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人培训、考核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京人社办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精神,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将《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二○○九年四月二日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备资质条件并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任务的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第三条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取得《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取得《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收费的通知-京劳保发字[199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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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收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收费的通知(京劳保发字[1992]221号1992年6月21日)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物价局印发的《北京市工人培训、考核收费标准》(京劳培发字(1991)23号)规定,现对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经市劳动局审定批准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本通知的规定精神,不得擅自提高培训、考核收费标准和增收其他费用。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按每人2元收取报名费,其余费用收取标准见附件一、二。
三、考核不及格的学员,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前,应重新交纳考核费。
四、本通知所规定的培训、考核费和其他费用,为最高限额,各培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或减少收费。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由市劳动局直接组织,并收取考核费、教材、考核大纲、表格和证件制作费。
六、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的学员,须由所在单位组织到区、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所列项目进行体检。
附件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收费表(略)附件2: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资料、证件目录一、教材、考核大纲1.电工2.焊工3.汽车驾驶4.叉车驾驶5.电瓶车驾驶6.摩托车驾驶7.塔吊司机8.桥吊司机9.汽车吊司机10.轨道吊司机11.脚手架12.起重拆装13.电梯操作14.电梯维修15.信号指挥及挂勾二、证件1.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委托书2.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许可证3.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场证书4.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5.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6.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结束——。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5.03.15•【字号】京劳培发[1995]54号•【施行日期】199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培发(1995)54号1995年3月15日)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动处、教育处,驻京部队: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认真实施,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制度,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组织实施。
经过客观、准确、公正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获得的证书,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组成部分,是劳动者参与市场竞争求职、就业,企业合理配置劳动力的基本凭证。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为:本市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培训机构中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毕(结)业生;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需要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五条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协调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二)审批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三)核发与管理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四)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五)审批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六)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需求预测,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二)组织、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业务工作;(三)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建立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四)组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五)参与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条件及培训教材,负责其资格培训和考核;(六)开展与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七)推动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6年度清理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劳法发[1996]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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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6年度清理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6年度清理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6年12月17日京劳法发〔1996〕449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现将1996年度清理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并发布。
本批共废止规范性文件22件。
附件:北京市劳动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表一---------------------------------------|序号|规范性文件目录|文号及发布日期|废止原因||--|-------------|-------------|------|||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离退|(86)市劳险字第610号|||1|||有新文件代替|||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1986年12月17日||||的通知||||--|-------------|-------------|------|||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87)市劳险字第476号|||2|国营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和|(87)财工管字第855号|有新文件代替|||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87年9月17日|||--|-------------|-------------|------|||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统一企业|京劳险发字(89)424号|||3|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发放标||有新文件代替|||准的通知|1989年12月24日|||--|-------------|-------------|------|||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人事|京劳险发字(92)322号|||4|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有新文件代替|||贴标准的通知|1992年8月21日|||--|-------------|-------------|------|||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试行按个|京劳险发字(93)5号|||5|人工资总额计算退休费企业||有新文件代替|||类型问题的通知|1993年1月4日|||--|-------------|-------------|------|||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京劳险发字(93)73号|||6|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有新文件代替|||关问题补充通知|1993年4月17日|||--|-------------|-------------|------|||北京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