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印尼某BOOT电站项目
印度尼西亚水电项目开发主要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二)

开发权风险应对措施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法律环境较为复杂,而水电站项目的投资程序也很繁琐,因此,对印尼水电站项目的法律风险研判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委托律师事务所对目标项目和项目公司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发现项目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为投资公司的投资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下面以印尼某水电站项目为例,说明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该项目开发商为印尼当地公司,业主已取得项目的所有开发权,并完成了项目的征地移民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详细设计工作,处于与印度尼西亚国电公司(PLN)进行购电协议(PPA)谈判的阶段。
中国某投资公司开始对本项目及项目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经过数月的调查,发现项目及项目公司的主要问题见下表。
通过表中可以看出,项目公司及项目的法律文件缺失较大。
一方面,印尼目前较为成熟的水电站项目,前期基本都是由当地公司开发,而且一般实力都比较弱,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公司法律文件不完整的现象较为普遍。
另一方面,在前期谈判过程中,项目公司为了吸引投资商,也会有意掩盖或淡化目前缺失的法律文件,这都为投资活动埋下巨大的隐患。
比如表中第13项临时发电许可,如果不具备这个证书,那么项目就没有送电的权利,收益就无法保障,项目根本就不具备投资建设的条件。
因此,对项目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成为投资公司防范法律风险的第一道防火墙,而且也必须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法律依据。
印尼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水平参差不齐,价格也差距较大,做一个水电站项目投资前的法律尽职调查费用从1万美元至10万美元不等,建议企业不能贪图便宜,要选择具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切实找出项目的法律风险点,以便应对。
土地征用风险应对措施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印尼水电站项目开发流程中,获取项目用地的时间比较靠后,很多企业把征地作为最后一个环节,且不做任何准备工作,大大增加了项目的征地风险。
建议企业在项目前期开发阶段就开始进行相关准备工作,以便为后续的项目征地做好铺垫。
当心项目融资风险:印度大博(dabhol)电厂失败案例分析

No1319[收费论文]当心项目融资风险:印度大博(Dabhol)电厂失败案例分析[A420060601]gjj印度大博电厂(Dabhol Power Company,缩写DPC)。
是以美国安然(Enmn)公司为主投资近30亿美元建成,是印度摄大的外商投资项目和项目融资项目,也是目前在印度最大的独立发电厂lIPP)项目。
从2000年底开始,不断出现该电厂电费支付纠纷的报导。
到2001年初,大博电厂与马哈拉斯特拉邦(Mahatashtra,简称马邦)的电费纠纷进一步升级,电厂无奈中只好停止发电。
虽然该项目由印度中央政府对购电协议提供反担保,但是在大博要求印度中央政府兑现担保时,印度政府开始食言。
现在谁也不清楚.大博电厂的问题最后将如何解决该项目纠纷引起的直接效应就是.目前几乎所有的印度境内的独立发电厂都因为该项目的失败而陷于停顿,印度吸引外资的努力也受到沉重打击。
安然(Em'on)公司的总部设在美国休斯顿、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商,2000年资本市值达到700亿美元,销售收入接近2,O00亿美元。
安然的业务包括天燃气、电力及其他能源产品、工程、投资、服务、网上交易等。
安然仅2000--2001年度一年的网上交易额就达400亿美元,是目前垒球最大的商对商(B2B)网站之一大博电厂的失败和其它一系列经营失误,使安然的股票价格由2000年的90美元下跌到2001年的不足1美元。
随着经营的恶化,安然公司已申请破产保护,这将是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公司破产案。
什么原因让具有丰富市场经验的安然公司在如此重大的项目融资项目上遭受严重挫折,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
分折该项目的成败得失,将有助于我国从事国际工程承包的公司在今后开展项目融资项目工作时避免重大失误一、项目背景大博电厂工程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
当时在亚洲各国兴起了利用项目融资,吸取民间资金开办基础项目的浪潮一香港和黄集团在深圳沙角B厂的项目融资项目、马来西亚1991年大停电事故后兴建的五个大型独立发电厂(IPP,即Independent PowerProducer或Independent Power Plant)和菲律宾的发电项目受当地经济快速发展支持,迅速取得成功。
中国在印尼首例BOOT电站如何成功运作?

