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驰机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设置与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设置与工作细则1.1总则1.1.1为强化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部长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1.1.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1.2人员组成1.2.1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1.2.2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1.2.3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同时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1.2.4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1.2.5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督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1.3职责权限1.3.1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指导审计监督中心工作;(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组织高管进行内控审计测试工作,对测试结果进行汇总与分析,对测试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导整改;(七)建立公司反舞弊机制;(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1.3.2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1.4决策程序1.4.1审计监督中心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
董事会专委会工作制度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专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辅助机构,负责对董事会负责的特定事项进行研究、调查和提出建议。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期限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章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第五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如下:(一)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提名委员会: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选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和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董事会的决定执行。
第三章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八条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全体委员。
第九条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条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记录和会议决议应当妥善保存,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专门委员会的更换和调整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更换和调整。
委员的更换和调整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更换。
召集人的更换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审计制度实施细则范文(3篇)

审计制度实施细则范文1. 背景介绍1.1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性1.2 审计制度的作用和意义1.3 编制本细则的目的和依据2. 组织结构和职责2.1 审计委员会的成立和职责-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命程序-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2.2 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和职责- 内部审计部门的组织和人员配备-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3. 审计计划和程序3.1 审计计划的确定- 审计计划编制的原则和程序- 审计计划的审批和执行3.2 审计程序的执行- 审计程序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审计程序的记录和报告要求4. 审计风险评估和控制4.1 审计风险评估- 审计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工具- 审计风险评估的周期和流程4.2 审计风险控制- 审计风险控制的措施和方法- 审计风险控制的监督和管理5. 审计工作质量管理5.1 审计人员素质和能力要求- 审计人员的资格和培训要求- 审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5.2 审计工作质量评估- 审计工作质量评估的标准和方法- 审计工作质量评估的周期和流程6. 信息披露和报告6.1 审计结果的报告- 审计结果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审计结果报告的发布和传达方式6.2 信息披露的要求-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 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管理7. 审计制度的监督和改进7.1 审计制度的自我监督- 审计制度自查和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审计制度自我监督的周期和流程7.2 审计制度的改进- 审计制度改进的程序和要求- 审计制度改进的监督和管理8. 实施细则的执行和遵守8.1 实施细则的宣传和培训- 实施细则宣传和培训的方式和内容- 实施细则宣传和培训的监督和管理8.2 实施细则的执行和遵守- 实施细则的执行要求和措施- 实施细则的遵守要求和措施9. 附则- 细则的解释和修订程序- 细则的施行日期和效力以上是一份审计制度实施细则范本,旨在明确各项审计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确保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和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信托公司合规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

董事会合规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x 年 5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董事会对系统性风险、体制性风险等的控制能力和水平,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决议特设立董事会合规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合规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监督和评估及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合规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合规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合规风控与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一般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合规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合规风控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确定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二)审议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三)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合规、风险管理年度报告;(四)对公司信托业务和自营业务的合规、风险控制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五)审议公司自有财产和信托财产合规、风险状况的评估报告;(六)对公司关联交易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七)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规性等进行监督;(八)提出完善公司合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九)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和审议案防工作报告,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监督案防工作的内审稽核;(十)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十一)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十二)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十三)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十四)为董事会督导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文化建设提供建议;(十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神驰机电:总经理工作细则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职责、权限,规范其履行职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人员范围为总经理班子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总经理班子成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实践和弘扬公司的企业文化。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者;(七)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总经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第六条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副总经理经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第三章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第八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1.确定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必要性和目的,制定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 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计委员会设立的议案,说明设立委员会的必要性和目的,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股东大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选出委员会成员,确定委员会的职权和工作内容。
4. 委员会成员按照股东大会的决定组成委员会,并选出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5.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了解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报告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6. 审计委员会应当建立适当的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的审计工作,审查财务报告,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7.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审计情况,并及时向股东披露审计结论和意见。
8. 审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加强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9.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并对审计结果进行监督和管理。
10.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和股东报告工作情况,并向公司的内部员工宣传和普及相关知识和技能。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篇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为提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议事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下属的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效率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有关经营方面及发展战略等方面的相关材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
本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本行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督促本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本委员会至少应由3名董事组成,且应全部为非执行董事。
本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占委员会总人数的半数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本委员会的工作。
主席的主要职责为:(一)主持本委员会会议,确保本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二)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三)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五)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六)签发会议决议;(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由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命。
本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的罢免,由提名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为:(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进行调查研究,获取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五)充分保证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六)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
文件制修订记录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员任期、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成员组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 以上。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十一条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国有企业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科学决策功能,促进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咨询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外聘专家。
外聘专家应为在预算与审计及风险防控领域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
第四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历;(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经济问题,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董事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经董事长或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经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变动,应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一)参与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内控制度等事项的审查;(二)审议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提出的相关议案,并提出建议;(三)参与公司外聘审计与评估等中介机构的评议;(四)参与公司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审计状况的评价;(五)参与公司合并、分立、增减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论证;(六)参与公司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论证和审查;(七)承担董事会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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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需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阅,并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重要财务计划、审计计划、重大奖励方案等提出评价意见;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己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完整,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四次。
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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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