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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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中的P2P借贷业务流程优化

互联网金融中的P2P借贷业务流程优化

互联网金融中的P2P借贷业务流程优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P2P借贷业务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了人们借款和投资的第一选择。

然而,P2P借贷业务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资金安全、资料审核、逾期催收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优化P2P借贷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成为了该领域的重要方向。

一、资金安全资金安全是P2P借贷业务中最为关键的问题。

在传统的借贷业务中,借款人与出借人直接接触,资金交易也是直接进行的。

但在P2P借贷业务中,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需要经过平台进行交易。

因此,资金安全成为了该业务的最大难题。

为提高资金安全,P2P平台需要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

平台可以通过增加备付金、定期披露资金流向、完善监管等手段来保障资金安全。

此外,对于P2P平台而言,加强与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借助他们的支付系统,可以进一步保障资金安全。

二、资料审核在P2P借贷业务中,资料审核是为了保障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的权益而进行的。

然而,资料审核过程繁琐,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

因此,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成为了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

为了高效地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资料,P2P平台可以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

通过这些技术手段,不仅可以加快审核速度,还可以将出错率降至最低。

此外,平台还可以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审核规范和标准,为审核提供更为科学的依据,从而提高审核效率和准确性。

三、逾期催收逾期催收是P2P借贷业务中的一个难题。

在传统的借贷业务中,借款人逾期后,银行可以启动法律程序追缴欠款。

但在P2P借贷业务中,并没有这样的法律支持。

因此,提高逾期催收效率成为了该业务的重要方向。

逾期催收主要是通过通知、催款和法律手段来实现的。

为了加强逾期催收效率,P2P平台可以采用多元化的逾期催收手段,如自动通知、呼叫中心、律师信函等。

通过这些手段,可以使逾期催收效率得到提高,从而降低逾期率。

总之,资金安全、资料审核和逾期催收是P2P借贷业务中最为重要的问题。

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的分析

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的分析

经济与法zhigong falv tiandi-188-2017 年第 12 期职工法律天地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的分析张 亮(150000 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党校 黑龙江 哈尔滨)摘 要:利用合理的法律规制可以让网络借贷中的风险得到有效降低,可以让网络平台这一借贷媒介得到进一步发展。

本文首先对网络平台借贷中法律规制问题进行分析,然后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几点具有针对性的完善我国网络平台借贷法律规制的措施。

关键词:网络平台借贷;平台准入机制;法律规范前言:利用借贷网络平台,可以让借贷双方在了解信息时更为迅速,在短时间内,可以让借贷交易得以促成,进而使得现代商业需求得到满足,借贷网络平台具有广泛性、交易便利性和快捷性,可以让社会闲散资金得到有效利用,让公众投资渠道得到创新。

一、网络平台借贷法律规制问题在网络平台借贷中,与法律规制相关的问题主要可分为三种:(1)法律定位相对模糊。

借贷网络平台的性质存在很多说法,一部分人认为是准金融机构,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其为中介机构,因为定位的不明确,在法律监管以及法律规定中也就不够完善,资金池模式、庞氏骗局模式等涉嫌诈骗的模式依然存在。

(2)平台面临法律风险。

平台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交易撮合风险,即平台为得到更多的利益而可以将借款人信用等级提升,让借款人潜在信用风险得到隐瞒,在交易完成后,如果借款人违约,那么平台需要提供补偿金,同时,借款人如果在逾期条件下,依然没有对借款予以一次还清,而继续借款,那么就很可能出现跑路现象,使得平台亏损[1];二是中间账户的交易风险,从出借人账户流出的资金并没有直接转入到借款人账户中,利用网络平台借贷的方法让运营资金周转,一般情况下,账户总是被视为借款人、出借人转账的中间者,同时,当前的担保机制并并没有足够健全,不能对出借人资金安全予以保护。

(3)借款人面临风险。

借款人面临的危险主要是个人信息的保护缺失,借贷网络平台的信用交易往往伴随风险,个人信用载体是个人信息,只有对借款人信用情况予以充分了解,才能让风险得到有效降低,但是,我国当前在信息保护方面并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制。

