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指纹鉴定错误的启示

合集下载

法律错判的冤案案例(3篇)

法律错判的冤案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入,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冤案发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以张某某案为例,剖析一起法律错判的冤案,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的重视。

二、案情简介张某某,男,1970年生,原系某市某区居民。

2006年,张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经过一审、二审,张某某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3年,张某某申请再审,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再审。

2015年,再审法院依法改判张某某无罪。

三、案件经过1. 案发经过2005年6月,某市某区发生一起命案,死者为当地某企业老板。

经调查,警方怀疑张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随后,张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2.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警方获取了张某某的供述,称其因与死者有经济纠纷,为报复死者,持刀将其杀害。

警方根据张某某的供述,找到了作案工具和作案现场,初步认定张某某有作案嫌疑。

3. 一审、二审在一审、二审中,法院认为张某某的供述真实可信,证据确凿,判决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 再审2013年,张某某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原判决存在以下问题:(1)张某某的供述存在矛盾之处,且部分供述与现场勘查结果不符。

(2)原判决认定张某某有作案动机的证据不足。

(3)原判决认定张某某有作案工具的证据存在瑕疵。

5. 改判无罪2015年,再审法院依法改判张某某无罪。

四、案例分析1. 侦查阶段的问题在侦查阶段,警方仅凭张某某的供述,就将其认定为嫌疑人。

然而,张某某的供述存在矛盾之处,且部分供述与现场勘查结果不符。

这表明,在侦查阶段,警方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存在误导嫌疑人的情况。

2. 审判阶段的问题在一审、二审中,法院仅凭张某某的供述和部分证据,就认定其有罪。

然而,原判决认定张某某有作案动机的证据不足,且部分证据存在瑕疵。

这表明,在审判阶段,法院对证据的审查不够全面,存在法律错判的风险。

指纹鉴定犯罪有误差:人为因素可能造成错误

指纹鉴定犯罪有误差:人为因素可能造成错误

指纹鉴定犯罪有误差:人为因素可能造成错误如今,指纹鉴定已经是犯罪学科中最重要的学科。

有的教科书将指纹鉴定称为“现代犯罪识别的支柱”,很多人把它称为“物证之首”,甚至认为一旦在法庭上摆出了指纹证据,真相立见分晓。

然而,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指纹鉴定的科学性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美国最高科学机构国家科学院去年9月发布的官方报告中,指纹成了首要讨论对象,报告要求加强指纹鉴定的精确性。

今年2月,美国司法部也介入,要求美国的科研机构对指纹分析的准确率和误差率进行重新调查。

指纹证据,无论是作为一门科学,还是“物证之首”的侦查手段,在标准化、方法论、以及技术水平各方面,都正在经历一场不小的洗礼。

1调查实例鉴定有误造“冤案”2004年3月11日,西班牙马德里的城铁受到爆炸袭击。

警方在现场采集到一个不完整的指纹。

两个月后,美国联邦调查局(FBI)逮捕了一个叫梅菲尔德的人。

警方宣布其指纹与爆炸案现场指纹相符。

又过了半个多月,西班牙警方逮捕了另一名疑犯,这名疑犯的指纹与现场指纹更吻合。

FBI不得不承认他们在此前的分析中出现了多处误差,并释放了梅菲尔德。

这是指纹鉴定史上最知名的“误报”错案。

按照目前的指纹鉴定标准,当犯罪现场留下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匹配的时候,会现场出现两种结果:相符或不符,但是当把误差的概念包含进去的时候,误报或漏报就出现了。

英国南安普敦大学的科学家做了实验,让不同的指纹鉴定者重做自己曾做过的鉴定。

参加测试的五个人中,有三个人得到了与此前不同的结果。

实验认为,环境因素可能造成鉴定者对指纹做出不同的主观解释。

而1995年,国际鉴定协会对指纹鉴定进行调查实验,在156个鉴定人员中,只有44%的人拿到了满分。

去年美国国家科学院的报告,将指纹列为首要调查学科。

今年3月,美国司法部斥资展开大规模指纹误差率的调查。

美国标准化技术部也展开了一项研究,分析“人为因素”在指纹鉴定中的作用,及其导致的误差到底会有多大。

真实被冤枉法律案例(3篇)

真实被冤枉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05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命案。

犯罪嫌疑人张华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逮捕。

然而,经过多年审理,张华最终被证明无罪,并成功获得国家赔偿。

这起冤案背后,隐藏着诸多令人唏嘘的故事。

二、案发经过2005年6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命案。

死者为一名年轻女子,被发现死于家中。

警方经过调查,初步判断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

在案发现场,警方提取了指纹和DNA 等证据,并迅速将嫌疑人张华抓获。

张华,男,35岁,无业。

据其交代,案发当晚,他曾在死者家中逗留。

然而,他声称自己并无杀人动机,且在案发后立即离开了现场。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张华与死者存在一定的矛盾,于是将其列为嫌疑人。

