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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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法经济学分析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法经济学分析
的视角 ,对 政府 采购 领域 商业 贿赂 的成 因与对 策
的权力 。所 以 评 审 专 家 也 就 成 了供 应 商 的重 要
“ 攻 关 ” 对象 ,供 应商 总 是 千方 百 计 地 同他 们 套 近 乎 ,以获 取 “ 印象 分 ”或 “ 人情分” ,从 而 获
作 探讨 ,以求对 治理 政府 采 购领域 中的商业 贿 赂
的发 展与 市场 竞争 的加 剧产 生 和发展 起来 的。 只 要有 市 场 交 易 的 地 方 ,就 有 商 业 贿 赂 滋 生 的 土 壤 。政府 采购 虽然 是一 种政 府施 政行 为 ,具有 公 共 目的性 和社 会政 策性 ,但 它 主要是 通 过商业 运 作 来完 成 的 ,在 本 质 上仍 然 属 于 市 场 交 易 行 为 , 具 有市 场 交易 过程 中的平等 性 与协商 性 。正是 这 种 与商 品 经济 、契 约经 济相 暗合 的特 性 ,决定 了 在 政府 采 购 领 域 存 在 着 商 业 贿 赂 得 以滋 长 的 土 壤 ,隐藏着 政府 财 政行 为偏 离其 初始 目标 的可 能
性 和权 钱 交易 的风 险 。事实 上 ,我 国政府 采购 领
体 来说 ,政 府采 购 中 的商 业贿 赂 主要有 以下几 个
层面。

是 以供应 商 为行贿 人 ,以采 购人 和采 购代
理 机构 的工 作人 员为 行贿 对象 ,以获取 政府采 购 合 同为 目的 的商 业贿 赂 。在政 府采 购 中 ,一些 供
应 商通 过或 明或 暗 的手段 ,向采购人 或 采购代 理
机 构 的工作 人员 提供 经济 利益 ,从 而使某 些采 购 人 或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工 作 人 员 接 受 其 具 有倾 向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问题的成因危害及对策思考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问题的成因危害及对策思考
以牺 牲 国家 利益 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为代价 , 过 向 相关人 员提 供 或 许诺 某 种 利 益 , 通 从
而 实现 采 购 交 易 的不 正 当竞 争行 为 。 样 治理 政 府 采 购领域 的 商 业贿 赂 ,消除 商 业 怎 贿 赂 对政 府采 购的 影 响 , 营造 和 谐 的政 府 采 购环 境 , 力使政 府 采 购领域 成 为一 片 努
在 政 府 采 购 领 域 的 不 规 范 行 为 明 益 ,腐 蚀 了我 们 的干部 队伍 。 显 减 少 。但 由 于 政 府 采 购 相 关制 度 开 披 露 采 购 信 息 , 仅 为 某 个 供 应 商
第 一 ,政 府 采 购 领 域 商 业 贿 赂 “ 身 定 做 ” 采 购 项 目 , 搞 徇 私 舞 量 弊 ,权 钱 交 易 , 内 定 中标 成 交 供 应
业 贿 赂 的 原 因及 危 害
造 成 政 府 采 购 领域 商 业 贿 赂 的
采 购 项 目化 整 为 零 ,分 段 肢 解 , 与 追 逐 最 大 利 润 , 以 致 供 应 商 用 商 业 原 因 复 杂 多 样 ,主 要 有 以下 几种 : 糖 供 应 商 同流 合 污 ,“ 价 还 价 ” 讨 ,搞 贿 赂 “ 衣 炮 弹 ” 腐 蚀 、 拉 拢 采 购 “ 暗箱操作 ” 。三是在 招标投标过程 人 员 ,势 必 滋 生 腐败 。主 要 表现 在 : 第 一 ,经 济 原 因 。随 着 ( 府 ( 政 采 购 法 》 的全 面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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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 杜绝商业贿赂

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 杜绝商业贿赂
上述两种认识都存在一定的片面
的要求 ,没有将本应实行政府采购的
项 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 照官方公
很大。
性。 府采购 的设 政 制度 立目 之一的 的 确 是为了 止政 防 府在民 事活动中 卷 被
入商业贿赂 ,而如果该制度得不到严 格的执行, 必然会出现商业贿赂。 所以
布的 字, 05 数 2 年我国 政 购额 0 的 府采 是2 0 元, 世界通 计 5 亿 而按 0 行的 算方

