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事实进行鉴定,为审判、检察、侦查和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案件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单位,是司法鉴定活动的法定主体。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有关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设立:(1)具有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设施和条件;(2)具有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所需的人员和技术条件;(3)具备依法履行司法鉴定业务的资格和信誉。
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成立鉴定委员会,对重大、复杂案件和一定数量的一般案件的鉴定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决策。
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不同的鉴定科室和技术鉴定部门,便于分工负责,提高效率和质量。
三、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机构和人员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全面协调、指导和监督鉴定机构的工作。
2、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宣传工作等。
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对鉴定工作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并对重大、复杂或争议性鉴定案件进行复核。
四、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管理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才的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各项工作,确保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技术岗位职称评定办法,规范技术人员的评定工作,鼓励技术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3、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于表现突出、作出贡献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违纪违法的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惩处,从而保持司法鉴定机构的秩序和纪律。
五、司法鉴定机构的财务管理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和管理。
司法鉴定所章程

司法鉴定所章程司法鉴定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原则,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二条司法鉴定所设有所长、副所长、鉴定人员和行政人员等职务,具体设置和职责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三条司法鉴定所的职责是根据法律规定,负责进行司法鉴定工作,并向相关法律机构提供专业鉴定意见和技术支持。
第四章鉴定人员的条件和选拔第四条鉴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二)具备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三)经过相关培训和考试,取得鉴定资格证书。
第五章工作程序第五条司法鉴定所应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工作,包括以下环节:(一)受理鉴定申请,包括相关材料的核查和完备;(二)组织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和准确;(三)根据鉴定情况,编制鉴定意见或报告,并提供给委托方或相关法律机构;(四)负责存档鉴定材料,并确保鉴定报告的保存和安全;(五)根据相关规定,参加鉴定结果的复核或复议工作。
第六章鉴定费用第六条鉴定费用的收取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合理、公平、透明。
第七章审查和监督第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健全鉴定工作的审核制度,确保鉴定结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司法鉴定所应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报告鉴定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司法鉴定所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鉴定工作,不得有舞弊、泄密等违法行为,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十条本章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我国司法鉴定所的工作。
第十一条本章程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以上是司法鉴定所章程,旨在规范司法鉴定所的工作程序与操作,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司法鉴定所应根据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开展鉴定工作,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鉴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司法鉴定所章程

司法鉴定所章程一、引言司法鉴定所是依法履行鉴定职责的专门机构,其章程旨在规范司法鉴定所的组织结构、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准确和高效。
二、机构设置司法鉴定所设立在各级人民法院系统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司法鉴定所由所长领导,下设若干部门,包括技术鉴定部门、管理部门和支持部门。
1.技术鉴定部门负责具体的司法鉴定工作,包括案件受理、证据收集与分析、技术测试与实验、报告撰写等。
2.管理部门负责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3.支持部门负责提供行政支持,包括后勤保障和信息化建设等。
三、职责与权限1.司法鉴定所有权对交由其审理的案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
其意见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2.司法鉴定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参与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司法鉴定所有权对外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支持。
4.司法鉴定所应当积极开展科研与创新工作,提升鉴定水平和能力。
四、工作程序1.案件受理阶段:–当事人或相关机构向司法鉴定所提交申请材料。
–司法鉴定所受理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如符合条件,则正式受理案件。
–确定技术鉴定部门负责具体的鉴定工作。
2.鉴定过程阶段:–技术鉴定部门收集、分析相关证据材料。
–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与实验。
–组织专家讨论并形成初步意见。
–编写正式的鉴定报告。
3.鉴定结果阶段:–鉴定报告经过内部审核后,由所长签发并加盖公章。
–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或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五、质量控制与监督1.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鉴定过程中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舞弊和弄虚作假。
3.司法鉴定所应当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1.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司法鉴定所的所有工作。
司法鉴定由几部门组成管理体系

司法鉴定由几部门组成管理体系我国司法机鉴定机构主要实行两种管理体系,一种是行政管理,从司法部到各地方司法管理部门,另外一种是行业管理,主要管理机构是鉴定行业协会以及相应的委员会,这两种体系相结合,能够更好的促进司法鉴定公平公正。
现代社会的经济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科学技术有所进步,人们在平时的生活中总会遇到一些纠纷需要进行诉讼,有些诉讼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因为司法鉴定可以作为一种证据而存在,影响判决结果,因袭需要良好管理,那么▲司法鉴定由几部门组成管理体系?我们来了解下。
▲一、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司法鉴定由几部门组成以及相应规定我国司法机鉴定机构主要实行两种管理体系,一种是行政管理,从司法部到各地方司法管理部门,另外一种是行业管理,主要管理机构是鉴定行业协会以及相应的委员会,这两种体系相结合,能够更好的促进司法鉴定公平公正。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5号令)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国家司法鉴定机构

