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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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六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种类(一)班轮运输;租船运输(二)航次租船运输;定期租船运输;光船租船运输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二)班轮运输合同三、提单(一)提单的含义及内容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提单的功能1.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作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3.作为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依据(三)提单的种类1.货是否已经装船:已装船或收货待运提单2.收货人的抬头:记名、不记名、指示提单3.提单上是否有批注:清洁、不清洁提单4.运输方式:直达、转运、多式联运提单5.运费支付时间: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提单6. 按提单格式:简式提单;全式提单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调整租船合同的主要规则及其地位主要规则:(一)“波尔太姆”期租租船合同格式(二)“金康”程租租船合同格式(Gencon 94’)地位:格式合同,其效力应受到应适用的国内法的约束;可作为惯例用于解释合同二、有关调整提单及海上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二)《维斯比规则》(三)《汉堡规则》(四)《鹿特丹规则》二、有关调整提单及海上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年①承运人最基本运输义务:确保开航前与开航当时船舶适航;适货②承运人的免责:过失免责(管理或驾驶船舶);无过失免责③承运人的限制责任:单位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④承运人责任期间:“钩至钩”或“舷至舷”⑤货物索赔诉讼时效:1年船舶不适货:1981年7月10日某地方远洋公司所属“兴隆“号第10次航次在秦皇岛装花生仁17,000袋计690公吨去荷兰。

1981年7月28日抵香港后转装“开化”轮,于1981年9月28日抵鹿特丹并于1981年9月30日卸毕交货时,发现花生仁被玉米粉和云母粉污染并有虫蛀。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在海上运输货物的合同,旨在规范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海上运输合同1. 直达合同:直达合同是指货物直接从装货港运输到卸货港,不经过任何中转港的合同。

这种合同适用于海上直达航线比较发达的区域,运输时间相对较短。

2. 转运合同:转运合同是指货物在装货港经过一个或多个中转港进行转运,最终到达目的地的合同。

这种合同适用于目的地比较偏远或者直达航线不发达的情况,可以通过多次转运保证货物的送达。

3. 集装箱运输合同:集装箱运输合同是指将货物装入标准化集装箱进行运输的合同。

集装箱运输合同的特点是增加了货物的保护和安全性,便于装卸、中转和运输过程的管理。

4. 散货运输合同:散货运输合同是指单独运输散装货物的合同。

由于散货无法进行标准化包装,对装卸和运输条件要求相对较高,合同需明确约定货物的数量、性质、装卸方式等。

5. 运费合同:运费合同是指约定货物的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费可以根据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等进行计算,也可以按照固定费率或按比例计算。

二、租船合同1. 期租合同:期租合同是指租赁船舶一定时间的合同。

租船人在合同期限内享有船舶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承担相应的租金、维护费和管理费。

2. 定期租合同:定期租合同是指定期租船,即租户租赁船舶一段时间进行特定项目的合同。

租船人在合同期限内仅享有船舶的使用权,承担相应的租金和维护费。

3. 定航租合同:定航租合同是指租船人根据特定路线和运输需求租赁船舶的合同。

租船人在合同期限内享有船舶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承担相应的租金、维护费和管理费。

4. 货船承包合同:货船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租赁一艘或多艘货船进行运输的合同。

承包人在合同期限内负责承运货物,并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

三、运输保险合同1.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在约定的条件下,对运输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风险进行保险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由运输公司与货主之间签订的,用于规范货
物运输过程中双方权益和责任的合同。

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和合同
内容,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陆运货物运输合同:指在国内境内,通过公路、铁路或其它
陆运方式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

该合同内容包括货物的装卸、承运、运费等条款。

2. 海运货物运输合同:指通过海上运输方式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即CISG),海
运合同主要分为FOB和CIF两种形式。

FOB是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指
定的国际运输组织或船东,而CIF是卖方负责将货物运到指定港口
并提供运输保险。