贿赂行为也只能是 商业贿赂。 ( 目 二) 前我国政 一 , 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的 严重
客观 . 日 ]
管从而尽可能杜绝该领域的商
题的严重程度, 才有
业贿赂现象就成为一个值得探 讨且颇有实践意义的问题。
购人与供应商是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 等主体 , 在这种平等的法律关系中, 供 应 商在较宽泛的意义上就可以成为经 目 , 国各地正在广泛开展反 前 全 商业贿赂工作 , 中央与地方反商业贿 赂政策相继 出台, 这对于加深人们对 商业贿赂概念的理解, 做好反商业贿 赂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是反对商业贿赂,而不是反商业贿赂
的对象 。另一面,有人认为政府采购 领域有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存在,集 中采购变成了集中腐败。如群众呼声 较高的药品与医疗机构 回扣、工程招 投标的暗箱操作等现象,集 中采购机 构在岗位设置、项 目委托 、标书与评 分办法制定 、评审与中标 、履约与验
的关 系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首
先 要 明确政 府采 购 与商 业贿 赂 的 关 系, 主要应该 解释清楚 以下两 个 问题 。 ( 政府采购中存在商业贿赂的 一) 可能性 。 首先 , 从采购行为的法律性质来 看, 政府采购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 采

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现象的程序规制

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现象的程序规制
( )政 府 采 购领 域 商 业 贿 赂 渗 透 于 一
采 购 的 各 个 环 节
的业务部 门负责人 、行 政首长 、主管部门 的上司等 。利害关 系人 不回避 ,很难 实现
真正的行政 中立。
完备性不够主要是程序 不细化 ,没有 严谨 的运行 间先后顺 序 ,政府采购主要 包
知情者 和最 为权威 的专业人士。从 根本意 义上说 ,供应 商并非天然想 去行贿 ,制度
的缺 陷 以及 由 此 给 自 己造 成 的潜 在 危机 是
关系 的 ,必须 回避 。但 是法律对 “ 利害关 系”没有 明确 的界定 ,也没 明确 回避的受 理机关和程序 ,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 中无 法执行。其 实真正应该 回避 的是 采购主体
到供 应 商在监 督 中不 可替代 的作 用 ; 增 强 行 政 程 序 的 透 明 度 ,扩 大供 应 商
其这样做 的动因。因此 ,以供应商 为中心 探寻商业贿赂 的治理 之策是最 为直接 和有 效的。
的程序参与范围;细化行政程序 ,在程
序 中引 入 分 权 制 衡 理 念 ,限 制 权 力行
采购 中切身利害 关系人 ,是政府采 购中的
内 容 摘 要 :程 序 缺 陷是 政 府 采 购 商 业 贿 赂 的 制 度 原 因 ,为 此 应 建 构 以供 应 商 为主体 的 商业 贿赂 程 序规 制 机 制 。
本 文 认 为 主 要 是 转 变救 济 理 念 , 意 识
不公 开的程序 ,不论其如何完备 ,都
就越小 。
括 如下环节: 目委托 、 项 采购文件编制 、 采 购信 息发布 、采购项 目评 审、采购合 同签
政府采购 商业 贿赂 破坏 了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 ,妨碍 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影 响社会 资源 的合理 配置和技术 、生产 的进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规定(3篇)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交易相对方或者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能够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还容易滋生腐败,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立法规定,以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反商业贿赂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的规定,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一规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二规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问题探析

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问题探析
可避免地存在一些 问题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 1 .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滞后于社会发展 。我 国现行 的
有企事业单 位 , 为实现其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 , 使用公共资 金获得货物 、工程和服务 的行为 。《 府采 购法 》中对政府 政
采购 的定 义是这样 的 :政府采购 是以合 同方式 有偿 取得货 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 为 ,包括购买 、租赁 、委托 、雇佣 等。
的商业贿赂问题 , 严重影响 了政府采 购功能的正常发挥 , 滋
生 了腐败行为 ,对构建和谐社会带来许多不利因素。因此 ,
治理商业贿赂具有重要 的现实 意义 。


