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天价背后猫腻多 吃回扣成显规则
采购管理防回扣的规定文件

采购管理防回扣的规定文件1. 引言为了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合规性,采购管理部门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防回扣规定文件。
本文档旨在规范采购活动中回扣行为的防范和管理,保护公司利益的同时促进供应商间的公平竞争。
2. 定义2.1 采购回扣采购回扣是指供应商向采购人员提供非法返利、佣金或其他形式的回报,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或影响采购决策的行为。
2.2 采购管理防回扣采购管理防回扣是指采购部门对于采购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回扣行为进行预防、监管和打击的管理措施。
3. 防回扣的原则在制定采购管理防回扣规定文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3.1 公正所有采购活动应以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不得接受或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3.2 透明采购管理部门应建立透明的采购流程和决策机制,确保采购决策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3.3 合规采购管理规定文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
4. 采购管理防回扣的措施4.1 建立回扣防范机制采购管理部门应制定回扣防范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回扣防范标准和程序,明确哪些行为构成回扣,以及如何防范和打击回扣行为;•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回扣行为的警惕性和辨识能力;•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对回扣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者提供保护和奖励。
4.2 加强供应商管理采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供应商审查,筛选具备合规资质的供应商,避免与有回扣行为的供应商合作;•建立供应商合规性评估机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风险评估,并对存在回扣行为的供应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3 加强内部监督和审计采购管理部门应加强内部监督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发现和纠正回扣行为;•加强与内部审计部门的合作,分享采购活动中的风险和发现的回扣行为,共同推动回扣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5. 问责和处罚措施为保证采购管理防回扣有效执行,需要建立对违反规定的问责和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于违反回扣防范规定的采购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警告、扣减绩效奖金、停职甚至解聘;•对于供应商违反回扣规定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暂停合作、合同解除、追究法律责任等。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司办通[2006]60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06.09.25【实施日期】2006.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6年9月25日司办通[2006]60号)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财治贿[2006]1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司法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财治贿〔2006〕1号)的规定,结合我部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广泛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使各单位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和规定,廉洁从政、诚信经营意识得到增强,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监管薄弱环节得到加强,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新机制奠定基础。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学习动员的基础上,针对政府采购领域中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特点和易发环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查办重大案件工作。
在查找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关键岗位、重点人员存在问题的同时,严肃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认真查找管理制度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部机关、各直属单位和政府采购部门都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
“吃回扣”的常见手段和处罚规定

“吃回扣”的常见手段和处罚规定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
回扣是卖方返还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这一属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项的来源性质,即回扣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或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卖方是从别处拿出物品以给予买方,虽然不构成回扣,但它同样构成商业贿赂。
常见的“吃回扣”形式第一种:差价法即假设实际采购价格为N元,则在向公司报的价格大于N元。
这是最常用也是最简单的回扣索取方式,通常使用于现金采购活动中,包括像沃尔玛类似的大型商场都有这种现象,实际采购金额和报销的票据金额不相符!因为这是常用的方法,但是在查核的过程中比较容易,需要查核时,只要到供应商处询价即可,取证方便。
第二种:同价异(品)名法通常采购对产品的特性较为熟悉,知道其品质要点,根据市场其他叫法,结合生产单位或技术部门人员认同新的名称或替代产品,如果是替代产品,虽然达到同种用途,但是价格会有所偏差,采购员利用财务对产品不熟悉的漏洞,瞒过财务进行采购作业,从中获取利益.第三种:提成法这种方法同业务根据绩效拿工资一样的规则,就是采购和供应商谈好,给相应的百分比的提成,如果采购金额巨大的话提成会相对比较低,因为竞争激烈,供应商的报价与市场价格较为接近,这种情况通常采购会透露之前的采购单价,新的供应商只有之前的单价低才能做生意,但是采购会跟供应商谈提成,提成(回扣)支付方式一般为收到货款后付现金,也有月结单交给财务后就付的。
第四种:技术限制法这种方法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方式为采购员和技术负责人联合,只有他们关系好(给回扣)的厂家的质量过关,其他的一定都有毛病,因为所有产品不可能没有一点问题的,他们将会把自己的供应商产品品质优化,把别人的劣化.这种方式非常可怕,基本上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制止.例如化学产品,涉及到产品配方什么类的,还有就是机器设备和电子产品。
