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

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

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合同号/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受让方)取得了宗地编号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交地方)于年月日已将该宗地实际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对该地交接无异议,同意接收。

本确认书一式叁份,(受让方)执一份,(交地方)执一份,XXX市国土资源局执一份。

特此确认。

交地方(盖章):受让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要素材料申报[确认]清单(经营性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竞买申请表

提交一次竞买申请。 2、在申请过程中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请参照转让文件的规定办理。 3、本表文本内容与格式擅自改动或填写内容擅自涂改的无效,若本表为多页的,须加盖骑缝章。。 4、联合竞买申请人必须同时填写并提交《联合竞买申请附表》,本表中只需填写带“*”号的项。 5、无填写内容的须划“/”。 6、若申请竞买地块为经营性用地的,“竞买保证方式”栏中只能勾选“竞买保证金”选项。若因漏选或多选该项,致使无法正确判读竞买保证金到账情况而未能取得竞买资格的,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联合竞买申请附表 备注: 1、本表须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竞买申请表》一并提交,单独提交或涂改无效。

(用于境内竞买申请人) 备注: 1、联合竞买申请人须分别填写本表、本表复印有效。 2、本表文本内容与格式擅自改动或填写内容擅自涂改,若本表及附表为多页的,须加盖骑缝章。 3、若需转委托的,受托人与转受托人可在提交竞买申请时,至土地交易受理窗口填写转授权委托书,或提交 经公证的转授权委托文件。 4、若委托人为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须在本授权委托书附表上签名盖章。

授权委托书附表

授权委托书(挂牌) (用于境外竞买申请人) 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 我是参加标的交易活动的竞买申请人: 。 我决定委托作为到贵中心参加本次交易活动的负责人,并代表我办理以下手续: 1、签署和提交: □我单独参加竞买的竞买申请材料(内容详见转让文件); □我与联合竞买人1 ,联合竞买人2 , 联合竞买人3 , 联合竞买人4 联合参加竞买的竞买申请材料; 2、进行报价等竞买行为,签署、提交、签收包括但不限于《竞买资格证书》、《申请人未入围通知书》、《挂牌竞买报价单》、《现场书面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未竞得通知书》、《上海市成片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上海市成片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建设与利用监管协议》以及其他与此地块转让事宜有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任何文件、凭证等。 3、办理交易卡挂失、补办、换卡等事项。 4、进行其他与此地块转让事宜有关的活动。 5、□有转委托权□无转委托权。(若不填写,则视为无转委托权) 授权有效期限为自签署本文件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止。 竞买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作出上述合法决定的所有人的签名: 年月日 备注: 1、竞买申请人可按上述格式和内容将本文件译为本国(本地区)官方语言后填写,用以办理公证和认证。 2、联合申请竞买的,联合竞买各方均须分别填写本表,本表复印有效。 3、若需转委托的,受托人与转受托人可在提交竞买申请时,至土地交易受理窗口填写转授权委托书,或提交经公证的转授权委托文件。 4、竞买申请人为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与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具有同等效力的印鉴。 5、本表文本和填写内容擅自改动或涂改的无效,若本表为多页的,须加盖骑缝章。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快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三旧”改造项目除外)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通过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从用地报批、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不占用生态控制线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报批管控

第四条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按照《中山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分配和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并进行计划指标使用的全程跟踪管理。 第五条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下统称镇(区)政府〕应根据年度征地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申报用地报批手续。征收土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核能调整或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经审核能调整或编制村庄规划);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坡度小于,M等高线以下;不得占用生态红线,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生态红线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合理确定征地范围界线。 第六条镇(区)政府应严格按照《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要求,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征收集体土地申请,依职能开展各项征地实施工作,提交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用地。 第七条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按规定落实征地养老保障资金;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相关规定落实征地补偿;严格按照《中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落实留用地补偿。 第八条用地经批准后,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不能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不得违背用地报批时经审核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保持相关规划的稳定性;对未按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什么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什么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二)其他类型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三)确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的原则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一)概念、类别等基本内容 1.概念 国土空间是指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域空间,包括陆地国土空间和海洋国土空间。国土空间规划是指对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作出的总体部署与统筹安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操作流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操作流程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防止交易活动中围标、串标等各种不良现象的发生,本着“制度创新、科技防腐、公平公正、优质服务”的原则,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制定济源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操作流程。 一、市国土资源局 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出让方案的审批、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的制定及出让底价的确定,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土地招拍挂委托书,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负责发布出让公告和土地招拍挂活动的组织实施及资料移交工作 (一)供地信息发布 1、承办部门:地产与产权交易科 2、服务时限:自收到出让公告之日起1---2工作日内发布 3、操作规程及要求:

