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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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一)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达标标准为25分,当年内的I类跟II类学分可以相互补充,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的50%。

其中一类不低于2.5分,II类不低于7.5分,总分不低于25分。

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二)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达标标准为20分,取消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I,II类学分的划分。

(三)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8分。

(四)取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超过10分”的规定。

(五)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按I类学分5分,Ⅱ类20学分计算,学分所属年度归属进修时段最长的所在年度);不足6个月的,按每一个月授予II类学分3分计算。

(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师培训、累计培训6个月及以上考核合格者,可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合格。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及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医学教育机构向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 学分,其中I 类学分5-10 学分,II 类学分15-20 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 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 学分。

I 类、II 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H类学分两类。

(一)1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 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 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 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 小时授予1 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我省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卫生部、人事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省和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的领导下,由卫生厅、人事厅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并设若干个学科组。

委员会的职能是:(一)研究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并向省卫生厅、人事厅提出建议;(二)研究和拟订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三)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浙江省实施细则;(四)组织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批准和公布的依据;(五)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声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软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开展远程教育;(六)对本省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七)评审本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科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 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1
学分审核
2
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确认是
否符合授予学分的条件。
3
学分监督
4
监督机构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学分授予 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申请学分
医生提交学分申请,包括活动证明等相 关材料。
学分授予
审核通过后,授予医生相应的学分,并 记录在个人学分账户中。
学分授予的方式和途径
研讨会和讨论组
通过参加研讨会和讨论组,医生 可以交流经验和学习最新的医学 知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 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旨在提供有效的学分授予方法,并确保学 分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学分授予的条件和要求
参与活动
参加合格的继续医学教育活 动,如研讨会、讲座等。
学习时长
完成规定的学习时长,以满 足学分授予的要求。
通过考核
通过相应考核,验证所学知 识和技能。
学分管理的流程和责任
在线课程
医生可以通过在线课程,在任何 时间和地点深入学习感兴趣的主 题。
医学会议
医生可以参加医学会议,听取专 家演讲和参与学术交流。
学分授予的政策和规定
学分要求医生每年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 学分的授予需要经过学术认可的机构审核。 学分在一定时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将无法使用。
学分可以在不同地区和医疗机构之间互相认可和 转移。
学分授予的具体操作步骤
选择活动
医生选择符合要求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提交申请
医生提交学分申请,并提供所需的材料。
参与学习
医生积极参与活动,学习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技 能。
审核授予
审核机构评估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授予学分。
学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项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II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最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最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

【发布文号】全继委发 [2006]11号【发布日期】2006-12-18【生效日期】2006-12-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 [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2001年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 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五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Ⅱ类学分75—100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并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省卫生厅批准,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卫生厅批准,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个心所属学会举办的省级学术会议,经专家评审,省卫生厅批准,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列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话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3、省级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确定标准为:(1)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2学分;(2)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否则不授予学分);(3)大会列题交流论文,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4)专题学术讲座,主讲者按每学时授予1学分;(5)专题讲座听讲者授予2学分(听满12学时)。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院”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加快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素质,依据《执业医师法》、《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及我院《医技人员教学培训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中高级卫技人员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完成规定的学分,取得《中高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方可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自晋升中级职称当年起每年都应积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当年未取得相应学分者次年技术职务按低一级聘用。

中高级卫技人员每年应及时向科主任(护士长)提出申请,科主任(护士长)在合理安排工作的同时应保证相关人员取得Ⅰ类学分,如由于个人原因(未提出申请或不服从安排)当年未取得Ⅰ类学分者,次年技术职务按低一级聘用。

第六条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有关规定。

凡外出参加Ⅰ类学分项目的中高级卫技人员,回院报销费用时应将Ⅰ类学分项目承办单位发给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复印件上交科教科、护理部,学习内容必须在科室或院级业务学习中传达;中高级卫技人员Ⅱ类学分的获得根据《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授予(见附件),卫技人员根据学分管理办法将本人当年获得的Ⅱ类学分登记入表,交科主任(护士长)审核签名后,上交科教科,学分应有原始记录或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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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 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五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Ⅱ类学分75-100 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并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 学分,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类学分和"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省卫生厅批准,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卫生厅批准,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所属学会举办的省级学术会议,经专家评审,省卫生厅批准,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列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 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 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 学分。

3、省级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确定标准为:
(1)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2 学分;
(2)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否则不授予学分);
(3)大会列题交流论文,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
(4)专题学术讲座,主讲者按每学时授予1学分;
(5)专题讲座听讲者授予2学分(听满12学时)。

4、上述1、2、3 项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 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 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由本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组织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
者(余类推)国外刊物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6-4学分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省级刊物5-3学分
地(市)级刊物2-1 学分
内部刊物2-1学分
4、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10 9 8 7 6 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 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 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 学分,参加者授予0.5 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 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9均由单位主管继续教育部门负责审查结分。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按该项目所属等级及规定的学分数办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脚本,按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属级别授予标准记分。

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四)经单位批准。

凡到外单位进修(合出国培训)) 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 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学分证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由项目举办单位填写,经加盖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章后发放。

主办单位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不得任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项目内容,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学分类别、学分数内容进行认真考核。

学员所在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

现代远程教育也按此原则执行,在实践过程中,教学单位和教学点需密切配合。

(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

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登记,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含正高级卫技人员)、技术职务晋升、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 年颁布的《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浙继发[1997]2 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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