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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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罚款(3篇)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罚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食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食品的相关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食品标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标识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标识内容要求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真实、准确的食品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用语。

(二)配料表: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列出所有配料及其含量。

(三)净含量: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准确标明食品的净含量。

(四)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五)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明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六)产品标准号:标明符合的产品标准号。

(七)其他应当标明的信息:如营养成分、过敏源信息、特殊用途等。

第七条食品标识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用语。

(二)与产品实际不符的描述。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罚款标准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一)未按规定标明食品名称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二)未按规定标明配料表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三)未按规定标明净含量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四)未按规定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五)未按规定标明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六)未按规定标明产品标准号的,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2•【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识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食品在标签、包装、广告等方面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识管理应注重信息透明、准确性、科学性,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食品标识管理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标签、食品包装、食品广告、食品标识审批等。

第二章食品标签第五条食品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对于单一食品应以其通用名称标示,对于特殊食品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标示。

2.成分表:标示食品中的主要成分及其含量百分比。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示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4.贮存条件和方法:标示食品的贮存条件和方法。

5.生产单位和地址:标示食品的生产单位和地址。

6.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标示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及污染物的含量。

7.营养成分表:标示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

8.食用方法和禁忌:标示食品的食用方法和禁忌事项。

第三章食品包装第六条食品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2.包装上不得使用虚假宣传语言,不得误导消费者。

3.食品包装上不得使用不合法的注册商标。

4.食品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等信息。

第四章食品广告第七条食品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1.食品广告不得包含虚假宣传、夸大效果的内容。

2.食品广告不得对食品的功效、作用进行夸大宣传。

3.食品广告不得侮辱、诽谤竞争对手。

4.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用语。

5.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未经科学验证的医疗资料。

第五章食品标识审批第八条食品标识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1.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交食品标识审批申请。

2.相关部门对食品标识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

3.审查合格后,颁发食品标识审批证书。

4.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标签、包装等食品标识上粘贴食品标识审批证书。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1. 引言为规范食品标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食品标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

2. 基本要求2.1 设计要求1.食品标识应明确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等必要信息。

2.食品标识应简洁明了、易于辨认、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

3.食品标识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的标准,不得出现与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不符合的情况。

2.2 制作要求1.食品标识制作应选择符合国家、地方技术规范的材料和工艺,不得使用国家、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和工艺。

2.食品标识应定期更换,确保印刷质量和信息准确性。

3.食品标识制作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

2.3 使用要求1.食品标识应与其所标示的食品相符,并配套于食品包装上,不得随意更换、拆离或涂删。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食品标识进行有效管理,保证标识的信息真实准确,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食品标识检查,严禁出现过期、变质、缺少标识等问题。

3. 相关责任3.1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1.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制作、使用食品标识,切实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2.开展食品标识知识宣传和检查工作,确保工作落实,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对于食品标识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应的责任人责任。

3.2 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1.对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作、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识,应当依法查处,形成有效的监管制度。

2.加强食品标识知识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食品标识的法律法规、标准标注准确无误。

3.制定和完善有关食品标识管理的规定和措施,为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有力支持。

4. 结论本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食品标识的管理和使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是食品行业的重要举措。

食堂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食堂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规范食堂食品标识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食堂所有食品标识的管理工作。

三、食品标识要求1. 食品标识应清晰、醒目、易于识别,不得使用模糊、模糊不清或难以辨认的文字、图案。

2. 食品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1)食品名称: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食品的名称,不得使用模糊、夸张或误导消费者的名称。

(2)生产日期:食品生产日期应按照国家规定标注,不得虚假标注或故意省略。

(3)保质期:食品保质期应按照国家规定标注,不得虚假标注或故意省略。

(4)生产单位:食品生产单位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标注,不得使用虚假、模糊或误导消费者的名称。

(5)配料表:食品配料表应按照国家规定标注,不得隐瞒、篡改或故意省略。

(6)营养成分表:预包装食品应按照国家规定标注营养成分表,不得虚假标注或故意省略。

(7)生产许可证号:食品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号,不得虚假标注或故意省略。

四、食品标识管理职责1. 食堂管理员负责食品标识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2. 食堂工作人员负责食品标识的粘贴、更换和保管工作。

3. 食堂采购人员负责采购的食品标识的审核和验收工作。

五、食品标识管理措施1. 食堂管理员应定期对食品标识进行检查,确保标识齐全、清晰、准确。

2. 食堂工作人员在更换食品标识时,应确保标识完好无损、粘贴牢固。

3. 食堂采购人员在采购食品时,应检查食品标识的齐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 食堂应建立食品标识档案,记录食品标识的采购、验收、更换和保管情况。

六、违反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的处理1.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标识管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

2. 对虚假标注、篡改、隐瞒食品标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3. 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食堂管理员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食品标志管理规定(2篇)

2024年食品标志管理规定(2篇)