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前20日发布公告,由地产与产权交易科负责人安排信息传递员负责通过内网将出让公告传 递至综合信息科,综合信息科按照提供的公告内容在济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出让公告。 (二)、接受竞买人咨询 1、承办部门:地产与产权交易科 2、服务时限:及时受理 3、操作规程及要求: 地产与产权交易科负责人安排报名资格审核员,在公告规定时间内负责接受咨询,对竞买人提出的问题,能现场给予答复现场答复,对暂时不能答复问题,在征求国土资源部门的同意后给予答复,或根据竞买人提出的疑难问题的实际情况,通知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现场答疑会。 (三)、竞买人资格审查 1、承办部门:地产与产权交易科 2、服务时限:自收到申请人竞买资料之日起1---3工作日内 3、操作规程及要求: (1)、报名资格审核员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竞买人的有关申请,并对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主要提供以下资料:竞买(投标)申请书、委托书是否按规定格式填写;是否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8、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最新2016.11) 9、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最新2016.11) 1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1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7、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18、划拨用地目录 19、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20、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1、重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公布 2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 2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25、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26、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27、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2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 2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30、最高法院:政府收回国有土地时未引用法律条款,无效!(指导案例)

最全土地一级开发流程详解

最全土地一级开发流程 一级开发流程 1.1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 土地一级开发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一定的建设条件(“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使之成为“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1.2一级开发工作流程三阶段 土地一级阶段包括“前期手续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和“土地入市阶段”。 一般而言,规范的一级开发主要子工作阶段包括取得授权、完成立项核准、融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取得征地批复、取得拆迁许可证、完成拆迁、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获取、市政工程移交、供地验收、成本与地价审核、土地入市交易和一级市场投入回收。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节点在时间上存在交叉性。

2 一级开发项目模式 2.1一级开发项目模式 一级开发项目模式具体可细分为八大类:旧城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旧厂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项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心城区棚改项目、一次性招标棚改项目、土地开发棚改项目。虽然项目模式名称存在差异,但实际中有些模式只是由于历史原因导致项目模式发生变化,项目性质并未改变。

2.2各模式对比 03 一级开发实务分析

3.1前期手续阶段关键事项(一)授权批复 (二)规划条件

(三)用地预审 (四)立项核准

需关注事项: a. 前期主要涉及三大委办单位:发改委——立项审核;规划局——规划条件的审核确定;国土局——土地规划的核验。 b.一般拿到国土授权很早期,此时土地核验、规划等条件都还未确定,很多项目都卡在规划条件的确定上。一般而言,立项核准后规划条件才基本确定。 3.2组织实施阶段关键事项 (一)征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以及《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准,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 5 (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挂牌竞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应价竞价,根据挂牌期限内出价高低确定价高者得的一种供地方式。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要求:

挂牌成交价格不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建设规费,需建设绿色建筑。挂牌成交后,须按规定缴纳契税。 出让金及竞买保证金均以人民币结算。 地块竞得人须在地块交付之日起1年内将地块投入开发建设,地块竞得人应在办理完毕开工手续后3日内,报国土环保局备案,在地块交付之日起3年内将地块全部建筑工程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 除经出让人同意外,地块竞得人不能满足上述各地块开发建设要求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该宗地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以及收取一定的违约金。 凡具备经发部门的项目审核书面意见(或备案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苏园国土2017-G-11号地块竞买人须符合苏府[2011]217号文件规定,并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苏园国土2017-G-8和苏园国土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主要包括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审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即项目供地审批、建设用地预审。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属于土地用途变更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到适用条件和审批权限。 适用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审批权限: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来具体划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二)土地征收审批,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土地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征地审批条件和权限。 适用条件: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设如果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审批权限:征地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地方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土地。(1)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权限。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5单元建设用地使用权 考点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创设取得(一级市场) (1)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外,其他对集体土地的建设利用,都必须先征归国有,然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创设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 (3)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2.移转取得(二级市场)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不得转让的房地产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 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⑤权属有争议的; 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建设用地

国土资源整改通知书

国土资源整改通知书 【篇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回复】 关于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有关情况的 回复说明 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 贵所给我单位下发的新地税责字(2009)第0701号《责令限期改 正通知书》,我单位已收到,但对贵所所述的我单位未按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事项存在异议,现说明如下: 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章第五条之约定:“新郑市国 土资源局在2008年2月25日前将此宗土地交给我单位,周围基础 设施达到三通。”可到目前为止我单位一直并未实际取得该块土地的 使用权,况且周围基础设施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三通标准。据初步 计算,现在该土地上有200多亩玉米、500多个坟墓、果树及各种 林木200多亩,当地农民仍然在此土地上种庄稼(附图)。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其中拥有土地使用权 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 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据此 我单位既未实际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也未实际使用该块土地,故依 照国税地[1988]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我公司不应缴纳该块土地使 用税。 特此说明。 河南兴田置业有限公司 2009年7月10日 【篇二:国土资发【2010】87号】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 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 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主管部门,能

