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3)关税制度03章(本)-进出口商品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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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征税归类

进出口商品征税归类

第十二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 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 仿首饰;硬币
第十三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器设备及其零件; 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 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五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 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十六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 医院、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 及设备;钟表;钟表;乐器; 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八类
杂项制品
第十九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二十类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二十一类
进出口商品归类
编码识别制度
我国的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是以海关合作理事会 (1995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商 品名称及其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为 基础结合我国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的。
以商品所属的生产行业为类 以商品的自然属性(原料性商品) 或所具有的功能和用途(制成品)为章 商品以原料到成品的加工程度、 深度依次排列 商品的用途分类
第七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 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 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 及柳条编结品
第八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 回收(废碎)纸 或纸板及其制品
第九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十类
鞋、帽、伞、杖、鞭 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 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一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 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 玻璃及其制品

进出口商品各类主要内容
活动物、动物产品

报关实务进出口商品归类

报关实务进出口商品归类

报关实务进出口商品归类1. 引言进出口商品的报关是指将商品从一个国家运输到另一个国家时,需要向海关申报以完成相关的报关手续。

而归类是报关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主要指根据商品的特征、用途、成分等因素,将商品按照国际通用的商品归类系统进行分类。

本文将介绍报关实务中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方法,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2. 商品归类的基本概念商品归类是指将进出口商品按照一定的规则、标准和流程,确定其属于哪个商品编码,并在报关单上进行相应的记录。

商品编码是一个由国际上通用的商品归类系统所制定的编码,用来对商品进行分类和集中管理。

目前,全球通用的商品归类系统有HS编码、HSCODE、CN编码等。

3. 商品归类的原则商品归类的原则是指在进行商品归类时需要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

常见的商品归类原则包括以下几点:3.1 单一原则单一原则是指一个商品只能归类在一个编码下,即不能同时在多个分类中出现。

3.2 专用原则专用原则是指商品应当归类在能够最准确反映其特征和用途的编码下。

例如,化妆品应当归类在化妆品类别下,而不是其他类别。

3.3 总项原则总项原则是指商品分类应当以其主要用途或功能为基础,而不是根据次要或附带的用途。

3.4 具体原则具体原则是指归类时应当根据商品的具体特征和性质进行判断,遵循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4. 商品归类的方法商品归类的方法是指根据商品的特征、用途、成分等因素,通过一系列的判断和比对,确定其应该归类在哪个商品编码下。

4.1 直接判断法直接判断法是根据商品的名称、形状、用途等直接判断其属于哪个商品编码。

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商品特征明显、归类标准一致的情况。

4.2 逐项比对法逐项比对法是通过与已有的商品归类标准进行逐项比对,从而确定商品的归类。

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商品特性复杂、归类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4.3 辅助查询法辅助查询法是指通过参考相关的商品归类手册、数据库或查询系统,找到与商品特征相符合的归类编码。

中国进出口商品税则归类.

中国进出口商品税则归类.

举例:冷冻薯条(用油初炸过)

用油初炸过的冷冻马铃薯条属经过加工的食用蔬 菜产品,查阅第7章和第二十章的标题及税目条文, 归入第7章的蔬菜,一般可进行简单加工,如切条, 冷冻等,如果经过进一步加工的,如用糖或油处 理制成的半成品则应考虑归入第20 章,而该商品 已超出第7章所允许的加工范围,因此,依据品目 2004注释,经油半炸过的冷冻马铃薯条应归入税 则号列20041000。
例:第37章注释一,本章不包括废碎料。这一条
限制了归入37章的商品必须是成品,成品的废料
或碎料不能归入第37章。排他条款在《协调制度》
中是极则。
例:第十六类注释二、三、四,分别对机器零件、
组合机器或多功能机器、功能机组的归类原则作
了明确规定,即对组合机器等作了严格的定义。
二、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协调制度》分类体系法律效力文本
由归类总规则、注释、和商品编码表 三部分组成。
1、商品编码表