三、审理过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张华坚决否认杀人指控。

然而,由于指纹和DNA等证据指向明确,法庭认为张华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张华不服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张华的辩护律师提出,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且指纹和DNA证据存在瑕疵。

同时,张华还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自己在案发当晚有不在场证明。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华的上诉理由成立,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四、真相大白重审期间,警方重新调查了案件。

经过仔细侦查,警方发现死者生前曾遭受家庭暴力,且死者与张华并无直接矛盾。

同时,警方在案发现场找到了新的线索,证明张华在案发当晚并不在现场。

根据新证据,法院最终判决张华无罪,并对其进行了国家赔偿。

张华被释放后,感慨万分,表示自己对法律的信任和感激。

五、反思与启示这起冤案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反思。

首先,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冤案的重要原因。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证据的瑕疵也是导致冤案的关键因素。

指纹和DNA等证据在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然而,如果证据存在瑕疵,就可能导致冤案的发生。

最后,这起冤案提醒我们,要加强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

痕迹案件解析之模糊指纹鉴定

痕迹案件解析之模糊指纹鉴定

法治天地作者单位:王小怡,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痕迹案件解析之模糊指纹鉴定王小怡 摘要:指纹鉴定的两大基石是人各不同和终身不变规律。

模糊指纹鉴定是痕迹鉴定中的难点,识别模糊指纹的特征是案件能够解决的前提。

本文从实际案例入手,分析了待检指纹系模糊指纹的特征组合,分步骤的提出问题,依据指纹的屈肌褶纹和皱纹组合特征,顺利地完成了案件鉴定,并且得到法院的采纳。

该案引出了几点检案体会,以求进步。

关键词:人各不同;终身不变;屈肌褶纹;皱纹;模糊指印痕迹鉴定是司法鉴定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庭审判中经常遇到的鉴定类别,对证明案件事实、判明案件真相起着关键作用。

合同、借据等文件上捺印指纹,法律文书签章处落款处留下指纹,传统社会交往中人们喜欢在重要文书上留下自己的手指印,人们信任存在指印的文件,并经常以指印作为文件真实性的保障措施,指纹鉴定因此成为社会机构的重要工作业务。

虽然痕迹鉴定案件的委托数量众多,但是,退案率也是居高不下,究其原因,系可疑文件上的指纹条件不好,或者纹线残缺,或者纹线模糊无法分辨……换句话说,民商事、刑事案件中文件上的指纹印迹因其捺印条件不佳,导致其无法进行有效的检验和甄别。

文件上模糊指纹鉴别一直是指纹鉴定的难点。

一、指纹鉴定理论基础指纹是人类生物遗传表现之一,其遗传特点和遗传规律每个人都不相同且保持终身不变。

司法鉴定学界公认这两大规律是指纹学的两大基石,是指纹学能够进行个体识别的基础,即人各不同、终身不变规律。

人各不同规律是指纹的特殊性表现,是由个体的DNA遗传密码所决定的,是区别于其他事物的依据,是区别人与人之间的本质不同特征之一,其在形态学上有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层是指乳突纹线组成的指纹整体形态;第二层是指组成整体纹线的单一线条的具体特征及形态,例如纹线的方向、长短、位置、粗细等;第三层是指纹线相互间的位置关系、数量关系、距离关系、空间关系及其构成的整体特殊性,不可复制性。

整体特殊性,在社会和人类群体中有如下几层表现意义,社会人类群体中,每个人的指纹都不相同;其次,相同手指部位,不同手指部位,指纹的纹线特征和特征各不相同;同对夫妻所生的子女,指纹各不相同;基因相同的双胞胎,受生活环境、工作、个人经历等因素影响,指纹的差异仍然存在。

指纹鉴定能力测试的鉴定结果准确性问题及关键要素探究

指纹鉴定能力测试的鉴定结果准确性问题及关键要素探究

指纹鉴定能力测试的鉴定结果准确性问题及关键要素探究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指纹鉴定能力测试的鉴定结果准确性问题,并分析其中存在的各类影响因素,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以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与讨论。

关键词:指纹鉴定能力测试;鉴定结果;准确性;指纹鉴定技术在我国的刑事司法、法医学、案件调查和侦破以及人身识别等方面,都有着一定程度的应用。

特别是在刑事司法系统中,指纹鉴定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指纹鉴定意见通常被作为法定证据,在刑事诉讼和法庭中作为重要证据接受质证。