国企借工程招标收回扣(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招标作为国企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环节,本应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
然而,近年来,一些国企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存在收回扣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本文将对国企借工程招标收回扣的现象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国企借工程招标收回扣的表现形式1. 虚假招标部分国企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技术参数、价格上限等手段,使招标结果失去公平性。
一些企业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与投标企业暗中勾结,将工程承包给特定的企业,从而收回扣。
2. 低价中标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部分国企为了追求低价中标,放宽了对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甚至允许其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中标。
这样一来,中标企业为了弥补亏损,便会在工程建设和施工过程中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手段,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3. 隐蔽工程款在工程招标过程中,一些国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与投标企业串通,将工程款中的部分资金以隐蔽工程款的形式支付给投标企业。
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还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出现。
4. 暗箱操作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部分国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招标过程进行暗箱操作,使工程承包给特定的企业。
这种做法严重破坏了招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国企借工程招标收回扣的原因1. 监管不力当前,我国在工程招标领域的监管力度尚显不足,部分监管部门对招标过程的监督不够严格,导致国企借工程招标收回扣的现象时有发生。
2. 利益驱动一些国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受利益驱动,与投标企业串通,通过收回扣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3. 制度缺陷我国在工程招标领域的相关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评标标准不明确等,为国企借工程招标收回扣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治理国企借工程招标收回扣的措施1. 加强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招标过程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2. 完善制度针对工程招标领域的制度缺陷,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明确评标标准,从源头上杜绝收回扣现象。
国企采购“吃回扣”的原因及对策

国企采购“吃回扣”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据着核心位置,采购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源头,而采购“吃回扣”是当前社会议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国企采购费用管理的一个难题,为了促进国企采购进一步规范、合理,要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这股不正之风。
本文分析了国企采购中“吃回扣”的原因,提出了内部控制的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回扣;原因;对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结构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商品价格实现基本放开;商品种类、数量等日渐丰富;市场活动由单一主体转变为多元主体竞争的格局。
这些变化导致众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吃回扣”的现象滋生蔓延,日益猖獗。
1 国企采购“吃回扣”的原因1.1 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或者说其公立性质是国企采购“吃回扣”的根本原因。
一家国有企业在行业内长期占据垄断地位,产品的利润空间很大,采购负责人及采购员“吃回扣”就轻而易举、得心应手。
他们“吃回扣”会抬高采购价格,从而降低企业利润,只要企业赢利空间足够大且不会影响其他员工的薪酬,这种做法就很难被发现,即使发现也容易被容忍。
总而言之,只要企业稳定地拥有其双向垄断地位,它就能够一方面将产品向各零售商家高价卖出,另一方面向供货方索取回扣。
这一缺陷是目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没有涉及或者无法克制的。
1.2 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分离化企业既是经济发展的载体和职工生活的依托,也是体现价值理念的场所,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核心在企业中的表现就是要公平对待、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利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维护互利共赢的劳动关系。
企业和职工是密切关联的利益共同体,而国有企业的利益与职工个人的利益实质上是分离的。
具体来说,国有企业中采购人员的薪酬分配、绩效考评、制度与岗位建设、职工专业化培训、职业生涯规划等一整套系统由于被忽略而没有形成于企业的制度中,或者即使意识到该系统的存在进而设计、实施,但实际运行不完善。
一般而言采购人员的工资比较低,他们为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自己并没有获得利益上相应的回报。
招标公司给采购人回扣(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招标采购市场日益繁荣,但在其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招标公司给采购人回扣现象。
这种现象严重破坏了招标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本文将从招标公司给采购人回扣的现象、原因、危害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二、招标公司给采购人回扣的现象1. 直接回扣:招标公司在中标后,以现金、实物、购物卡等形式向采购人支付回扣。
2. 间接回扣:招标公司通过降低工程或货物质量、延长工期、提高工程或货物价格等方式,变相给采购人回扣。
3. 暗箱操作:招标公司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暗中勾结,操纵招标结果,达到给采购人回扣的目的。
