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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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之比较

一、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形式上的差异

学界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很大程度是同自然人

的权利能力相比较的结果。从一个法人的产生到消亡,综合各种学说我们归纳法人与自然人之间民事权利能力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取得的条件和方式与自然人相比具有差异性。众所周知,各国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方式均采取出生主义原则,即自然人出生之时便取得其民事权利能力。而法人则不同,法人的成立与终止不是自然现象,而是自然人行为的结果,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即取得法人资格的方式)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至于这些程序各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法律规定也各不相同。以我国的法律规定为例,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通常直接依据法律或行政命令(特许主义),普通企业和社会团体法人取得法人资格则须经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登记(准则主义),而外资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则采取核准主义。同时,法人的成立还须满足一些前提条件。比如我

国法律规定,法人只有具备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条件才可以申请成立。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程序如此纷繁复杂,而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却只有一个——出生。二者的差异可见一斑。

第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内容与自然人相比具有差异性。与自然人相比,法人能够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确实具有特殊性,这主要体现在法人无法享有自然人依其自然属性而享有的某些财产或人身方面的权利。比如,在财产权中,基于自然人身份发生的权利,如抚养与赡养请求权、继承权等;在人身权中,凡与自然人的身体和精神为要素的权利内容,比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这些民事权利法人都无法享有。

第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运用与自然人相比具有差异性。民事权利能力的运用具有特殊性,这主要体现为法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与自然人不同。以我国民法为例,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而法人对自己的债务在一般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此外,自然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责任由其本人承担,而对法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责任大多则采取双罚制,即不仅要追究法人本身的责任,其成员(一般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行使所受的限制与自然人相比具有差

异性。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法规对法人行使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和法人目的范围的限制两种。首先,法规对法人行使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这种限制不是指某部法律全盘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仅指个别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典型的比如,破产法对清算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一些国家的公司法对公司成为无限责任股东的限制、对公司可为之担保的限制、对公司借贷行为的限制等等”。其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受目的范围的限制。这种观点主要受到了日本立法例的影响,《日本民法典》第43条规定:法人仅于目的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也深受其影响,表现为第42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的规定。此处的经营范围应当理解为法人的目的。法人有经营范围,因而其民事权利能力受经营范围的限制,自然人没有经营范围,从此就认为自然人不受任何限制了吗?

第五,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与自然人相比具有差异性。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一样,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也具有很大差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自然人的死亡,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则需要法人到法定的登记机关做注销登记。

如上所述,法人与自然人在民事权利能力形式上的差异如此之大,这无疑会给学者们留下想象的空间,于是认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特殊性、不具有平等性的种种说法便四处林立。正如有学者概括:对于法人的权利能力,以后的理论经常将之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相比

较,寻找其差异并由此得出结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法人的权利能力则具有差异性,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具有广泛性,而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能够享有的某些民事权利(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等),故法人的权利能力要受各种限制。”如此之多的差异真的能说明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平等的吗?

二、对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形式差异的辨析

如前文分析,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相比,在形式上法人权利能力确实表现出一些特殊性。相对于法人而言,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更具有历史性和典型性,因此以自然人为基点,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能力看似合理。如果换个角度,以法人为基点,认为自然人权利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能力能否说得通呢?

第一,对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取得条件和方式上差异性的辨析。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即取得法人资格)则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比起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看似轻松和容易,但是这一点并不能说明法人权利能力的特殊性。自然人的出生是自然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前提,而法人成立所必经的一系列法律程序也恰恰是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前提和基础。一个胚胎只有孕育成熟,经过出生”这一

程序才会有自然人的诞生,一个组织体(类似胚胎”)只有履行法律程序”才有法人的成立,而法人成立前所履行的那些法定程序正如自然人孕育的过程。可见,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在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之前都要具备前提条件的,满足了前提条件,二者都能当然地取得权利能力。只是二者的前提条件在表现形式上不同罢了——一个具有自然性,另一个具有非自然性,但是前提条件的不同并不代表权利能力具有差异。这正如,同去某地点参加某会议,只是有的人是步行来的、有的人是开车来的,但他们都会平起平坐参与这个会议。

同理,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需要去法定登记机关注销,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自然人的死亡,这种差异同样不能说明,与自然人相比,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因为二者同样都是民事主体资格消失的界限,只是表现形式不同罢了。我更赞同龙卫球教授的话: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限于法人的存续期间,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限于生命期间相似。”这句话对于此问题的解释更为形象和生动。

第二,对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内容上差异性的辨析。不可否认,法人的确无法享有自然人依其自然属性所享有的某些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毕竟法人与自然人建立的根基不同,不同的根基必然决定不同的权利范围。法人本身毕竟是立法者类推自然人拟制构造的产物,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既然是类推,那么就不可能完全等同。如前所述,从法人制度的出现到权利能力这件外衣如何被穿到法人身

上的整个过程来看,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以财产法属性为主导的,其人身和伦理属性及其有限,故法人不享有自然人基于人身和伦理所享有的那些权利便很好解释。

但是并不能因法人不享有人身法上的一些权利,就全盘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是受到限制的,是不平等的。法人的权利能力充其量不过是部分权利能力,即具有财产法上的能力,与此相联系也具有参与法律交易的能力……在财产法上,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这一点已经为许多学者所认知,比如,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基于生理、血缘亲属关系而享有的人身权利,自然人也不能享有法律规定专属团体人格享有的某些财产权利。”有些法律规范是以自然人为要件的,如亲属法中的规定以及继承法中规定的‘继承发生’(死亡)的条款。这些领域将法人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不过,如果因此就提出法人仅仅具有‘限制(相对)权利能力’的观点,则实在有点得不偿失。因为一个自然人同样也不可能作为保险人出现。尽管如此,没有人说自然人享有限制权利能力。”对于此,笔者认为更合理的表达应为:在财产法领域,法人享有与自然人完全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在人身法领域,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受到限制的。