P2P网络借贷风险控制探析—以拍拍贷为例

P2P网络借贷风险控制探析—以拍拍贷为例

P2P网络借贷风险控制探析—以拍拍贷为例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借贷活动,其具有无需抵押、灵活便捷、费用低廉等优势,成为投资人和借款人的首选。

然而,P2P网络借贷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如违约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平台风险等。

本文以拍拍贷为例,探析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控制措施,旨在提供借贷平台更为精准的风险控制建议。

一、拍拍贷业务模式、风险控制框架及结果1、拍拍贷的业务模式拍拍贷是一家专注于P2P网络借贷的借贷平台,在平台上,借款人可以通过发布借款需求,吸引不同的投资人投资,拨款方式采用全额拨款。

拍拍贷将所有借款人合同归纳为借款合同组合,并基于此,通过投资人的投资,组合出不同的投资组合。

投资人所获得的收益,来自于借款人还款中扣除的利息和管理费。

同时,拍拍贷也为投资人提供托管服务。

2、拍拍贷的风险控制框架(1)信息披露拍拍贷对借款人和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格外注重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披露。

披露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资料、申明和承诺等,帮助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

(2)风险定价拍拍贷通过对借款人进行360°测评,为借款人评估风险。

根据客观数据和借款人行为评估,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最终确定借款人的贷款利率。

(3)监控和预警拍拍贷设有专门的风险定价及控制团队,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针对逾期和违约的情况进行预警处理,帮助投资人有效管理自己的投资风险。

(4)强制执行针对违约借款人,拍拍贷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借款人进行保全和强制执行。

3、拍拍贷的风险控制结果从2014年开始,拍拍贷已经在P2P行业中安全运营了4年,其坏账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在行业内的影响力不断提升。

同时,拍拍贷继续引入第三方机构来加强风险控制,如南京银行和安硕信息等,提升了风控能力,进一步保障了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

二、拍拍贷的风险控制的不足1、信息披露质量需进一步提高拍拍贷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得不错,但是仍有不足之处。

P2P网贷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P2P网贷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P2P网贷行业开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P2P网贷行业开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P2P作为一种舶来品,在传入中国后得到了迅猛开展,其经营模式也发生了一些微妙变化。

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和部门监管,P2P行业在野蛮生长的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不合理的问题,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考虑到P2P普惠金融的特性,监管部门应该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正确引导P2P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开展。

【关键词】P2P 网络借贷风险监管一、P2P行业的开展现状P2P是peer to peer的英文缩写,意指“个人对个人〞的网络借贷业务,也被称为“人人贷〞。

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公司是成立于2005年的英国公司Zapo,2007年传入到中国后,诞生了中国第一家网贷公司――拍拍贷。

根据网贷之家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21年4月,全国P2P运营平台已经突破了2000家,2021年前四个月以来网贷平台成交额已经到达史无前例的1740亿,其增长势头依然保持强劲。

从P2P网贷公司地域分布和成交额数量分布来看,广东,北京,上海稳居前三甲,其他东部沿海省份也占据了一局部体量,如山东,江苏。

相比之下,内部省份和西部地区整体份额偏小。

整体而言,经济越兴旺,互联网开展越迅速的地区在P2P网贷行业开展上也越靠前。

颇具挖苦的是,中国P2P网贷行业一片“热火朝天〞之势却与曾经的先行者――英美两国“波澜不惊〞的现状形成了鲜明比照,而这种巨大反差跟国内长期以来备受压抑的个人消费信贷和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有着密切关系。

在中国,金融体系主要掌控在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手中,由于商业银行的借贷门槛高,对抵押担保贷款要求严格,个人和中小企业又缺乏合格的担保人或者抵押物,所以许多中小企业和个人只能让位于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难以成为商业银行的“座上宾〞。

但是P2P网络借贷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坚硬的壁垒。

借助互联网的便利性,P2P网贷能够突破地域限制,减少传统商业银行繁琐的借贷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和中小企业的借贷难问题。