商品编码表由商品编码和商品名称组成。
《协调制度》将国际贸易商品分为21类,97章, 其中77章是空章。为方便海关统计,在海关统计 目录中增设了第22类,即第98章和第99章,主要 包括的商品有特殊交易品和未分类商品以及新疆 棉。《协调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品目(税目)和 子目。
背投式电视机(显示屏幕尺寸超过52 cm)

背投式电视机是一种新型的彩色电视接收装置,
要作为电器类商品归入第85章,查阅本章税目条
文,应将其按电视接收装置归入税目8528项下,
然后根据其颜色(彩色)和显示屏幕尺寸(超过
52 cm)归入税则号列85281293。
手提式真空吸尘器

真空吸尘器是利用高速风扇在强力抽吸时所造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关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

第八条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第九条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进出口商品部税则归类

进出口商品部税则归类
首先分析商品,初步确定类、章;仔细阅读类、 章注的说明,确定商品品目;查阅品目条文,最终 确定8位数商品编码。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 规则二:
(1)税(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 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 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 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 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基本特征原则。
应用实例5:方便面(零售袋装)
• 归类思路: • (1)方便面包含有面饼、调味包两种货品,由塑
料袋包装,是一种零售包装成套货品,在归类时 根据归类总规则三(2)应按本商品的基本特征— —面饼归类,因调味包只起辅助的调味作用。 • (2)面饼是由面粉经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面食品, 已超出了第10章所包含商品的范围,要归入第19 章。 • (3)查阅本章品目1902条文后即按即食或快熟的 面条归入编码19023030。
• HS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 (1)按系统顺序排列的商品编码表 • (2)类注释、章注释及子目注释 • (3)归类总规则
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协调制度》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归类。
HS码的特点
• 完整:将目前世界上国际贸易主要品种全都分类列出, 还在各类、章列有起“兜底”作用的“其他”子目,使 任何进出口商品(包括新产品)都能在这个分类体系中 找到自己适当的位置。
注释的含义
❖类注:位于类标题下的注释。
❖章注:位于章标题下的注释。
❖子目注释:位于类注、章注或章 标题下的注释。
注释主要有以下类型:
(1)排他列举的方法 (2)定义的方法 (3)列举的方法 (4)成分含量限制的方法 (5)尺寸、重要限制的方法 优先使用顺序:子目注释→章注→类注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第1章活动物第2章肉及食用杂碎第3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4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第5章其他动物产品第二类植物产品第6章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第7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第8章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桔属水果的果皮第9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第10章谷物第11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第12章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第13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第14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15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16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第17章糖及糖食第18章可可及可可制品第19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第20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第21章杂项食品第22章饮料、酒及醋第23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第24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五类矿产品第25章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第26章矿砂、矿渣及矿灰第27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28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第29章有机化学品第30章药品第31章肥料第32章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第33章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第34章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第35章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第36章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第37章照相及电影用品第38章杂项化学产品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39章塑料及其制品第40章橡胶及其制品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品;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41章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第42章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43章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44章木及木制品;木炭第45章软木及软木制品第46章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第47章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第48章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第49章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50章蚕丝第51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第52章棉花第53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第54章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第55章化学纤维短纤第56章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第57章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第58章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第59章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第60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第61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62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63章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64章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第65章帽类及其零件第66章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第67章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第68章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第69章陶瓷产品第70章玻璃及其制品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71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第72章钢铁第73章钢铁制品第74章铜及其制品第75章镍及其制品第76章铝及其制品第77章(保留为协调制度将来所用)第78章铅及其制品第79章锌及其制品第80章锡及其制品第81章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第82章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又及其零件第83章贱金属杂项制品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84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第85章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第86章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第87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第88章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第89章船舶及浮动结构体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90章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91章钟表及其零件第92章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93章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二十类杂项制品第94章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名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第95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第96章杂项制品第二十一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97章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二十二类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第98章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是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税则号列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税则号列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税则号列。

第八条海关在依法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法》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

进出口货品归类规则

进出口货品归类规则

进出口货品归类规则根据《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义务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规定的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品进行商品归类。

因此,货品的归类,应遵循《税则》中所列《归类总规则》的有关规定: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注释:一、本税则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