那种因法人无法享有自然人依其自然属性而享有的某些财产或

人身方面的权利就断定法人权利能力具有特殊性的观点也没有弄清

民事权利能力的实质含义,它混淆了民事权利能力与具体(特定)民事权利的概念。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本质、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前文已经做过大量论述。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抽象资格,它是民事主体从事各项具体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如有学者言:权利能力只能为民事主体提供一个相对广阔的选择的权利空间,却不能帮助任何一个民事主体去实现其民事权利。

如对著作权的享有,并不是享有权利能力的人都能享有这项权利,它只是表明民事主体享有这一权利的可能性,而在可能性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的平等,应是在主体‘能为’的界限内才有意义。”此,自然人能够享有,法人却不能享有的某些民事权利,只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对它的有无并不能说明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平等的性质。不能因法人与自然人的这种差别就一概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受限制的。

第三,对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运用具有差异性的辨析。自然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责任由其本人承担,而法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责任,不仅法人需要承担,其成员也要承担。因此有人认为这是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的表现。笔者对此则持否定态度,法人和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不同并非二者民事权利能力的

不同,而是二者民事责任能力的不同。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从这个概念我们看出,对于不法行为责任的归属资格属于侵权行为能力,即民事责任能力的范畴,这与民事权利能力是有本质区别的。

民事责任能力是以意思能力”为基础的,自然人本身就可以单独具有意思能力”,而法人意思能力”的行使却需要作为其内部成员的自然人”来行使。因此,当法人进行不法行为而需承担民事责任时,由对其意思能力”履行失职的内部成员来分担”责任是一种公平的体现,这是对法人违法行为采取双罚制的原因所在。因此,法人和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不同并不是二者民事权利能力不同的体现,持此观点的人混淆了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第四,对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行使上的差异性的辨析。

首先,不能因为某些法规对法人行使民事权利能力进行了限制就得出法人的权利能力是受限制的结论。相对于势单力薄的自然人而言,作为经济组织体的法人具有更强大的力量,国家基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考虑,为了防止强大的法人对个人、社会及国家造成损害,故而通过法规控制的手段来达成对法人的规范目的,因而出现了一些法律法规对法人的行为资格进行限制和禁止的情况。

我们知道,法律是利益的调节器、是主持公平的利剑,它规制法

人,同样也规制自然人。基于交易安全和公序良俗等因素的考虑,自然人在行使民事权利能力时同样也会受到一些法律法规的限制。比如,在我国,自然人就不能从事储蓄存贷款业务,这项权利只能由符合特定条件的法人享有;再比如,《婚姻法》对一个自然人的结婚规定了年龄和身体等条件的限制。在一个未达到法定婚龄或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人不能结婚的情况,我们能否说这个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受限制的呢?无庸置疑。

其次,认为法人目的范围的限制是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的观点也有失偏颇。

法人的目的范围”是外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说法,它指的是我国民事法律所说的法人的经营范围”。法人的经营范围,顾名思义,是指法人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这看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其经营范围的限制,而法律对自然人却没有此类的限制。但不能因此就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某种范围的限制,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受限制的。法人具有典型的经济特性,因而其有经营范围,自然人没有经营范围,但是自然人仍然有其活动范围,每个自然人的活动范围也是因人而异的。

比如,律师有从事各种诉讼代理业务、调查取证和会见犯罪嫌疑

人等资格,而作为非律师的自然人的此类活动却受到限制。那么我们能否因此就认为作为非律师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利能力呢?可见,同法人一样,自然人的活动同样会受到某些范围的限制。同时,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上述的范围限制都不是对民事主体资格的限制,而是对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即享有具体民事权利的范围的限制。这并不影响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因此不能说法人目的范围的限制是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综上所述,相对于自然人而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在取得和终止的条件、所受法规和目的范围的限制,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但是这些差异都不能说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特殊性。从二者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上看,法人与自然人在财产法领域的权利能力也没有任何差异,具有平等性;由于法人的人身法属性很有限,因而在人身法方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受限制的。此外,从民事权利能力的本质来看,主张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平等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如前所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实质上就是一种主体资格能力,是法人具有独立人格(民事主体资格)的一种标志,这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即都是判定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准。因此,在抽象意义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不具有所谓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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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失信补偿体现信赖原则https://www.360docs.net/doc/a68240328.html,/w/xz/623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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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能在网上查到吗https://www.360docs.net/doc/a68240328.html,/w/xz/623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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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自然辩证法浅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由自然辩证法浅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摘要: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观是人们对自然界的认识、观点与看法。辩证的自然观是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基础之上,较为科学、系统、全面、客观地反映自然界发生、发展规律的认识、观点与看法。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它是指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高度统一状态。20世纪初,全球人口约有16亿,与此同时,全球经济约增长3倍。人口激增,经济增长,需求扩大,使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构成人类文明进步的巨大障碍。能源问题、环境问题、生态平衡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球发展的核心问题。本文通过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阐述对自然辩证法中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的认识,并结合新时期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说明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如何和谐相处。 关键词:人与自然的关系、资源、环境、生态、和谐相处 一、辨证的自然观 自然界指统一的客观物质世界,是在意识以外、不依赖意识而存在的客观实在。它既包括人类已知的也包括人类未知的物质世界,小至粒子,大至宇宙。它处于永恒运动、变化和发展之中,具有系统性、复杂性和无穷多样性,不断地为人的意识所认识并被人所改造。[2]从广义上讲,是指整个宇宙,即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物质世界及其一切表现的总和;从狭义上讲,是指与人类社会相区别的物质世界,即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 1.1自然界的物质性和统一性 世界的本质是物质的,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们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1]列宁的物质概念指明了自然界物质的根本属性是客观实在性。自然界的物质形态千姿百态、无限多样。同时,自然界的物质性决定了物质世界所具有的内在统一性——自然界所发生的一切现象、变化和过程都遵循一定规律。自然界普遍存在的系统性、物质所表现出来的对称性等则都是物质世界统一性的具体表现。 1.2自然界物质系统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所谓整体性,是指物质系统具有的不可还原的整体性质。任何物质系统都是由相互联系

