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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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它主要是由政治科学、哲学以及宪法学等多种学科的学术融合而成的深入的研究,致力于探索历史发展下法律的本质、功能、理论和制度,以及它与人的关系等问题。

在经历了多次的发展、变革和重塑之后,法理学把它自身的视野从比较封闭的法律理论延伸到社会学、政治学、哲学以及宪法学等多学科领域,这也极大地拓宽了对法律和社会关系的认识。

所以,很多当今法律发展和社会变迁的经典理论探讨都会围绕着法理学的多元
视野展开。

法理学的研究非常深入,主要集中于探讨法律的发展本质,法律前提下的正义目标,以及法律与不同社会层次和权力体系之间如何联系。

除此之外,法理学还充分考虑到各种社会问题,比如政治角力、社会利益冲突、伦理良知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平衡等,并运用法学、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学科去探究如何实现最优的法律社会。

此外,法理学还关注在实践中如何恰当地运用法律,以保障公民的各类权利。

它侧重于解决实际的社会问题,确保社会可以良性运行。

同时,法理学也在思考现代计算机技术、人工智能和其他新技术对法律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并搜集、分析和汇总有关资料;同时,法理学也考虑到过去的历史发展以及社会的未来发展,以便为未来的法律发展提供更加全面的视野,以及历史更新的来源。

总之,法理学是多学科的交叉学科,是一门从历史、社会、政治、哲学以及宪法学等多学科的视角,深入探望法律理论根本、功能、历
史发展及与人的关系的学科。

它提出了众多关于法律、伦理及社会制度形成、发展及实施的有趣探讨,并在当今的社会角力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

舒国滢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二、法学的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致使、智慧合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的是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律制度问题。

一个国家法治建构的首要任务是确立一套相对统一而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2)社会现实或生活关系问题。

国家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的目的转载于用它们来调整社会生活关系。

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

①法律制度和现实社会之间恰好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不是说有了一定的法律制度,一个国家就一定具有完全体现这种制度的社会现实。

②即使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上看是完全切合实际的,但它们在执法、司法和守法上未必能够完全被应用于社会显示或生活关系中。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特点: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二、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只要是指适用的方法。

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从业者如何“发现法律”,即从有效的法律中获得法,为其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的依据。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主要问题: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含引论、第一编、第二编)引论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同时,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它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

(法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1)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类别。

(2)法律史学:对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学科类别。

(3)国内应用法学:指与“理论法学”相对的学科类别。

它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另一类是研究法律的制定或实施过程而形成的各种学科。

(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对外国法律或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双边或多边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

(5)国际法学: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类别。

(6)法学的交叉学科(或边缘法学):将法学与有关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类别。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的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中国政法大学)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中国政法大学)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法理学: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3.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4.应然法: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

又称理想法或理念法。

5.实然法: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6.法的内容:构成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7.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诸如“法典”、“判例法”、“习惯法”等等。

8.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9.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10.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1.不成文法:有学者称之为非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习惯法是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

判例法是由判例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

12.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对法作的一种分类。

13.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民法法系内部包括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支系。

14.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法理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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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
叙述
法理学导论是一门研究人类行为在法律和伦理术语和观念背景下产生的原因以及结果的学科。

它的重点是理解人们如何表达、把握和遵守既定的判断性原则以及如何应用它。

它旨在让学生学会思考和判断,以便更好地理解现实世界的复杂性,深入分析各类行为的法律结果,更好地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

法理学导论的目的是培养学特定的思想技能,这些技能可以帮助学生在学习更高级的法律课程时有效收获,也可以帮助他们在实际生活中有效地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法理学导论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将学习分析和比较法律的管理和构建机制、法律的历史后果以及法律的发展历程,以及了解概念性层面的法律理论,比如正义理论和定义尊严权利。

学生还将致力于弄清楚法律ID中存在的抽象概念如自由、正义和权力,以及他们对指导法律有多少影响力。

此外,学生还将学习基本的刑事法律知识,以研究相关法律所解决的实际案例,以深入地理解法律,以及怎样用法律来判断行为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总的来说,法理学导论是一门研究关于制定法律原则、应用法律原则判断行为合法性和研究行为后果的课程。

它有助于学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并学会正确分析并正确地运用法律来判断行为。

法理学导论概念条

法理学导论概念条

1.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

2.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3.法学体系:也称“法学分科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应然法:“应该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状态的法。

5.实然法:“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is),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

6.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7.法的制定: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8.法的认可:国家通过一定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9.法的国家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10.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11.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3.法的概念: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最终保证力量的一种社会规范。

14.法的指引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的行为。

15.法的评价作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者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16.法的预测作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17.法的教育作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18.法的强制作用: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19.法律权利:指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法理学 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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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法理学历史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
第一节 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法学
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 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
指由法学的各分支学科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 体。注意区别于:法系、法理学体系、法律体 系。
法学体系的划分
划分标准 类 认识论 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规则以及历史。如法制史、法理学 应用法学:研究现实中国内外法律制度的适用。如国际法学、刑法学等 法律部门 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学等 法律的制定到实施 立法学、法解释学、法社会学等 法学与其他学科关系 别
不幸的是这些探险队员携带的那些食物早已 经消耗殆尽,在洞穴内也没有任何可以食用 的植物、动物或者其他可以食用的东西维持 人的生命。他们询问营救队中的医疗专家, 在没有任何食品的情况下,他们是否可以生 存十天。答案是否定的。
八 个 小 时 之 后 , 其 中 一 名 被困 的 探 险 队 员 Whetmore,既代表他自己也代表其他探险队 员,再次通过无线电询问营救队长,如果他 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营 救队长不愿意回答这个问题,但是最终表示 这么做是可以存活下来。
在法庭经过听证和证据陈述之后,陪审团在法官的 指引下根据上述事实断定四名被告犯有谋杀 Whetmore的罪行。法官因此判决四名被告死刑,择 日执行。陪审团和法官做出有罪判决的法律基础来 自这样基本理念:不管是谁,只要有意剥夺他人生 命都应该被判死罪。
被告对这一判决当然不服。案件由此上述至最高法 院。
视频:苏格拉底之死
《苏格拉底之死》 雅克· 路易· 达维特
创作时间:17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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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