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供地程序

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供地程序 纳入储备的土地需要招拍挂供地的,一般需要下列程序:前期准备:{企业}提供地形图及电子版 一、{企业}联系规划局进行规划定点后,通知国土局; 二、{国土局}委托市国土局测绘院进行测量; 三、{国土局}向规划局申请规划条件; 四、{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 五、{国土局}委托市国土局测绘院依据规划条件出具供地图; 六、{国土局}委托市国土局评估所对土地进行评估(需提交规划条件和供地图); 七、{国土局}宗地如无违法,填写执法调查表;如涉及未批先建违法占地,提请市国土局执法机构立案、行政处罚并执行到位; 八、{区财政局}核算土地成本; 九、{国土局}集体会审,拟定出让方案; 十、{国土局}提请管委会会议确定出让起始价; 十一、{国土局}向招商事务局发文协助告知通知书,通知有意向的企业缴纳预申请保证金; 十二、{企业}足额缴纳预申请保证金; 十三、{区财政局}进行土地两补; 十四、{国土局}拟定的出让方案经管委会审签后呈报市政府

审批; 十四、{市政府}批准出让方案; 十五、{国土局}依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 十六、{企业}报名竞买,摘牌后签订成交确认书; 十七、{企业}到发改、环保等部门办理立项、环评等手续{工业项目}; 十八、{国土局}登陆中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网上传数据并下载出让合同; 十九、{企业}到市国土局测绘院做平面界址图,与出让方(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 二十、{国土局}将材料转到区财政局,报市财政局结算并出具出让金单据; 二十一、{企业}持出让合同、批复、成交确认书、出让金单据到地租征收处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材料转地籍科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x39号令)和《xxx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将位于x精细化工基地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向社会公开出让,为确保出让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 平地(G)〔x〕-17号 1.权属情况。 该宗出让用地总面积x平方米,已经人民政府(x﹝x﹞150号)文件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2.宗地位置、面积及出让条件。 该宗地位于x精细化工基地内,东邻未利用地,南邻未利用地,西邻精细化工南路延伸段中心线,北邻纬一路中心线,面积x平方米(合x亩),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x平方米,未利用地x平方米,净地出让。 3.规划用途及设计条件。

按照x县城市建设规划站出具的x精细化工基地二期1-16#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塑料制品业),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为: 投资强度:≥625万元/公顷; 容积率:≥1.1,≤1.2; 建筑密度:≥30%,≤40%; 绿地率:≥15%,≤20%;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重:≤7%。 4.土地出让年限、建设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宗地出让年限为:50年。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建设完成。 5.出让宗地价格、竞买保证金。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x39号令)的规定,x正联土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宗地进行了评估,评估地价为31元/㎡。 经研究,决定该宗地以31元/㎡出让,该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为¥41.35万元(大写:肆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增价幅度为¥2.0万元(大写:贰万元整)及其整数倍,竞买保证金¥41.35万元(大写:肆拾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二、出让方式

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导读:本文是关于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希望能帮助到您! 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苏佰林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如果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角度来考察,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继承),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此只叙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几项特殊原因。根据承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法律属性,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两大类: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包括: (1)划拨方式。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我国物权法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可

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上述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出让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协议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标和拍卖,应当先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拍卖公告,通过招标、拍卖程序,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土地的权利。 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就说明我国土地要么是属于国家的,要么是集体所有的。那么如何实现对国家土地的有效利用呢?这就涉及到民法上的所有权的问题了。土地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没有土地所有权。那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是怎么回事呢?其实,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我们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我们有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务院代表国家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等方式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用益物权,是我国国土资源部对我国土地划分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中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这正是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而产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权

人在国有的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但是他对他所享有的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即是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结构。 同时,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是法定取得、原始取得,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是通过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取得的。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应当要区分清楚,以免引起房地产权益的争议。

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

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 (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规划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

见等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外的,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可不办理用地预审。 4.用地报批。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项目单位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资料备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征收方案,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5.环境影响评价。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由同级政府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第六条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 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现就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见附件1),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 见书。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的层级和权限。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 以统一规范标准、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不得重复

国土资源部将下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对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建设,以村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部重点抓好1000个国家级示范点,各省(区、市)开展9000个省级整治示范工程建设 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分配办法。部将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等活动中的土地权益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宅基地指标,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为切实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的贯彻落实,日前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为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坚持严格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农业和农村各类用地手续。 《意见》要求,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要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二要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三要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机制,调动各方保地养地种粮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将及时总结各地经验,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研究和建立约束和激励并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 《意见》强调,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全面建设与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一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根据法律规定,加快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主体。以此为前提,推进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二是按照急需优先原则,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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