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下发关于人工费调增文件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下发关于人工费调增文件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辽宁省财政厅辽住建[2011]380号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各市建委(局)、财政局,绥中县建设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相关规定及我省建筑市场人工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的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之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人工费。
二、在施工期内的人工费指数,与基准日前发布的人工费指数的差,超过人工费风险幅度时,可对人工费超过部分进行调整。
三、按人工费指数调整后的人工费增减部分不作为除税金外的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
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人工费风险应由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禁止单方承担无限风险。
我省规定人工费风险幅度为基期价格的±10% 。
五、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的风险幅度,但最高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风险幅度。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人工费视为已按基准日前发布的人工费指数进行了调整,并考虑了±10% 的人工费风险。
六、人工费指数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季度在《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向社会发布。
附件:相关名词解释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相关名词解释1.人工费基期价格:是指按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以及《关于调整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2010]36号)、《关于调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5号)文件规定调整后的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的人工费总和。
2.人工费报告期价格:是指不同施工期内,我省实际发生的人工费支出的平均值。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补充定额(一)》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补充定额(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辽住建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补充定额(一)》的通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补充定额(一)》的通知辽住建发〔2021〕8号各市住建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满足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计价需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推动先进工艺在我省建筑市场应用,省住建厅编制了《2017〈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补充定额(一)》(以下简称“补充定额”),对我省2017计价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中缺项部分予以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补充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非国有资金投资主体可以参照本补充定额进行工程计价。
二、本补充定额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
三、本补充定额是我省2017计价依据的组成部分,是对2017计价依据的完善和补充,与2017计价依据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补充定额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五、本补充定额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补充定额项目与相关说明一、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高精砌块)胶泥砌筑(一)说明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是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全国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31-2015)、《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材构造》13J104等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技术资料,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施工中的应用编制的。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正文:----------------------------------------------------------------------------------------------------------------------------------------------------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要求,现将《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将根据《辽宁省政府定价目录》调整情况和国家、省政府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附件: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2日附件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交通服务收费一、车辆通行费(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收费标准为:客车,9座以下,0.45元/公里;10座至19座,0.80元/公里;20座至39座,1.15元/公里;40座以上客车,1.45元/公里。
货车按车(轴)型收费,1类,0.45元/公里;2类,0.93元/公里;3类,1.25元/公里;4类,1.70元/公里;5类,1.85元/公里;6类,2.06元/公里;6轴以上货车(大件车)以6轴货车计费转换标准为基数,每增加1轴,转换标准增加1.35元/公里辽交财审发〔2019〕364号辽交财审发〔2020〕29号省交通、发展改革(价格)部门交通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计时方式计费:1-15元/小时 2.全天(24小时)停车最高收费10-100元/次辽价发〔2016〕100号授权设区市、县制定(桃仙机场收费省发改委管理)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1.计时方式计费:2-10元/小时 2.全天(24小时)停车最高收费20-50元/次辽价发[2016]100号授权设区市、县制定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一)拖车费基础收费100-2000元,拖(载)重每行驶一公里加收5-60元辽价发〔2018〕38号授权设区市制定交通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二)吊车费阜新基价750-3400元,区分不同情况加收10%-30%辽价发〔2018〕38号授权设区市制定交通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一、二、三级客运站分别按照不高于票价(不含站务费、路桥通行费)的10%、8%、6%收取客运代理费辽交办〔2020〕7号省发展改革(价格)、交通部门交通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一级站按每票不超过2.00元收取旅客站务费;二级站按每票不超过1.00元收取旅客站务费;三级站按每票不超过0.50元收取旅客站务费;辽交办〔2020〕7号省发展改革(价格)、交通部门交通部门否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公用事业服务收费五、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居民用户第一终端和非居民用户终端15-24元/月,居民用户第二及以上终端7-12元/月辽价发〔2018〕38号授权设区市制定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其他特定服务收费六、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企业性质的建设工程交易平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按中标价分段计费: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费率为1‰;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含)部分,费率为0.8‰;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0.5‰。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促进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有利于调动全省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二)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
