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之比较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问题探讨(一)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问题探讨(一)摘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在民法史上它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的发展、演进的过程。
从现代的人权观念来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应是开始于生命的开始,终于生命的结束。
而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不应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之分。
因为胎儿也具有生命,故胎儿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也应赋予无国籍人以民事权利能力。
而死者因为没有了生命,所以也就没有了民事权利能力。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生命“自然人”的概念最早引入民法规定中是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
在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首次使用“公民”的概念后,各国民法中有的使用“公民”的概念,有的继续沿用“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的概念更多强调人的自然属性,而“公民”更多的强调作为权利主体的人的社会法律属性。
在承认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国家或地区,自然人是属于私法范畴,而公民被认为是属于公法范畴。
而在不承认公、私法划分的国家中,公民和自然人的差别并不大。
我国民法通则中是将“自然人”和“公民”两个概念并用的,不过在民法学说中倾向与使用“自然人”的概念。
在民法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制度始终伴随着民法的演进而演进。
民法的首要问题是人的问题,这是民法一系列原则、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同时,人的问题在民法中,并不仅仅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以及法律后果的承受者的问题,人,尤其是自然人,作为万物之灵,始终面临着一个“人应当怎样被看待、怎样被对待”的问题。
这就涉及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有学者认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两个方面”,⑴笔者认为这种表述欠妥,有同语反复概念混淆之嫌,应表述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两个方面。
第五章法人介绍

一、法人的概念及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③
①
①说明法人有别于自然人:
1
②说明法人是民事主体:
独立组织 ③说明法人有别于非法人组织 独立财产
独立责任
法人是民法特有概念:刑法用单位犯罪
我国设立法人制度的现实意义:
1、政企分开: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 2、增多市场主体,激活交易 3、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4、与国际接轨,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利益
偿还所欠借款及利息。赵某提出调解, 李某表示同意,并在法院送达的调解书 上签字。当法院依赵某的申请要强制执
行该国企财产时,该国企提出异议:李 某已被罢免,他已不是该国企的法定代 表人,因而其调解书上的签字不具有法
律效力。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种类:
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 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 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 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 从事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以下限制:
A.法人性质的限制 B.法律、法规的限制 C、法人目的的限制????
2、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比较:
A、享有的时间不同。
出生----死亡
成立----终止
B、享有的范围不同:财产权、人身权
C、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有不平等性???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实在说:
法人是社会的实在物,有意思 能力和行为能力,通过自己的机关 实现其意思,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
分,法人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
所为的一切行为,均为法人本 身的行为,其行为后果直接由
法人承担。
二、法人机关的特征:
2022年广西民族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广西民族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
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
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行使抵押权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C.属于行使留置权D.属于自助行为2、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想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
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3、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
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
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4、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
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
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A.8月7日B.8月8日C.8月9日D.8月15日5、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
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
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
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贵任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6、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自行车链条断裂,甲将自行车交给丙修理,约定修理费100元。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的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的民事权利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权利能⼒⼀样,是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为能⼒也是⼀样的,是法⼈通过⾃⼰的⾏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能够以⾃⼰的意思进⾏民事活动的资格。
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知识。
⼀、法⼈的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是什么1、法⼈是法律设定的民事主体,与⾃然⼈有很⼤不同,法⼈是否有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呢?民法典规定,法⼈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的民事权利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权利能⼒⼀样,是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为能⼒也是⼀样的,是法⼈通过⾃⼰的⾏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能够以⾃⼰的意思进⾏民事活动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是通过法⼈的法定代表⼈、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来实现的。