3. 空运货物运输合同:指通过航空运输方式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

航空运输合同主要包括航空运输公司(航空承运人)与货主之
间的权益和责任条款,如货物的包装要求、运输费用、赔偿责任等。

4. 多式联运运输合同:指将不同的运输方式组合起来,以实现
货物从始发地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通常由货主与多
个运输公司签订,包括陆运、海运、空运等多种运输方式。

5.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指通过铁路运输方式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主要包括货物的装卸要求、运费计算方式、
运输时间等条款。

以上是常见的货物运输合同类型,根据具体情况和运输需求,
可以选择适合的合同形式进行签订。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还有一些
特殊的合同形式,需要根据当地法律和规定进行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海上运输货物为目的的合同,涉及货物的采购、运输和交付等环节。

根据合同性质和内容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海上运输合同: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指当事人之间就特定货物的海上运输达成的合同。

涉及到货物的装卸、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等细节。

2. 船舶租赁合同:当货主需要暂时借用船舶进行自主装运时,与船东签订的合同被称为船舶租赁合同。

合同中详细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租赁船舶的规格要求等内容。

3. 海运代理合同:海运代理合同是指货主与海运代理商之间的合同,代理商负责处理货物的装卸、报关、船舶订舱等手续,确保货物的顺利运输。

4. 多式联运合同: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常常需要与其他运输方式(如陆地运输、铁路运输等)进行衔接,此时可以采用多式联运合同,确保货物从起运地到最终目的地的连续运输。

5. 包船合同:当货主需要独占整艘船舶进行货物运输时,与船东签订的合同被称为包船合同。

合同中详细约定了整个船舶的租赁期限、费用、船舶使用的方式等。

以上是常见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具体的合同内容和条款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有所不同。

与此,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也需要遵守国际海事法以及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在海上运输货物的合同,通常由货物的发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签订。

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合同约定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CIF合同(成本、保险费和运费)CIF合同是指卖方负责承担货物的成本、保险费和运费,并向买方提供到达目的港的货物。

这种合同通常适用于国际贸易中,卖方将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的目的港,同时提供保险和支付运费,买方承担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的关税、进口手续和成本。

2. FOB合同(装运港到船上)FOB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的装运港的船上,并向买方提供发货通知。

在这种合同中,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船运公司,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并负责办理通关手续和支付关税。

买方自行承担货物运输风险,直到货物离开装运港。

3. CFR合同(费用和运费)CFR合同是指卖方负责支付货物的成本和运费,并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目的港。

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到目的港,包括货物的装载、通关手续和支付运费。

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承担关税、进口手续和成本。

4. EXW合同(工厂交货)EXW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工厂或仓库,并向买方提供发货通知。

在这种合同中,卖方完成货物的制备和装载,并向买方通知货物准备就绪。

买方负责自行安排货物的运输、支付运费和处理通关手续。

5. DAP合同(交付地点)DAP合同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到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不包括货物的装卸和通关手续。

在这种合同中,卖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包装和交付到指定地点,买方负责办理通关手续、承担关税和卸货费用。

6. FAS合同(船边交货)FAS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到指定装运港的船边,并通知买方。

在这种合同中,卖方负责将货物交到装船的船边,并向买方提供装船通知。

买方需要自行承担货物装卸和到达目的港的运费、关税和其他费用。

7. FCA合同(装货地点)FCA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的装货地点,并将货物装载到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种类1. CIF合同(成本、保险和运费合同)CIF合同是一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其中包括成本、保险和运费。

根据CIF合同,卖方有责任将货物按照买方的要求装载到船上,并负责将货物输送到目的港口。

卖方还需要负责购买货物的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在CIF合同中,卖方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风险,因为他们负责整个货物的运输过程。

2. FOB合同(船上交货合同)FOB合同是一种以船上交货为基础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FOB合同,卖方有责任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船舶,并在货物通过船舶舷梯时将所有权和控制权交给买方。

一旦货物通过舷梯,买方就负责运输和保险费用,并承担货物的任何风险和损失。

FOB合同通常适用于买方需要在指定港口或特定地点接收货物的情况。

3. CFR合同(成本和运费合同)CFR合同是一种以成本和运费为基础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CFR合同,卖方有责任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船舶,并支付货物到达目的港口的成本和运费。