4. 招标代理费过高:招标公司以过高的代理费名义,向采购人收取回扣。
三、招标公司给采购人回扣的原因1. 利益驱动:招标公司和采购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双方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容易产生回扣行为。
2. 监管不力:招标采购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3.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招标公司给采购人回扣的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4. 人员素质不高:招标公司和采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容易产生违法行为。
四、招标公司给采购人回扣的危害1. 严重破坏招标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2. 导致工程或货物质量下降,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3. 加剧腐败现象,损害政府形象,降低政府公信力。
4.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阻碍招标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防范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招标采购市场的立法,明确招标公司给采购人回扣的法律责任。
2.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招标采购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3. 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对招标公司和采购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4.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招标公司和采购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回扣行为。
关于公司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吃拿卡扣的管理规定
关于公司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吃拿卡扣的管理规定为了营造更好的企业环境,净化工作作风,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预防各层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吃拿卡扣等行为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一、严禁收受供应商、客户回扣,一经发现不论金额大小立即予以辞退处理。
金额巨大的或影响恶劣的,公司将保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权利。
二、严禁采购人员、管理人员、仓管人员、财务人员在产品、物料、配件等采购环节吃拿卡扣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辞退处理。
三、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根据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由总经理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处罚方法。
情节严重者将移动司法机关处理。
四、凡利用职务便利侵取公司财产者,一经发现予以辞退处理。
五、严禁各级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参加供应商宴请。
如确因需要参加宴请的,需向对方予以解释。
特殊情况需参加宴请的,需向直属上级汇报经批准后方可参加。
六、严禁辱骂供应商和客户,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严重者将予以辞退处理。
七、严禁管理人员介入或变相介入公司采购和财务环节。
一经发现经会议讨论决定处理办法。
八、严禁管理人员参与各相关单位业务外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发现后不能解释正当理由者,由总经理签署处罚决定。
多九、未经总经理批准的采购厂家,采购人员严禁擅自予以采购,否则由总经理签署处罚办法。
十、严禁在供应商处报销个人费用。
一经发现,经会议讨论后实施处罚。
十一、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司管理人员、采购人员、仓管人员、财务人员实施贿赂,一经发现,将不予结款。
(此项由采购部负责向供应商予以说明)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部2014年11月8日。
政府招投标中的猫腻
政府招投标中的猫腻1. 引言政府招投标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近年来不少案例揭示了政府招投标中存在的腐败、猫腻现象。
本文将探讨政府招投标中的猫腻现象,及其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2. 政府招投标的背景政府招投标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部分,是一种常见的行政行为。
政府招标是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需求,吸引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最终选择承包商的过程。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有些人利用权力和关系,存在以权谋私、公私不分的问题,导致猫腻现象的出现。
3. 政府招投标中的常见猫腻3.1 信息不对称在政府招标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是一种常见现象。
有些供应商通过非法渠道获取招标信息,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政府相关人员可能泄露招标信息,给特定供应商提供内部消息,造成竞争不公平。
3.2 虚假报价有些供应商为了赢得政府招标,故意提高报价,然后通过返还给政府相关人员回扣的方式获取中标。
这种利用虚假报价来获取利益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
3.3 串通投标供应商之间可能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通过事先商定中标方案,达到瓜分利益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环境,也损害了政府和纳税人的利益。
4. 政府招投标猫腻的危害政府招投标中的猫腻现象,不仅影响了市场竞争环境,也损害了政府和纳税人的利益。
这种不正当行为可能导致以下几点危害:•造成资源浪费,增加采购成本;•破坏了市场竞争环境,限制了其他供应商的参与;•降低了政府采购效率,影响公共服务质量;•恶化了政府形象,影响社会稳定。
5. 如何防范政府招投标猫腻政府应加强监管力度,改进招标规则,严格落实招标程序,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加强内部纪律教育,加大打击力度,确保政府招投标制度的公平、公正。
6. 结论政府招投标是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但在实践中存在不少猫腻现象。
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构建公正、透明、公开的招投标环境,确保政府招投标活动的合法和公正。
怎样解决采购员吃回扣问题?