印尼巨港150MW 电站项目作为中国第一个“走出去”的BOOT电站项目,受到驻印尼大使馆、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信保等瞩目。
印尼总统亲自到项目工厂授牌以示表彰。
由最初以BOO 方式运行的巨港燃气电站项目,中途因金融危机“无限期推迟”。
四川成达公司联合其他公司借势接盘,以BOOT方式运行20年。
而四川成达也成功从专营化工项目的公司转型为电力行业的老手儿。
01项目背景及各合作方投资方: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CNCEC),中国成达化学工程公司(CCECC),SSP(注册国家是印度尼西亚)。
合作对象: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内主要供货商),PT. PLN(印尼国家电力公司,购电合同的买方),PT. PERTAMINA(印尼油气公司,燃料天然气供应商)。
—【1 】—主要投资方简介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简称CNCEC,中化总公司)是中央企业工委直接管理的国有重点企业。
先后承揽了包括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香港青衣岛等地的数套合成氨、尿素、电站工程和润滑油沥青等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或EPC 总承包。
中国成达化学工程公司中国成达化学工程公司(简称CCECC,成达公司)是由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控股的一个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公司。
公司已先后与印尼、美、英、法、日、意、香港、台湾、越南、巴基斯坦、南斯拉夫、苏丹、伊拉克等国家和地区直接或间接签订了40 余项合同。
—【2 】—国内主要供货商简介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小型汽轮机、重型燃气轮机、与汽机/燃机配套的发电机、大中型同步、异步电机为主导产品的国家机械工业大型企业。
SSPSSP 公司是印尼注册的一家私营企业,主要从事土木工程、房地产、仓库租赁和进出口贸易。
自1990 年成立以来,公司业务不断扩大,各类产品特别是轻化工品的进出口贸易额增长迅速。
PT. PLNPT. PLN 公司作为能源及公共工程部的一个单位建于1961 年。
【印尼项目孤网运行介绍】

【印尼项目孤网运行介绍】上海汽轮机厂承接的青山钢铁印尼纬达贝汽轮发电项目,建设在印尼纬达贝工业园区,本项目为工业园区配套电厂,该工业园区位于印尼的一座岛上,现场没有与外部电网相连,机组整套启动后,将处于孤网运行状态。
园区一期建设3X250MW汽轮发电机组,由于没有与外电网相连,第一台机组为单机运行,启动为黑启动。
启动过程中,由柴油发电机带厂用电。
汽轮机启动后,待负荷稳定再接管厂用电,随着镍铁生产线的逐条投入,汽轮机逐渐增负荷。
由于第一台机组处于单机运行,且机组额定负荷比较大,对机组控制系统的软、硬件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面对这种复杂的启动、运行环境,我们从软件、硬件两方面提供了解决方案。
同时,电厂层面为汽轮发电机组配备了锂电池储能系统,协助汽轮机稳定电网频率,维护受电设备的运行安全。
软件层面:本机组采用带有热应力计算的一键启动方案,DEH系统启动过程监视汽轮机主要部件应力,实现从盘车到并网整个过程的自动控制。
DEH系统的转速负荷控制器是一个双变量控制器。
在孤网运行方式下,可以根据机组的不同运行工况,自动选择用转速控制器或者负荷控制器调节负荷,并实现控制方式的快速无扰切换。
在单机孤网运行时,汽轮机仅投入转速控制,不投入负荷控制。
软件内设置转速偏差前馈逻辑,协助快速调节电网频率。
当后续汽轮机投运后,孤网系统进入多机并行的工况。
此时,涉及到几台汽轮机之间的负荷分配的问题。
电网根据汽轮机实际运行情况,可将机组分为基本负荷机组与调频机组。
控制系统内设有功能切换开关,两种运行工况的汽轮机之间,运行方式可以进行切换,能够同时保证电网负荷与频率。
在多机运行时,带基本负荷的机组,还同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协助调频机组稳定网频。
同时,针对本项目极端工况,本机组不设置103%的OPC动作转速,系统内还设有加速度判断等逻辑,控制甩负荷时的转速飞升。
硬件层面:DEH系统硬件采用上海新华公司NETPAC系统。
为了满足机组孤网运行的要求,DEH控制器响应周期必须小于50ms。
燃煤电站购电协议(PPA)两部制电价设计规则解析

燃煤电站购电协议(PPA)两部制电价设计规则解析戴立【期刊名称】《《能源研究与信息》》【年(卷),期】2019(035)003【总页数】5页(P151-155)【关键词】购电协议; 电价机制; 两部制电价; 照付不议【作者】戴立【作者单位】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武汉 4302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K9当前世界上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用电水平不高,电力已成为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制约因素。