我国民间借贷行为风险研究——以P2P平台为例

我国民间借贷行为风险研究——以P2P平台为例

50作者简介:李奕蓉(1989— ),女,汉族,云南曲靖人。

主要研究方向:会计与审计。

2007年,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这是一种全新的借贷模式,借助 P2P 网站,资金需求者将在网站上发出贷款需求。

本文将对 P2P 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及建议展开探讨。

一、我国P2P借贷存在的风险(1)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P2P 网络借贷与互联网相结合,具有快速搜集信息的优势,借贷双方可以通过对方在平台上填的资料快速了解到对方的相关信息,这大大减轻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却依然不能排除道德风险的出现,资金需求者想要能快速筹集到资金,很可能会粉饰自己的财务状况并报告虚假借款用途,用来表明自己的资信情况与偿债能力。

借款人钻P2P网贷平台无法对它的资金进行监管的空子,不按照交易时所填贷款用途使用,相反,贷款所得资金被投入高风险项目中,如果项目汇报不及时,还款困难不能及时还款便造成道德风险。

P2P网贷平台的监管缺失或者是对员工综合素质培养不到位都会产生员工的道德风险问题,员工为了谋取私利很肯会泄露客户信息。

(2)网络安全风险高。

大部分P2P网贷平台系统维护和防范存在很大弊端,保密措施也不到位,由于缺乏信息保护意识,安全性较差,这样就使得黑客们有了可乘之机。

黑客一般是通过窃取客户的登录和支付信息,在平台上以客户的名义登录,然后进行非法交易,或者是破坏网络借贷平台的内部系统,篡改贷款信息从而进行非法转账,还有影响更大的就是通过传播木马病毒,使得网络借贷平台崩溃,从而使得黑客可以乘机进行信息的获取、非法编程,或者是截取贷款等操作。

黑客入侵以及信息泄露是P2P 网贷平台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要保障小微企业顺利筹集到资金,就一定要增强P2P网贷平台的安全性。

(3)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无法保障。

P2P网贷的进入要求低,有众多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无法知晓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投资者的资金可能是合法所得也有可能是非法所得,如果投资者的资金被相关部门或者第三方发现是非法所得,即使借贷双方已经完成交易,其资金也将被收回或者冻结,如果此时债权已经转让,但资金不到位,便会给出借人造成损失,平台也会丧失信用,投资者从P2P网贷平台上获取借款信息,而P2P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注入资金,大多会许诺收益率来吸引投资,高收益会促使借款人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项目,我国对于借款人通过 P2P平台筹集到的资流向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机制,从而无法保障所有资金都流向正规合法的项目。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防范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防范

Financial View金融视线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103P2P网络借贷的风险防范贾 蕊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陕西西安 710021P2P网贷平台与整个时代的发展需求相适应,P2P网贷平台作为一个全新的借贷模式,能在极大程度上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借贷需求,正因为此,P2P网贷平台呈现出了井喷式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P2P网贷平台活跃在人们的视野中。

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P2P网贷平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且现行的P2P网贷平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与问题,此外,我国对于P2P网贷平台的相关研究同样有所欠缺。

因此本文就民商法层面,对P2P网贷平台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进行的研究分析,以期能帮助P2P网贷平台做好风险监控并且成功解决问题。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特征(一)平台运营成本较低P2P网贷平台与传统借贷方式的区别主要在于,P2P平台主要通过互联网方式为用户提供借贷服务,P2P平台通过互联网为借贷双方搭建桥梁,并且各项借贷手续皆在互联网上进行,借贷双方无需见面,便可完成借贷交易。

由于P2P网贷平台主要在互联网上运营,并不存在线下网点,而传统的借贷方式例如银行借款以及借贷公司借款等必须依赖于线下网点。

外加P2P网贷平台运用大数据手段,能轻易获取大量用户数据,因此,其获取信息的费用与运营成本较传统借贷方式而言较低。

(二)借贷形式方便快捷在传统的借贷模式下,需要用户亲自去银行以及小贷公司等物理网点,并且需要经过繁琐的借贷流程,而P2P网贷平台借助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不仅简化了借贷流程,还大大缩短了贷款时间。