怎样解决采购员吃回扣问题?对于采购人员来说,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个很有“油水”的职位。
在很多人印象中,公司采购员采购过程中可以拿到回扣,常常有人请吃喝,是个肥缺。
因此某些采购员可能就会拿人手短,吃人嘴软,假公济私损害公司的利益。
所以如何尽量防止采购员私拿回扣等不正当行为,成了很多公司头疼的问题。
如何避免这类事情发生?如何避免采购人员的回扣问题很多人都认为采购部门是一个很有油水的部门,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吃回扣。
并不否认采购过程中存在这种机会,但这种机会并不是必然会成为现实,通过一定的方法基本可以避免。
任何一个出现采购中吃回扣或者贪污的公司,其在管理上必然存在漏洞。
对待这种回扣最深恶痛绝的首先是公司的所有者,因为采购人员在抢他的利益;其次是供应商,因为供应商无法公平竞争;再次是公司其他人员,原因是妒嫉眼红或者憎恶。
为避免这种状况的出现,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予以避免:1.整个公司对外树立一种公平、自律的形象,使供应商自断想法;2.注重提高采购人员的个人品格和职业道德;3.建立有效的监督稽查机制,定期稽查;4.采购流程上加以限制,增加采购各个流程中的审核层级,增加采购的询价厂商,加强议价的力度,避免一人独断和一家独供的状况出现;5.建立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严厉处置相关人员和供应商,坚决辞退相关人员,并剥夺相关供应商的资格;6.不定期向相关供应商或者询价厂商调查,了解相关状况;7.任用比较诚实自律的人员担当采购人员。
其中第3、第4、第5、第6种措施是比较容易实行,并能够较快取得效果的。
其他的可以作为一种企业文化的。
许多公司采取的办法往往是事与愿违:一种办法老板一支笔审批。
就是有的公司规定每一笔采购申请都要经过老板亲自审批,这一招能不能保证采购不舞弊呢?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这样的制度使得采购员的观念马上就变了,他就不会想办法搞定供应商搞定产品而是搞定老板就成了他的第一要务,不自觉地倒向了供应商那一边。
同时老板只能让自己忙死累死还得不偿失。
禁止违规收受回扣规定
禁止违规收受回扣规定近年来,违规收受回扣现象在商业及政府行为中愈发凸显,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公共利益的损害不可忽视。
为了维护公正竞争和推动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禁止违规收受回扣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详细探讨禁止违规收受回扣的重要性,分析对策以及应对措施。
一、背景介绍违规收受回扣是指在商业及政府交易过程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提供的利益或款项。
违规收受回扣属于一种腐败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和政府运作,而且严重侵犯了公众的权益。
尽管各国都颁布了禁止违规收受回扣的法规,但制止这一行为依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二、禁止违规收受回扣的重要性1.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禁止违规收受回扣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措施。
回扣作为非法获利工具,违背了市场经济的核心原则,导致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现象。
只有通过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2. 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政府是市场秩序的监管者和维护者,政府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禁止违规收受回扣可以增加政府部门的透明度,减少腐败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提高政府治理水平。
3. 保护公众权益禁止违规收受回扣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回扣行为可能导致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下降,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坚决制止违规收受回扣,可以增强消费者的保护意识,维护公众合法利益。
三、对策分析1. 制定严格的法规和制度针对违规收受回扣行为,政府应出台更加严格的法规和制度,明确违规行为的定义和处理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将违规收受回扣纳入刑法范畴,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从法律层面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2.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并打击违规收受回扣行为。
同时,要提高执法效率和打击力度,对于违规行为必须严厉处罚,起到震慑作用。
