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及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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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我局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确保全县社会与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布尔津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及责任追究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本《办法》事故倒查范围包括重特大火灾事故、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重特大建筑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排土场、尾矿库和水库溃坝重特大事故、食品药品重特大事故。

第四条事故倒查的性质和标准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的事故。(二)一次死亡不足3人,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

(三)因失职、渎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自然灾害事

故。

(四)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不积极处理善后工作,给政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

(五)在同一地方或同一场所相继发生类似事故。

(六)县委、政府及上级部门要求倒查的事故。

第五条事故倒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及责任制层层落实情况。(二)安全机构、人员编制、必要办公经费及配套设施到位情况。

(三)职责范围内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情况。

(四)每季度针对本部门(单位)及本行业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召开情况。

(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部门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是否严格按照“三同时”要求在项目设计同时出具安全专篇、项目安全预评价并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备案、是否在项目竣工试生产后做验收评价。

(六)按照相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开展各重点领域安全生产自查及专项检查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七)各乡(镇)是否对本辖区容易发生事故的场所、部位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投入资金、制定措施、专人负责进行整改。

(八)对群众举报或现场检查中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采取相关治理措施、是否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定人定责跟踪督查。

(九)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是否按规定时限向政府、安委会和上级部门报告,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

(十)是否按规定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通过演练对救援预案和救援体系进行完善。

(十一)对发生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及时结案。

(十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十三)各种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及会议落实情况。

(十四)县委、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安排部署的落实情况。

(十五)对县委、政府、安委会或上级限期督查、督办案件安排部署、督促整治情况。

(十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许可证(照)审核发放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

(十七)对各类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上岗、结业发证、工作监管到位情况。

(十八)是否存在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违规指挥而引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六条事故倒查的组织和程序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由县安委会组织安监、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组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及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也可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重点查处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成立领导小组时,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主动配合,迅速抽调素质高、专业精、业务能力强的人员积极参与,各参与人员要服从指挥、统一行动,保证事故责任倒查及责任追究顺利进行。对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领导小组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完成责任倒查及责任追究工作,特殊情况或案情复杂可延长至60天。

第七条事故倒查责任追究

领导小组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调查,准确定性,公正处理。在倒查工作中要廉政执法,坚决杜绝人情案、腐败案。事故倒查结束后,领导小组应将事故倒查报告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一并报县委、政府,研究通过后,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责任人所在组织管理部门应按照处理决定迅速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县安委办公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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