一旦货物交付给船舶,买方负责货物的保险和风险。

CFR合同适用于买方需要负责货物保险和风险的情况。

4. FAS合同(离岸交货合同)FAS合同是一种离岸交货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FAS合同,卖方有责任将货物交付给指定港口,通常是卖方所在地的离岸港口。

一旦货物交付到指定港口,买方负责运输、保险和风险。

在FAS合同中,卖方的责任和风险在货物交付后就结束了。

5. EXW合同(工厂交货合同)EXW合同是一种工厂交货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EXW合同,买方有责任在卖方指定的工厂自行收取货物。

卖方只需要将货物放置在指定地点,并提供相关文件。

一旦货物交付到指定位置,买方负责运输、保险和风险。

6. DDP合同(交付到目的地合同)DDP合同是一种交付到目的地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DDP合同,卖方有责任将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承担所有的费用、风险和责任,直至货物交付给买方。

DDP合同通常适用于卖方需要负责整个货物运输过程的情况。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1.海上普通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普通货物运输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种货物运输合同,适用于各种不特定类型的货物运输。

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描述、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运费及保险责任等。

发货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路线和方式运输货物,将货物安全送达给收货人,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2.海上散货运输合同海上散货运输合同适用于大量散装货物的运输,如矿石、谷物、石油等。

合同的特点是货物数量较大,以散装形式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描述、装运港口、卸货港口、装卸方式、装卸时间、运输费用计算方式等。

由于散货运输合同通常涉及大量货物和更复杂的运输流程,合同中还会详细规定货物的装卸要求、包装要求、运输条件等。

3.海上集装箱运输合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海上集装箱运输合同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货物运输方式。

集装箱运输合同的特点是将货物装入标准化的集装箱中运输,更加便于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安排。

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集装箱的类型和尺寸、货物的装卸地点、装卸时间、运输路线、运输费用计算方式等。

集装箱运输合同还需要详细规定集装箱的封条要求、装载要求、运输保险责任等。

4.海上冷藏货物运输合同海上冷藏货物运输合同适用于需要保持温度的货物运输,如冷藏食品、药品等。

合同的特点是需要在冷藏条件下运输货物,因此合同对运输船舶的冷藏设备要求较高。

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描述、装运港口、卸货港口、温度要求、装卸方式、运输费用及保险责任等。

为保证货物的质量和安全,冷藏货物运输合同通常还会附带一系列特殊要求,如温度监测、货物保鲜要求等。

综上所述,根据不同的货物类型和运输要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可以大致划分为海上普通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散货运输合同、海上集装箱运输合同和海上冷藏货物运输合同等。

每种合同类型都有其特定的要求和规定,以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及时地运输到目的地。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在海上运输货物的合同,它是海上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

根据国际惯例和运输方式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海运运输合同海运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发货人或代理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般采用FOB、CFR、CIF等贸易术语,双方协商约定运输方式、货物装载和卸载港口、保险、价格、支付方式、责任承担等事宜,以确保货物从发运到到达目的地的安全性、准时性和经济性。

二、海上多式联运运输合同海上多式联运运输合同是指船舶、铁路、公路等多种运输方式的组合运输合同。

发货人通过签订与运输公司的合同,将货物从装货港口运输至到达港口,再由运输公司运抵目的地,将不同的交通方式紧密组合起来,从而实现一条完整的贸易线路。

这种合同模式简化了运输方案的规划、减少了运输时间和成本,降低了货物损失和货运风险。

三、包租船合同包租船合同是指船东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承租人需要长时间租赁一艘全船进行海上货物运输。

