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司法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江苏省司法厅苏价费[2010]341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尽快组织贯彻落实。
一、司法鉴定收费作为重要的专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我省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的浮动幅度,暂定为上、下各20%。
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另有收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积极支持开展农业技术(产品)司法鉴定。
鉴于目前我省仅有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具备鉴定资质,经研究决定,在该鉴定所实行鉴定收支独立核算的前提下,授权盐城市物价局、司法局按照《细则》有关要求,制定相关项目及其试行标准,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后试行。
三、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司法鉴定收费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4]30号)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照规定参加收费年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既要积极支持司法鉴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又要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下发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7]403号)等省内其他与之有抵触的规定,一律于2010年10月31日废止。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2、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主题词:价格司法鉴定收费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各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2010年10月9日印发共印270份附件:1、(略)附件:2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1),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细则。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所):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2016年12月26日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鉴定,向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收取鉴定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综合司法鉴定的时间、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制定。
第五条司法鉴定收费按照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法医类司法鉴定、物证类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司法鉴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李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李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4【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5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齐鸣季芳陆轶群【审理法官】齐鸣季芳陆轶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李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事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李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事人-个人】李某【当事人-公司】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本院观点】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共同被告复议机关物证质证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2018年月20日,省住建厅收到上述举报信,经审查认为李某举报的上述问题不属于省住建厅的法定管理职责范围,于当日进行信访登记(编号为苏建信字第xxx号),并予以存档。
李某认为省住建厅对其举报内容不进行查处的行为违法,向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省住建厅对其书面举报在法定期限内不进行查处的行为违法,责令省住建厅在法定期限内对仁禾公司进行查处。
住建部于2019年3月20日收到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当日予以受理。
次日,住建部向省住建厅作出建复答字[2019]某某《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要求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2019年3月28日,省住建厅向住建部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
住建部经审查认为李某要求省住建厅查处仁禾公司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冒用其他机构司法执业许可证的行为,省住建厅不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建复决字[2019]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83号《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驳回李某的复议申请,并于同年5月20日向李某邮寄送达。
江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简介苏质检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简介于1982年2月经江苏省编委批准成立,是隶属于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省级综合性检验机构。
2005年5月经省编委批准,增设江苏省食品安全监控中心。
2006年8月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更名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下设管理部门8个,分别是:办公室、事业发展部、技术保障部、质量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中心、基建办(物业管理部)。
下设专业检测部门10个,分别是:工程复合材料检测中心、电线电缆检测中心、五金包装产品检测中心、食品检测中心、化工农药检测中心、化妆品检测中心、电器产品检测中心、质量鉴定咨询中心、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溧阳检测中心。
上述部门的分布情况如下:所有管理部门及工程复合材料质检中心、电器产品检测中心、五金包装产品检测中心、质量鉴定咨询中心设在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食品检测中心、化工农药产品检测中心、化妆品检测中心设在南京市石鼓路227号,电线电缆检测中心设在宜兴市绿园路500号、溧阳检测中心设在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区。
江苏省食品安全监控中心下设部门2个部门,分别是: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审查部、食品安全监控中心信息部。
2010年我院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监督评审及扩项验收,共有3775个产品通过了CNAS认可。
本院自1995起即开始按实验室管理的国际标准建立和运行质量体系,实验室的管理、技术能力、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均有了长足进步,确认了本院具备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能力及地位。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院检验工作已形成一整套良好的质量保证体系,已先后与美国FDA、瑞士SGS等国际知名认证组织机构建立了技术交流和往来,并已正式成为美国安泰公司的认可核证团体成员和国家实验室(CNAS)认可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中国船级社签约认可的检测机构,成为服务江苏经济、深受百姓信赖、广受社会赞誉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江苏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办法-江苏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鉴定人或鉴定专家运用专业技术知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损害后果以及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实行集体合议制,鉴定时,应从专家库中邀请三名以上鉴定专家参加鉴定会,由鉴定组长主持,出具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时,应从专家库中邀请三名以上专家担任咨询专家参与听证,出具咨询意见。
第五条鉴定人、鉴定专家应当在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织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等,独立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第二章鉴定机构第六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是指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从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七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第八条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医疗纠纷鉴定的经验的法医临床、法医病理类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
第九条省司法鉴定协会可以推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诉讼中的医疗损害鉴定:(一)相应鉴定类别业务已经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二)相应鉴定类别具有五名以上高级职称司法鉴定人,其中至少两名法医职称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章专家库的建立和使用第十条省、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分别组建省、市级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候选人:(一)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工作。
江苏交通伤残鉴定最新标准是什么?

