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方式的特点研究(一)
试认现行行政审判方式的改革

案还 要经 当地党委 政府 批 准 。这 种做法 往往 使 一些符 合起 诉条
件 的行政 案 件被 拒之 门外 , 成 企业 、 众告 状无 门 的现象 。 造 群
12 审 理 过 程 中 总 做 “ 调 ” 作 , 调 解 ” 成 了行 政 案 件 审 理 . 协 工 “ 变
和 办案 质量 , 使行 政审 判工 作在 法制 轨 道上 健康 、 快速 、 有序 地
做 法恰恰 与此格格 不入 ,与 行政 诉讼 制 度崇 尚的 民主法 治精 神
背 道 而 驰 。 因 之 , 新 的形 势 面 前 , 革 行 政 审 判 方 式 已 势 在 必 在 改 行 , 不容缓 。 刻
经 济案件 审理 的模 式 ,大 体是立 案后 ,审判人 员经 过询 问当事
人 、 查 取 证 、开 庭 审 理 、 示 汇 报 、讨 论 确 定 、尔 后 宣 判 而 结 调 请
-
h - . 行 行 政 审 判 方 式 的 改 革 -V 株 洲 4 2 0 ) 株 1 0 8
摘
要 :改 革现行 行 政 审判方 式 ,使 其 适应 自身的特 点和 发展 的趋 势 ,是 建 立社会 主 义法 治 国家 的迫切要
2 行 政 审 判 方 式 改 革 的 基 本 思 路
目的? 我们认 为 , 只有 立 足 于 民主 法 治精 神 , 牢牢 把握行 政诉 讼 的法律 特征 和本 质特点 , 能克服 当前 普遍 存 在的 办案周 期 长 、 才
审 判环 节多 、 法监 督弱 等 问题 , 实提 高 审判人 员 的业务 素质 司 切
运行 。 2 1 发 扬 民 主 、弘扬 法 治 是 行 政 审 判 方 式 改 革 的 方 向 。 我 国 是 .
行政诉讼法

准备的阶段。尽管在这个阶段从事行政法教学研究,
为行政诉讼制度在中国的诞生奔走呼号的人并不多
(不到100人),但由于其主张反映了现代社会发
展的趋势,因此最终能在中国社会得以实现。
第二阶段:司法实验阶段(1982—1986)
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 范围仅限于法律规定,而当时乃至其后两三年时间
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还很少,因此
1982年以后人民法院开始的行政审判尚只是我国行
政诉讼制度的试验阶段,并非已是完全正式的、常
态化的制度运作。
1982年至1986年期间,法律、法规规定由人
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主要有九类,其中除1986年 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之外的八类案件大多数是经济管 理领域的行政案件,在法院行政审判庭建立之前, 这些案件大多是由经济审判庭审理的。
三、 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一)列举式 (二)概括式
(三)折中式
四、《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划定行政
诉讼受案范围的方法
(一)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总体标准)。 (二)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三)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反面排除)。
五、受案范围规定方式的特点
第一,肯定规定与排除规定相结合。 第二,与行政行为的分类相结合。
从行政法学来看,大多数行政法学教科书均将 行政诉讼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写入。行政法 与行政诉讼法总体上都是有关行政的法,教科书的 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实践来看,行政诉 讼法与行政法一样,都是关键的基本法律部门。因 此,将行政诉讼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待, 更为合理。
(三)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行政诉讼特有 的原则) 四、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五、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监督学模拟试题和答案

行政监督学模拟试题和答案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1、从一定意义上说,对行政监督对象的监督,重点是对其________________的监督。
2、美国实行______________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相互平衡制约。
3、我国《宪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______________”。
4、新闻舆论监督有公开报道和___________两种基本方式。
5、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是: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6、 ____________把行政管理的过程公诸于社会,是搞好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前提。
7、检察监督具有专门性、_______、_________和内容的特定性四个特点。
8、听取和_______同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其他方面的工作报告,是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基本方式。
9、在信访举报中,提倡鼓励__________举报。
二、选择题:(每题1分,共6分)1、我国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 A. 政党 B. 国家权力机关 C.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D. 国家司法机关 E 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2、我国行政监督以监督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监督和外部行政监督。
内部行政监督包括()A. 政党监督B. 人大监督C. 审计监督 . D审判监督 E. 行政监察。
3、()是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的前提。
A. 行政权 B. 司法权 C. 审判权 D. 立法监督权 E. 检察权。
4、()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权,是对行政机关最有力的监督形式。
A. 立法机关 B. 司法机关 C. 行政机关 D. 人民政协。
5、()是美国国会最重要的权力,也是国会制约和监督政府最重要的手段。
A.人事任免权 B.财权 C.调查权 D.司法权6、英国议会监督制度中的议会由( )组成。
大案要案法律讲堂(2篇)