政府 采购制度在我 国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全国性 的政府采购法规 ,除 《 招标投标法 》 政府采购法 》 、《 外 ,均 是具有指导意义 的部 门规章 ,其法律 的约束性不强 , 各地做法不统一 。一些配套 措施 跟不上 , 这在很大程度 上影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过程中从国外引进 的。19 年 , 95
上海市财政 局率 先试行政府采购 , 并取得 了良好的社会经 济 效益。 19 9 7年初 ,河北 省在行政 和政 法系统内进行政府采 购试点 ,然后逐步扩大到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同年 ,深
收稿 日期 :2 0 —72 0 80 .5
政 府采 购是指 国家机关或其他直接 、 间接受其控制 的国
圳 、重庆也开展 了政府采购工作 。由于实行这种制度对于加 强财政支 出管理 、 节约财政资金 、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 效果 明显 ,此后 ,各省 、直辖市 、自治区也都不 同程度地实 行 了政府采购制度 , 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 , 并 甚至个别市县 也进行 了这方 面的探 索。20 0 3年 ,我 国出台了 《 政府采购 法》 ,对政府采购 的基本原则 、 目标体系 、管理 主体 、操作 程序等方面都作 了明确规定 , 遗憾 的是 ,国务 院到 目前 尚无 配套 的实施细则 ,给该法 的操作带来一定 的困难 , 未能使该 制度进一步法制化 、系统化 。 目前 ,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迅速 , 由于我们 的工 但 作起步较 晚 , 这方面的经验不 足, 我国的政 府采 购制度不 使

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

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号召,我公司再次承诺:
1.在参与采购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标。

2.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

3.不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供虚假资质文件或采用虚假应标方式参与采购市场竞争并谋取中标、成交。

4.不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获取采购订单。

5.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6.不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7.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评审专家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进行质疑和投诉,维护采购市场秩序。

8.尊重和接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要求,承担因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9.不发生其他有悖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的行为。

承诺单位:(盖章)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地址:邮编:
电话:
2023 年 05 月 22 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7.11•【字号】辽财采〔2007〕464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07〕464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防范和制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及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辽宁省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制止不正当交易活动,惩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建立本级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及时公告。

第三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给予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二)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三)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在将供应商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前,应当告知当事供应商。

当事供应商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听证,但听证内容不包括有关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的治理探讨

2008年第1期(总第49期)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J OURNALOFHUNANADMINIST RATIONINSTITUTENo .1,2008GeneralNo .49文章编号:1009-3605(2008)01-0033-02政府采购具有政策导向功能,能够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因此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较其他领域的商业贿赂而言,其影响力更大,破坏力更强。

它所渗透和攻击的目标是多角度、全方位的。

如果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领域大行其道,就会破坏公平竞争,增加政府采购成本,造成国家财政资金的巨大浪费。

因此,遏制商业贿赂应该成为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需要采取各方面的全力配合予以坚决打击。

下面,笔者拟从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危害、产生的原因及其治理的对策等几个方面做一些探讨。

一、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的危害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是指在采购货物、承揽工程和服务的过程中,供应商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牺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向政府采购相关人及其职员或代理人进行的提供或许诺某种利益,从而实现采购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危害主要有:1.导致政府采购领域的幕后交易、以权谋私和“暗箱操作”,滋生腐败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破坏了正常的政府采购制度,使国家的财产大量流失,造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

政府采购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政府采购领域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

2.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客观公正性,影响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阻碍了企业产品质量技术的提高,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

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从根本上扭曲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其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剥夺了其他竞争者公平交易的机会,一些企业通过商业贿赂,用不正当的手段,使守法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

3.破坏了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形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导致资源浪费和经济落后。

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方案

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方案政府采购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活动和社会管理行为,是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政府采购合法权益与防范腐败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性,甚至损害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为此,本文就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方案进行探讨,旨在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和机制,营造廉洁政府采购环境,有效防止政府采购腐败现象的发生。

一、自查自纠措施(一)自查制度的建立政府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自查自纠制度,明确自查自纠的对象、范围和程序,详细制定自查自纠计划,在计划中明确包括各项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时间等要素,以确保自查自纠工作的全面、科学、规范,切实发挥自查自纠制度的作用。

(二)自查对象的确定政府采购单位应当对自身的采购行为、采购管理过程进行全面快捷的自查,重点检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1.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包括采购人、采购代表、评审委员会委员、专家、招标代理机构、采购文件起草人员等);2.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其他有关采购活动的档案材料;3.采购过程中的通讯记录、电话录音、笔录等;4.采购标的排放的招标公告或邀请函;5.招标评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文件等。