3.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是防止违规收受回扣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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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天价背后猫腻多吃回扣成显规则
时间:2011-09-21
作者:王地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赵勇指出,政府采购实质上是公共资金的支出问题,公共资金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积累的资金。
目前国内对税款征收的相关规定比较严密,但对税款的支出、管理、监督还很薄弱,“只要有一个环节出问题,就容易滋生腐败。
”
张浩/漫画
近日,一则消息迅速在各大论坛发酵: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布的简阳市档案局的一批办公设备采购公告上赫然写着“移动硬盘——苹果iPod touch4数量4套”,联系起前段时间数起政府“天价采购”事件的相继曝光,如中石化天价购酒发票,辽宁抚顺财政局采购iPod touch4做U盘,苏州交巡警采购iPhone4手机做警务通……网民连连惊呼政府采购部门“太有才”,“我们‘伤不起’”。
政府采购领域不断出现“天价采购”现象,政府采购部门官员腐败案件时有发生,究竟病灶在哪儿?有无解决之道?受访专家及业内人士表示,采购环节存在漏洞缺乏监管,相关法规不够细化完善,公民诚信道德指数偏低等原因都导致了政府采购领域饱受诟病。
专家建议,只有细化制度,让更多主体参与进来,全程监督,“阳光采购”才能实现。
天价背后猫腻多,吃回扣成“显规则”
张女士是北京某单位财务处工作人员,日前,她向记者讲述了一件让她觉得莫名其妙的事——
因为单位迁址装修,张女士所在单位以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一批台式电脑和空调,采购过程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但是,她无意中到市内大商场一转,发现采购价竟比零售价贵出数百元甚至上千元。
“我们试着向几家定点供应商发出信息,要求降低报价,结果全部遭到拒绝,只能照单全收。
”张女士气愤地说,批量采购的商品不廉反贵,凭直觉,这里面肯定有名堂。
“这种现象并不稀奇。
”一位熟悉政府采购流程的业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电脑、空调、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政府采购都是采取协议供货方式,由各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
协议供货商名单中选择供货单位,并在最高限价以下与供货商协商确定价格,其真正的奥秘在于暗箱操作。
”
这位业内人士直言,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竞标,比的不是价格、不是质量,而是关系。
“这些潜规则,供货商都心知肚明。
你不花钱送礼搞关系,很难拿到政府采购的单子。
既然供货商需要在政府采购中‘额外花费’,精明的他们就会想方设法把这些钱再挣回来,办法就是把政府采购价抬得特别高。
采购部门对此也是明白得很,反正又不花自己的钱,也就无所谓了。
”
近日就有媒体报道,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行政科原科长李显增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李显增负责吉林省内所有事业单位的汽车采购,因而众多汽车公司都想方设法给他送礼。
在法庭上,李显增称商家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多挣钱,给回扣是常事,这在政府采购中已不是什么“潜规则”,而是“显规则”。
对此,长期关注政府采购领域腐败话题的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赵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少数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沆瀣一气,吃回扣,通过权钱交易、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中分得一杯羹的现象,令人痛心。
“围绕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利益链条,目前已经形成一个坚不可摧的利益衍生体。
在这个圈子里,甚至一些招投标专家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流合污而因此得到好处。
”
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印证了赵勇的说法,“的确,专业采购人员和专家的腐败现在非常隐秘,只要他们不与投标人直接联系,就不能说他串通,更不能说腐败。
由于厂家委托代理机构参与投标,设备厂商不直接参与,与采购人员和专家的公关工作和感情投资一般就留给设备厂商。
个别评标专家一年的灰色收入至少在20万元以上,更别说政府采购的官员了。
”
只要一个环节脱管,就会出问题
政府采购法专家、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告诉本报记者,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8年来,目前政府采购方式仍主要是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两种,“这两种方式看起来公开、公平、公正,但实则缺乏有效监督,采购人的权力过大,在审批、招标、公告等各环节上常出现失控局面,比如招标,提前透露标底给自己人,合伙商量好围标等操作方式早就不是什么秘密,甚至很多地方出现几家企业长期垄断政府采购的局面。