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隶属于广东省公安厅,前身为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处技术科,成立于1979年6月。1996年升格为正处级单位,2008 年正式挂牌。
中心设有技术管理、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人类学、法医物证、DNA检验、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 弹及其他痕迹检验、排爆、化验、毒化、理化、毒品、微量物证、文件、声纹、电子物证检验、影像、画像、测 谎、指纹、警犬技术等专业。中心现有工作人员124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人,硕士研究生19人,大学本科43人;具 有高级职称的35人,中级职称的27人;具有鉴定资格的有79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3人,全国刑事科学技术 青年人才23人。
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隶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是集办案、科研、培训与教学于一体的刑事科学技术部门。
中心设有16个专业技术科室:现场勘验室、痕迹检验室、现场图像室、理化检验室、爆炸检验室、文件检验 室、指纹检验室、心理测试室、计算机和数字声纹检验室、电子物证检验室、法医病理检验室、法医临床检验室、 毒物毒品检验室、DNA检验室、影像技术室和法医二部。建有全国第一批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法庭毒物分析 公安部重点实验室”,中心共有专业技术人员178名,其中5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作为中南和华南地区规模最大、专业最齐全的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中心利用技术手段破获了一大批大案要案, 在影响重大的一系列部、省督办案件侦破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2008年8月,中心通过了实验室国家认可,成为全国首家国家认可的省级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同时,中心也是公 安部和香港特区政府确定的国内唯一一家承担香港居民内地非婚生子女赴港定居亲权鉴定的机构。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初,原名公安部126所,后更名为公安部第二研究所。1996年以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为基础 成立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各项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各项管理制度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鉴定、裁决,为司法裁判提供科学依据。
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框架,是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科学、公正、准确进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出发,对司法鉴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二、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指为了规范和指导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建立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主要由司法鉴定委员会和司法鉴定机构两个部分构成。
司法鉴定委员会应当成立以法律为依据的专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办公室、部门和科室,依法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是经过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法人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主管部门的授权才能进行鉴定活动。
(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遵循和规范,包括《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这些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对司法鉴定的机构设置、资质认定、人员管理、鉴定程序、质量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为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三)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总体原则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总体原则是从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和谐性、便民性等方面出发,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科学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科学方法进行,依法依规进行鉴定工作;公正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独立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独立于诉讼各方,不受他人干扰;和谐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与司法机关、律师等其他参与司法程序的主体协调配合;便民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最新-国内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刍议 精品

国内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刍议司法鉴定机构一旦成立,申请成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便退出经营,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实际经营的法律作为仅仅限于内部。
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对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鉴定人名册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鉴定人选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与申请成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关。
纵观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行政管理过程,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与经营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两个阶段,在申请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续检为期5年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时,其行政管理的脉络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实际经营期间,其行政管理的脉络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即是统一登记和鉴定人名册制度。
所以,我国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发布之后,为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从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中独立出来,把谁是司法鉴定人的问题解决了。
但是,由于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司法鉴定机构并存,因此,司法鉴定机构是谁?谁在组织司法鉴定人?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名称混乱、机构重叠,出现了谁都可以鉴定的议论和现象。
我国法律、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之所以会有如此含混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践之所以会有如此困窘,原因有三首先是由于我国政出多门的行政体制决定的。
我国几乎所有的行政管理部门都可以登记经营实体。
以营利非营利分类,我国所有营利性实体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工商管理部门,非营利性实体则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民政管理部门和宗教管理部门等等,都可分门别类予以登记。
例如,我国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就对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登记。
其次,我国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依法登记的程序不同,实践效果就不同。
我国律师法规定,除国资办的律师事务所外,其他各类律师事务所都是由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出资申请注册登记;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则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登记的。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提供科学准确的鉴定结果而设立的。
为了
确保鉴定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能够得到有效维护,设立鉴定机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合法性和稳定性: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合法设立,并具有稳定
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只有依法设立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才能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2. 专业人员和设备:鉴定机构需要有一支具备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鉴定人员
队伍,他们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和专业培训,并能够独立、客观地进行鉴定工作。
此外,鉴定机构还应配备先进的鉴定设备和实验室设施,以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独立性和公正性:司法鉴定机构应该独立于司法部门和其他关联部门,以保
证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鉴定机构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防止鉴定人员受到不当的干扰或利益影响,确保鉴定过程和结果的独立性。
4. 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为了提高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应建立相
应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机制。
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投诉、纠正错误,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其独立、专业和公正的性质,并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以及质量控制和监督机制。
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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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机构的性质
准司法性。 公益性。 中立性。 事业性。
第二节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
一、对现有的鉴定机构进行调整 对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 的调整
《决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 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一、对现有的鉴定机构进行调整 对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要求实行备案登记
二、对新设立的鉴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构应有科学、合理的布局
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
坚持便于诉讼活动进行原则。
坚持优化配置鉴定资源原则。
第三节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是国家司法行政管理的最高机 关,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司法鉴定实行登记 管理,便于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设定、规划管 理的内容和管理方式,防止出现“条块分割, 各自为政”的情况,切实保障鉴定机构独立、 自主地开展鉴定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应当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 作规范 应当负责监管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和遵 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应当尊重科学。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
在行政法律责任方面:《决定》第十三条对鉴定机 构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依据相关法律,司法鉴定机 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反相关法律和过错行 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法 律责任。 在刑事法律责任方面: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规 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反我 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鉴定机构的相关人 员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 告工作,即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决定》和司 法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具体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不含省级)不承 担对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
第四节
司法鉴定机构的义务和 法律责任
一、司法鉴定机构义务
第六章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
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的概念
一、概念
广义:包括司法鉴定机关根据法律和规章自行设立 与管理的内设鉴定机构和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登记,具备《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 条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 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狭义:仅指具备《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 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 《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精神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 理问题的决定》,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 机构的意见》(政法[2008]2号)的要求,检察 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 鉴定人实行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备 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