2、法⼈的民事权利能⼒与⾏为能⼒,取决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对法⼈设⽴等的审查批准,不同法⼈的权利能⼒、⾏为能⼒的范围是不同的。
⼀般来说,法⼈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就是法⼈的民事权利能⼒与⾏为能⼒的范围。
法⼈的权利能⼒与⾏为能⼒在范围上是⼀致的。
法⼈的权利能⼒和⾏为能⼒与⾃然⼈有很⼤不同。
⾃然⼈的民事权利能⼒是普遍、⼀致和平等的,⾃然⼈的权利能⼒通常没有多⼤差别,基本上是相同的,⽽法⼈的民事权利能⼒的⼤⼩、范围,取决于成⽴的宗旨和任务,差别可能是很⼤的。
某些民事权利能⼒只有⾃然⼈才能享有,如婚姻、收养、继承等,⽽某些民事权利能⼒只有法⼈才能享有,如烟草、黄⾦等只有法⼈才能经营。
公司法人和自然人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法人和自然人的区别是什么概念不同:自然人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以及无国籍的人。
法人不是人,而是一种社会组织,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在我国,法律上把我国的公民都称为自然人。
并且,公司法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生活中符合国家要求的自然人就可以担任公司的法人,由此可以看出,其实俩者在某种程度上还是有所联系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能担任法人,并且公司法人和自然人是不一样的。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公司法人和自然人的区别是什么?▲一、公司法人和自然人的区别是什么?简单点:法人是一个组织、团体,自然人就是一个人.复杂点: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法律上的定义和区别在法律领域中,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是常见的法律主体。
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区别。
本文将探讨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概念、特点和区别。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简而言之,自然人是指普通人,我们每个人都属于自然人。
自然人享有与生俱来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
自然人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自然人本人承担,具有法律上的个人责任。
法人是一种由法律认可并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人格实体。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并非真实存在的人,但它具备与自然人相似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法人可以是企业、机关、社团等组织形式。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责任,可以进行经济交易、诉讼等法律活动。
法人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与其成员的个人责任无关。
除了自然人和法人,法律上还存在其他组织形式。
这些组织具有一定规模和组织结构,但不具备独立法律地位。
例如,合伙人和基金会等。
这些组织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存在,其权利和义务由其成员共同承担,具有一定程度的团体责任。
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法律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地位:自然人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法律主体,享有广泛的权利和义务。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被法律认可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存在。
其他组织则是一种特殊存在,其法律地位与其成员关系较为密切。
2. 财产和责任:自然人的财产和责任由其本人承担,自然人的行为对个人财产和身体健康有直接影响。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责任,与其成员的个人财产和责任相分离。
其他组织的财产和责任由其成员共同承担,具有团体性质。
3. 权利和义务: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与生俱来的,不需要特殊认可。
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在法律上授予的,并且需要满足一些法律手续和条件。
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由其成员共同协商确定。
4. 行为能力:自然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各种合法的民事活动。
自然人合同与法人合同的比较

自然人合同与法人合同的比较自然人合同和法人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虽然它们都是为了达成双方的协议,但在一些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比较自然人合同和法人合同的不同之处,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种合同形式。
一、定义和主体自然人合同是由个人签订的合同,个人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自然人合同的主体是个人,他们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负责。
法人合同是由法人实体签订的合同,法人实体是指根据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和法人权利的组织。
法人合同的主体是法人实体,它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合同,并由其代表人代表法人实体履行合同义务。
二、责任和权利在自然人合同中,个人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享有合同的权利。
个人是自然人合同的直接责任人,如果违约或未履行合同义务,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也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在法人合同中,法人实体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享有合同的权利。
法人实体是法人合同的直接责任人,如果违约或未履行合同义务,法人实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实体也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三、法律地位和约束力自然人合同的法律地位是基于个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自然人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如果自然人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法人合同的法律地位是基于法人实体的法人权利和义务。
法人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如果法人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四、签署和代表自然人合同由个人签署,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自己参与合同的签署和履行。
个人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对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负有直接责任。
法人合同由法人实体签署,法人实体以自己的名义代表自己参与合同的签署和履行。
法人实体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对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负有直接责任。
五、终止和解除自然人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方通知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终止或解除。
当合同的目的实现、期限届满、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发生时,自然人合同可以终止或解除。
自然人公司法人的区别是什么?

