户网站栏目设置要科学、合理、切合实际,信息内容要体现全面、准确、权威、及时,表现形式要多样。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第四条陕西专员办办公室是门户网站的管理机构,负责门户网站的统一规划、内容管理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陕西专员办门户网站发展规划,提出网站建设意见。

(二)负责与财政部电子政务处沟通协调,按照规划意见调整门户网站栏目。

(三)负责陕西专员办门户网站各频道栏目信息的维护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完善陕西专员办门户网站管理绩效考评工作。

第五条根据财政部要求,陕西专员办在办公室设立一名电子政务联络员,负责组织陕西专员办频道栏目建设、内容维护审核,以及陕西专员办政务信息被财政部门户网站采用情况的台账登记工作;陕西专员办各处(室)设立一名电子政务联络员,负责本处(室)政务信息内容的编发、台账登记工作。

第六条各处(室)电子政务联络员要及时组织编发本处(室)符合政务公开要求的业务信息;各处(室)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分管办领导要及时审签《陕西专员办网站信息公开审批表》;办公室电子政务联络员要及时上传政务公开信息,并推送前台对外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中国平凉”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080801

“中国平凉”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080801

“中国·平凉”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平凉”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平凉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主网站,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驻平各单位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科技、居民、企业、投资者、旅游者、公务员六大频道,是平凉市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三条门户网站是平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在互联网上建立的统一发布各类政务信息、提供网上办理有关事务的大型门户网站,是展示平凉整体形象的窗口,也是信息化时代政府联系群众、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门户网站与电子政务专网物理隔离,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第五条门户网站由平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主办,平凉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业务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信息办负责主网站的栏目策划、内容组织、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和日常的运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子网站实施建设指导、运行监督。

第七条子网站的建设及日常维护与管理,由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自行负责。

第二章网站建设第八条门户网站建设要按照市委办发〔2006〕7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平凉”门户网站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门户网站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十条门户网站的建设原则是: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主网站和子网站要实现统一标识、统一数据库结构、统一计数器管理。

第十二条主网站的建设改版由市信息办负责,要有平凉特色,要有明确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格式,数据库要留有二次开发接口。

第十三条子网站建设要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采取模版生成方式建设,以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个别应用规模较大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自行建设。

上网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上网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上网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互联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和XX省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提供给公司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工作由公司技术部具体负责。

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凡向互联网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并应该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

第三条对拟上网发布的信息应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认真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经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发布。

未经保密审查批准不得私自在网上发布单位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上网信息发布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填写《上网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按照技术部门自审—保密办审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严格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对已上网发布的信息要进行经常性的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对是否属于涉密信息把握不准的,要及时请示保密办公室。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确需上网发布的,应当进行技术处理删除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内容。

第七条保密办指定的信息公开承办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上网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八条。

公司员工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九条。

对于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威胁国家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部门,公司保密办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应当督促其停止国际联网。

第十条。

公司保密办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监督其限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网站管理办法

网站管理办法

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由各级政府开设的称为政府门户网站,由各级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府部门)开设的称为部门网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要适应互联网发展要求,以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为原则,推进集约共享,持续开拓创新,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成为信息共享、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做好统筹规划、开办整合、考核评价、督查问责、集约化建设和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是本地区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省政府各部门是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省编委办负责政府网站的中文域名和标识管理,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政府网站的英文域名、IP 地址和备案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政府网站的技术安全监督管理,省公安厅负责政府网站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等级保护和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七条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是政府办公厅(室),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一般是部门,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保康县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保康县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保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为进一步规范保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县政府网站,网址:)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工作,保障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工作透明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的采集1.信息资料的来源渠道: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文件、公告等各类政府信息;各乡镇和县政府部门报送的信息;县内新闻媒体自采自编的有关保康县的报道。

2.信息采集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可靠、健康,要有时效性。

3.县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建设实行部门分块负责制度。

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信息采集机制,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向县电子政务中心(县政府政务公开办)提供信息更新维护过程中所需要的文字、数据、图片等资料,保证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及时更新。

4.会议、事件、新闻类信息的报送不能超过1个工作日,文件、报告类信息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信息最迟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信息的审查1.建立严格的信息上网审查机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对拟上网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2.以下内容禁止在网上发布信息:(1)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2)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3)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等警示字样的信息;(4)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3.以各单位、各部门名义发布的信息,要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提交县电子政务中心领导审查把关后发布。

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信息,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发布信息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2)县电子政务中心主要领导提出审查意见;(3)对涉及敏感问题的信息须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4.对拟发布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请示县领导或县保密审查部门确定。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三门峡”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三门峡”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三门峡”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三政[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三门峡”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政〔2007〕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中国·三门峡”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中国·三门峡”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三门峡”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切实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在线管理的平台和服务公众的桥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主办的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三条门户网站主要是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联系,提高行政效能,展示三门峡形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三门峡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是门户网站的领导协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是门户网站的管理机构,负责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政府远程数据通信站(以下简称市政府远程站)承担。

第五条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市政府远程站具体负责主网站建设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监管、内容保障监督等工作,并对子网站进行技术指导等。

各子网站主办单位负责子网站的日常管理,遵守子网站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规范,积极配合主网站的统一策划,并接受主网站的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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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本文为您提供一份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门户网站作为网络上的重要信息发布平台,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各门户网站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信息发布要求
1. 信息真实性: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故意虚假、夸大或误导性宣传。

2. 法律合规:信息发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政策。

3. 审核制度:门户网站应建立信息审核制度,严格审核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

4. 敏感信息:门户网站不得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信息。

5. 侵权信息: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二、信息发布责任
1. 自我管理:门户网站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管理体系,加强对信息发布者的管理,确保信息的质量和准确性。

2. 自查自纠:门户网站应定期对已发布的信息进行自查自纠,发现违规信息及时删除、屏蔽或修正。

3.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对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促使门户网站加强自我约束。

4. 备案登记:门户网站应按照国家规定,对信息发布者进行备案登记并保留相关信息备查。

三、信息发布流程
1. 注册认证:门户网站应对信息发布者进行注册和认证,验证其身份和信息的真实性。

2. 信息审核:门户网站应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核机制,对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实,保证信息质量。

3. 发布授权:经过信息审核的信息,门户网站应给予发布授权,确保信息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4. 反馈机制:门户网站应设立用户反馈机制,鼓励用户主动报告违规信息,及时处理和回应用户意见。

四、违规处罚
1. 依法处理:对违反信息发布规定的门户网站,相关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2. 关闭封停: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门户网站,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关闭其网站、暂停其服务。

3. 法律追责: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监管责任
1. 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
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2. 自律协会:门户网站行业应自觉维护行业自律,加强自我管理,
共同推动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规范化发展。

六、其他要求
1. 保护隐私:门户网站应尊重信息发布者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传
播其个人信息。

2. 版权保护:门户网站应加强对作品的版权保护,不得擅自使用他
人作品,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总结与展望:
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制定和落实,对保障信息的真实性、
合法性以及用户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门户网站应加强自律,建立健
全的信息审核机制和管理体系,以确保信息发布的质量和准确性。

同时,政府主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共同推
动门户网站行业的健康发展。

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门户网站信息
发布管理将逐步规范化,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加可信、便捷的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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