同时,伴随中国大力倡导的“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电力能源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求不断增加。
中国发电企业和工程承包商也正积极参与国际电力项目的建设。
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在电力建设中采用独立发电厂商(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IPP)模式。
该模式是指引入投资方投资兴建发电厂,并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负责电厂的建设及运营。
通常项目的发起方会采用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运营-移交的模式实施此类独立发电厂项目。
项目公司作为售电方,通过与购电方签署购电协议(power purchase agreement,PPA)出售电力,投资方以长期电力销售的形式获取投资回报。
独立发电厂BOOT项目体系的核心就是购电协议PPA。
PPA条款中的电价机制设计将直接关系到项目能否产生充足、稳定的现金流,这也是项目投资方获取预期收益和利润水平的关键因素。
本文以目前中国企业在印尼参与的大量独立发电厂BOOT项目为例,对其购电协议的电价机制设计原则和要点进行探讨和解析,以期为中国企业投资海外电站类项目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1 电价机制设计类型世界各国的电价形成机制基本遵循“市场供求决定电力价格”的价值规律,但受各国国情影响,具体的电价形成机制各有差异。
1.1 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1]美国推崇电力市场自由发展,鼓励私人企业进入发电市场,增加电力供应。
在发电和电力销售环节,美国完全放开市场,所有发电企业公平竞争上网,而且电力用户也可以在各发电公司之间自由选择。
国内外电力行业项目融资案例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版权归原作所有)国内外电力行业项目融资案例90 年代以来, 伴随着外商投资领域的扩大, 国际资本开始选择多种方式介入中国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
其中BOT (BUILT ? OPERATE - TRANSFER) 投资方式一度成为热点。
采用这种投资方式时, 投资者和经营者首先从政府或所属机构手中取得项目的建设和经营特许权协议。
而后通过投资、融资组建项目公司。
公司在特许期限内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 待特许期结束后, 再将项目无偿地转让给政府机构。
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BOT 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 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已获得了成功, 但也有不少失败的教训。
我国采用BOT 方式融资的时间不长, 总结一下国内外BOT 项目融资的经验和教训将会使我国在今后采用这种方式开发基础设施时少走弯路。
为我国引进外资或利用内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开创一条新路。
一、风险因素概述BOT 项目风险承担的原则通常是哪一方较容易控制风险就由哪一方承担风险 , 对不属于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均无法控制的风险由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版权归原作所有) 双方共同承担。
一般来说 ,BOT 项目建设阶段的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 经营阶段的风险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政治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一般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承担。
1、建设风险 :也称完工风险 , 表现为工程拖期、成本超支、不能达到预计的设计标准等。
一般都由项目公司承担。
在实践中 , 项目公司常采用交钥匙合同方式以固定价格将工程转包给承包商。
该承包商不仅负责工程的设计、施工 , 也负责设备供应和试运行。
实际上 , 项目公司将应由自己承担的完工风险转移到了交钥匙承包商身上。
2、生产风险 :一般指项目运营阶段存在的 , 由于技术故障以及不能正常维护运营、提交服务等问题导致的风险 , 这类风险一般由项目公司承担。
3、金融风险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版权归原作所有) 一般指外汇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等风险。
浅谈印尼电站运营期间的保险事宜