论人与自然的关系

论人与自然的关系 一、人与自然关系概述 自然是人类最重要的东西,如果没有自然,人类就不能呼吸空气,如果没有自然,人类就不能饮水,那么,人类就将灭绝。 在唯物辩证法看来,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我们面对的现实世界,就是由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双方组成的矛盾统一体,两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人与自然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人由自然脱胎而来,其本身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的存在和发展,一刻也离不开自然,必然要通过生产劳动同自然进行物质、能量的交换。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现在的自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自然,而是到处都留下了人的意志印记的自然,即人化了的自然。“人化自然”表明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渗透越来越密切。人与自然之间客观上形成的依存链、关联链和渗透链,必然要求人类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自觉地接受社会规律的支配,同样要自觉地接受自然规律的支配,促进自然与社会的稳定和同步进化,推动自然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人与自然之间又是相互对立的。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总是要不断地否定自然界的自然状态,并改变它;而自然界又竭力地否定人,力求恢复到自然状态。人与自然之间这种否定与反否定,改变与反改变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如果对这两种“作用”的关系处理得不好,特别是自然对人的反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自发性,这种自发性极易造成人与自然之间失衡。此外,由于人类改造自然的社会实践活动的作用具有双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如果人类能够正确地认识到自然规律,恰当地把握住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就能不断地取得改造自然的成果,增强人类对自然的适应能力,提高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如果在对自然界更深层次的本质联系尚未认识到,人类与自然一定层次上的某种联系尚未把握住的情况下,改造自然,其结果要么自然内部的平衡被破坏,要么人类社会的平衡被破坏,要么人与自然的关系被破坏,因而受自然的报复也就在所难免。恩格斯曾就此告诫过人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恩格斯还以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变成沙漠为例论证了自己的观点。 人类与自然界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人类的生存发展依赖于自然,同时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又影响改变着自然,而自然反过来又通过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生态退化、资源耗竭等对人类产生负面影响,制约人类的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的是人类文明与自然演化的相互作用。随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与自然关系经历了从原始的和谐状态,到农业社会的、局部的、阶段性的不和谐,再到工业社会的严重失衡。今天,人类社会表面上的繁荣进步背后,人与自然的矛盾正在日益积累:经济高速发展,人口急剧增加,消费迅猛增长,而自然资源正在迅速减少以致枯竭,人类生产生活排放的废弃污染物质已经大大地超过了环境容量,有限的生物圈从各个方面来看都已经不堪重负。全球性的气候变暖,大面积的酸雨沉降,一些地区洪水肆虐,另一些地区干旱成灾,华夏席卷沙尘暴……这一切都昭示着以往作为被征服对象的大自然开始向人类宣战,开始显示其被动地制约人类发展的一面。而今,人与自然的关系正处在一个关键性的转折点: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人与自然的关系将在现代科技的基础上走上新的和谐状态;继续对自然肆无忌惮地改造和征服,使之服务于人们眼前的利益,人与自然的矛盾将迅速激化,进而大

人与自然的关系

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哲学思考 人依赖于自然,又能动地作用于自然,既是自然的一部分,又是自然演化发展的新因素、新力量。人与自然的关系,既影响着自然界的演化进程,更关系着人类社会的前途命运。人与自然的关系一直贯穿于人类历史进程,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一个永恒主题,也是哲学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哲学作为智慧之学,正是从宏观上引导人们善于认识和处理自己同自然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从本体上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人离不开自然界。从总体上看,人与自然的关系经历了三个阶段。人类社会早期,人类社会的生产力还不发达,人们的生活受制于自然界,人们只能靠自然界提供的现有的物质资料维持生存。这时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低水平的和谐,人以顺应自然为主。进入农业文明时代,人类开始征服、利用自然资源,甚至在对自然界知之甚少的情况下,出现了过度耕种、过度放牧、过度渔猎。人类历史上出现了环境问题。众多的和谐之中出现了不和谐。不过这时的环境问题远远未危及到人类的生产,毕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有限,自然界还是可以依靠自身的能力恢复的。到了工业文明时期,生产力急速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开始了突飞猛进,人类驾驭自然的能力也越来越强,人类竭尽一切可能的利用、征服自然。“人定胜天”是这一阶段的表征。科学技术在给人类带来高质量

生活的同时,也助长了人类对物质财富的无穷追求与享乐主义的滋长。表现为人类对自然界的索取越来越厉害,越来越贪婪,很多东西超出了自然界能够承受的限度,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的平衡,出现了物种灭绝,资源枯竭等生态危机。尤其是目前人类社会已进入后工业化阶段,人与自然之间的不和谐已经影响到了人类的生存,这时提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无疑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已是当今世界学者们公认的提法。为了人类的未来,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人们需要在自然观上有一个重大的转变,即要从人与自然对立转到人与自然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当代人类面对生态危机的理性回归,是对以往人与自然关系伦理观的继承与发展。人类应该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来重新考虑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人类的行为模式和实践活动,促使人类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取向根源于、并服从于生态环境系统协调平衡的生态规律,更好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经济有序、协调、健康、持续发展。 人类来自自然并要回归自然,自然界孕育并哺育了人类,人与自然密切相连、密不可分,人是自然之子,不能存在其外,只能存在于自然之中。所以,我们应该融入到自然界之中,保有一种谦虚理智的态度,约束自己的行为,不急功近利地损害大自然,不强行掠夺、过度开发大自然,要遵循自然界发展的规律,维护生态平衡与稳定。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也只有