自然人公司法人的区别是什么?1、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
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
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依法成立。
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
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
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
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
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依法成立。
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
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1)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
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
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
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
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
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
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
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
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
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谈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之比较一、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形式上的差异学界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很大程度是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相比较的结果。
从一个法人的产生到消亡,综合各种学说我们归纳法人与自然人之间民事权利能力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取得的条件和方式与自然人相比具有差异性。
众所周知,各国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方式均采取出生主义原则,即自然人出生之时便取得其民事权利能力。
而法人则不同,法人的成立与终止不是自然现象,而是自然人行为的结果,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即取得法人资格的方式)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至于这些程序各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法律规定也各不相同。
以我国的法律规定为例,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通常直接依据法律或行政命令(特许主义),普通企业和社会团体法人取得法人资格则须经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登记(准则主义),而外资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则采取核准主义。
同时,法人的成立还须满足一些前提条件。
比如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只有具备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条件才可以申请成立。
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程序如此纷繁复杂,而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却只有一个——出生。
二者的差异可见一斑。
第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内容与自然人相比具有差异性。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能够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确实具有特殊性,这主要体现在法人无法享有自然人依其自然属性而享有的某些财产或人身方面的权利。
比如,在财产权中,基于自然人身份发生的权利,如抚养与赡养请求权、继承权等;在人身权中,凡与自然人的身体和精神为要素的权利内容,比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这些民事权利法人都无法享有。
第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运用与自然人相比具有差异性。
民事权利能力的运用具有特殊性,这主要体现为法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与自然人不同。
以我国民法为例,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而法人对自己的债务在一般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
此外,自然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责任由其本人承担,而对法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责任大多则采取双罚制,即不仅要追究法人本身的责任,其成员(一般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行使所受的限制与自然人相比具有差异性。
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法规对法人行使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和法人目的范围的限制两种。
首先,法规对法人行使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这种限制不是指某部法律全盘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仅指个别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典型的比如,破产法对清算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一些国家的公司法对公司成为无限责任股东的限制、对公司可为之担保的限制、对公司借贷行为的限制等等”。
其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受目的范围的限制。
这种观点主要受到了日本立法例的影响,《日本民法典》第43条规定:法人仅于目的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也深受其影响,表现为第42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的规定。
此处的经营范围应当理解为法人的目的。
法人有经营范围,因而其民事权利能力受经营范围的限制,自然人没有经营范围,从此就认为自然人不受任何限制了吗?第五,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与自然人相比具有差异性。
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一样,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也具有很大差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自然人的死亡,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则需要法人到法定的登记机关做注销登记。
如上所述,法人与自然人在民事权利能力形式上的差异如此之大,这无疑会给学者们留下想象的空间,于是认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特殊性、不具有平等性的种种说法便四处林立。
正如有学者概括:对于法人的权利能力,以后的理论经常将之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相比较,寻找其差异并由此得出结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法人的权利能力则具有差异性,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具有广泛性,而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能够享有的某些民事权利(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等),故法人的权利能力要受各种限制。