包租船合同通常是为了满足大批量、长期、专项运输的需要而签订,并具有灵活性、经济性和高效性的特点,适用于长距离、大批量、高价值、需要快速运输的商品或货物。

四、舱单拼船合同舱单拼船合同是指运输公司与货主签订的一种合同,按货物的数量、大小将许多不同的货物装在调配好的船舱中,以拼装的方式进行海上货物运输。

这种运输合同形式可以实现低成本、高效率、低风险等多种优势,适用于少量货物、零碎货物的运输。

五、海上轮船租约合同轮船租约合同是指承租人与船东之间签订的一种商务合同,承租人需要短期或中期租用一艘或多艘轮船进行海上货物运输。

通常情况下,轮船租约合同以单趟货运方式实现,一般适用于临时性、短期性、小批量的货物运输。

综上所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海上国际贸易中至关重要的合同之一,不同的运输合同类型在涉及到不同的商品、不同的运输方式、不同的规模和要求时,可以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以满足产业链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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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三类:(1)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是指承运人和托运人就在一定时间内运输的货物总吨位,使用的船舶、运价、装运条件、起运港和目的港等达成的协议或订立的货运总合同。

为了保证总合同的实施,通常在分批装运时另签发提单,如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另行订立航次租船合同。

此类合同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

相应地在合同项下能保证托运人对舱位的需要,并享受优惠运价。

(2)班轮运输合同,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往往是承运人接受多个托运人的货物,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多批货物装载于同一船舶,按规定的船期,在一定的航线上,以规定的港口顺序运输。

负责将件杂货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

这种合同大多是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和证明的,因此,件杂货运输又被称做提单运输。

目前,海运单作为件杂货运输的特别形式,在国际海运实践中已开始为人们所接受。

(3)航次租船合同,又称航程租船合同或程租合同,即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主要用于不定期船运输,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仅为某一特定航次使用船舶签订协议;承租人只要求出租人把货物运至目的港,并不希望占有和控制船舶。

另一种租船合同是按一定期间由出租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定期租船合同。

如果承租人以租用的船舶运输自己的货物,或者租期仅为一个航次,或者如果以租用的船舶作为承运人经营班轮,则也是一种货物运输合同。

由于以下几个原因,我们这里不讨论期租合同:第一,除上述情况外,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性质,而不属于货物运输合同;第二,若货运代理人作为承租人以期租船舶承运货物,他就成为承运人,而不再是货运代理人;第三,货主若以期租进行货物运输,需要具备航海知识和货物配载技术,对船舶需要有专人管理等。

所以一般情况下,货主不愿采用期租方式租船,货运代理人涉及期租的机会不多。

2.多式联运合同《海商法》所称的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运输方式并没有新的通道和工具,而是利用现代化的组织手段,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打破了各个运输区域的界限,是现代管理在运输业中运用的结果。

多式联运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它必须包括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而且其中必须有海上运输方式。

在我国由于国际海上运输与沿海运输、内河运输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所以国际海上运输与国内沿海、内河运输可以视为不同的运输方式。

(2)多式联运虽涉及到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但托运人只和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一份合同,只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处取得一种多式联运单证,只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按一种费率交纳运费。

这就避免了单一运输方式多程运输手续多、易出错的缺点,为货主确定运输成本和货物在途时间提供了方便。

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沿海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统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国内沿海港口、沿海与内河港口,以及内河港口之间由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几十年来,我国一直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内沿海与内河的货物运输区别对待,采用不同于国际海上运输的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行运费统一定价,船舶和货物按计划调配,运输单证采用不可转让的运单制,运单随船而行,不可转让,不能作为跟单信用证的单证,承运人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对船长船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上的过失所引起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

我国《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沿海运输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我国交通部根据该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制定和发布了《水路货物
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以及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我国《海商法》第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运单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最基本的合同形式。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如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

”“在实际办理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这一规定,水路货物运输形式有二:一是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二是运单。

前者适用于计划内大宗物资运输,后者适用于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货物运输。

在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情况下,也必须签发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实践中,还有按季度、半年、一年签订的运输合同,也存在航次租船合同形式。

以运单作为运输合同,托运人只需根据货物的基本情况以及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填写运单,承运人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运单首先是货物运输合同,赖以确定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运单也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

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或重量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初步证据,至卸货港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或损坏,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短少或损坏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事由造成的。

再次,运单还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主要凭证。

承运人在目的港必须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将货物交给运单记载的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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