因此,指纹鉴定的准确性是指纹鉴定技术中最重要的关键要素。

一、指纹鉴定的原理和方法指纹鉴定指的是基于指纹进行个体识别的方法,其原理基于人类个体指纹图案的独特性和不可更改性,即每个人的指纹图案是独一无二的,且在人类个体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指纹几乎不会发生变化。

其次,指纹具有可复制性,可以通过化学、光学或电子的手段对指纹进行复制和记录,基于以上客观条件和原理,指纹识别成为了身份认证和身份识别的重要方法,并在案件侦破和刑事诉讼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指纹鉴定的方法上,往往包括采集、录入、特征提取、比对和鉴定验证五个环节。

指纹采集通常通过印墨、激光扫描和电容式传感器进行,而录入环节则指的是指纹图案数字化并存入数据库的过程。

特征提取则需要应用信息技术对指纹图像的关键信息进行提取,包括指纹的脊线、脊间区域和其他细节。

对比流程则是将待识别指纹和数据库的指纹进行特征和相似性匹配,最后是鉴定和验证环节,即通过指纹确认身份,或验证指纹是否与已知身份匹配。

现如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指纹鉴定系统已基本实现了自动化技术的应用,可以使用计算机视觉和图像处理算法,对指纹图像进行高效的分析和比对,而三维指纹识别技术的提出和应用,也进一步提升了识别的准确性和鲁棒性[1]。

二、指纹鉴定结果准确性的影响因素影响指纹鉴定结果准确性的因素相对较多,但其中最主要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指纹质量。

法律案件冤案(3篇)

法律案件冤案(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石。

然而,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冤案时有发生。

本文将围绕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件冤案展开,探讨其成因、影响及对司法公正的启示。

二、案件背景2005年,某市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

受害人陈某在家中被害,现场丢失财物若干。

经过侦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

李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认了犯罪现场。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坚称自己是被冤枉的。

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三、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供述犯罪事实,指认犯罪现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

因此,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 二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注意到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新的证据。

经调查,发现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部分证人指认李某为凶手,而另一些证人则表示不确定。

(2)物证鉴定存在瑕疵。

现场提取的凶器与李某的指纹存在差异。

(3)李某的供述存在矛盾。

一审期间,李某供述犯罪事实,但在二审期间,其供述出现反复。

鉴于以上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李某的定罪证据不足,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 重审重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审查了所有证据,并重新组织了侦查。

最终,发现以下事实:(1)证人证言存在矛盾,部分证人的证言与事实不符。

(2)物证鉴定存在瑕疵,凶器指纹鉴定结论不准确。

(3)李某的供述存在矛盾,其供述与事实不符。

综合以上证据,重审法院认为李某无罪,当庭释放。

四、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该案件冤案的发生,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人们开始关注法律案件中冤案的发生原因,以及如何预防和纠正冤案。

2. 司法影响该案件冤案的发生,对司法公正提出了严峻挑战。

司法部门开始反思自身的审判工作,努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减少冤案的发生。

五、案件成因分析1. 侦查取证不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物证鉴定存在瑕疵。

这说明在侦查阶段,警方可能存在取证不严的问题。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明,男,1980年出生,河南省某县农民。

2005年,张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经过一审、二审,张明被判无期徒刑。

2010年,张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张明无罪。

二、案件经过2004年,张明的邻居王女士在家中遇害。

当地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张明有作案嫌疑。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通过询问目击者、走访群众等方式,逐步构建了一个指向张明的犯罪事实。

2005年,张明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提取了张明的指纹、脚印等证据,并多次对张明进行审讯。

张明始终坚称自己无罪,但公安机关依然坚持指控。

2006年,张明被当地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张明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0年,张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了多家鉴定机构对原案中的证据进行了重新鉴定。

最终,鉴定结论显示,原案中的指纹、脚印等证据与张明不符。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张明无罪。

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法律误判的经典案例。

三、案例分析1. 侦查取证问题在张明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取证问题。

一方面,公安机关未能收集到直接证明张明有罪的物证;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提取指纹、脚印等证据时,存在伪造、篡改等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审判程序问题在张明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

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运用鉴定结论等证据,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3. 法律适用问题在张明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四、启示张明案作为法律误判的经典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几点启示:1. 加强侦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民国时期指纹技术标准之争及启示

民国时期指纹技术标准之争及启示作者:胡裕岭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2020年第4期收稿日期:2019-12-19基金项目:上海市社科规划青年课题(2019JG009-EFX323)作者简介:胡裕岭(1987—),男,实验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