全省国有企业要根据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科学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综合考虑不同企业实际和考核重点,合理确定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体现职工劳动直接贡献的业绩考核指标。
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不超过4个。
对竞争类(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2023年辽宁房屋修缮定额人工费调整比例

2023年辽宁房屋修缮定额人工费调整比例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乡建设的加快,房屋修缮行业在市场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2023年,辽宁省对房屋修缮定额人工费进行了调整,旨在保障民生福祉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此次人工费调整的比例、影响及应对策略进行分析。
一、2023年辽宁房屋修缮定额人工费调整背景为适应建筑市场人工成本的变化,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辽宁省相关部门对2023年房屋修缮定额人工费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旨在保障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促进房屋修缮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人工费调整的具体比例根据辽宁省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2023年房屋修缮定额人工费调整比例为:一级工种平均上调10%,二级工种平均上调8%,三级工种平均上调6%。
具体调整幅度将根据各地区、各工种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三、调整后对房屋修缮行业的影响1.提高施工人员收入水平:人工费的调整将使施工人员在修缮工程中获得的报酬更加合理,有利于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2.促进企业优胜劣汰:人工费调整后,企业需在人力成本、施工效率等方面进行优化,提高整体竞争力。
这有利于优质企业脱颖而出,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3.减轻业主负担:合理的人工费调整将减轻业主在房屋修缮工程中的负担,有利于提高业主对修缮工程的满意度。
四、应对策略和建议1.提高施工技艺:施工企业在面对人工费调整时,应积极提高施工人员的技艺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
2.加强人才培养:企业应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
3.优化企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对人力、材料、设备等资源的合理调配,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4.关注政策动态: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了解人工费调整及相关政策,做好应对准备。
总之,2023年辽宁房屋修缮定额人工费的调整将对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关于调整建筑人工费所有文件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2005年)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厅、局:根据全省各地调查反映的情况,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普遍偏低,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为了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发展,稳定队伍,进一步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现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32.00元/工日、二类工30.00元/工日、三类工27.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35.00~50.00元/工日;修缮工程:3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一册与第四册30.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35.0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39.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46.00~61.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46.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33.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4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40.00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1、招标工程编制标底以及依法不招标工程,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2、采用可调价格计价的招标工程,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时,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采用固定价格计价的招标工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确定。
4、建筑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按照二类工30.00元/工日确定;其他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按相应工程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5、2004年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工资调整标准按照建筑工程二类工标准确定。
6、本通知调整后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应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作为计取有关费用的计算基础。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以2005年4月1日起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调整。
2023年辽宁房屋修缮定额人工费调整比例
2023年辽宁房屋修缮定额人工费调整比例摘要:一、背景介绍二、调整比例的具体内容三、对房屋修缮行业的影响四、对市民生活的影响五、总结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加快,房屋修缮行业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证房屋修缮工程的质量和效率,辽宁省对房屋修缮定额人工费进行了调整。
2023年,辽宁房屋修缮定额人工费调整比例公布,将对我省房屋修缮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二、调整比例的具体内容根据相关文件,2023年辽宁房屋修缮定额人工费调整比例为10%。
具体调整如下:1.一般房屋修缮工程的人工费上调10%;2.装修工程的人工费上调10%;3.安装工程的人工费上调10%。
此外,文件还规定了人工费的最低保障标准,以确保工人的基本生活。
三、对房屋修缮行业的影响1.提高行业门槛:随着人工费的上涨,房屋修缮企业的成本将增加,一些小型企业可能会面临淘汰。
这将促使行业整合,提高整体水平。
2.优化人力资源:人工费上涨将激励企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工人技能和素质,以提高生产效率。
3.促进行业创新:面对成本压力,房屋修缮企业将寻求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以降低成本、提高质量。
四、对市民生活的影响1.提高房屋维修质量:人工费上涨将提高房屋修缮企业的成本意识,使他们更加注重工程质量,从而提高市民居住环境。
2.影响维修价格:人工费上涨将导致房屋维修价格上涨,市民在维修房屋时可能需要承担更高的费用。
五、总结2023年辽宁房屋修缮定额人工费调整比例的实施,将对我省房屋修缮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行业将面临优胜劣汰,提高整体水平,同时市民也将享受到更高质量的房屋修缮服务。