成立公司股东协议(法人,自然人合资)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051 (协议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成立公司股东协议(法人,自然人合资)标准版 本

成立公司股东协议(法人,自然人合 资)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协议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合同类型:服务合同协议书 甲方:A有限公司 住所地: 乙方:F(身份证号: )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公司,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新公司概况 申请设立的新公司名称拟定为“C县xx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公司),新公司名称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和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新公司住所拟设在C县工业园。 新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新公司的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合理控制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 第三条新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及出资形式 注册资本600万元,甲方出资额为400万元,占66.67%的股份,乙方出资额为200万元,占33.33%的股份。 甲、乙双方于新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之日起

15日内,将双方认缴的出资存入新公司临时账户,并由验资机构出具相关验资证明。 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认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应付金额1%的违约金,并限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第四条联合经营项目和范围 xxxxx(以工商登记核准的范围为准)。 第五条新公司组织机构 公司设股东会,由甲、乙双方组成,公司不设董事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由甲方委派代表作为新公司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新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等事宜。同时乙方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财务管理 甲、乙双方一致约定由甲方委派新公司出纳,乙

自然辩证法

“人是一个多维的存在”[1] 306,在人的这种多维存在中,首 先涉及的是人在自然中的存在,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自然 辩证法》中,恩格斯曾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作过详尽论述。在生 态危机日益严重的今天,重新梳理恩格斯当时的思想,对我们 走出生态危机的困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具有极为重 要的意义。 一、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中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 阐述 对于自然界,我们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 的自然界指一切存在物的总和,既包括人,也包括社会;狭义的自然界指人和人类社会以外的物质环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便是指这种物质自然界对人存在的意义及人在物质自然界中的 地位和作用。 (一)人是自然界的产物,自然界是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在人类起源问题上,恩格斯指出,“生命是整个自然界的一 个结果”[2] 307,自然界不仅是人的生命之源,还是人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离开了自然界就根本谈不上人的存在,更谈不上人的发展。人决不是站在自然界之外,“与此相反,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2]384,那 种把精神和物质、人类和自然、灵魂和肉体对立起来的观点是荒谬的、反自然的。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阐明了同样的思想。“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人是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3] 374- 375,这便进一步清楚地说明了自然界的本源性和人对自然界的依赖性,人的存在与发展与自然界存 在与发展的一致性。 正是由于自然界和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如此息息相关,所以 恩格斯多次提醒人类要正确对待自然界,他告诫人们每走一步 都要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那样,决不是像站在自然界之外似的”[2] 383- 384,相反,我们应在支配和改造自然界的过程中意识到人和自然界的一体性,意识到人本身就 是自然界的一部分。 (二)人支配和改造自然界,自然界为人的目的服务 在自然界中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发生的,每个事物都作用 于别的事物。人是自然界的产物,但并不是自然界的奴隶,人也反作用于自然界,改变自然界,为自身创造新的生存环境。恩格斯认为,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是人同其他动物的本质差别,尽管动物也对周围环境发生持久影响,但这对于动物而言只是无 意识和偶然的事情,人对自然界的影响则是经过事先考虑的、有计划的,并具有一定的目标。较之动物而言,人不是单纯地适应自然界,而是能够认识自然界的本质,并在此基础上支配和改造自然界,从而达到预想的目的,而且,人对自然界的影响是持久的,它随着地球的灭亡而消失。截至目前,植物界、动物界以及我们人自身都发生了无限的变化,未经人干涉的自然界已经微乎 其微。

自然辩证法论文——浅论人与自然的关系

浅论人与自然的关系 摘要: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客观存在,无法逾越和不可忽略的。人与自然的和谐依赖于正确认识它们的关系,而人与自然的本质断裂或同一,是指人与自然的内在关系,而人与自然的和谐与不和谐则是指人与自然的外在关系。目前人们更多的是强调人与自然界的外在和谐关系的价值与意义,忽视了产生这一价值和意义的内在源泉,即人性与自然的和谐统一问题。所以,为了确保人与自然界的外在和谐关系,人与自然必须达成内在一致,才能担保人类在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中在行为方面与自然界和谐一致。 关键词: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大自然是万物赖以生存的基础,人的生命活动一时一刻也离不开它,它们构成矛盾的统一体,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发展,由此构成千变万化、丰富多彩的人类社会。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生态环境则是大自然的有机整体,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一、人与自然的原始关系 在古代的理念中,一般会体现出人对自然的敬畏和顺应关系。 关于敬畏自然,古代关于树木禁伐,野生动物禁猎以及对死刑犯执行的时间限制,多与敬畏自然,敬畏鬼神的思想有关。鬼神崇拜,实际上也是自然崇拜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不可知的自然规律进行神化之后,就产生了鬼神。中国的宗教,基本上源于对大自然的思考,而不是对人的思考。某一特定时间(如春天),地点(如皇家陵园)不准砍伐树木,体现了设禁者害怕遭到鬼神(或者具有意志的自然界)的惩罚和报复的观念。我国古代神话中的神怪,很多与动植物,山林,土地,水有关,如狐狸精,土地神,山神,龙王,树精树怪等。统治者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时,也受到鬼神崇拜的影响,对大自然产生了一种基于无知的敬畏态度。 关于顺应自然,中国有一句老话,叫做"靠天吃饭"。"靠天吃饭"具体就是靠山