”如此之多的差异真的能说明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平等的吗?二、对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形式差异的辨析如前文分析,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相比,在形式上法人权利能力确实表现出一些特殊性。
相对于法人而言,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更具有历史性和典型性,因此以自然人为基点,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能力看似合理。
如果换个角度,以法人为基点,认为自然人权利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能力能否说得通呢?第一,对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取得条件和方式上差异性的辨析。
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即取得法人资格)则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比起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看似轻松和容易,但是这一点并不能说明法人权利能力的特殊性。
自然人的出生是自然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前提,而法人成立所必经的一系列法律程序也恰恰是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前提和基础。
一个胚胎只有孕育成熟,经过出生”这一程序才会有自然人的诞生,一个组织体(类似胚胎”)只有履行法律程序”才有法人的成立,而法人成立前所履行的那些法定程序正如自然人孕育的过程。
可见,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在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之前都要具备前提条件的,满足了前提条件,二者都能当然地取得权利能力。
只是二者的前提条件在表现形式上不同罢了——一个具有自然性,另一个具有非自然性,但是前提条件的不同并不代表权利能力具有差异。
这正如,同去某地点参加某会议,只是有的人是步行来的、有的人是开车来的,但他们都会平起平坐参与这个会议。
同理,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需要去法定登记机关注销,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自然人的死亡,这种差异同样不能说明,与自然人相比,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
因为二者同样都是民事主体资格消失的界限,只是表现形式不同罢了。
我更赞同龙卫球教授的话: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限于法人的存续期间,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限于生命期间相似。
”这句话对于此问题的解释更为形象和生动。
第二,对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内容上差异性的辨析。
不可否认,法人的确无法享有自然人依其自然属性所享有的某些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毕竟法人与自然人建立的根基不同,不同的根基必然决定不同的权利范围。
法人本身毕竟是立法者类推自然人拟制构造的产物,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既然是类推,那么就不可能完全等同。
如前所述,从法人制度的出现到权利能力这件外衣如何被穿到法人身上的整个过程来看,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以财产法属性为主导的,其人身和伦理属性及其有限,故法人不享有自然人基于人身和伦理所享有的那些权利便很好解释。
但是并不能因法人不享有人身法上的一些权利,就全盘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是受到限制的,是不平等的。
法人的权利能力充其量不过是部分权利能力,即具有财产法上的能力,与此相联系也具有参与法律交易的能力……在财产法上,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
”这一点已经为许多学者所认知,比如,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基于生理、血缘亲属关系而享有的人身权利,自然人也不能享有法律规定专属团体人格享有的某些财产权利。
”有些法律规范是以自然人为要件的,如亲属法中的规定以及继承法中规定的‘继承发生’(死亡)的条款。
这些领域将法人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不过,如果因此就提出法人仅仅具有‘限制(相对)权利能力’的观点,则实在有点得不偿失。
因为一个自然人同样也不可能作为保险人出现。
尽管如此,没有人说自然人享有限制权利能力。
”对于此,笔者认为更合理的表达应为:在财产法领域,法人享有与自然人完全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在人身法领域,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受到限制的。
那种因法人无法享有自然人依其自然属性而享有的某些财产或人身方面的权利就断定法人权利能力具有特殊性的观点也没有弄清民事权利能力的实质含义,它混淆了民事权利能力与具体(特定)民事权利的概念。
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本质、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前文已经做过大量论述。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抽象资格,它是民事主体从事各项具体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如有学者言:权利能力只能为民事主体提供一个相对广阔的选择的权利空间,却不能帮助任何一个民事主体去实现其民事权利。
如对著作权的享有,并不是享有权利能力的人都能享有这项权利,它只是表明民事主体享有这一权利的可能性,而在可能性面前是人人平等的。
”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的平等,应是在主体‘能为’的界限内才有意义。
”此,自然人能够享有,法人却不能享有的某些民事权利,只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对它的有无并不能说明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平等的性质。
不能因法人与自然人的这种差别就一概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受限制的。
第三,对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运用具有差异性的辨析。
自然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责任由其本人承担,而法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责任,不仅法人需要承担,其成员也要承担。
因此有人认为这是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的表现。
笔者对此则持否定态度,法人和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不同并非二者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同,而是二者民事责任能力的不同。
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从这个概念我们看出,对于不法行为责任的归属资格属于侵权行为能力,即民事责任能力的范畴,这与民事权利能力是有本质区别的。
民事责任能力是以意思能力”为基础的,自然人本身就可以单独具有意思能力”,而法人意思能力”的行使却需要作为其内部成员的自然人”来行使。
因此,当法人进行不法行为而需承担民事责任时,由对其意思能力”履行失职的内部成员来分担”责任是一种公平的体现,这是对法人违法行为采取双罚制的原因所在。
因此,法人和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不同并不是二者民事权利能力不同的体现,持此观点的人混淆了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第四,对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行使上的差异性的辨析。
首先,不能因为某些法规对法人行使民事权利能力进行了限制就得出法人的权利能力是受限制的结论。
相对于势单力薄的自然人而言,作为经济组织体的法人具有更强大的力量,国家基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考虑,为了防止强大的法人对个人、社会及国家造成损害,故而通过法规控制的手段来达成对法人的规范目的,因而出现了一些法律法规对法人的行为资格进行限制和禁止的情况。
我们知道,法律是利益的调节器、是主持公平的利剑,它规制法人,同样也规制自然人。
基于交易安全和公序良俗等因素的考虑,自然人在行使民事权利能力时同样也会受到一些法律法规的限制。
比如,在我国,自然人就不能从事储蓄存贷款业务,这项权利只能由符合特定条件的法人享有;再比如,《婚姻法》对一个自然人的结婚规定了年龄和身体等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