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一)、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二)、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税则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品目01.01)、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品目30.06)]五、以上三(二)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

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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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制度
03
主讲:钟昌元
经济系财经教研室 上海海关学院 2011
第三章 进出口商品归类
第一节 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进出口税则 第三节 商品归类总规则*

本章学习要求



了解协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协调制度国际 公约的主要内容、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了解我国进出口税则的发展、基本结构; 掌握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商品 预归类与行政裁定制度; 理解六条商品归类总规则。
我国2007年进出口税则(第七十一章部分内容)
税则号列
…… …… 第三分章 珠宝首饰、金银器及其他制品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首饰及其零件 -贵金属制,不论是否包、镀贵金属: --银制,不论是否包、镀其他贵金属:
货品名称
2007 进口税率(%)
最惠国 普通
亚太
协定税率
香港
……
71.13
7113.1110 7113.1190
20 20 35 35 35 35
130 130 130 130 130 130
14 16 28 28 30 30
0 0 0 0 0 0
7113.2010 ---镶嵌钻石的 7113.2090 ---其他 …… ……
三、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关税条例》第三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 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 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 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 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



(2)缔约方的义务 A、必须保证从公约在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使其税 则目录及统计目录与协调制度取得一致,为此, 它必须保证在其税则目录及统计目录的制定中 做到: (a)采用协调制度的所有品目、子目及其相应 的编码,不得作任何增添或删改; (b)采用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以及所有类、 章和子目的注释,不得更改协调制度的类、章、 品目或子目的范围; (c)遵守协调制度的编号顺序。


《海关法》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 类的规定确定。 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 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 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 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B、缔约各方应按协调制度六位数级目录公布 本国的进出口贸易统计资料,缔约各方还可 在不影响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等情况下,主 动公布超过上述范围的更为详细的进出口贸 易统计资料; C、缔约方在本国的税则目录及统计目录中增 列比协调制度六位数级目录更为详细的分类 细目时,这些细目必须在公约附件协调制度 目录所规定的六位数级目录以后增列和编号。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法律依 据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我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归类总规则、类注、 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品目条文、子目条文。 2、《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3、《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 4、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和 商品归类决定等。





在1853年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经济大会上决定以统一的国际 关税目录作为国际统计目录的基础,开始了统一商品分类目 录的努力。 1913年在布鲁塞尔召开了第二届国际商业统计会议,批准制 订了一个统一的统计目录。 1927年召开的世界经济会议上提出要制订一个统一的海关税 则目录,并于1937年完成定稿,被命名为《日内瓦目录》 (Geneva Nomenclature)。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一些国家成立了欧洲海关同盟研究 小组,在《日内瓦目录》的基础上拟定了《布鲁塞尔税则目 录》(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并于1959年正式实施。 1974年该目录改称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 (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简称 CCCN),逐渐成为众多国家制订本国海关税则的基础。 与此同时在1948年至1950年期间联合国统计委员会也研究制 定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简称SITC),供各国进行外贸统计使用。
二、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协调制度国际公约包括前言、正文以及附件。 其中正文共有20条内容,附件是协调制度目录。


1、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的宗旨 该公约的前言部分阐述了协调制度的宗旨和 制定协调制度的原因。 其宗旨在于:便利国际贸易;便利统计资料 特别是国际贸易统计资料的收集、对比与分 析;减少国际贸易往来中因分类制度不同、 商品重新命名、重新分类及重新编号而引起 的费用,以及便利数据的传输和贸易单证的 统一。

2、缔约方的主要权利及义务 (1)缔约方的权利 A、有权派遣代表参加协调制度委员会及有关的会议, 每一缔约国有一票表决权; B、可对理事会提出的修正案表示反对意见,并可以在 规定的期限内撤回反对意见; C、任何缔约国有权退约,除退约书另行规定了更迟的 失效期外,秘书长接到退约书一年后,退约即行生效。 D、缔约国可以在本国的税则目录及统计目录中,增列 比协调制度六位数级目录更为详细的分类细目。 E、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可以根据其国际贸易格局或行 政管理能力,延期采用部分或全部的协调制度子目。