第1篇一、引言大案要案往往涉及重大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利益,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提高全社会对大案要案法律问题的认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本文将围绕大案要案法律讲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大案要案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大案要案是指具有重大社会影响、重大经济利益和重大法律责任的案件。
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2. 特点(1)社会影响大:大案要案往往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2)经济利益大:大案要案往往涉及巨额财产,涉及经济纠纷、贪污贿赂、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
(3)法律责任大:大案要案涉及的法律责任重大,可能面临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法律制裁。
三、大案要案的法律程序1.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的重要阶段。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 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阶段。
检察机关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3. 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判决的阶段。
审判阶段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
四、大案要案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对于大案要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 民事责任大案要案中,涉及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需要赔偿损失。
3. 行政责任大案要案中,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例如,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
五、大案要案的法律防范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大案要案的认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大案要案的发生。
2.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确保大案要案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行政审判中的预备庭研究

52006.12行政审判中的预备庭研究□刘慧孙丽娟(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在当前的行政审判中普遍存在着预备庭。
为数不少人民法院在正式庭审前采取开“预备庭”的方式来进行庭前准备工作。
本文拟对预备庭进行分析研究,介绍其运行方式,探索其对行政审判的积极促进作用及存在的相应问题。
关键词预备庭行政审判审前程序证据交换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152-02在当前审判方式改革的浪潮中,众多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审判方式改革的具体路径。
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任何关于行政诉讼庭审前准备工作程序的具体规定,而且审判方式改革中也未对庭前准备工作指明方向,所以各人民法院灵活的结合实践纷纷建立起预备庭程序,以此形式来完成庭前准备工作,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全面公开化,以规范庭审前的各项活动。
①预备庭是指在公开开庭前,由人民法院召集各方当事人就当事人的确定、证据交换、双方争议焦点等问题予以整理的一项庭前准备活动。
②一、预备庭的基本情况(一)建立预备庭程序的背景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因而推行了大规模、大强度的司法改革,其中审判方式改革更是主要改革内容之一。
当人民法院着手对审前程序进行改革时却苦于寻找不到任何具体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判方式改革的文件中也未能找到任何关于审前程序如何操作的只言片语。
这是由我国长期“重实体、轻程序”的法治理念所造成的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审前程序规定的几近空白。
因而人民法院在审前程序的操作中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依靠自身的实践来逐步确立相应程序。
在行政诉讼法制建立初期,人民法院在审前程序上完全采用民事诉讼中“四步到庭”的审判方式,即人民法院受案后,法官先找当事人谈话,然后跑腿调查取证,再反复调解,先背靠背后两头劝、两头压,最后规劝、调解不成便开庭审理的审判模式。
行政法律关系百科(2篇)

第1篇 一、概述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行政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主体具有特定性,二是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三是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四是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1. 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等。
2. 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3. 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4. 公民: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和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 1. 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 行政法规: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3. 行政事实:包括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活动。 4. 行政争议:包括行政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 1. 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 (1)权力: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强制措施等。
(2)义务: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接受社会监督等。 2.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依法获得国家行政机关提供的公共服务,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2)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接受行政处罚等。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 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如行政主体依法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行为等。
2. 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变更,如行政主体依法变更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依法变更申请等。
3. 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包括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消灭,如行政主体依法撤销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依法放弃申请等。
马锡五审判方式今与昔一稿