中世纪神学的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
(四)13、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 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 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一批出身于新兴 中产阶级的思想家把君主(而不是上帝) 或人性(而不是神性)看作国家和法律 的基础,使法律和法学从天国回到了人 间。这个时期法学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志 是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以雅典为
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成文法不多,而且法 律的制定和适用通常采用直接民主或大民主的 程序和方式,没有健全的专门法律机构和职业 法学家集团,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独立的法学。 但是,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 度的发展,法律称为基本的社会要素和人们感 受和认识的对象
法理学的性质
• 1、法理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学观念的 发展密切
• 2、作为理论基础,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 和理论
• 3、其基础理论性质表现在它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 神和理念的表达
• 4、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 法论
• 5、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
第二节 法理学的历史
周公旦
(二)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 时期。当时各种学说、学派层出不穷,构成了百花竟 放的繁荣景象。儒、法、墨、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 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孔子
墨子
老子
韩非子
(三)西汉至清代中期。汉代开始,法学成了 儒学理论的附庸。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在以儒 学为主的条件下实行儒法合流,在德主刑辅德 原则下实行礼法合一。并且,在法学领域出现 了通常所说的律学,即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 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除了律学 以外,还存在法律思想。
文艺复兴
(五)17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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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
舒国滢
引论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
的学问。

二、法学的性质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
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致使、智慧合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
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
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5)法学不同
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的是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
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律制度问题。

一个国家法治建构的首要任务是确立一套相对统一而完整
的法律制度体系。

2)社会现实或生活关系问题。

国家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的目
的转载于用它们来调整社会生活关系。

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


法律制度和现实社会之间恰好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不是说有了一定的法律制度,一个国家
就一定具有完全体现这种制度的社会现实。

②即使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上看是完全切合实
际的,但它们在执法、司法和守法上未必能够完全被应用于社会显示或生活关系中。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
一、法学思维
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特点: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
维二、法学方法
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只要是指适用的方法。

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从业者如何“发现法律”,即从有效的
法律中获得法,为其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的依据。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主要问题: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
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这其中又包括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方法、体系建构的方法)
第三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一词的含义演变及含义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法理学的
研究的对象:法和法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的概念和制度以及运行
的机制。

法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1)什么是“法”?“法”以什么形式存在?我们在哪里能
够找到“法”?2)法为什么有效?它为什么具有强制性?3)我们如何看待法的本质和价值?4)法有什么作用?它要达到什么目的?法是可有可无的么?5)法是为谁服务的?法
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者与赤裸裸的暴力之间有什么联系?法在多大程度上体
现公正或者能够体现公正?6)谁(有权)创制法?法是怎样适用和发展的?我们为什么
应当遵守法律?二、法理学体系
法理学体系构成:1)法本体论(法的概念论),研究法的概念、本质、作用、效力等;2)法价值论,研究法的价值、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3)法认识论,研究法学知
识形成的条件、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法学认识的局限;4)法学方法论,重点研究法律
适用的技术和方法,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

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
(一)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
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法学体系不等同于法学理论体系,但又与一定的法学理论体系相联系。

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在此意义上,它与一个国家法学的学科体系(法学体系)是有区别的,一个国家的法
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分类:
1)理论法学。

这是指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类别。

2)法律史学。

这是指对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学科类别。

3)国内应用法学。

这是指与“理论法学”相对的学科类别。

①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
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②研究法律的制定或实施过程而形成的学科。

4)外国法学
和比较法学。

这是指对外国法律或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双边或多边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

5)国际法学。

这是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类别。

6)法学的交叉学科(或边缘法学)。

这是指将法学与有关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结
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类别。

(二)法理学的地位
1)一方面,法理学总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人文科学、社会科
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法司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进行回应。

2)另一方面,从法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四、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人类精神的演化和科学的进步离不开思辨的哲学。

同样,一个国家、一
个民族法律文化的发展也离不开法理学的研究。

2)法理学不仅为人民提供学习法律
的入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识和境界。

3)法理学重在训练
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本章要点
1)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或实践学问。

2)中国古代的律学和
西方的法学形成的历史条件有所不同。

3)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

4)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

5)法学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方法。

6)在学者的著作中,“法理学”和“法哲学”有时作区分,但也经常互换使用 7)
法理学的体系是开放的,应当从研究范围和功能;两个来角度认识这个体系 8)法理学在
法学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学习法理学对于法科学生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章法
第一节、法的名称
一、中国历史上法的名称二、西方历史上法的名称
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
一、应然法与实然法
法的应然是指:法按照道理应当达到、应当实现的状态。

这也是指法尚未发
生、尚未存在而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

应然法:是指“应该是怎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某种状态的法,它有时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法的实然:指法在当下已经实际发生、现实存在的状态。

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作“实际的法”。

二、自然法与实在法
自然法:人的理性是自然的核心含义。

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
为法必然从属于更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主要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级的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

主张“恶法非法”。

实在法: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

只有实在法才
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与其他行为准则(如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

主张“恶法亦法”。

三、“国法”及其外延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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