用户只需要拥有一定的信用程度,便能在P2P网贷平台上进行贷款活动,整个借贷过程极为迅速,借款人能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资金支持,在较大程度上满足了借贷双方的意愿及需求。

然而,在借贷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与问题,例如,虽然P2P网贷平台降低了对借贷双方的信用门槛,却依旧需要借贷双方具有一定的信用度,若是借款人信用较低,有可能会对出资人带来风险,从而导致出资人利益的损失。

国内P2P网贷行业现状浅析与再思考

国内P2P网贷行业现状浅析与再思考

国内P2P网贷行业现状浅析与再思考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P2P网贷业务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快速发展。

但是,P2P网贷行业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将从行业现状分析角度入手,对P2P网贷行业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再思考的建议。

一、行业现状我国P2P网贷行业迅速发展,但是,面对市场的快速扩张,行业管理层面尚未能够跟上步伐,行业风险层出不穷,已经形成危机。

1、资金来源不透明P2P网贷平台的资金来源缺乏透明度,有很大一部分资金源于庞大的私募车队,与正规银行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资源链条断开,缺乏监管约束,运作风险增加。

2、风险隐患大量涌现有人预测,P2P网贷将是下一个雷曼兄弟危机的引爆点。

涉及虚假宣传、内幕交易、刻意瞒报、空中楼阁等多种风险隐患。

3、监管缺位P2P网贷行业缺乏统一规范的监管机制,监管缺位已经成为行业持续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

许多P2P网贷平台大肆吹嘘的“双边监管”、“风险评估”等,其实也只是表面的形式主义。

二、再思考上述问题损害了P2P网贷行业的正常发展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要想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1、政策监管趋严化政府应当采取严格的监管政策,完善法规体系,规范行业规范,真正实现P2P网贷行业中的“双重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2、行业自律机制建立加强P2P网贷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借鉴海外同类行业自律经验,增强行业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

3、普及投资教育投资者在进行P2P网贷投资之前,应当了解细节和投资本身的风险特征,需要知识、分析和判断能力,提高个人投资素质,减少政策和市场波动带来的损失。

4、风险评估优化P2P网贷平台应当建立全面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实时监控业务风险,提高整体风险管理能力,严格风险控制,确保客户贡献最大化。

结论: P2P网贷业务的快速发展,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投资渠道。

但是,P2P网贷行业对于法律监管和行业自律机制建设方面还有待于加强与完善。

我们期待,行业管理人员将在政府、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实现P2P网贷行业的稳定发展,为广大投资者带来更高的收益和更为安全的保障。

P2P

P2P
借 贷 双 方达 成 合 意 。 由此 不 难 发 现 , P 2 P网 络 借 贷 是 民间 借 贷 与 网络 相 结
若用作再投资 的滞留金得到高额的回报 , 则会 产生孳息归属权 的问题 。央 行为 了明确 因支付备付金而产生的备付金 存 管暂行办法 ( 征求 意见稿) 》 , 该 意见稿首 次明确 了支付机构或可获得最高百分之九十的利 息。 然而根据法理, 滞留金只是 被 支付机构所托管 , 并不拥有所有权, 同时也无使用权 , 因此孳 息应 当归于 出借人 。这说 明该征求意见稿是与法 理相违背 的。随后于 2 0 1 3年 6月 7 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的《 支付机构客户各 付金存管办法》 第二十 四条规 定和第三条 的规定 可 以看 出, 《 支付机构客户各付金存 管办法》 虽然 规定
律规制建议。 关键词 : 互 联 网技 术 金 融 P 2 P网 络 借 贷 法 律 规 制
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下, 我 国的金 融市场 上渐渐 出现 了许多新的金融 产 品。 随着 2 0 0 5年 英国第一家 P 2 P网络借贷平 台地 出现 , 民间借贷与互联 网相结合的各类网络借贷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了出来 。 拍拍贷作为我 国第一 家 P 2 P网络借贷平 台自 2 0 0 7年上线 以后 , 关 于网络 借贷的金融产 品层 出 不 穷。 中 小 企业 和 个体 商户 需 要 融 资 , 向银 行 申请 贷 款 的 门槛 高 , 因此 多数 中小企业与个体商户通过 民间借贷的方式筹集资金。如今, 网络借贷模式