但同时,市民也需要承担更高的维修费用。
陕建发[2013]181号人工费调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
陕建发[2013]181号
各设市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市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规划建设局:
2012年以来,建筑劳务市场人工单价普遍上涨,为客观反映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水平,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相关条文规定,我厅在对省内外人工工日单价情况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现对我省建设工程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如下:
一、调整标准
综合人工单价: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55元∕工日调整为72.5元∕工日,装饰工程由原65元∕工日调整为86.1元∕工日,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第五、六、七、十、十一、十二章执行装饰工程调整标准,其余章节执行建筑工程调整标准。
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调增部分计入差价。
二、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
本《通知》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截止2013年7月31日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2013年8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
三、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18日。
2023年辽宁房屋修缮定额人工费调整比例
2023年辽宁房屋修缮定额人工费调整比例摘要:1.2023 年辽宁房屋修缮定额人工费调整背景2.调整比例3.调整内容4.影响因素5.实施时间6.结论正文:2023 年辽宁房屋修缮定额人工费调整比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也在不断变化。
为了适应市场需求,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效益,辽宁省于2023 年对房屋修缮定额人工费进行了调整。
本次调整旨在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持续发展。
一、2023 年辽宁房屋修缮定额人工费调整比例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2023 年辽宁房屋修缮定额人工费调整文件》,2023 年辽宁房屋修缮定额人工费调整比例为:一般修缮工程的人工费上调10%,大修工程的人工费上调15%,维修工程的人工费上调20%。
二、调整内容1.提高工资水平: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资水平,调整后的人工费包含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和绩效工资等。
2.增加福利待遇:调整后的人工费中增加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以提高建筑工人的工作稳定性和生活质量。
3.优化工资结构:调整后的人工费结构更加合理,体现了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激发了建筑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三、影响因素1.政策因素:政府对建筑行业的政策支持,如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推动建筑行业转型升级等,都将影响人工费的调整。
2.市场因素: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竞争状况等都会影响到人工费的调整。
3.成本因素:建筑工程的成本,包括材料、机械、人力等成本的变动,也会影响到人工费的调整。
四、实施时间《2023 年辽宁房屋修缮定额人工费调整文件》自2023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调整后的人工费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到工程造价中。
五、结论2023 年辽宁房屋修缮定额人工费的调整,对于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一线建筑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辽建发[2007]87号)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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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
辽住建[2011]380号
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财政局,绥中县建设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相关规定及我省建筑市场人工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的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之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人工费。
二、在施工期内的人工费指数,与基准日前发布的人工费指数的差,超过人工费风险幅度时,可对人工费超过部分进行调整。
三、按人工费指数调整后的人工费增减部分不作为除税金外的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
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人工费风险应由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禁止单方承担无限风险。
我省规定人工费风险幅度为基期价格的±10% 。
五、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的风险幅度,但最高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风险幅度。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人工费视为已按基准日前发布的人工费指数进行了调整,并考虑了±10% 的人工费风险。
六、人工费指数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季度在《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向社会发布。
附件:相关名词解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
相关名词解释
1.人工费基期价格:是指按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以及《关于调整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2010]36号)、《关于调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5号)文件规定调整后的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的人工费总和。
2.人工费报告期价格:是指不同施工期内,我省实际发生的人工费支出的平均值。
3.人工费指数:是人工费报告期价格与人工费基期价格比值,在此基础上综合测算拟调整期限内人工费的变动情况,它是工程造价计价的标准和调整依据的组成部分。
4.基准日:招标投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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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建价发[2011]20号
关于发布2011年第四季度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38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2011年第四季度的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及相关事宜发布如下:
一、2011年第四季度建筑、装饰、安装、园林、房屋修缮工程人工费指数为23% ;市政工程人工费指数为13% 。
二、人工费指数适用于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2010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
三、房屋修缮工程人工费基期价格为定额人工费与《关于调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5号)文件规定的调整人工费之和。
四、招标工程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基准日发布的人工费指数调整人工费进行报价并考虑风险因素。
五、本文件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凡在执行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可按本文件规定的人工费指数进行调整。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