浅谈印尼电站运营期间的保险事宜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和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有序推进,近年来,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持续稳步增长。
印尼作为东南亚最大的国家以及中国在东南亚最大的海外市场,中国企业对印尼的投资显著增长。
电站投资作为基础设施类投资的主要类型之一,增长尤为显著。
电站运行期间保险作为电站生产运营后的重要风险防控方式,为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提供了有效保障。
关键词:电站;保险;保险费率;重置成本;保险经纪一、中国企业在印投资电站的整体情况2003年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投资印尼巨港150MW联合循环电站,拉开中国企业以BOOT模式在印投资电站的序幕。
2015年,神华集团投资的爪哇七号2X1050MW煤电项目,是中国企业在印投资的最大电站。
2015年,浙江开山投资的北苏地热项目,是中国企业在印投资的第一个新能源电站项目。
2017年,云南建投与云南水务投资的泗水垃圾发电项目,是中国企业在印投资的第一个垃圾发电项目;除此之外,江苏德隆镍业有限公司、青山集团等中国企业在印投资的工业园区,也配备大量自备电站,总装机容量超3400MW;截至目前,中国成达、神华集团、大唐电力、华电集团、泛海等中国知名企业已在印尼累计投资25个电站项目,总装机容量高达12000MW。
电站项目的累计投资总额已超80亿美元。
二、印尼工业财产保险的整体情况概述印尼保险的政策制定以及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均是由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负责。
2018年,印尼保险市场总收入已超200亿美元,排名世界第36名。
印尼保险市场共计有142家商业保险公司,其中财产险保险公司84家。
印尼主要有金光保险、ACA、TUGU、三井住友等著名保险公司(表1:印尼前十大保险公司及市场份额)。
中国的保险公司目前仅有中国太平在印尼注册有分公司。
印尼保险经纪公司多达150余家。
达信、怡安等全球著名的保险经纪公司均在印尼注册有分公司。
雅万高铁创新实践与启示
特别策划的十八大以来,为落实“一带一路”建设要求,扩大中国铁路“走出去”成果,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牵头的中国企业联合体抱团出海,实现印度尼西亚(简称印尼)雅加达—万隆高速铁路(简称雅万高铁)等境外项目合作的突破性进展,雅万高铁成为中国高铁境外全面合作开工建设的第一单[1]。
自2004年《中长期铁路网规划》通过以来,经过10多年艰苦奋斗,我国铁路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我国已拥有世界上最现代化的铁路网和最发达的高铁网,大大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产生了巨大的溢出效应,为进一步扩大高铁国际合作增添了信心和动力[2]。
201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印尼国会发表演讲,首次提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得到了印尼等世界各国的积极响应。
雅万高铁是“一带一路”倡议与印尼“全球海洋支点”战略的高度契合的标志性合作项目。
1 雅万高铁的形成和推进1.1 形成历程2014年11月,印尼佐科总统在北京参加APCE领导人峰会时,产生了与我国合作建设高铁的想法。
2015年3月,在佐科总统正式访华前夕,特别派遣印尼国有企业部(简称国企部)部长与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对接。
3月26日,国家发改委与印尼国企部签署了《关于开展雅加达—万隆高铁项目合作建设的谅解备忘录》,国家开发银行(简称国开行)与印尼国企部签署了《共同支持中国优质企业与印尼国有雅万高铁创新实践与启示杨忠民(中国铁路国际有限公司,北京 100055)摘 要:作为中国高铁境外全面合作开工建设的第一单,及时分析和总结雅万高铁项目的实践经验,有利于更好地推进项目,可为其他海外项目提供参考和借鉴,也有助于中国高铁“走出去”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实。
介绍雅万高铁项目合作的背景、形成历程和推进情况,从主要技术标准、合资公司(KCIC)组织架构、工程总承包(EPC)联合体组织架构等方面具体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合作模式。
重点分析项目面对的机遇和挑战,总结项目实施的经验,指出雅万高铁项目是落实国家战略、具有示范性和标志性的项目,其所处时代机遇难能可贵,同时也对项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印尼电站EPC项目海外设计管理
中国化学印尼巨港电站BOOT项目的几点启示
中国化学印尼巨港电站BOOT项目的几点启示展开全文作者金克宁,曾任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已退休由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在印度尼西亚南苏门答腊的首府巨港市投资建设的燃气电站项目,作为国内知名的以BOOT(建设-拥有-运营-转让)方式在境外投资建设的燃气电站项目,曾在我国的工程承包业界引起了较大反响。
