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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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

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

XXXXX高速公路投资人招标文件招标人:XXXXXXXXX年X月前言本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XXXXXXXX年第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编写而成。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

未经招标人书面准许,任何人不得将本招标文件翻印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总目录第一篇招标公告第二篇投标人须知第三篇协议及履约保函格式第四篇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篇评标办法附件1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一篇招标公告招标公告1. XXXXXXXX高速公路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经XXXXXXXX人民政府同意按照经营性公路建设。

XXXXXXXX交通厅(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XXXXXXXX(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该项目的投资人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 项目概况XXXXXXXX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是XXXXXXXX高速公路网组成部分。

本项目北起自XXXX东北部XXX高速,向南延伸,在XXX附近跨越XXXX高速公路,经XXXXXXXX,终于XXXXXX,与XXXXXX公路相接,推荐方案路线长184.654km。

建设标准为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设计速度为120km/h。

本项目投资估算总金额约为XXXXX元人民币。

计划XXXXX年初开工,建设期XXX年。

本项目的收费期最长不超过25年。

3. 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内容为XXXXXXXX高速公路的投资人。

中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XXXXXXXX注册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特许权协议规定的特许期满后,将本项目及其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XXXXXXXX交通主管部门。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公正性、公平性和合法性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该文件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管理,旨在使招标投标过程更加规范化、透明化、公开化。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角度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法律依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制定是在法律基础上进行的,其中,主要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环节做出了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就是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所有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中包括国家公路、省、市、县公路等各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这些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三、招标投标的基本流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基本流程包括:项目招标、投标人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7个主要环节。

其中,项目招标和公示是最为重要的2个环节。

项目招标要求项目业主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制定项目阶段性的招标文件,并通过进行诚信评价来确定招标人员的资格。

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所有有意参加投标的人员都需要进行资格预审,针对参与投标的人员进行资格的审核和审批。

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时候,投标人应该按照相关文件进行递交,并在开标现场进行展示和现场的验收。

此后,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文件和招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并根据评标表格和实际情况进行评分。

中标后,在公示期限内,应该按照公开的方式进行公示和公告中标情况。

四、投标人的基本要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投标人要求主要包括资质要求和经济要求。

资质方面,投标人应具有规定的资格证书或者行业认证证书,以及大量的类似工程建设的经验,并且需要遵守当地相关的行业标准。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一、制度概述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通过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确保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提高项目招标效果,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二、招标管理招标工作是公路建设项目的重要环节,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招标范围的确定、招标方式的选择、招标条件的设定、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发布等。

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招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2.对于难以满足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3.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招标文件的内容、形式和要求;4.招标文件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编制要求,并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5.招标公告要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发布,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公告,确保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都能获知相关信息;7.对于需要变更招标文件或延期投标的情况,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8.招标工作结束后,要对招标结果进行公示,并及时通知中标单位。

三、投标管理投标是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审查、投标文件的评审、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等。

具体要求如下:1.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包括资质证书、业绩等方面的考核;2.在评审投标文件时,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分,以选择最具有综合能力的中标单位;3.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做好相关记录;4.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要及时通知其未中标的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5.中标单位和其他投标人签订合同后,要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并在合同期满后进行验收。

四、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如下:1.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在单位内部通报;2.对于严重违反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的人员,要进行相应的处罚;3.对于影响公路建设项目进展的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承担相关责任;4.对于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要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负责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料备案程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文件,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容;(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阶段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等信息;(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公告;(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告并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章法律责任篇一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章附则篇二第四十八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总体情况、公开招标及招标备案情况、重大违法违约事件等信息。

公路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一、背景公路建设是一个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领域,而在公路建设中,招标投标是保障公路建设质量、提高建设效率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公路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公路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公路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公路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路建设项目的高质量、高效率完成,保障国家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招标管理一、招标范围适用于国家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管理,涵盖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公路建设项目。

二、招标程序1.项目立项:确定公路建设项目需求,明确工程范围和技术要求。

2.编制招标文件:编制详细的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合同条款等内容。

3.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参与报名。

4.投标报名:承包商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5.开标评标:组织开标评标,公正、公平地评选出中标人。

6.签订合同: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招标资格1.承包商应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承包商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工程绩效,能够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章投标管理一、投标准备1.承包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工程要求和规定。

2.承包商需充分准备投标文件,确保技术方案和报价合理、完整。

二、投标要求1.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提交,包括技术方案、报价计算表等内容。

2.投标文件需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信息或夸大宣传。

三、中标公示1.结果公示:公开公布中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

2.失败处理:对未中标承包商进行沟通和解释,维护正常招标秩序。

第四章管理机制一、监督检查设立专门部门负责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

二、处罚制度对违规参与招标投标行为的主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维护招标投标秩序。

第五章结束语公路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促进了公路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

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南省交通厅文件湘交基建字[2003]69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二级单位:现将《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公路工程(含桥梁、隧道)、港口、航道工程等交通建设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项目审批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下列交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符合交通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交通建设项目招标的资格预审、标底编制、开标、评标,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招投标及评标活动的当事人和招标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管理。

公路招投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招投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人民国公路法》、《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人民国境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负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料备案程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文件,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各种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容;(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阶段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等信息;(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公告;(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告并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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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3号)

《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6月24日

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投标招标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以上,”删除。 本决定自2015年6月24日起施行。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7年10月16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2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 (二)监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投资人信用情况。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二)确定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信息; (四)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招标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 (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需要进行投资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规定提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的交通主管部门。 3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关招标事宜。 第九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方式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情况。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意向; (三)招标人向提出投资意向的潜在投标人推介投资项目; (四)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申请; (五)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详细介绍项目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解答有关问题; (六)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资格后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七)实行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递交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招标人; (九)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十一)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确定资格审查标准。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4

单数。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投资回收能力和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合理分配项目的各类风险,并对特许权内容、最长收费期限、相关政策等予以说明。招标人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四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需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招标工作程序,及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七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职责。 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工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总资产六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三)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提高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应当5

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的控股方为联合体主办人。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投标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投资的千分之三,但最高不得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采取商业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与评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招标人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的评标办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最短收费期限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收费期限、融资能力、资金筹措方案、融资经验、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移交方案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短收费期限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推荐经评审的收费期限最短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收费期限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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