”
何红锋拿体操评分作了一个形象比喻:“在体操比赛中,裁判委员会集体给分,各委员独立打分是非常重要的。
而我国政府采购招标制度设计中,对各个委员的独立给分制度不够重视。
在我经常参加的评标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中,经常是在打分前,委员会进行讨论,这种讨论往往有一个主导者,这个主导者自然会引导委员会朝他指定的目标打分。
”
由于暗箱操作等原因客观存在,一些在竞标中失利的“吃亏”企业曾选择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1年,浙江省金华市一家民营企业就曾以一次政府采购中的“猫腻”为由,将农业部下属的某单位告上法庭,这场官司成为全国首例政府采购引发的赔偿纠纷案。
“更多的情况是,企业怕得罪政府不敢打官司,而且揭露中标企业和采购中心之间的‘暗箱操作’行为常常缺少证据,最终只能不了了之。
”何红锋说。
财政部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2002年为1009.6亿元,2009年突破7000亿元,2010年则达到8422亿元。
财政部有关人士坦承,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起步较晚,存在处罚和监管环节缺位等问题。
赵勇指出,政府采购实质上是公共资金的支出问题,公共资金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积累的资金。
目前国内对税款征收的相关规定比较严密,但对税款的支出、管理、监督还很薄弱,“只要有一个环节出问题,就容易滋生腐败。
”
让更多信任度高、刚性约束力强的部门参与监督
2008年,江西省金溪县教育局原局长辛铭因受贿121万余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此消息曾被媒体广泛报道。
辛铭在学校课桌、教学器材等采购业务中,不惜“明码标价”,对每套学生课桌都要收取销售商15元回扣。
“政府采购人员往往代人受罪背黑锅。
”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曹银发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采购涉及人员广,覆盖面大,牵扯的利益多,各个地方的情况又不尽相同,难免出现问题,关键不能只棒打一方了事,而应该思考出现问题的根源并主动寻求解决之道,“在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不甚健全的情况下,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查漏补缺。
比如今年,我们针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三方参与采购项目时各个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出台了《江西省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办法》、《江西省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办法》和《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三个办法,全面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
”
曹银发还建议从制度上管人,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政府采购不只是几个部门的事情,只有全社会动员起来监督监管,腐败才能无处遁形。
”
何红锋认为,现有政府采购法律有明显缺陷。
“目前,在政府采购立法上,过于偏重过程、程序、方式和合同之类,而对应该采购什么、采购多少、为何采购等,缺乏明确的规定。
正是因此,对各类政府采购人的需求,缺乏有效的监管。
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应该涵盖采购的标的、程序、审核、结果等全过程。
”
何红锋表示,要杜绝天价采购等现象,除在采购制度上不断完善,还要尽快提升国民的诚信道德指数和水平。
“现在政府部门买什么、买多少,主要靠良心和道德来自我约束。
这就导致对被曝光的‘高价采购’事件,政府部门是否回应、如何回应,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
对网友的质疑,即使有关政府部门不回应、不中止采购,亦无需承担责任。
这是不正常的。
”
赵勇则认为,政府采购需要全程公开、透明,但改革的力度需要一点点推进,“这种回应和公开是有代价和成本的,要考虑当前公众的成熟度够不够,能不能一下子接受这种公开的程度。
”他同样认为要刹住政府采购中的“歪风”,应着力在制度和程序上补漏,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同时,还应改变以往单一行政监督的模式,让包括纳税人等在内的更多主体参与到政府采购的监督中来。
“在美国,联邦采购会邀请总检察长参加,其实我们国家的检察机关,也可以在监督政府采购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赵勇特别强调,在政府采购的监督环节,应尽可能地让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信任度较高、刚性约束力更强的部门参与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