家 网络借贷 网站“ 拍拍贷 ” 之后哈哈贷、 东方创投等 P 2 P网络借贷 网站相
继崭 露 头角 。 其 相 比 于传 统意 义 上 的 民 间借 贷 : 公 民相 互 之 间 , 公 民 与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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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规制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常伟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者简介:常伟,女,1984年出生,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科员,办公:0,移动:,:changwei1226126.。

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日期:P2P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规制论文提要: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信息模式下兴起的新的民间借贷的一种方式,自2007年我国成立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以来,由于其准入门槛低,方便快捷等特点,平台数量和资金交易额在国市场迅速增长,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一定程度上为大众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有利于解决中小型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难等问题,繁荣了金融市场。

但与此同时,由于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性不够准确,大量P2P网络借贷平台超出了金融信息服务中介的经营围,存在平台本身提供担保、以债权转让方式筹资、形成“资金池”等违规现象。

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规经营极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触及法律的红线。

同时由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征信系统不完善、利率规定执行不严等问题,极易引发网络平台的经营风险,如e租宝事件,造成投资人巨大的损失,形成不稳定因素。

与此同时,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规定也陆续出台。

本文从现有的与P2P网络借贷相关的法律规定出发,分析网络借贷平台定性,结合现阶段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现状,阐述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规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方法。

全文共7257字。

主要创新观点:为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鼓励金融创新,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对网络借贷平台征信系统应实现与央行信用征信系统的对接,从而有利于平台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核,鉴于目前P2P网络借贷的存在形式不限于金融信息中介服务机构的现状,建议从平台资格准入方面给予限制,同时对平台的退出机制进行规。

针对贷款平台易突破法律底线,经营问题,规平台的经营围、利率标准、资金用途,促使其合法经营。

针对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通过管辖规定、举证责任的分担等加强违约后对投资人的权利保护。

以下正文:一、P2P网络借贷的含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一)P2P网络借贷的含义P2P 小额贷款模式是由2006 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所创,目的是为一些不具备去商业银行进行融资条件的人提供金融服务,这种借贷模式借助了网络技术当中P2P 的概念,因此人们将其称为P2P 网络借贷。

成立以来,由于贷款方式快捷投资要求较低,收益率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存款的利率,吸引了大量的投资人和借款人,P2P 网络借贷迅速发展起来。

我国首家P2P 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于2007 年8月在宣布成立。

相比其他国家,P2P 网络借贷在我国兴起较晚,也没有权威性定义。

有的学者认为P2P 网络借贷就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1]。

也有学者认为P2P网络借贷是指拥有资金并有投资理财意愿的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信息和进行交易操作,使用信用贷款方式直接将资金贷给有借款需求者的融资模式[2]。

2015 年7 ,央行联合十部委正式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P2P 网络借贷平台即: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3]。

较之传统金融机构,P2P 网络借贷具有高效快捷、门槛低、成本低、主体广泛、风险分散、收益高等特点。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性质[1]郭姗姗.论我国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3:4.[2]苪晓武、刘烈宏.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15.[3]《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的互联网金融(ITFIN)行业“基本法”,2015 年7 月18 日对外发布.对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定性关系到其是否需要监管、是否应该出台相关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明确网贷公司属于投资理财类金融公司或是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将网络借贷平台界定为信息中介服务公司,它的设立只需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一般准入条件即可。

如果将其界定为投资理财类金融公司,则准入标准要相对严格,要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且必须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平台本身与借贷双方的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