人与自然的关系论文

诚挚贡献一点论文与大家共勉呵呵 论人与自然的关系 自然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界和自然科学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它是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和科学观,又是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方法论。自然辩证法是科学技术哲学主要内容之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哲学学科。它是自然科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之间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产物,因而具有文理交叉或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交叉的特性。因此从自然辩证法的角度看待与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非常客观与必要的。 自然辩证法的主要研究内容有:自然观(关于自然界的总的看法,包括自然界辩证发展的总图景及其规律性、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等)、自然科学观(关于自然界的总的看法,包括自然界辩证发展的总图景及其规律性、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等)、自然科学方法论(于研究自然界运动、变化规律的一般方法论)、自然界各种物质形态和科学分类问题、数学及各门自然科学中的哲学问题、人类科学思想的历史演变问题、自然辩证法的产生及发展问题等等。 在自然辩证法中,人的本质就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而自然,在广义上指具有无穷多样性的一切存在物,与宇宙、物质、存在、客观实在等范畴同义,包括人类社会;在狭义上指与人类社会相区别的物质世界,通常分为非生命系统和生命系统。被人类活动改变了的自然界,通常称为“第二自然”,或“人化自然”。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 第一,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统一的。《庄子?齐物论》中说:“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人是天地万物中的一个存在,天地万物与人,同为自然整体的一部分,相互之间存在着感应的关系。人与天地万物感应,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互制约;就自然整体而言,天、地、物、人,都遵循着既相互关联又各自独立的节律而在变化着,对这个整体统一的节律,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总体上呈现为差异一体的状态。这就是说,人与天地万物之间,是统一体内的差异关系,不是主奴关系,不是对立的两极存在,人不是主宰自然的主体,也并不具有征服与支配自然的权力。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自然的世界”是“人在物质环境中的存在”的概念,是人和环境相互作用的概念,而不是脱离人的、被人作为观察对象的概念。那种被人作为观察对象所涉及的东西,不仅是物理学中的“宇宙”,而且是哲学中的“人也在其中的自然世界”。 第二,自然世界必须人化,具有人的属性。因为,哲学是人对自然世界的探求,,人只

浅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浅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摘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是马克思生态自然观的核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问题,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长期谋求解决的一个根本性课题。长期以来,由于人类对自然界及其发展规律认识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人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方面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自然界也在悄悄地报复人类。面对着越来越严重的生态危机,重新探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问题尤其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人与自然和谐对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大意义,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生态自然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科学发展 前言:环境污染、生态失衡已成为世界性公害。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目前全世界有10亿以上人口生活在污染严重的城市,而在洁净环境中生活的城市人口不到20%。由于自然资源非正常利用,异生型人工自然物的大量滋生,干扰了自然生态的正常演化,破坏了整体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出现了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其中:“臭氧层的破坏”、“温室效应”、“酸雨危害”,已成为世界性的生态危机的三大突出问题。面对种种生态危机的威胁,人类应该真正地自我觉醒和自我约束,做到人与自然的平等协调发展。 (1)树立生态自然观念 首先要树立起生态自然观,生态自然观是当代人针对现代生态危机进行反思的结果,是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的发展。生态自然观的核心是强调人与自然的协调,关注人类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发展。由于近代“人类中心主义”的产生和主导地位的形成,把人类看成为超自然的存在体,傲然凌驾于自然之上,将人与自然之间视“对立、对手、对抗”的关系。在这种思想的主导下,人类任意地,无节制地向自然索取,造成了对自然的极大破坏,导致了生态危机。今天,我们必须进行严肃的反思,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建立起新的生态自然观:人是自然长期进化的产物,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的生存离不开自然,他必须从自然获得生活的资源,时刻与自然进行着物质和能量交换;人与自然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高度相关的统一体;人类必须跟自然“共生、共存、共荣”和谐相处,自觉成为人与自然和谐的调节者,使人类与自然共同进化协调发展。 其次要树立起自然有限观。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对于非再生资源,由于人类的利用,只会逐渐减少,不会增加。因此,人类对自然资源不能任意索取,低效利用,随意遗弃。也不能进行盲目地、掠夺式开发,造成资源的枯竭,应切实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把对资源的开发利用控制在维护生态潜力的范围内,以利持续利用。 三是要树立起自然伦理观。所谓自然伦理是把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传统道德的视野扩展到自然,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伦理关系来对待和把握,把人类涉及自然的行为作为伦理行为来规范。 (2)生态自然观中人与自然关系 在人类早期观念中,人与自然之间并不存在一种价值关系意义,无论是中国的儒教、道教和佛教,还是古希腊的哲学自然观,都以各种不同的理解或解释方

企业法人与自然人法人

一、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区别 首先,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其次,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这一区别有两重意义,第一说明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第二说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有限公司的财产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合伙企业是每一个独立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但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定有承担债务责任比例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与它们在产

权结构方面的区别有密切的联系。合伙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一元结构,而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二元结构。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 最后,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运营结构、投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 二、企业法人与自然人股东的概念 企业法人,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企业需要拥有一个虚拟的人格,承担债权债务责任等,所以,企业法人只不过就是一个企业在法律上的概念,而不是一个真正的“人”。 企业法人行使自身权利的时候,有一个真实的自然人作为代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股东,是指一个公司的出资人,是自然人,而不是另一个企业法人。 三、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自然人股东是相对法人股东而言的,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投资者,在他进行公司的投资以后通过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册,进行公司股权登记,就成为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股东是股份制企业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论人与自然的关系