京财行(89)999号|||7|局关于调整远郊区县交通费||有新文件代替|||补助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14日|||--|-------------|-------------|------|||北京市计委、市政府文教办、|(87)市劳培字第529号|||8|市劳动局关于“七五”期间北||适用期已过|||京市技工学校发展的意见|1987年11月17日|||--|-------------|-------------|------|||北京市劳动局、饮食服务总|||||公司、旅游局关于转发商业|京劳培发字(88)82号|||9|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饮||适用期已过|||食服务人员业务技术考评工|1988年4月7日||||作的通知》的通知||||--|-------------|-------------|------|||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考评|京劳培发字(89)152号|||10|工人技师工作二个报表的通||有新文件代替|||知|1989年6月16日|||--|-------------|-------------|------|||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京劳培发字(90)144号|||11|校办实习场所免征所得税问||适用期已过|||题的通知|1990年6月3日|||--|-------------|-------------|------|||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12|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京劳培发字(90)393号|有新文件代替|||调整中小学杂费、学费收费|1990年11月30日||||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启用新的|京劳培发字(91)283号|||13|《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证书》||适用期已过|||的通知|1991年8月27日|||--|-------------|-------------|------|||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市属技|京劳培发字(92)167号|||14|工学校毕业生中设立“金工||适用期已过|||奖、银工奖”的通知|1992年6月4日|||--|-------------|-------------|------||15|北京市待业职工参加转业训|京劳培发字(92)372号|有新文件代替|||练管理规定(试行)|1992年9月25日|||--|-------------|-------------|------|||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北|京劳培发字(93)95号|||16|京市工人技术培训许可证》||有新文件代替|||制度的通知|1993年5月25日|||--|-------------|-------------|------||17|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北京市|||||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技|京劳培发字(93)279号|适用期已过|||术学校毕(结)业生实行技术|1993年8月30日||||等级(岗位)考核的通知||||--|-------------|-------------|------|||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严格执行|京劳培发字(93)288号|||18|《北京市工人技术培训许可||有新文件代替|||证》制度的通知|1993年9月2日|||--|-------------|-------------|------||19|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刊登工人|京劳培发字(94)207号|有新文件代替|||培训招生广告的规定|1994年5月31日|||--|-------------|-------------|------|||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京劳培发字(94)636号|||20|强面向社会举办技术等级培||有新文件代替|||训班管理的通知|1994年12月19日|||--|-------------|-------------|------|||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劳保发字(89)88号|||21|京市乡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适用期已过|||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年3月16日|||--|-------------|-------------|------|||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放厂矿|京劳保发字(92)496号|||22|长安全资格认证等三项劳动||适用期已过|||保护监察权的通知|1992年10月30日||---------------------------------------d19694--010831wwj——结束——。
北京市关于对实行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加强培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对实行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加强培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布日期】1999.03.02•【字号】京劳培发[1999]38号•【施行日期】199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关于对实行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加强培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劳培发[1999]38号1999年3月2日)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实行国家统一职业资格鉴定职业的技能培训及鉴定工作,促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推销员、秘书等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国家统一职业资格鉴定的职业(以下简称“统一鉴定职业”),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实行报名、培训、鉴定工作一体化管理。
二、本市统一鉴定职业的培训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统一协调、监督检查。
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负责审核、认定、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培训、鉴定定点机构,对在社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工作的教学人员进行教师资格认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精神安排、布置培训、鉴定工作并对社会进行统一宣传。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统一组织相关培训、鉴定辅导资料的征订,对申请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负责制定全市“统一鉴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凡经市劳动局批准设立的统一鉴定职业社会培训机构,相应承担社会招生、报名工作,并组织实施培训,协助解决职业资格鉴定场地。
三、根据《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统一鉴定职业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市劳动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承担社会培训的机构进行审核,经认定的机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和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定点单位》铜牌。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交通局第二批培训考核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交通局第二批培训考核收费标准(试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11.08•【字号】京价[收]字[2002]435号•【施行日期】200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交通局第二批培训考核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价(收)字[2002]435号)北京市交通局:你局《关于申请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等强制性培训、考核费标准的函》(京交财字[2002]406号)收悉。
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批准交通局培训收费的函》(京财综[2002]1826号)及《关于北京市交通局新增培训收费项目的复函》(京财综[2002]2098号)规定,现将你局培训中心、交通学校组织有关培训、考核时收取的培训费、考核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一、北京市交通局培训中心收取的培训费、考核费:1、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上岗培训费为每人每期288元(144课时),考核费为每人每科30元;2、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违章培训费为每人每期60元(24课时),考核费为每人每科30元;3、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在岗考核费为每人每科30元;4、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上岗培训费为每人每期948元(理论74课时,实操80课时),理论考核费为每人每科30元,实操考核费为每人每科40元;5、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上岗培训费初级为60元,中级为90元,高级为120(30课时);6、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调度员上岗培训费为每人每期60元(30课时),考核费为每人每科30元;7、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违章培训费为60元(24课时),考核费为每人每科30元;8、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在岗驾驶员培训费为每人每期128元(64课时),理论考核费为每人每科30元,实操考核费为每人每科40元;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在岗调度员培训费为每人每期80元(40课时),考核费为每人每科30元;二、北京市交通局培训中心和北京市交通学校收取的培训费、考核费:1、化学危险物品道路运输驾驶、装卸、押运等业务人员培训费为每人每期80元(32课时),考核费为每人每科30元;2、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岗位培训费为每人每期745元(理论138课时,实操40课时);理论考核费为每人每科20元,实操考核费为每人每科40元;3、汽车维修价格结算员岗位培训费为每人每期95元(38课时),考核费为每人每科20元;4、汽车检测人员岗位培训费为每人每期230元(理论52课时,实操10课时);理论考核费为每人每科20元,实操考核费为每人每科40元;5、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上岗培训费为每人每期80元(32课时),考核费为每人每科20元。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