2024年食品标志管理规定____年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标志的真实、准确和可靠,明确食品标志的管理原则和措施,依法加强对食品标志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流通的食品标志的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志的管理应坚持“真实准确、显著明示、便于理解、不误导消费”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标志的设计、制作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食品标志的管理依法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等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食品标志的设计与要求第九条食品标志的设计应当体现食品的真实特征,不得伪造、虚假、夸大或者有其他误导性的内容。

第十条食品标志的文字、图形、颜色及其组合应当明确、清晰、易于识别和理解。

第十一条食品标志的主要信息要能够表达食品的名称、品牌、产地、许可证号、保质期、净含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标志应当以中文为主,并可以使用外文等其他文字补充说明。

第十三条食品标志的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与食品名称、特征相适应,以确保信息的清晰易读。

第十四条食品标志中的数字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合,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

第十五条食品标志的图形、图像等应当与实际食品特征相符合,不得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食品标志的标识、图案、图形等应当与食品的分类、等级相适应,不得欺骗消费。

第十七条食品标志应当在食品包装上以明显、显著的方式展示,不得隐蔽、模糊或者容易被忽视。

第十八条食品标志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章食品标志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的食品标志,不得独立设计、制作和使用食品标志。

2024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24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____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引言】食品标识是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通过传递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为了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____年,我国将出台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标识要求、标识内容、标识检测等方面,详细介绍____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一、标识要求】1. 易于识别:食品标识应当采用大众容易理解、接受和识别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避免使用过于复杂或模糊的标识。

2. 易于辨认: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可辨,字体大小、颜色对比等要符合阅读习惯和视觉需求,以便消费者能够清楚辨认。

3. 易于复制:食品标识应当采用容易复制和传播的方式,便于检测机构和消费者进行验证和辨别。

【二、标识内容】1. 产品基本信息:食品标识应当包含产品的名称、品牌、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的属性和有效使用期限。

2. 成分成分表:食品标识应当提供详细的成分表,明确标示食品中的各种成分、添加剂及其含量,以便消费者选择和使用时进行判断。

3. 生产加工信息:食品标识应当说明产品的生产加工信息,如生产地址、生产工艺、原料来源等,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

4. 营养信息:食品标识应当提供产品的营养信息,包括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营养素等含量,以满足消费者对营养需求的了解。

5. 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标识应当提供产品的食品安全信息,如无污染检测报告、防伪标识、生产许可证号等,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标识检测】1. 检测机构:____年起,我国将建立更为健全的标识检测机构,加强技术力量和装备建设,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检测项目:食品标识检测应当涵盖标识内容中的各项要求,包括标识的可识别性、清晰度、准确性等,确保食品标识符合规定。

3. 检测标准:食品标识的检测应当参照国家相关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检测和评价。

【四、处罚措施】1. 虚假标识:对于故意虚假标识或隐瞒相关信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食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食品名称、成分、成分含量、食品营养信息、保质期、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的标记或标签。

食品标识的规范管理对于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护市场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标识管理制度,以确保食品标识的真实、准确和规范。

下面,本文就食品标识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将其销售的食品标识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不得用虚假、夸大的宣传方式进行食品广告宣传。

”此外,在第四十条中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确定食品标签标注的种类和范围。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标识通则》(GB 7718-2011)该标准主要规定了食品标签的通用要求,包括标签的命名、格式、内容、位置、大小以及印制要求等。

此外,还对于特殊食品标签的规范性要求进行了具体的论述。

3、《食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AQSIQ公告2016年第77号)该办法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行政命令,主要围绕食品标签标识的市场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阐述。

其中第四条明确了食品标签标识的法定责任,第十三条规定了食品标签标识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对检查结果作出了详细规范。

二、标签要求1、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真实反映出食品的实际成分和特征。

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描述,以及语气强烈的标语。

并且,在同一类食品中,不得使用与专有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名称。

2、成分表述成分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并且列出重要的成分。

同时,应当标注使用辅助剂、调味品、增稠剂等其他添加物。

并且,在成分表述中使用的安全物质需要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应当明确地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应当以“年、月、日”的顺序进行标注。

而保质期应当以“年、月”为单位标注,并应当标注保质期的批次号和储存条件。

4、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标签上应当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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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指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明确食品标识
的编制、使用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一般来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标签内容:明确标签上应包含的食品信息,如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2. 标签格式:规定标签的格式和规格,如标签的大小、字体、颜色等。

3. 标签语言:规定标签上的文字应使用什么语言编写,以
确保消费者能够理解。

4. 标签设计:对标签的设计要求进行规范,如不能使用虚
假或误导性的图片或文字。

5. 标签使用:明确标签应如何使用,如应粘贴在食品包装
上的位置、如何贴附、如何保证标签的完整性等。

6. 标签审核:规定食品标签的审核程序和标准,以确保标
签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7. 标签管理:明确标签的管理责任和程序,如标签的存档、使用记录、调整、更换等。

8. 违规处罚:规定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的
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供准确、清晰、真实的食品信息,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性标识,保
障食品安全。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可以通过阅读标签获得
必要的信息,做出明智的选择。

同时,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也有助于企业提高自身的质量管理水平,增强食品安全保
障措施,树立企业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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