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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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 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背景;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监事审计活动;(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承担。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

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x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董事会对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保护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本行公司治理,根据《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和《xx银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本行的年度审计工作,检查本行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检查风险及合规状况。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成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本行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名,报经董事会同意后产生。

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如果董事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本委员会非董事委员如因故不再适宜担任本委员会委员,本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同意后,解除其委员职务并按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会数。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工作联络组,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财务状况、内部控制、风险及合规状况;(二)负责本行的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审核本行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四)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五)负责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一)有权要求包括本行行长在内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和总行职能部门、支行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有权要求包括本行行长在内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和总行职能部门、支行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业务数据和一切资料。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一、目的与范围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及审计事务,维护公司的财务透明度与合规性。

为保证审计委员会会议的高效进行,制定本规则。

二、会议召集1. 审计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会议,并于每年确定会议日程。

2. 除了定期会议外,审计委员会主席可以根据需要召集额外的会议。

3. 召集会议的通知应提前时间确定,一般不少于7天,并包含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三、与会成员1. 审计委员:公司董事会任命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审计委员。

2. 公司管理层代表:首席财务官(CFO)、内部审计总监等公司管理层成员应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3. 内部与外部参与者:会议可以邀请公司的内部人员、外部顾问或独立第三方机构参与讨论,以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四、会议程序1. 会议议程:会议主席与管理层代表共同编制会议议程,并确保所有议题都包含在其中。

2. 会议记录:由公司秘书或指定人员担任会议记录人,记录会议的主要讨论纪要以及相关决议。

3. 文件资料:会议前,相关文件资料将提供给与会成员,确保充分准备和理解议题。

4. 投票决议: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应进行书面或口头投票,以保留决议结果的记录。

五、会议内容1. 财务报告审查:审计委员会应仔细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指标、会计政策及财务披露,确保其准确性和合规性。

2. 内部控制评估:审计委员会应定期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以发现潜在的风险和改进机会。

3. 审计事务监督: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与外部审计师合作,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独立性。

4. 公司合规性审查: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公司的合规性事务,包括法律法规遵从、内部规章制度执行等。

5. 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还可以审议其他与其职责相关的事项,并提出建议和决策。

六、会议决议与报告1. 决议执行:审计委员会达成的决议应报告给董事会,并督促相关部门及人员执行。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X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至四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二)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三)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符合美国证券委员会、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四)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同时在三个以上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任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自行或应独立会计师或内部审计师的要求召集会议。

经两名以上的委员会成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会成员主持。

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行使职权。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每年举行不少于四次例会,每次例会后,根据讨论情况向董事会提交意见书。

第一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一次例会前召开。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7年9月13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2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ZGZT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审计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ZGZT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ZGZT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四条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应仅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大多数。

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成员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十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主要负责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二)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三)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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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太钢不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XXXX年10月)

太钢不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XXXX年10月)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使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和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认为需要审计委员会作出评价和决策的项目,进行研究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均由董事会成员担任,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如有需要,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但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专门委员会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二)最近三年无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三)最近三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五)具备相当的会计和财务管理知识,担任委员的独立董事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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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监事审计活动;(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一次定期会议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第二次定期会议在公司公布半年度报告的两个月内召开。

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审查。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

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并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姓名;(二)被委托人姓名;(三)代理委托事项;(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五)授权委托的期限;(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

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

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

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证券部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第三十八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最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三)会议议程;(四)委员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回避制度第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六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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