E-mail:michaeldarling@。

胡裕岭(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摘要:现代指纹技术自民国时期引入中国。

但受特殊历史时期影响,英国的亨利制度、阿根廷的武赛蒂赫制度、德国的汉堡制度、法国的埃蒙培尔制度等不同指纹技术,几乎同时在中国不同地区得以探索和实践。

这种百花齐放的状态限制了鉴定标准的统一和侦查协作的开展。

1936年内政部、司法行政部决定设立指纹调查委员会开展全国指纹技术标准统一工作,并认为应“依据中国人民之指纹出现状况”确定统一的指纹鉴定标准。

但通过不同编码技术的分析不难发现,学说派系之争、人际关系和地域差异等因素超越了技术分歧本身,以致统一任务未能完成。

当下指纹鉴定标准的统一与选择应组织专家委员会,在数据库分析的基础上科学定立,以建立指纹证据采信规则。

关键词:民国;指纹技术;指纹分类;技术标准;司法鉴定中图分类号: DF794.1 文献标志码: B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0.04.015文章编号: 1671-2072-(2020)4-0088-08科学历史研究就是科学本身[1]。

现代指纹技术,缘起于中国,发展于西方,自民国初年正式舶入中国。

民国政府尤为重视指纹技术的发展,教育部曾通令全国各国立大学、私立大学、省教育厅,于“法学院或法科应于可能范围内,酌设该项学科,以资选习”[2]。

并且,在1932年至1935年高等考试试题中,已设立指纹学命题,如:“一、试将指纹之特性及其关于各方面之功用,详细分述之;二、试详述指纹之分类并绘图说明之;三、残缺指纹,应如何分析并举例说明。

[3]”可见指纹技术在当时之受重视程度。

法律无罪辩护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司法公正得到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律师在无罪辩护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一起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分享律师在无罪辩护过程中的成功经验。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

被害人报警称,自己在回家途中被两名陌生男子抢走手机。

案发后,警方根据监控录像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张某和李某。

经审讯,张某承认参与抢劫,但称李某是主谋。

警方在李某家中搜出作案工具,李某对抢劫行为供认不讳。

然而,张某的家属认为,张某有严重的智力障碍,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

为了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家属聘请了一位知名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三、辩护策略1. 审查案件事实,寻找辩护点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

通过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走访相关人员等方式,律师发现以下问题:(1)张某智力障碍严重,可能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2)张某在案发时精神状态不稳定,可能存在精神障碍;(3)张某在审讯过程中,存在被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2. 证据分析,反驳指控针对以上问题,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无罪辩护:(1)申请鉴定。

律师申请对张某进行智力鉴定和精神鉴定,以证明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调取审讯录像。

律师要求警方提供审讯录像,以核实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3)调查取证。

律师走访了张某的邻居、同学和家人,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张某的智力障碍和精神状况。

四、辩护过程及结果1. 鉴定结果经过鉴定,张某的智力水平低于70,属于智力障碍;精神状况不稳定,可能存在精神障碍。

2. 审讯录像分析经审查审讯录像,未发现刑讯逼供行为。

3.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过程中,律师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张某的智力障碍和精神状况,进一步证实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根据以上证据,有力地反驳了指控,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判决张某无罪。

五、案例启示1. 无罪辩护的重要性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律师在无罪辩护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误判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0年3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公安机关逮捕。

案件起因是张某某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用木棍击打李某某头部,致其轻微脑震荡。

李某某随即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二、案件经过1.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在争执过程中,由于情绪激动,一时冲动,用木棍击打了李某某。

但他表示,自己并非故意伤害李某某,而是想警告对方不要再来找麻烦。

2. 被害人的陈述李某某在陈述中称,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多次用言语侮辱自己,并用手推搡自己,使其感到极度愤怒。

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张某某用木棍击打了自己的头部,导致自己受伤。

3. 证人证言案发时,附近有多名目击者。

其中一名证人表示,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但并未看到他用木棍击打李某某。

另一名证人则表示,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曾主动攻击张某某,张某某只是进行防卫。

4. 法医鉴定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势为轻微脑震荡,不构成轻伤。

三、法院审理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用木棍击打李某某头部,致其轻微脑震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2. 二审法院判决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对法律适用存在错误。

经重新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某无罪。

四、法律误判原因分析1. 证据不足本案中,一审法院仅依据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认定张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而实际上,被害人的陈述存在矛盾,证人证言也存在不一致之处。

这种证据不足的情况,导致法院误判。

2. 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正确理解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将张某某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这种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张某某受到错误的刑事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