毛泽东当年在延安枣园讲道:“人民是我们的活菩萨,我们要从人民身上去学习那种“承受苦难,为而不为”的高贵品质,共产党人应该像念佛一样,时时刻刻念着人民,念着人民的高贵品质。
”毛泽东评价马锡五:一刻也离不开人民群众。
人民是天,人民是地,人民是我们的活菩萨,老百姓生命大如天。
结尾:综上所述,我们不可否认:马锡五审判方式虽产生于七十余年前的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但其审判方式中蕴含的理念、基本形式和审判结果仍可在当今的司法中发挥其作用,至今仍有其特殊的价值,其基本精神还需不断传承,不能丢弃。
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依法办事的原则精神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永远都是我们学习的榜样,永远都不会过时。
其仍不失为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再谈“马锡五审判方式”今与昔引言没有永恒的法律,适用于这一时期的法律绝不适用于另一时期,我们只能力求为每种文明提供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德)柯勒论《法律概念》(思考):社会上一度流行一句俗语:没想到中国法官变成了调解官。
几曾何,法官的调解率被作为衡量法院工作和法官能力的一个标准,上行下效,愈演愈烈而一发不可收拾。
一部《苍天》电视剧的播出,又起到了一个推波助澜的作用,随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司法工作的经典,全面推广,不加思索的应用,使得法官“居中裁判”这个传统执法理念受到新的挑战,法院、法官的定位也成为业内人士探讨的一个热门话题。
那么,在当前我们倡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我们该如何正确处理和有效利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更好地为民司法,担当起公平和正义的守护神呢?这便是笔者写此文章的初衷。
(正文):2009年8月份,一部反映马锡五珍贵事迹的电视连续剧《苍天》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后,一度引起全社会特别是在法律界激起强烈反响,《苍天》让全社会知道了马锡五这个名子。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充分肯定了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做法。
随后各地法院都纷纷掀起学习马锡五感人事迹,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
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完整版)

