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议事规则(20200805更新)
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新经典版)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行为及运作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公司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自身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章程》及其他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董事第三条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七)其他不适宜任职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立场和身份。
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董事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委派方予以撤换或职代会重新选举:(一)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二)除临时董事会之外,连续3次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定期董事会会议的。
第七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一、前言1.1 目的本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目的是确立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程序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决策的合法性、透明性和高效性。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各项决策和讨论事项的会议。
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括董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和其他与董事会相关的人员。
二、会议召集与组织2.1 召集2.1.1 会议召集权董事会主席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并负责确定会议的召集时间、地点和议程。
2.1.2 召集通知董事会主席应提前合理时间向所有董事发送会议召集通知,通知应包含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和议程。
2.1.3 会议材料董事会主席应将与会议议程相关的材料提前发送给董事,以便他们在会议前进行准备。
2.2 组织2.2.1 会议主席董事会主席有权主持董事会会议,确保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促进积极的讨论和决策。
2.2.2 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记录会议纪要,包括会议的决策结果和主要讨论内容,并将会议纪要分发给董事会成员。
2.2.3 会议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维护董事会的文件,包括会议记录、决议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并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三、会议程序3.1 会议准备3.1.1 确认与会人员董事会主席应在会议开始前确认与会人员,并记录出席和缺席董事的名单。
3.1.2 确认议程董事会主席应在会议开始前确认议程,并根据需要征求董事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3.2 会议进行3.2.1 开场白董事会主席应在会议开始前进行开场白,欢迎与会人员,并简要介绍会议的背景和目的。
3.2.2 讨论和辩论董事会主席应根据议程逐一进行讨论,并鼓励董事积极参与讨论和辩论,确保充分表达不同观点。
3.2.3 决策董事会主席应根据讨论和辩论的结果引导董事进行决策,并记录决策的结果。
3.3.1 会议纪要3.3.2 后续行动董事会主席应确定会议后续行动,并向相关人员分配和责任。
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董事会会议召集通知模板附件2:董事会会议纪要模板附件3:董事会会议议程模板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法人: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常设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在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享有经营管理公司的充分权力,管理公司业务,保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由15-17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对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和决策程序及董事长的职权第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对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四)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五)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二)董事会根据需要可将他的部分权力授予某个董事或若干个董事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工作小组);(十三)根据董事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董事会议事规则(最全)

董事会议事规则(最全)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和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接受出资人授权行使部分出资人职权,对出资人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为三年,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四条规定董事会成员除职工董事外,由出资人委派。
董事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若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与义务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出资人的相关规定、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报出资人批准;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报出资人审核;四)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报出资人审核和备案;五)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经营方针及经营计划,并报出资人备案;六)审议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报出资人批准;七)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出资人备案;八)决定公司投资、担保事项,并报出资人批准;九)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出资人审核;十)审议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报出资人批准;十一)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并报出资人批准;十二)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出资人批准;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十四)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十五)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规定了董事会的两个主要义务:向出资人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向出资人和监事会提供查阅所需资料的义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准确有效地落实公司的决策和战略方向,推动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的全体董事,具体议事事项根据董事会的具体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是本公司董事会的一部重要规章制度,所有董事都应当遵守。
第二章:议事的准备工作第四条:董事会议事前,秘书办公室应当委托一名或多名工作人员,负责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所有董事,通知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
第六条:董事会议事的文件准备工作由秘书办公室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议程、会议材料、会议中的文件等。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的议程应当提前制定并通知所有董事,议程内容应当详细清晰,每一项议程都应当有具体的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董事可以提出议程变更或增加议程的申请,该申请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给秘书办公室,并说明申请的理由。
第三章:议事的程序要求第九条:所有参加董事会的董事应当按时到达会议现场,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会议,应当提前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董事会议事的主持人应当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担任,其它董事长、总裁、秘书长等也可以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十一条:董事会议事应当按照议程的顺序进行,每一项议程都应当有充分的讨论和决策,确保每一项议事事项都能够得到有效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董事在会议期间发言时,应当自觉遵守纪律,讲究实事求是,不得故意夸大或歪曲事实。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中的文件应当提前发送给所有董事,董事在会议开始前应当认真阅读,并提前准备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议事的决策程序第十四条:董事会议事的决策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决策应当通过表决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需获得董事会过半数的支持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决策结果应当作为公司的决定,董事会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决策结果落实到公司的各项工作中。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对公司及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第四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开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权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审批权限的划分:1、投资、担保权限。
人民币 ________ 元以内的投资、担保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公司的对外担保、投资数额,未超过人民币元,且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的担保、投资;单笔担保、投资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______ 的担保、投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上述标准之一的经股东会批准。
2、收购或出售资产。
(1)被收购、出售资产的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以上;(2)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经利润或亏损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以上;(3)收购、出售资产时,其应付、应收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超过上述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批准,相对数字占百分之以上的经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董事会应书面报请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董事会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或出资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的参会人员:(一)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列席;-1-(二)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列席;根据公司实际可将董事会列席人员扩大到全体高管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列席人员可以发表建议意见不具备表决权。
(三)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四)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董事会主要议定事项:(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1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服务类项目和2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类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事项。
董事会议事规则(共5则范文)

董事会议事规则(共5则范文)第一篇:董事会议事规则(共)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确保董事会工作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出资者负责;经出资者授权,董事会可以行使出资者的部分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由5-13人(奇数)组成,董事由出资者委派;董事长由出资者指定。