自然辩证法 专业 姓名 学号

论我们的胜利 “但是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恩格斯的话深刻而耐人寻味。其中提起“胜利”一词,我不禁遥想到古今中外的历史。那些曾经让人热血沸腾的金戈铁马和疆场搏杀,而在征服与被征服之间,多少家国兴与亡,血与火中杀出了人类的历史。从这个角度去反思恩格斯所说的“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时,我便想到这“胜利”的惨烈,更让我诧异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究竟是如何走到如今这水火不容般的地步,以至于人类陶醉于对自然界的胜利,而自然又针对我们的每次胜利都给以报复。 回溯我们的进步历程,会发现在那些所谓“胜利”的背后,潜藏着自然报复带给我们的种种灾厄,它们或急或徐的酝酿着,成了人类一个个胜利背后不断蔓延的阴影,最终甚至盖过胜利本身的积极意义,让原本辉煌的胜利成为笑柄。 18世纪60年代开始的工业革命,使英国成为最早进入城市化的国家,经济与工业快速发展。1900年,英国城市人口比重提高到75%,实现了高度城市化,经济中心实力凸显。然而,在创造辉煌工业文明的同时,潘多拉的魔盒也悄然开启。自十九世

纪开始,英国伦敦每年约有四分之一的时间被烟雾笼罩,“雾都”之名由此而来。然而直到1952年12月以前,伦敦市民们还并未认识到这种反常现象的危害。一家位于伦敦的成衣品牌甚至以“伦敦雾”来命名,以此标榜彰显其品质,于是伴随着“胜利”衍生却超出人类掌控的灾厄就这样静静的酝酿。在1952年12月3日,微风习习,阳光普照英伦三岛,人们恨不得在这样可爱的天气里带着苏格兰格的小毯子和斗牛狗去乡间野外喝下午茶。12月4日,一股巨大的高压气旋中心自伦敦西北向东南移动,凉风渐止,乌云盖日,相对湿度为82%。12月5日,雾锁伦敦,悄无声息的杀戮由此拉开序幕。当时伦敦冬季多使用燃煤采暖,市区内还分布有许多以煤为主要能源的火力发电站。由于逆温层的作用,煤炭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粉尘等气体与污染物在城市上空蓄积,引发了连续数日的大雾天气。不久伦敦市民便对毒雾产生了反应,许多人感到呼吸困难、眼睛刺痛,发生哮喘、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病人明显增多,进而死亡率陡增,据史料记载从12月5日到12月8日的4天里,伦敦市死亡人数达4000人。12月9日之后,由于天气变化,毒雾逐渐消散,但在此之后两个月内,又有近8000人因为烟雾事件而死于呼吸系统疾病。最早发起工业革命的英国,也是最先获得对自然界胜利的国家,也最先承受了自然界的怒火,然而人类并未因此勒住疾驰的步伐,同样的自然界也在暗中筹划它的报复。

谈一谈你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必须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19世纪中期,恩格斯曾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大量论述,其基本观点在今天看来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有些话已经成为经典言论,对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人与自然之间具有一体性 自古以来就存在着把人与自然对立起来的观点,特别是到了近代社会,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迅速增强,往往把自己摆在自然的对立面,宣称要战胜和征服自然。针对这种观点,恩格斯明确指出;“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随着自然科学的大踏步前进,“我们越来越有可能学会认识并因而控制那些至少是由我们的最常见的生产行为所引起的较远的自然后果。但是这种事情发生得越多,人们就越是不仅再次感觉到,而且也认识到自身和自然界的一体性,而那种关于精神和物质、人类和自然、灵魂和肉体之间的对立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也就越不可能成立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4页)在恩格斯看来,人不是处于自然的外部,而是自然的产物和组成部分。他讲的人与自然的一体性,就是指人本身具有作为自然的产物并始终归属于、依存于自然的属性。 ************************************************************************** 事实上,人类作为一个生物物种的确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体的生命活动始终遵循自然规律。在自然界的长期演化中,人类形成了超越其他物种的智能,并建立起极其复杂而严密的社会组织体系。虽然人类同其他生物和无生命的物质相比具有许多不同的特征,特别具有高度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但是人类本身是自然长期进化的结果,而且始终同自然之间保持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没有人类,自然照样存在,即自然不依存于人类;但是人类只有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中才能生存,即人类始终依存于自然。 *************************************************************************** 理解人与自然的一体性,有助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正确定位。虽然人同其他事物相比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但是人并非生活在自然之外,更不能把自己凌驾于自然之上,否则就难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看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际上是人作为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同周围的环境和谐相处。诚然,但是因为人与自然之间具有一体性,对自然的任何改造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人自身,所以绝不能把自然当作可以被随意改造的对象。自然的某些部分通过改造能够更好地为人类所利用,另一些部分则只有保持原貌,避免被人类改造和破坏,才能为人类所利用。人类改造自然的范围、方式和程度应当有一种自我约束。 **************************************************************************二、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改造和利用自然。我们需要认识和正确运