中国化学作为投资人、建设者和运营管理者,通过该项目的建设、执行和运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创造出了企业的品牌,并获得了国际上的赞誉,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且经济效益的取得是长期性的,可谓一举多得。
注:目前,巨港电站每年为中国化学带来1亿元左右的净利。
下面就介绍一下巨港电站项目带给公司的一些启发。
拓展行业发展的新角度工程建设期往往是一个项目最具风险的阶段,一旦工程顺利完工,进入正常的生产运行,就会成为企业稳定的利润来源。
从某种程度上说,承建商是投资者最关键的选择,决定了项目最初的成败。
很多中国公司以非常出色的整体承包管理水平为国外的业主建设了大批的优质项目。
但是鲜有中国公司拓展工程完工之后的相关业务,也无法分享项目建成后的长期利润。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单纯的承包工程效益越来越有限。
大的国际工程公司很多依赖其拥有的专利技术等高价值产品获利,在这一点上,中国公司的竞争力较差。
面对市场,认真分析,我们认为:拓展完工之后的运营管理服务和长期的设备维护、备件提供等高附加值的服务性行业,不失为工程承包业务初步升级的一个选择方向。
仅以巨港项目为例,我们选择了一家经验丰富的中国运营承包商,派出 40 名员工在印尼现场提供运营管理服务。
从2004 年9月份开始单循环发电以来,我们已经向国内的运营承包商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费用,这对于提升我国的劳务出口水平,解决国内就业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同时,我们已经在中国国内采购了大量的备品备件供电厂 2-3 年的运营使用,并将长期在国内进行采购。
如果运营管理者是印尼当地公司或者其他外国公司,这样大量的采购合同很可能投向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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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某BOOT 电站项目
项目所在地
一、项目摘要
(一)项目国别:印度尼西亚
(二)项目行业:电站
(三)项目类型:BOOT
(四)保单类别:海外投资保险债权保单
(五)项目特点:该项目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第一个BOOT 项目。
也是我公司充分发挥政策性职能,为中国企业提供完善服务,帮助企业规避风险的一个成功案例。
面对项目洽谈期间出现的变动情况,保险人运用丰富的经验,与被保险人积极协商,并向被保险人提供咨询服务,寻找恰当的合作方式,从而规避了障碍,推动项目顺利进行。
(六)承保特点:在该项目承保过程中,保险人为项目的融资安排做出大量的服务,将服务前移,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完善的专业支持。
在确定承保范围时,针对电站项目的特点,对政府违约的具体条款进行了约定,充分防范潜在风险,保障利益。
该15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GFCC)电站项目是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资建设的第一个BOOT(建设、拥有、运营、转让)项目,也是我公司2001年成立以来承保的第一个海外投资保险项目。
该项目比较典型,对我公司以海外投资保险方式支持企业“走出去”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在项目进展一度出现困难的情况下,我公司及时向投资者提出将承包工程项目改为BOOT投资项目的建议,实现了项目的转机。
同时,我公司为整个项目的投融资安排做了大量工作,并通过融资担保和海外投资保险两种产品给予了中国投资者(C公司和D公司)强有力的支持,充分发挥了我公司服务前移的理念和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的引导和支持作用。
二、案例介绍
(一)项目背景
1996年,印度尼西亚A公司与设在新加坡的美国S公司竞标得到以BOO方式投资印尼苏门达腊岛某电站项目,并在印尼雅加达合资注册成立了项目公司——印尼B公司,批准经营期限为75年。
同年,B公司与印尼国家电力公司(PT.PLN)就该项目签署了《电力购买协
议》(Power Purchase Agreement,PPA),并在1997年3月与印尼国家石油公司(Pertamina)签署了《天然气销售与购买协议》(Gas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
1997年6月,B公司获得了印尼财政部长代表印尼政府对印尼国家电力公司(PLN)履行PPA项下付款义务的支持函。
1997年至1998年,印尼遭受亚洲金融风暴严重冲击,经济衰退,较高的国别风险让贷款银行对印尼市场失去信心,停止了对项目的资金支持,致使项目中止。
2000年3月,我国的两家公司(中国C公司与D公司)经印尼合作伙伴介绍开始介入该项目。
C、D公司首先与项目公司探讨尝试以出口信贷形式,由中方作EPC承包商完成该项目。