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中院对近年来全市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对当前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特点和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一)城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国土资源类行政诉讼案件上升趋势明显,非诉执行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
从全市法院201X年以来受理的326件行政案件来看,涉及国土资源56件、城建78件、劳动和社会保障69件。
同时,环境、食品、药品、卫生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超过了社会抚养费、税务、工商等方面的案件,畜牧部门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也呈逐年递增态势。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认识不高,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率低。
个别行政机关的领导对行政诉讼的认识不够,特权思想仍然存在。
对行政诉讼通常采取不应诉、不答辩、不出庭、不举证等消极态度,庭审中也往往只见行政机关的委托代理人,不见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行政首长出庭率通常不超过25%,个别县的出庭应诉率为零。
(三)行政管理活动中处罚过多、过滥,导致执行中异议增多、难度加大。
少数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轻微违规行为也给予重罚,这种做法一方面加剧了行政管理者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产生了大批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另一方面,过多、过滥的行政处罚在进入法院的执行环节后,行政管理相对人必然会提出执行异议,从而加大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度。
以房县法院为例,在该院近两年执行的161件非诉执行案件中,自觉履行率仅占21%,通过反复的法律宣传,并由行政机关放弃一部分执行内容后,相对人带着情绪履行的占64%,而另外15%只能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才能达到执行目的。
(四)人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还普遍不高。
一是因对行政诉讼知识缺乏了解,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如何寻求救济,存在不会告的心理。
二是虽然知道有行政诉讼制度,但由于担心官官相护,怕打击报复,存在不敢告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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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方式的特点研究(一)
行政审判通常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裁决行政案件的活动",(罗豪才主编:《行政审判问
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前言。)或者说是"审判机关对行政案件审理和裁判
的活动。"(皮纯协、胡建淼主编:《中外行政诉讼词典》,东方出版社,1980年版,第15页。)
其实质是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运作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据此,我们说,行政审判方式应当
是指审判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具体方式或模式,是为实现行政审判目的而设置
的诉、辩、审三方相互制约或制衡的一种动态的职能化的机制。这种机制孕育于一般的诉讼
理念和理论之中,却直接脱胎于民事诉讼审判方式。因此,它与其他类型的诉讼方式,特别
是其母体有着天然的血肉关联,但又有其特殊性。对此,我国行政诉讼法作了简洁而明朗的
规定: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
程中,人民法院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和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诉讼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依法享有辩论等诉讼权利;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
政诉讼中的起诉权和反诉权只能由原告享有,被告不得享有等等。从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
和行政审判的实践中,我们概括出行政审判方式的如下基本特征:
一、强职权主义
如果说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是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的殷切向往和理想的话,那么,
强化审判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职权主义,则是在行政争议自诉制度条件下,行政审
判方式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这是由行政审判的对象、行政审判的原则以及行政审判的本
质所决定的。由于行政审判机制直接渊源于权力制约理论。权力制约理论强调权力的分立
和制衡,认为一切权力都必须有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就是"绝对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就
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因为"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
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强力制约权力。正是基于这种权
力制约理论的导向,才产生以"司法审查"为本质特征的行政审判制度。从而使行政审判烙上
权力制约和强职权主义的色彩。
1.自己不能作自己的法官--从行政审判对象的特殊性中引伸出来的规则。社会需要政府为其
成员谋福利并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但是,政府手中的警察和刀枪,却内含着对社会成员造
成伤害的高度可能性,一旦这种高度的可能性成为现实,就意味着人民受到了政府强权的侵
害和掠夺。如果这种侵害和掠夺不能得到及时和适当的救济,反侵害和反掠夺的斗争就成为
不可避免。当这种"斗争"成为现实,由谁来进行裁判如果由政府来裁判,就意味着政府
在给自己的行为打分,那么受侵害者或被掠夺者将受到再一次的侵害和掠夺,因为政府不会
因为成了政府就会变成天使,"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
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第
264页。)在人民主权的国家,人民也不会容忍政府作为自己案件的裁判者,因为裁判的公
正是制约机制的产物。而由政府来裁判政府与人民的争议机制,就如同以老鹰来裁判老鹰与
小鸡的争议的机制一样,只能炮制出弱肉强食的强盗逻辑,却绝对不会产生任何对小鸡具有
"公正"意义的结果。正如洛克所说的:"如果设置政府是为了补救由于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
裁判者而必然产生的弊害,因而自然状态是难以忍受的,那么我愿意知道,如果一个统帅众
人的人享有充当自己案件的的裁判者的自由,可以任意处置他的一切臣民,任何人不享有过
问或控制那些凭个人好恶办事的丝毫自由,而不论他所做的事情是由理性、错误或情感所支
配,臣民都必须加以服从,那是什么样的政府,它比自然状态究竟好多少?"(〔英〕:洛克《政
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0页。)既然政府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那么结
论就是应该从政府之外寻求一个第三者来裁判由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引起的纠纷,这就
是人民法院。
2.法律与权力的较量--由行政审判的特殊原则总结出来的原则。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对被诉
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这种审查既是权力与权力的制约,也是法律与权力的较量。
这种较量分两个区间两个层次:第一个区间在行政活动之中,以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是否
自觉遵循法律为其设置的程序、范围或界限为特征。当规制行政权力的规范被严格地遵守,
则标示着法律与行政权力之间处于势均力敌的平衡状态,这是一种理想和法治状态。当行政
权力突破法律界限,甚至粗暴践踏权力规则,脱离法治轨道时,就意味着法律的失败,而法
律的失败又预示着政府失败为时不远。在这个区间里,法律与行政权力的较量处于自律的阶
段,它主要依靠行政主体的自觉来实现法与权的协调和统一。其实质是行政权力本能与行政
主体理性的较量。第二个区间在司法审查活动中。当行政权力突破法律界限,肆意妄为并处
于无责任不可控之状态时,就意味着法律与行政权力通过第一回合的较量以法律失败而告终,
也标示着行政主体的理性与行政权力本能的较量以理性失败而告终。行政主体的自律和自觉
已无法保持法律与权力的平衡。为了防止法律失败的恶化和行政失败的恶果,就有必要寻找
外在的力量,将失去理性的行政权力强制性拉回到法治的轨道,并强制性地恢复被违法权力
行为打破的法律与权力的平衡,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利益平衡。在这一区间里,法律与行政权
力的较量是处于他律阶段,这种他律阶段的较量,是以法律的最终胜利为特征的。正是通过
这一区间的较量,在第一个区间里被践踏的法律重新恢复了尊严和威信。如果说在第一个区
间里法律与行政权力的较量在主体上具有重合性的话--适用法律和行使权力的主体都是行
政主体,那么在第二个区间里法律与行政权力的较量在主体上则是分立的,其中适用法律的
主体是人民法院。正是由于第二个区间即司法审查区间适用法律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才注定
了这一区间里的较量具有他律性和强制性,而这种他律性和强制性正是行政审判强职权主义
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