If you don't like others, it's hard to expect other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江苏交通伤残鉴定最新标准是什么?江苏交通伤残鉴定最新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伤残情况而定的,具体情况可以从一级到十级,每级都有不同的标准,如果对相关情况不能认定的,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一、江苏交通伤残鉴定最新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
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
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
各有不同的标准。
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
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二、一级伤残的标准(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江苏高院201802)

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涉及多个标准及规范,实践中由于理解和适用方面的差异而导致的问题并不少见,为了保证全省司法鉴定人准确理解和适用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规范业务操作,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省司法厅、省司法鉴定协会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本意见,供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参照执行。
一、关于鉴定时机的把握鉴定一般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难以继续恢复。
标准中有规定的,依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掌握:(一)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
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评定。
(二)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
(三)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
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
(四)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五)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六)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
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
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1、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2、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建议意见)的;3、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现状进行鉴定的。
《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7〕1号)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卫生计生委、司法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范我省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卫生计生委、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10月23日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鉴定机构运用专业技术知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损害后果以及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具有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公布。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按照医学相关二级学科分类设置,增设卫生管理、法医等类,并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按照要求推荐专家库成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行政部门申请,作为专家库成员候选人。
专家遴选方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参与鉴定的专家应当从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选择。
专家库专家有义务参与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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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司法鉴定机构
篇一: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
法》的通知
苏高审委(20XX)1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20XX年7月21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2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
《办法》的制定,为全省各级法院规范审判、执行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的选择确定供了全面、系统的操作规程,是进一步推进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归口管理及制度化、规范化操作的一项重大举措。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组织学习,积极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鉴定管理工作,统一全省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法院在诉讼活动中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或招标确定鉴定机构的,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内设委托管理部门统一扎口管理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是指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运用专门知识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活动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社会团体。
第五条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应遵循公开、公正、自愿、高效、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选择程序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3日内以书面或其他(:江苏司法鉴定机构)能确认的收悉方式通知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并告知当事人如不同意协商,应
提前书面通知人民法院。
申请鉴定(包括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故缺席的,视为放弃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择或依职权指定
鉴定机构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就近、回避、轮空等要求,结合案情和鉴定事项,在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内合议确定与本次鉴定要求相适应的鉴定机
构作为备选范围。
备选鉴定机构原则上应当在二个以上(备选鉴定机构名册中同类鉴定机构不足二个的除外)。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确定备选鉴定机构范围时应予以排除:
(一)鉴定资质等级与本案鉴定要求不相适应的;
(二)出现违规、超时限及错误鉴定等情况被暂停委托的;
(三)先前委托的同类鉴定尚未按期完成的;
(四)属于同源鉴定的;
(五)需要回避的;
(六)具有其他不适宜委托情形的。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择、确定鉴定机构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备选入册鉴定机构的情况、当事人协商或人民法院依职权随机选择鉴定机构的方法,以及当事人在
选择、确定鉴定人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时,可以在本市中级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范围内选择。
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外其他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鉴定机构的资质和其它情况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
人民法院如发现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外的鉴定机构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时,应当组织当事人重新协商选择鉴定机构。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职权随机选择、确定鉴定机构方式包括:抽签、摇号、计算机派位等。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随机选择、确定:
(一)当事人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二)当事人以书面明示放弃选择鉴定机构权利的;
(三)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定鉴定机构;
(四)当事人一方无故缺席的;
(五)当事人一方代理人到场但无明确授权的。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指定鉴定机构:
(一)公诉案件中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专门机构进行鉴定的;
(三)鉴定机构没有选择余地的;
(四)其他不适宜当事人协商选择的。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
院应当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
内选择鉴定机构:
(一)委托鉴定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或在当地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鉴定标的40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不适宜在本市中级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内选择的。
第十五条鉴定标的物在省外的,可以在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名册或在鉴定标的物所在市中级以上的
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确定具有省级或国家级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在外省市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内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应当报省高院委托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
式确定审计、评估机构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招标应当由委托管理部门、纪检部门、合议庭、执行组和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组成招标委员会。
招标委员会负责招标的组织、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公开招标的应当通过报刊、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同时在标的物所在地和管辖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开发布。
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内的三
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鉴定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九条委托管理部门根据案情,与合议庭协商或根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要求,决定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鉴定标的物在省外或涉及综合技术鉴定案件进行联合鉴定。
人民法院决定联合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人民法院备选名册外鉴定机构鉴
定时,如鉴定标的涉及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合法权利时,人民法院有权在备选鉴定机构名册内指定一家鉴定机构与之
联合鉴定。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事项超出人民法院备选名册所涉及
专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鉴定要求从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鉴定机构中择优确定鉴定机构,并在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后逐级上报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管理部门备案。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专业机构的信息,人民法院在审查
该机构鉴定资质后决定是否列人备选鉴定机构范围。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鉴定机构
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或在收到书面告知通知后三日内提出
书面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有关规和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异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重新选择鉴定机构。
涉及鉴定机构回避的,依照诉讼法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择、依职权指定或组织招标确定鉴定机构时应当制作笔录,由在场人员签字确认。
笔录内容如下:
(一)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时当事人到场或缺席情况;
(二)告知当事人备选鉴定机构的情况;
(三)当事人协商选择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鉴定机构的方法;
(四)组织当事人实施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法;
(五)当事人在协商选择、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或招标确定鉴定机构时权利、义务;
(六)当事人协商选择、依职权指定或招标确定鉴定机构的情况;
(七)人民法院决定联合鉴定的情况;
(八)当事人申请鉴定机构回避的情况;
(九)组织当事人协商选择、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或招标确定鉴定机构时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重大复杂或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依职权指定鉴定机构时,应当邀请纪检部门
派员监督。
第二十四条委托管理部门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工作应在立案后十日内完成。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主管院长或部门领导批准,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三章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审判业务部门和执行局不得以任何形式
组织当事人
篇二:江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江苏省司法厅
苏价费[20XX]341号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
规定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2264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贯彻落实。
一、司法鉴定收费作为重要的专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我省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的浮动幅度,暂定为上、下各20%。
今后,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另有收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积极支持开展农业技术(产品)司法鉴定。
鉴于目前我省仅有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具备鉴定资质,经研究决定,在该鉴定所实行鉴定收支独立核算的前提下,授权盐城市物价局、司法局按照《细则》有关要求,制定相关项目及其试行标准,报省物
价局、省司法厅备案后试行。
三、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4]30号)规定,凡属于事业单位或其他非企业组织性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必须领取《收费许可证》,领证单位要按照规定参加收费年审。
各级
价格、司法部门既要积极支持司法鉴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又要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下发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我省司
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XX]403号)等省内其他与之有抵触的规
定,一律于20XX年10月31日废止。
附:
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