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法(上课)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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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争法规大部分是传统的习惯国际法规则,这些规则 虽然已基本上编纂在上述国际条约之中,由于它们大部分 是古老的习惯规则,经常是以公认习惯法规则来适用。
2.战争法条约中有些本来应为新约所代替了,但由于旧 约和新约的批准国不尽相同,存在旧约和新约并存的局面。
3.战争法条约的内容虽然十分详尽,由于科学技术的发 展,战争手段日新月异,任何条约也不可能把一切新的战 争手段规定得详尽无遗。
3.每次战斗后冲突各方设法搜寻伤者病者, 予以照顾和保护。对落在其手中的敌国伤病员 或死者的情况应通过情报局转达其所属国。
4.对固定医疗队和医务所,在任何情况下均 不得加以攻击,除非该医疗队或医务所被利用 进行军事行动。
甲乙两国因边境冲突引发战争,甲国军队俘获数十 名乙国战俘。依《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私产:原则上可限制、征用,但不得没收
对敌国海上公私船舶、货物:原则上可拿 捕、没收,例外:探险、科学、宗教、慈 善、
对敌国公私航空器均可以拿捕没收。
武装 部队
武装部队的人员,除医生、牧师外,都是 战斗员,有权直接参加战斗,战斗中如被 敌方俘虏,就成为战俘,享受战俘待遇。
非武 装部队
包括民兵,志愿军和游击队等战斗力量。 在交战中便与正规武装部队一样享受战争 法的保护和人道主义待遇。
一、对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的限制 二、对平民、交战者和战争受害者的待遇 三、海战和空战的战争法规则
(一)极度残酷的武器 (二)有毒、化学和细菌(生物)武器 (三)原子武器、氢武器和核武器 (四)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五)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六)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1)不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攻击;
马尔顿是俄国著名国际法专家,1899年在海牙和 平会议上宣读了这一条款,并最初出现于编纂陆 战法规和习惯的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的前言中, 从那时起,它就已经成为了武装冲突法的一个组 成部分:“在颁布更完整的战争法规之前,缔约 各国认为有必要声明,凡属他们通过的规章中所 没有包括的情况,居民和交战者仍应受国际法原 则的保护和管辖,因为这些原则是来源于文明国 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
2、区别待遇原则 在战争中,对平民与武斗部队、战斗员
与非战斗员、战斗员与战争受难者应加 以区别对待。战斗行为所能伤害的只能 是在战斗中的战斗员,对战争受难者、 战俘、非战斗员、平民不加伤害犯罪的行为。
3、人道主义原则
战争中不仅应保护非战斗员、战争受难 者和平民,对战斗员亦应给以人道待遇。 对战斗员不应加以不成比例和没有目的 的伤害,因此,限制作战手段和作战方 法,成为战争法的重要内容。在战争中, 滥杀滥伤和极度残酷的作战行为和不分 皂白杀害和平居民的行为,均是违反人 道的行为,行为者应负反人道罪的国际 刑事责任
A.甲国拒绝战俘与其家庭通信或收发信件 B.甲国把乙国的战俘作为战利品在电视中展示 C.乙国没收了甲国战俘的所有贵重物品,上缴乙 国国库
D.乙国对被俘的甲国军官和甲国士兵给予不同 的生活待遇
答案:AC
1、海战的战场
海战的战场不限于交战国的领水范围,还包括公海。在公 海作战时,交战各方均不应妨碍正常的国际航运,也不得 侵犯中立国的合法权利。
交战国境内敌国平民的保护
应允许敌国平民安全离境。对未离境者 应保障其基本权利,不得将他们作为军事 攻击的对象,禁止对他们实施报复,保障 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他们提供情报, 不得施以体刑和酷刑,禁止进行集体惩罚 和扣作人质,给以维持生活的机会,对妇 女、儿童给予特别的保护,防止施暴和给 予必要的援助。
4、遵守中立义务原则 战争法为调整交战国与中立国的关系
创设了十分周全的中立制度。交战国应 保护中立国的利益,中立国应保持不偏 不倚的中立立场。任何违反行为都构成 违反中立义务的行为,行为者应对此承 担国际责任。
战争 的开始
1907年的海牙第三公约: “开战前必须宣战”
(一)外交与领事关系的断绝 战争的
据悉,估计至少有600名美军士兵和文职官员参 与其中。除军事袭击对象阿富汗和伊拉克的俘虏以 外,美军还对关押在古巴关塔那摩美海军基地的恐 怖分子嫌疑人实施虐待。这份报告负面反映了美国 在9·11恐怖袭击后实施的“反恐战争”。
被指涉嫌虐待的600人之中,被判处罚的仅为40 人。报告对美国政府和美军在虐俘丑闻上的应对措 施提出批评,称他们“仅仅做了一些有限的调查和 惩罚”。