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4]。

同年8 月6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为《规定》)中指出: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

但规定同时指出:“如果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院在《规定》中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担保合法化问[4]《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年 6 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 次会议通过,自2015 年9 月1 日起施行。

题有了明确的定位,即P2P 网贷平台属信息服务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担保,如果平台做出了担保的承诺,平台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国银监会在2015 年12 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围、禁止从事的业务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是目前对P2P监管最为详尽的规定。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互联网模式下,民间借贷的载体,平台本身为借贷双方提供居间服务,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的实质关系仍为民间借贷。

二、目前P2P借贷平台的发展现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一)P2P借贷平台发展现状自2007年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兴起,由于其利润的可观性和准入门槛低,呈现出爆发式增长,10年时间平台数量达到将近5000家,据《中国P2P网贷年度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末,国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仅余1625家,占行业累计上线平台的33%,累计问题平台3201家,2016年我国P2P网贷交易额19544亿元,接近两万亿,截止年末,行业交易额保守估计为3.36万亿元,贷款余额达8303亿元,同比增长95.4%。

2016年行业平均贷款期限和投资利率分别为231天和9.93%,基本趋于稳定,活跃借款人和投资人分别在572万和998万左右,前者增幅超过100%,后者增幅也超过40%。

截止2016年底,在资金托管方面实现直接存管或银行直连的平台共有117家,仅占正常运营平台数的7.2%,整改形势严峻,2016年,整个行业共发生92例融资事件,资金额达193亿元。

(二)P2P平台存在的问题P2P平台由于其先进的信息技术和高效快捷的方式在市场竞争中迅速发展,但同时也由于其准入低,监管缺乏等原因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实际运行中也出现了停业、营运困难、跑路等各种问题,如2015年底的e租宝事件,导致百亿客户资金的损失,在行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也引起了人们对网络借贷平台问题的审慎思考。

1.征信系统不健全中国的征信系统相比其他国家落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是我国当前现有的信息最全、最准确的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系统和个人信用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负有“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

毫无疑问,征信系统的利用可以让网贷平台降低审查成本和运营风险,但是,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经企业授权和个人书面授权同意后,在审核信贷业务申请,以及对已发放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情况下,查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等其他政府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的程序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6]。

由此可知,目前能够使用征信系统的主体仅限于数据主体本人、商业银行和司法部门,P2P 网络借贷没有合法的使用权。

2.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由于P2P网贷平台定性为信息中介性质,在注册资本等方面没有特别要求,只要其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取得工商部门和通讯部门的许可就可以注册成立,这就促使某些有非法营利思想的人利用《公司法》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之间的差距来实施集资诈骗。

由于准入低条件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大量平台存在问题,面临倒闭的困境,截止2016年底,网贷平台中问题平台占总数的三分之二之多,然而平台的倒闭并不代表借贷关系的结束,P2P网络借贷平台缺乏合理的退出机制,对投资者造成巨大的风险且由于空间的距离,借款人分散等原因维权困难,一旦出现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冲击。

3.容易触及法律的底线网络借贷的实质属于民间借贷的畴,网络借贷平台对借贷主体资格无明确规定,在网络平台借贷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做为网络借贷主体的合法性是确定无疑的,关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合法,最高院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肯定了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7]。

网络平台借贷由于自身的特点,容易使企业利用这一形式突破现有法律关于资金用途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允许的P2P 网络借贷平台以中介形式出现在借贷双方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之中,其作用是为双方提供缔约服务,既不能参与其中,也不能干预资金的汇集与管理。

就法律关系而言,借贷平台与出借人和贷款人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

但事实上,由于监管缺失及受利益的驱使,多数网贷平台突破了中介服务机构的性质,平台本身提供担保服务、进行债权转让、购买理财等方式形成资金池、将吸收的资金用于经营或直接卷款跑路等行为陆续出现,容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目前公认防止平台产生资金池、防止挪用资金,最有效的办法是对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P2P 网络借贷平台要以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避免网贷平台经手投资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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