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京劳培发字[1991]28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1.08.27
【实施日期】1991.08.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3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通知
(1991年8月27日京劳培发字〔1991〕283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教育处,市属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国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和适应我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需要,市劳动局统一印制了新的《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技术等级证书》分为初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绿色封皮),高级技术等级证
书(红色封皮)二种,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启用。
市劳动局1984年印制尚未签发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蓝色封皮)同时作废。
按照市劳动局京劳培发字〔1989〕379号《关于实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的通知》的规定,经市劳动局核准签发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的工人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9〕703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110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现将《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惠民政策,也是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保障,因此,管好、用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职业培训事业的高效有序发展,关系到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次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调整,将此项工作做为提高培训质量、提升管理水平,加强资金监管、强化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区县要按照本市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培训机构开班审核、监督检查、结业审核、信息公开、经费公示、资金审计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开展培训各个操作环节的工作流程,细化经费审批程序和内容,加强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切实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培训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
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会议差旅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财预[2017]138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7.14【实施日期】2017.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7〕1389号)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推进干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14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7月14日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北京市培训支出标准
北京市培训支出标准为了规范北京市内各机构、企业的培训支出,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以下标准。
本标准涵盖了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的支出标准。
一、住宿费1. 培训时间在一天以内的,按照每人每天22元的标准安排住宿;2. 培训时间在两天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天22元的标准安排住宿;3. 原则上,参加培训的员工及学员应选择价格合理的酒店或宾馆住宿,且应优先选择北京市内经济型酒店。
二、伙食费1. 原则上,培训期间应选择费用合理的集体用餐场所,实行定餐制度;2. 每餐的费用标准为20元至25元,具体根据培训时间和参训人员的饮食习惯来确定。
三、培训场地费1. 根据培训科目的需要,选择合适的培训场地。
一般来说,可以选择高等院校的教室、会议室或公司内部的会议室;2. 按照每小时20元至22元的标准支付场地租赁费用。
四、讲课费1. 讲课费是指邀请外部专家或讲师进行授课所支付的费用;2. 根据专家的知名度、专业背景和培训主题等因素,确定讲课费用。
一般而言,讲课费在23元至33元每课时之间。
五、培训资料费1. 根据培训科目的需要,购买必要的培训教材、参考书籍或软件等;2. 费用根据实际采购成本来确定。
六、交通费1. 交通费是指参训人员从住地到培训地点的往返交通费用;2. 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来计算,如出租车费用、公共交通费用等。
七、其他费用1. 其他费用包括因培训需要而产生的其他杂项费用,如翻译费用、场地布置费用等;2. 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来计算。
以上是北京市培训支出标准的主要内容,各机构、企业在进行培训支出时应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以确保培训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同时,建议各机构、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符合企业和员工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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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人培训、考
核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培发字[1991]123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1-01-16
【实施时间】1991-01-16
【时 效 性】有效
各局、总公司劳动处、教育处、技安处,各区、县物价局、劳动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市政府【1989】16号令和京政发【1988】5号关于"市劳动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工人培训工作"的规定,现将《北京市工人培训、考核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见附件1),望认真贯彻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今后凡承担工人培训和考核任务需收费的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收费许可证":
凡组织工人培训收费的,需填写《北京市工人培训收费申请表》,市属单位组织工人培训收费的分别经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技安处、教育处审核,各区(县)所属单位组织工人培训收费的经区(县)劳动局审核同意盖章后,持申请表按市物价局京价(涉)字【1989】第245号文件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本市各级工人考核机构组织工人考核收费的,填写《北京市工人考核收费申请表》,由主管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报市劳动局审核同意盖章后,持申请表按市物价局京价(涉)字【1989】第245号文件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
附件1
北京市工人培训、考核收费标准(试行)(略)
北京市工人培训、考核收费标准(试行)说明
1·技能培训和考核根据不同专业(工种)消耗能源、原材料的多少,分为A、B、C三类收费标准.
2·特种作业人员考取《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专业理论培训,按每人每课时0·50元;技能培训和考核属于荷重量小于1吨的各种厂内机动车辆,荷重量小于2吨的各种起重机械和金属焊搂中的电弧焊、气焊、气割作业按特种作业收费标准"一类"标准执行;属于荷重量1吨以上的各种厂内机动车辆、荷重量2吨以上的种种起重机械和金属焊接中的气体保护焊,按特种作业收费标准"二类"标准执行;其它特种作业(锅炉司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金属无损检测作业、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人员按B类的中级工培训考核收费标准执行.
3·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收费,除锅炉压力容器电焊工外,其它分别按本专业(工种)A、B、C三类的收费标准执行.
4·以上收费标准是由培训、考核机构提供培训、考核所需场地、设备、材料等;考生单位或个人自备培训、考核场地、设备、材料等应适当减免收费.
5·工业企业初级工一般指工业企业的一、二、三级工,中级工指四、五、六级工,高级工指七、八级工;其它行业等级划分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2北京市工人培训、考核专业(工种)分类表(略)
附件3:北京市工人培训收费申请表(式样)(略)
附件4:北京市工人考核收费申请表(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