但还款担保难以落实。
经过对该项目的深入分析,中国信保向投资者提出了以BOOT (建设、拥有、运营、转让)方式来重启项目的方案,并于2002年3月在信保公司举办了中外银行电站项目研讨会,共同探讨可行的项目运作模式和融资方案。
此时,项目的美方投资者由于资金安排和“9.11”事件影响等原因,有意退出该项目。
在C、D公司联合印尼某E公司共同与原项目发起人股权转让达成一致并经PLN同意后,美方投资者决定有条件退出该项目,各方同意股权转让后一年内必须重新启动该项目。
2002年9月,在中国印尼能源论坛首次会议上,中国投资者与原项目股东签署了有条件的收购协议。
2002年12月,项目公司与PLN签署了《电力购买协议修正协议》(Amendment to the Power Purchase Agreement)。
随后,项目公司与印尼国家石油公司签署了对《天然气销售与购买协议》进行确认和修正的文件,并得到了印尼能源与矿产部签署的原则批准文件。
对于项目公司之前获得的印尼财政部支持函,印尼司法部确认该支持函继续有效,并确认该支持函对《电力购买协议修正协议》同样有效。
2003年,D公司同时作为该项目的工程承包商,与项目公司签订了《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合同》(EPC Turn-Key Contract)(简称《EPC 合同》)。
(二)投资者
中国C公司是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国有重点企业,于1984年成立,主要承担炼油、石化、冶金和电力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具有多个海外项目建设经验,是我国“500强”企业之一。
D公司是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88年。
D公司迄今已承担了国内外逾30个工程承包项目,2000年已被列入美国《工程新闻录》225家国际承包商和200家国际设计公司行列,在国内成功投资运营了数个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项目,并有在印尼以BLT(建设-租赁-转让)方式建设某化肥项目的经验。
印尼E公司是依据印尼法律成立的私营公司,主要从事土木工程、仓库租赁和进出口贸易。
(三)项目结构
(四)项目承保
投资者决定向中国信保申请海外投资保险及融资担保。
海外投资保险的标的为投资者投入项目公司的债权,融资担保的标的为银行对中国投资者的贷款。
从在帮助企业拟订重启项目方案的过程中,中国信保首先对该项目及印尼国家风险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鉴于项目意义重大,项目相关协议较多且复杂,尤其是我公司要承担项目的政府违约风险,我公司参考了MIGA和ECGD的保单,并聘请了国内知名律所对保单条款和保单明细表进行了审核。
2003年7月,中国信保为该项目出具了融资担保和海外投资保险单。
保险单的保险范围为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和违约,承诺保险
期限为10年,初始保险期限为3年。
对于该项目所面临的PLN违约风险,经过考察和深入分析,以及对印尼电力市场和投资环境的判断,我公司认为虽然PLN存在较大的财务风险,但是作为国有独资电力公司,PLN在印尼电力市场的垄断地位在短期内不会改变,而且PLN也多次强调,为了维护和改善印尼的投资环境,PLN与政策性保险机构均保持良好的关系。
因此,我们认为该项目的违约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三、项目启示
(一)承保人在与保险需求方进行项目接触时,需要充分了解项目的有关信息,尤其对于这类融资规模大的项目更需要对项目融资的结构做到充分熟悉,并能够与客户进行深入的沟通。
为保证项目顺利推进,承保人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信息支持,以期客户对我公司的专业价值充分认同。
(二)深入研究项目相关合同文件十分必要。
对于此类电站项目,涉及到的协议文本数量繁多,内容复杂,深入地研究有关购电协议及供应协议等法律文本是非常必要的。
政治风险在这类项目中往往体现在有关协议的执行中。
因此,在本项目中,保险人承保了针对PPA和GSPA两个协议项下的政府违约风险,并对具体违约事件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三)任何项目的健康运转都是离不开参与各方的共同努力。
保
险人在项目的运行过程中,事实上也承担了协调人的角色。
由于可能存在风险,保险人需要积极与各方进行沟通和协调,尤其是面对我国企业国际项目运作经验不足的现实形势,更有必要善意地对投资者或项目企业提出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这也是作为政策性企业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应担负的职责。
(四)为使保险人做出审慎判断,需要向保险人最大限度地提供有关项目的各方信息及项目进展,以便保险人及时跟进,适时给予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整个项目运营过程中,投资人或被保险人也应当与保险人随时保持信息的互通,以便更有效地防范风险和减少损失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