(1)战争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武装冲突 则不限于国家,还包括民族、宗教团体和叛 乱团体。
(2)战争是由武装冲突造成的法律状态, 武装冲突只是由于使用武力而产生的事实状 态。
(3)战争中交战双方与第三国存在明显的 中立关系,适用中立法,但武装冲突中冲突 双方与第三国的关系是不明确的,中立法不 一定能够适用。
1.凡军队所属的军人及其他正式随 军服务人员因伤、病或其他原因丧失 战斗力者,收容他们的交战国应不分 国籍、性别、种族、宗教和政治主张 一律给予尊重、保护和治疗,不得加 以歧视,严禁施以暴力或杀害。凡交 战国不得己而丢弃伤者病者于敌军时, 应在军事考虑许可的范围内,留下一 部分医疗人员及器材。
2.交战国的伤病员陷入敌手后,享受医疗保 护和战俘待遇。
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何一方 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
不作为就是自我制约,不从事 介人交战任何一方的行为。
防止就是防止违反中立义务的行 为发生。
容忍就是容忍对方加于自己造成 一定损害的行为。
中立国必须遵守中立义务,交 战国必须尊重中立国的主权, 这是中立法的基本原则。
停止敌对行动 停火
停战 战争的 结束
3.战俘的医疗应有保障; 7.战俘拘留所应设在比较
4.战俘的宗教信仰应受尊 安全的地方;
重;
8.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释
放和遣返。
美军虐囚案
美国纽约大学和国际人权团体“人权观 察”(Human Rights Watch)等组织2005年发表了 一份报告,是迄今为止第一份关于美军虐俘的综合 报告,称美国自2001年底以后涉嫌在阿富汗和伊 拉克等地关押拷问并致死的恐怖分子嫌疑人高达 460人以上。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战争的开始及其法律后果 第三节 战争法规的内容 第四节 战时中立 第五节 战争的结束及其法律后果 第六节 战争犯罪及其责任
一、 战争的概念
二、 对战争 权的限制
战争是国家 之间的武装 冲突所造成 的法律状态。
三、 战争法和 战争法的编纂
“诉诸战争权” jus ad bellona
A.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家财产,包括属于乙国 驻甲国使馆的财产,不可予以没收
B.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 收
C.乙国对桑诺地区的甲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
D.乙国强令位于其境内的甲国公民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敌侨登记
答案:AD
公产:原则上可没收,例外:使馆的财产 档案、占领区的不动产只能使用
2、海战的工具 3、海军轰击的 限制
主要是军舰,对 水雷及鱼雷使用 有限制
鱼雷
水雷
1923年《海牙空战规则草案》草案
概念 制度
权利 义务
战争时期,非交战国不参 加战争的任何一方,保持 不偏不倚的立场,此地位 即为战时中立。
不作为 防止 容忍
中立国的领土主权应得到交战 国的尊重;
中立国的人员的权益应得到保护;
首先,在1899年和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均规定: “为尽可能避免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起见,各缔约国同意在诉诸 武力之前,应酌情请一个或数个友好国家出面干预或调停。”
1919年6月28日订立的《国际联盟盟约》在序言中提出:“为增进 国际间合作并保持和平与安全起见,特允承受不从事战争之义务。”
(二)条约关系的变化
法律后果
(三)经济贸易关系的中断
(四)交战国人民及其财产带有敌性
两国间的双边政治性条约立即废除,经 济贸易条约失效或停止施行。但关于领土 和边界的条约不能因战争而失效(除非该 条约是导致战争的主要原因)。双方共同 参加的多边条约在交战双方之间停止施行, 但它们参加的有关战争和中立的条约却因 战争的开始而自动发生作用了。
“马尔顿条款”
(1)遵守国 际法义务原则
(2)区别 待遇原则
“马尔顿条款”
(4)遵守中 立义务原则
(3)人道 主义原则
1、遵守国际法义务原则
任何交战国都必须遵守战争法条约上 规定的国际法义务。作战行为必须格守 战争法规,“军事必要”和“条约无规 定,均不能作为免除其义务之理由。任 何违反战争法规的作战行为应承担战争 犯罪的法律责任。
对占领区内被占领国平民的保护
不得剥夺平民的生存权;
尊重平民的人格、尊荣、家庭、宗教信 仰;
不得对平民施以暴行、恐吓和侮辱;
不得把平民扣作人质,进行集体惩罚或 谋杀;
不得驱逐平民,不得强迫提供情报或为 其军队服务;
不得侵占平民的粮食和医药供应;
不得废除被占领国的法律等
甲乙两国由于边界纠纷引发武装冲突,进而彼此宣 布对方为敌国。目前乙国军队已突入甲国境内,占 领了甲国边境的桑诺地区。根据与武装冲突相关的 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国际法?