自然辩证法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一、环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1、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科学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答:⑴人与自然的二重化趋势:积极性——消极性。自然界存在着再生能力,能及时地吸收,净化,转换人类对环境造成的有限影响。 ⑵人与自然的不协调问题。A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使掠夺强度增大,资源严重短缺,包括再生和非再生资源。B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水、土壤等受到人类生产生活的污染。C生态失衡,水土流失、土壤退化、肥力下降等。人与自然不协调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对自然规律揭示不够和认识不足的原因,也有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的总需求量超过自然界的承受能力。人类要生存、要发展、要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从根本上说还得依赖于人工自然的不断拓展。人工自然作为人类变革自然的实践活动的直接体现,既是造成人和自然矛盾的之间根源,又是用来协调人与自然矛盾的直接手段。 ⑶协调措施:A建立人与自然相依存的整体观念(泛爱万物天地一体),B利用现代科技对自然界进行修复、重建,C建立社会规范,实行行为控制,如法律条纹、法律制度;道德伦理、生态伦理。 2、天然自然和人工自然的关系,有没有本质区别? 答:天然自然是大自然中已经存在的并且未经人类利用的自然。人工自然是人利用或改造天然自然,创造天然自然中所不存在的人类文明,可分为两类:①人工自然界,即人工生态系统;②人工自然物。 天然自然和人工自然的关系:天然自然是“第一性客体”,人工自然属“第二性客体”;天然自然中存在的是“自发性作用”的规律,在人工自然过程中,则有“应用性作用”的规律;天然自然只有自然属性,而人工自然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天然自然的演化节奏是缓慢的,人工自然的演化是快节奏的。人工自然是科学技术的物化,是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中介。 3、如何正确认识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 答:(1)人类是自然界长期进化的产物。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依赖于自然界维持着生存,求得发展。人是迄今为至生命运动发展的最高形式。人体是一典型的开放系统,不断地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为生存,人类充分发挥了劳动的才能,不仅生产着必需的生活资料,而且不断地促进劳动由低级向高级发展,以便从自然界中获取更多的物质产品。同时,人的精神生产也离不了自然界。人对自然的依赖,并非本能地消极地适应,而是积极主动地去改造自然。人类一经产生,自然界就被人纳入了劳动过程,成为“劳动本

浅谈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浅谈人与自然地和谐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越来越大,生产力明显地提高,经济发展迅猛。但是,随即而来的是,对自然的破坏和对资源的过度开发与消耗,使得环境变得越来越恶劣。近来,我国长江中下游七省发生严重旱情,近3500万人受灾,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难觅烟波浩渺,不见碧波荡漾,昔日的天泽水乡如今却成了一望无际的草原......,人类与自然如何和谐相处,俨然成为当今全球人类的重要课题。本文将从自然环境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要性,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措施三个方面来浅谈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一、自然环境污染及其产生的原因 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人类生产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加速推进了文明进步进程。都是,与之相伴而生的环境污染、资源短缺。。。。。一些列后果。 现存在的自然环境问题,可以将其分为十类:一、土地遭到破坏;二、气候的恶性变化和能源的浪费;三、生物的多样性减少;四、森林面积的减少;五、淡水资源受到威胁;六、化学污染;七、混乱的城市化;八、海洋的过度开发和沿海地带的污染;九、空气污染;十、极地臭氧层空洞。以上十类问题,是人类与自然严重的矛盾表现。 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要性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求我们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简单来说,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必须保护环境,是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生态基础和根本保障。生态良性循环主要是指三个方面:一是生物多样性的保持。对人类来说,生物多样性除了具有提供食物、工业原料、药物以及科研、美学等直接和间接的使用价值外,还具有不可估量的潜在价值,尤其对保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可能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因此,生物多样性的保持是生态良性循环的核心。二是生态环境资源的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有效保护是生态良性循环的基础。生态环境资源的有效保护要求尽可能维持各个生态位的大气、水、土壤、温度、光照、无机和有机元素等物理、化学特征,尽可能维持或恢复各个生态位的生物种群、群落和生态系统的自然状态和谐的相互关系。三是自然环境的改善。自然环境的改善是生态良性循环的表现。随着工业文明的推进,自然环境的破坏呈全球性趋势,迫切需要采取措施尽快加以扭转,以使自然环境能够得到恢复和改善。 随着环境的日益恶化,人类也意识到了自然对人类发展的重要性,相继做了一些列政策来保护环境,中国也制定了可持续发展战略。 自然及其演化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首先,自然界在漫长的演变过程中,创造了人,也改造了人。生命的起源、生物的进化、人类的出现,都是自然发展、演化的结果。此外,自然环境还影响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如国家统一、语言分界、建筑、绘画等。最后,自然的变化一般是一个十分缓慢的过程,通常需要数百万年、数千万年甚至上亿年才能显现出来,相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自然的演变是一个慢变量。 “人是一种自然存在物,人离不开自然界” ,就现今人类社会而言,自然是社会物质生活的必要条件之一,它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着加速或延缓的作用。自然固有其发生与发展的规律,人类只有不断地认识自然,提高自己的生产力水