董事每届任期3年,经出资者同意,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出资者决定,向出资者报告工作,接受出资者的指导和监督;(二)制订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人才规划,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进行监控,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五)制订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确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重大投资的额度,批准投资额度之内的投资项目,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六)制定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决策程序、方法,投资收益的内部控制指标;(七)制订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改造方案(包括转让国有产权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八)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者推荐或派出董事、监事;(九)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十)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十一)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十四)按照有关规定,经出资人同意,行使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管理权限;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层副职人员;(十五)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公司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和奖惩等事项;(十六)决定除须由出资者审核批准的公司其它内部重大改革调整事项;2(十七)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工资总量预算与决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十八)决定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对公司风险管理的实施进行总体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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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10)
(11)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12)
(13)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14)
(15)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6)
(1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股东委派,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
董事长可以决定召集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或者公司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45)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合作的起始和终止;
(46)
(47)与现有股东或受其控制或影响的关联方发生任何关联交易;
(48)
(49)在资产上设立任何抵押、质押、对外提供担保或在融资方资产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权益负担;
(50)
(51)任何年度预算、决算,营业计划、运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包括任何资本开支预算、经营预算和财务计划);
【】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一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3)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4)
(5)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6)
(7)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8)
(9)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并应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召开。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临时会议可以采用简便、合理的通知方式、方便的通知时限和灵活的会议形式,具体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换届后的第一次董事会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遇有需要维护公司重大利益或者避免公司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况,董事会行使职权时涉及股东会某些职权的,可以由董事会先行决定,然后报股东会认可。股东会不予认可的,责任由董事会承担。
第二章 董事
第3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五名,其中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4条
第5条董事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深圳市恒泰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提名二名董事候选人,其他股东有权提名三名董事候选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四)履行相应的授权审批程序之后,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
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董事长为了公司利益,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处置权,但事后应当根据所行使权力涉及的职权范围,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董事会或股东会不予认可的,责任由董事长承担。
第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70)
(71)出售、转让、许可使用、质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文件和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临床批件、产品上市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
(72)
(73)就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达成和解;
(74)
(75)本议事规则的修订或变更。
(76)
(77)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78)
第二条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董事候选人须经代表过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获得通过的董事候选人不足预定董事名额的,就缺额部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重新提名补选,直至选够预定名额的董事。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52)
(53)股息、红利分配或支付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4)
(55)宣布分派股利或其它分配行为,以及公司股利政策的变化;
(56)
(57)技术转让或授权予他方(不含正常经营活动中必须或必要的技术许可);
(58)
(59)审计机构的变更、会计制度和政策的重大改变,或改变财政年度的方案;
(60行一人一票。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但是第一条第(十一)项至第(三十九)项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并且包含深圳市恒泰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名的董事。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个人有利害关系时,该董事应当回避,不参与表决,也不得委托其他董事或代理其他董事对有利害关系的事项行使表决权。遇有回避情形,在计算出席会议的法定董事人数时,回避的董事不计入,审议该项议案的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回避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经非回避董事过半数同意后通过,但是第一条第(十一)项至第(三十九)项事项须经非回避董事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并且包含深圳市恒泰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名的董事。。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人员;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如有议案,应当随会议通知或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全体董事。
第十七条董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的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题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原通知对象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并提供需要的补充材料。除非全体董事半数以上书面表示不同意变更的,否则会议按变更后的时间、地点、议题举行。
(30)
(31)与其附属企业、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或者其他关联方约定或达成任何交易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贷款和担保;
(32)
(33)在公司年度预算外且在日常经营业务之外出售、租赁、转让、收购、抵押、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重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重要资产是指公司处置单笔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无论通过一次性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达成;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可以兼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加强公司与政府部门及股东的联系。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与股东保持经常联系,置备和保存股东名册,编写年度报告,安排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事务,负责公司有关的对外信息披露,保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文件。
第八条任职期限尚未届满的董事,因其擅自离职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长
第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由董事会根据需要通知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将董事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61)公司聘请任何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62)
(63)以任何形式实施的管理层及员工的激励计划、方案或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期权激励、奖金激励等(但不包括计划制定后具体的执行);
(64)
(65)终止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业务,或公司从事主营业务之外的任何业务;
(66)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应到董事人数、实到董事人数(含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人数)、缺席董事人数、列席会议人员;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无论以何种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或虽出席会议但未在董事会决议上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意见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审议。董事会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名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征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对新增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39)在日常经营范围外,购买或者租赁房地产且价值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但预算已批准的除外;
(40)
(41)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在非主营业务领域的扩张或参与任何与现有主营业务计划完全不同的行业领域或终止任何核心业务;
(42)
(43)重大商业和经营计划的重大变更、战略方向或经营业务的重大变更;
(44)
(18)
(1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薪酬制度等);
(20)
(21)对任何有关【】有限公司的权利、特别权利或权力规定的修改、变更或增加此类条款,包括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的任何修订、重新签署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