(三)自查方法政府采购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自查:1.专项检查:对某一特定事项或某一部门的整体情况进行检查;2.抽查方法:随机抽取一些采购项目进行检查;3.全面检查:全面查看整个政府采购单位的有关程序、档案、材料、人员和财务状况等。

(四)自纠措施政府采购单位通过自查自纠,发现自身管理和采购活动存在问题,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自纠措施。

具体方式包括:1.及时补救:修补已经出现的漏洞;2.纠正行为:及时纠正违规的行为;3.改进制度:制定完善内部制度;4.诚信承诺:公开宣示自身清正廉洁的承诺。

二、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政府采购领域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必须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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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严把“四关”防止政府采购中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发布时间:2007-2-3 16:25:55一是严把招标文件的审查关。

着重审查对供应商资格和评分标准是否定有歧视性条款、是否做到公平和公正,在采购前防治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二是严把评委的抽取关。

监督专家的抽取过程,严格执行评委在评标中的纪律,在采购中防治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三是严把采购价款的限额关。

对采购工程、服务、货物的价格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制定限价,防止供应商串通抬价,在采购中防治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四是严把货物、工程质量验收关。

在采购人对货物、工程质量的验收过程中,要求质检部门参加,并按招标文件及合格验收后出具质检报告,确保采购货物、工程的质量,在采购后防治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通过严把防止商业贿赂的“四关”,使石棉县的政府采购从源头上防止了腐败,为国家节约了大量的资金,加速了“阳光工程”的打造。

截止2006年共采购物品587万元,节约资金80万元,节约率达到12%。

山东宁阳着力预防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人民网宁阳9月28日电山东省宁阳县自1998年3月起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采购规模逐年扩大,采购成效越来越明显。

但是,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人员愈来愈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和诱惑,在采购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商业贿赂的“糖衣炮弹”击中,比如,有的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设置歧视性条款或隐蔽性条款,或将采购项目分段肢解,为行贿的供应商“量身定做”等。

为此,该县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探索制定了《宁阳县政府采购监督办法》等办法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着力从源头上预防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一、完善工作机制,规范采购行为一是实行“管理与采购分离”。

严格执行管理与采购分离的有关规定,是防止分散腐败演变为集中腐败的重要措施。

今年,该县按照“管采分散”的原则,将隶属县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政府采购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上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编制采购预算和年度采购目录、审核批复采购事项、监管日常的采购活动等,使其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尴尬局面和繁重的具体采购事务中解脱出来,采购业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提高了采购工作效率。

二是调整充实完善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今年,把建筑、交通运输、水利防洪和计算机局域网等六大类28项工程项目纳入采购目录,实行集中采购,扩展延伸了县级政府采购领域。

同时,对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进行了规范,把办公家具、公务服装等21类货物商品细化为248项,把物业管理、培训等10类服务项目进行细化,进一步增强了采购目录的可操作性。

三是对车辆加油、保险、维修,办公用品购置,文字材料打印、会议服务等采购进行了规范。

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了4家汽车维修厂、5家汽车装具厂、1家石油公司、3家商场、8家文印社、3家印刷厂、2家宾馆、1家信函服务单位,为全县200多个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用油、办公用品购置、文字材料印制等提供价廉质优的协议供货。

同时,对各单位汽车管理实行“三定两统”管理,即:定点维修、定点装修、定点加油、统一保险、统一购置;对日常办公用品购置及服务实行“两统两定”管理,即:办公用品和常用设备统一采购、县内信函统一交换、文字材料定点打印、会议定点服务。

仅上述项目年节省资金达350多万,节资率16%。

四是开发了政府采购管理软件,实行网上采购申报。

今年,该县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县级政府采购的管理模式,适应现代政府采购工作需求,开发了县级政府采购管理软件,选择比较规范、容易操作的项目试行通过互联网受理单位采购申请,采购单位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采购计划的申报、审核,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创新监督办法,提高监督效果一是制定监督管理规定。

今年,该县以县委县政府文件形式印发了《宁阳县政府采购监督办法》、《宁阳县国有集体投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和《宁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定办法》等七项法办规定。