人与自然关系论文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论析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与自然关系论文: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论析人与自然的关系 [摘要]《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是马克思早期的著作,它虽然不是一部完整的著作,但内容极为丰富。其中,通过剖析异化劳动形成的原因和结果,开启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关注。自然界是先于人类社会存在的,人类社会不能离开自然界,两者之间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通过三个方面论析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离不开自然界具有受动性;人改造自然具有能动性;人与自然是受动性与能动性的统一。马克思在《手稿》中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从人自身的受动性与能动性的统一来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 [关键词]人;自然;受动性;能动性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人要依赖自然,从自然界获得自身生存所需要的资料。自然界先于人类社会存在,人类要想与自然和谐相处,必须遵守自然界的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又受制于自然界。人与动物是有区别的,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不是像动物那样消极地适应自然,而是积极地适应自然。 人依赖自然具有受动性 人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都是从自然界获取的。自然界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它是工人的劳动得以实现、工人的劳动在其中活动、工人的劳动从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资料。”人本身也是属于自然的。“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的交互作用中。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不外是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与自然界要不断的交换能量,人本身也是一种自然的存在物,也是自然界中的一个物种。人依赖自然而生存,本身就是自然的一部分,没有自然界人类就不能获取生活必须的资料,这种关系是不会改变的。 自然界是先于人类社会而存在的,所以人类要尊重自然界现存的规律,不能任意地破坏自然界的规律。人类能从自然界获取的资料是有限的,自然界具有自偿性,人类不能任意地无限制地从自然界索取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类受制于自然界。人作为直接的自然存在物,依赖自然生存,受制于自然,“人作为对象的、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人作为自然的、感性的、肉体的、对象的存在物同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受限制的存在物。”人必须以自然作为自己的对象,没有对象的活动是难以想象的,也不可能存在,人只能通过对象活动来表现自身。人依赖自然界而生存,就必须使自身适应自然界,就必须以自然界作为自己活动的对象,且受制于自然界。因此,人具有受动性。 受动性是人与自然发生关系时,人具有的一种表现。受动性主要表现为,在人与自然界进行信息、能量和物质的交换过程中,人不是为所欲为的。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要受到各种各样自然条件的制约,处于被动地位的原因是:人是要依赖自然而生存的,一定的自然条件和资源就限定了人类生产的种类和活动的范围,人要更好地生存只有适应其所处的自然条件。人的受动性就是指条件性和自然对其的限制。人把自然作为自己的对象,必然要受到自然的限制,因此人具有受动性。 人改造自然具有能动性 人除了依赖自然的受动性外,还具有改造自然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主要表现在:人在与自然界发生信息,能量和物质的交换时,加入了自己“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在依赖自然的同时,建立了与自然的联系,建立了属人自然,即人类社会,使自然获得了属人的价值,这就是人与动物的区别。“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

法人的概念、类型

法人的概念、类型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团体。法人是与自然人对称的,由法律拟制的“人”。首先,法人是团体。它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者说是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被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其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法人的财产来源于法人成员的出资、政府划拨或捐献等途径,这些财产一旦进入法人之后,就独立于法人成员、创立人和自然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第三,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既然拥有独立财产,便能够以此财产负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任何以法人名义所为的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即使行为的做出者是作为法人成员的自然人。第四。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法人既为民事主体,它就能够以自身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无须以其成员或者代表人的名义来进行。 《民法通则》依照法人担负的不同的社会职能,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其中,主要是企业法人。企业是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就是取得法人地位的企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成为法人,例如合伙企业等。由于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商业性活动,考虑到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法律

对企业法人的规定也较对其他法人的规定完善一些。在企业法人之下,又可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按出资人的身份,可以划分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对于公司形式的企业,依《公司法》可以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与自然人相同,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意义就在于,将组织的责任与个人责任离,从而降低个人承担的风险,避免个人受到损失。 从主体来区分,所有的企业就可以分为自然人企业和法人企业。 自然人企业而言,最终承担企业所有管理职能和经营风险的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作为自然人,对于企业的发展负有无限责任(比如个体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假如当一个企业破产清算时,如果是自然人企业,那么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的债务话,那么他必须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而对于法人企业来说,只要企业的资产全部清算完毕后实体消失,那么未能偿还的债务从此就一笔勾销,对于投资者而言,损失的只是投入的那一部分而已,不会威胁到个人其他财产。 企业法人中又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比如中外合作企业),其中我们最常见的,也是最关注的,就是企业法人中的公司法人。

浅谈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

浅谈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古老的哲学问题。如何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就是说,人类应该怎样与周围的自然界共处,人类自进入文明时代起就一直在探寻着思索着。恩格斯曾说过:“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按照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人与自然有着内在的统一性,人与自然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类对自然界有依赖性,自然界是人类生存和活动的基础;人是自然界的产物和组成部分。但人又是社会存在物,具有高于自然物质的社会本质。这集中表现在人具有理性、道德和劳动的能力,表现在人们之间通过语言中介沟通与交往,表现在人生产与生活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作为劳动存在物、理性存在物、道德存在物和语言存在物的人,不仅具有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而且具有尊重自然规律、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智慧。这是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基本点。 首先,人是自然的存在物,人类是自然界的产物和一部分,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然的本质的立场,即把人看作自然存在物,同时又受到外部自然的限制。同时,人类社会是自然界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不是从来就有的,人类也是地球环境演化的产物,人是自然之子。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也曾经说道: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在这里,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人本身与自然的关系,不能把自己凌驾于自然之上。其次,自然界具有独立于人的意识的客观性,遵循自己的客观规律。有自觉意识的人虽然能够通过认识和实践改造自然,但这并不表明自然界的存在依赖于人的认识和实践,因为人的实践改变的仅仅是自然界物质运动的形式和自然规律起作用的条件和特点,而不能创造自然物质及其规律。再次,自然界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资料的来源。马克思在肯定古典经济学关于劳动创造价值的原理同时,也强调作为劳动对象的自然界在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中的地位。一方面,自然界为人类的生产提供生产资料,因为“自然界、外部的感性世界是劳动者用来实现他的劳动,在其中展开他的劳动活动,用它并借助于它来进行生产的材料。”另一方面,自然为人类的生活提供生活资料,人类离不开自然界,必须依靠自然界而生活。 人与自然的物质关系、人与人的经济关系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两个最基本的关系。这两种关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其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受到人的价值观念、认识能力、实践经验和水平的制约,也受到人们的生产劳动的社会形式——生产关系、经济制度的制约。在马克思看来,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孤独的个体与外在的自然的纯物质性关系,也不是基于人的感觉的直观性关系,而是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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