侦察兵是合法的战斗人员,如果被俘,享 受战件待遇,但间谍是没有这个待遇的。
军使及其随员享有 不可侵犯权。
军使
侦察兵
1949年的《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1.战俘不应受侮辱、虐待、 5.战俘保有其被俘时的衣、
报复和杀害;
物、财产和民事权利;
2.战俘的衣、食、住应能 6.战俘应被允许和家庭通
维持在保障其健康的水平; 信;
(2)使用不能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作法 或手段;
(3)使用其效果不能按照本议定书的要求加 以限制的作战方法或手段此外,对平民或民用 物体集中的城镇、乡村作为军事日标进行攻击, 附带使平民生命受损害的攻击,作为报复对平 民进行攻击,均属于不分皂白的攻击。
1、交战国境内敌国平民的保护 2、对占领区内被占领国平民的保护
战争法
(一)战争法的概念
调整交战国之间的关系和调整交战国 与非交战国之间关系的规则的总体。
(三)战争法的特点和重要原则
(二)战争法的编纂
一类是以历次海牙会议 为主缔结的有关作战规 则的条约,被称为“海 牙规则体系”
另一类是以历次日内 瓦会议为主缔结的有 关保护平民和战争受 难者的条约,被称为 “日内瓦规则体系”
A.乙国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B.战事停止后甲国可依乙国战俘的情形决定遣返或 关押
C.甲国不得将乙国战俘扣为人质
D.甲国为使本国某地区免受乙国军事攻击可在该地 区安置乙国战俘
答案:AC
甲国与乙国在一场武装冲突中,各自俘获了数百名 对方的战俘。甲、乙两国都是1949年关于对战时平 民和战争受难者保护的四个《日内瓦公约》的缔约 国。根据《日内瓦公约》中的有关规则,下列哪种 行为不违背国际法?
投降
结束战争状态
缔结和约
发表联合声明
单方面宣布战争结束
外交关系恢复
法律 后果
条 恢约 复关
系
国际交往全面恢复
一、战争犯罪的概念 二、惩办战争罪犯的国际法原则
三、纽伦堡原则对非国际性战争及武装冲突的适用
破坏和平罪
由欧洲国际 军事法庭 (纽伦堡法 庭)进行
东京 审判
由东京远东 国际军事法 庭进行
最后一张照片是2005年9月27日,美 国女兵英格兰(中)被带出得克萨斯州 胡德堡的法庭。27日,参与伊拉克阿布 格里卜监狱虐囚丑闻的美国女兵英格兰 被美国军事法庭判处3年监禁。英格兰被 指控的7项罪名中有6项成立,包括1项阴 谋罪、4项虐待囚犯罪以及1项行为不检 点罪。她是这起虐囚案中最后一个受审 的美国军人。
1928年,法国外长白里安和美国国务卿凯洛格在巴黎外长会议上签 订的《巴黎非战公约》(亦称《白里安-凯洛格公约》)规定“废 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 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 决,”。
1945年5月26日在旧金山签订的《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庄严宣告: “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在第二条第三款中规定“各会 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第四款责成会员国“在其国 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