我国正在实施的《进出口税则》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 而成的。 它由税目和税率两个部分构成,其中税目部分包括税则号 列和商品名称,税率部分列出了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等 多栏税率,此外还包括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和归类总规 则。 《进出口税则》中的注释和归类总规则与HS中的规定一 致,只是税则号列由八位数码组成,其中前六位数码与 HS的商品编码完全一致,只有第七、第八位数码才是我 国增设的子目,分别称之为三级子目和四级子目。 由于三级子目和四级子目是我国增设的子目,本国政府可 以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所以每年我国都会根据需要对 《进出口税则》的内容作适当的修改,包括三级子目和四 级子目的条文,以及税率表中的税率。

E、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向提出要求的发展中国 家,按照双方所同意的条件,提供技术援助, 特别是在人员培训、现行目录向协调制度转化、 对已转换的目录如何不断适应协调制度的修改 提出建议,以及在实施公约各项规定方面提供 技术援助。

公约还明确规定,协调制度作为附件是协调制 度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与公约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需要指出的是,协调制度国际公约是统一各国 商品分类目录的公约,不对各成员的关税税率 作出约束,即缔约国加入该公约并不用承担关 税税率方面的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70年向海关合作理事会建议成 立一个研究小组,负责研究创建一个能同时满足海关征税、 外贸统计、国际运输、原产地规则和贸易谈判等多用途商 品分类目录的可行性。该研究小组向海关合作理事会提交 了研究报告。 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批准了该报告并成立了一个协调 制度委员会,负责编写协调制度并起草有关实施的文本。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在CCCN和SITC以及其他一些国际商 品分类目录的基础上编制的《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 于1983年5月定稿,1983年6月《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 的国际公约》及其附件《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在海 关合作理事会第61/62届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 日正式生效,成为缔约国制定本国海关税则和外贸统计目 录的基础。 协调制度自1988年正式实施以来,每隔若干年就会对商品 分类目录作一次全面的修订,至今已进行了四次修订,从 而形成了1988年、1992年、1996年、2002年和2007年五 个版本内容不完全相同的商品分类目录。





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多次向英法等国提出修订税 则,直到1918年,英法等14国代表才同意组成“修改进口 税则委员会”,对《1902年进口税则》加以修订,修订 后的税则于1919年8月1日开始实施。 1921年,北洋政府要求各国按有关协议修订《1919年进口 税则》。1922年3月“上海修改税则委员会”成立,新修 改的进口税则于当年9月审议通过,10月公布,1923年1 月17日正式实施。 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海关进口 税则(1929)》,并于1929年2月1日开始实施。 1930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国定税则委员会重新修订了 1929年的进口税则,并于1931年1月1日起实施。1931年5 月颁布了《1931年国定出口税则》,并于当年6月1日开始 实施。



D、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如果部分采用协调制度,应对任 何一个五位数级子目项下的六位数级子目全部采用或全 部不采用;对任何一个品目项下的五位数级子目,也应 全部采用或全部不采用。对于部分采用协调制度的,其 不采用的第六位数或第五、六位数编号,应分别用“0” 或“00”代替。发展中国家部分采用协调制度,应在成 为缔约国时,将本国在公约对其生效之时不准备采用的 子目通知秘书长,同时还应将准备采用的子目一并通知 秘书长。 发展中国家缔约国部分采用协调制度,必须同意应尽最 大努力在公约对本国生效之日起5年内或在本国认为合 适的更长期限内全部采用六位数级的协调制度。



1933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宣布废止《1931年国定进 口税则》,实施《1933年国定进口税则》。 在财政危机和日本压力的内外交困下,南京国民政府于 1934年7月1日颁布实施了《1934年国定进口税则》。 同年6月颁布实施了《1934年国定出口税则》。 1948年南京国民政府加入关贸总协定后,将当时海关 执行的《1934年税则》修改为《1948年协定税则》, 并颁布实施。税率由原来的单栏改为双栏,即增加了 一栏为关贸总协定的减让税率,一律从价征收。
第一节 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
一、协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三、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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