《宁阳县政府采购监督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县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实施全程监督;对采购单位、管理部门、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标专家等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具体操作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各采购方式具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作了详细规定,增强了监督工作的操作性。

今年,把建筑等六大类28项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针对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方面法规制度多,宏观性强,过于原则,而且分散庞杂,程序不明确、不规范、不便于操作等问题,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各项监督规定在汇总、归纳、分类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宁阳县国有集体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招投标中的职责,绘制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的监督流程图,招投标过程涉及的5项24条具体内容,8项程序19个环节一目了然,规范完善了监督程序,实现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全程监督,较好避免了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的弊端,预防和遏制了违规现象的发生。

《宁阳县政府采购监督办法》等七项制度,有效保障和促进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开展。

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全程监督。

政府采购权力集中在财政部门,给其权力正确行使带来风险与考验,为既能保证财政部门决策科学合理,又能有效地排除独断专行,最大限度地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该县探索实行了纪检监察机关全程监督政府采购的做法。

《宁阳县政府采购监督办法》规定,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拟定调整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半年及年终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要及时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审核;单位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先填《政府统一采购申请单》,而后到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拟定采购方式,最后报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纪检监察机关一律不予签字盖章。

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文件制作、采购信息发布、投标人资质审验、评标专家抽取、评标过程、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等实行全程监督,对采购管理部门、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供应商等进行全方位监督。

近期,对三项分段肢解采购内容企图自行采购的采购事项进行了否决。

采取哪种方式采购,在整个采购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实际工作中明确要求适合公开招标采购的,坚决采用招标采购,不因采购人强调这样那样的原因改变采购方式,大大降低了腐败现象发生的机会。

近年来,该县公开招标采购占总采购额的比重均在83%以上。

三是实行《政府采购廉政承诺书》制度。

《宁阳县政府采购监督规定》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必须自愿在纪检监察机关等单位监督下,与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廉政承诺书。

承诺书明确规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供应商首先除具备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要求外,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家、地方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第二,与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提供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开展的宴请、娱乐,不得赠送礼金及感谢费,不得为装修住房及出国旅游等提供赞助,不得报销应由对方支付的费用等;第三,发现采购活动各方当事人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向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报告;第四,供应商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出现违反承诺规定行为时,自觉接受处罚;第五,自愿将承诺书作为采购文件的必备要件,在投标、报价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随投标、报价文件一并提交,否则可视为未实质响应采购文件,自愿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四是严格实行回访制度。

通过电话询问、上门专访、召开座谈会、调查问卷等形式,对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后实施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回访。

每次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立即将采购单位、采购项目、招标时间、中标供应商等信息资料填入《宁阳县政府采购项目回访记录》,作为回访的依据;凡被记录的采购活动都必须回访;每次回访都必须结果清楚。

原则上工程类项目提前回访,及时了解掌握施工质量、材料使用等情况,服务类在项目实施中和合同执行后回访,货物类一般在使用运转一定的时间后进行回访。

对发现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向单位反馈。

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需供应商解决的,限期解决,拒不整改的,记入不良档案,取消其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

三、严肃采购纪律,落实责任追究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人协商谈判、不认真接受监督检查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由于工作失误给采购单位(供应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和《宁阳县政府采购监督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今年对四起未经审批而自行采购的单位提出了批评,对一单位肢解采购内容企图化整为零自行采购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追究了相关人员的责任。

今年以来,该县实现政府采购预算10800万元,完成采购额8871万元,节省资金1929万元,节资率17.86%。

(梁文凤于瑞凤)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根据新形势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它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又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举措。

政府采购涉及国家财政支出与社会公共利益,政府采购被列入反商业贿赂治理的六个重点领域之一。

作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决不能片面地简单地理解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更不能忽略政策界限,将治理工作极端化和复杂化,一定要认真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根据财政部提出的总体工作目标和方向,认真研究,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和分析,正确全面地把握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问题,努力将治理工作引向深入。

商业贿赂的易发环节目前,全国各地认真领会中央精神,纷纷召开专门会议、制定条例、落实工作。

广大政府采购从业者也开始思考,探究其存在的根源,采取多种措施抵制贿赂的“侵袭”。

那么,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易发点在哪里呢?需求确定环节。

有的供应商得知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信息后,可能会向采购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经济利益,比如赠送礼品礼金、折价商品、外出考察等,使采购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指定供应商和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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