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国外案例分析 (1)
失业保险的分析介绍PPT

▲在何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 重新就业或者办理了就业登记的; 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3. 应征服兵役的; 4. 考入中等以上专科学校的; 5. 移居境外的; 6.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7.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 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9. 连续两个月无故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2)失业率的概念
失业率是就业形势的表征,根据失业率判断就业形 势是否严峻,比估算劳动力供需状况更接近实际。
通常失业率有三种表现形式:失业率、城镇登记失 业率和调查失业率。
2. 失业的类型
根据失业的成因和特点,失业一般分为摩擦性失业、 周期性失业、技术性失业、季节性失业和结构性失 业等。
失业人员与下岗职工之间有什么区别?
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 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 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 位及其职工、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 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 其雇工。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农民合 同制工人。 案例一:在一次社会保险执法大检查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 现某公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与其工资总额存在很大的差距。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询问其原因,企业解释说,该企业是按支付 给本企业所招用的城镇职工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基数中未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9.2.1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
1911年,英国颁布国民保险法,第一次将失业保 险纳入强制性社会保险范畴;根据美国社会保障 总署统计,到1940年,有21个国家或地区建立失 业保险制度,到1985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 家增至40个;
失业保险案例分析与解答

失业保险案例【借鉴意义深远】[案情]王某于2007年7月大学毕业后被某企业聘任为技术工艺(科)员,按要求每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前不久该企业以其工艺设计严重缺陷给企业造成近50万元经济损失为由,通知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导致王某失业。
王某失业后到有关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可工作人员要其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单位用工登记及合同等资料和托管在人才中心的个人档案一并交来才为其办理失业登记,让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可王某担心解除证明上载有“工艺设计严重缺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之故,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的信息会影响其今后求职与发展,故不愿意把该材料提交给失业登记机构。
请问:不办理失业登记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条件的问题,特别是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职工能否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
首先,为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各国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规定了具体资格和条件,一般有以下几点:第一,失业人员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标准;第二,失业人员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第三,失业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的就业年限,或一定缴费条件;第四,失业人员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在我国,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条件是:第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以单位及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第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第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本案例中,王某不提交相关资料信息,导致无法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故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失业现象也日益凸显。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失业保险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简介:李某,男,35岁,原在某纺织厂担任车间主任。
由于企业转型升级,李某所在的纺织厂需要进行大规模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李某被列为裁员名单。
李某认为自己的岗位重要,不应被裁,遂与企业发生争议。
在协商无果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是否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失业保险待遇?3. 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及期限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1. 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在本案中,李某符合上述条件,其在纺织厂工作期间已经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因此,李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本案中,李某在失业期间有权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为李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因此,企业应当支付李某失业保险待遇。
3. 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2)失业保险金的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09失业保险案例分析2011--题

案例分析——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和申领,关系到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的稳定性,关系到社会保险操作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安定。
但目前国家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具体要求和硬约束,面对职工一些复杂的失业和就业情况,很难对照操作。
笔者就实际工作中碰到的一些案例提出相关的看法,以期引起重视和讨论。
【案例一】:要求享受失业保险金吴某1986年5月参加工作,单位同时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金。
2003年9月他因企业改制而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核定了应领取的24个月失业保险金。
2003年10月他开始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
2004年9月,因他被某单位招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了其剩余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新的用工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失业保险金2年多后本人因故辞职,再次失业,并要求享受失业保险金。
【案例二】:新企业该怎么处理李某1980年5月在国有企业参加工作,单位一直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金。
2003年9月企业改制,转变为民营股份制公司,他领了改制单位的经济补偿后继续在新企业上班。
新企业从2003年10月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继续缴纳失业保险金。
新的用工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失业保险金2年多后,本人主动辞职而失业。
李某是否可以享受国有企业改制时的失业保险待遇?如果他没有领取改制单位的经济补偿,而将此经济补偿作为融资(或集资,或参股)提留在新企业该怎么处理。
【案例三】:李某是否可以享受前次国有企业改制时的失业保险待遇?张某1990年5月在国有企业参加工作,单位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金。
2004年5月企业改制,转变为民营股份制公司,他领了改制单位的经济补偿后继续在新企业上班。
企业改制与其履行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将其个人档案等材料移交劳动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张某的缴费年限,为其核定了应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但因重新就业而暂时停发。
新企业从2004年6月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继续缴纳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争议案例分析

失业保险金争议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在现代社会,失业保险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暂时的经济援助。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有时对于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出现争议。
本文将以某个具体案例为例,探讨其中的争议焦点。
二、案例描述某市A公司是一家知名的制造业企业,拥有大量员工。
近期,该公司由于产品销售不畅导致产能过剩,被迫进行裁员,并对被裁员工开展了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
在这其中,小张是该公司一名被裁员工。
他按照规定提交了相关材料,并通过了初审环节。
然而,在后续的复审环节中,其申领却遭到了拒绝。
小张表示自己符合失业保险金发放条件,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
但公司方面声称小张辞职前签署了一份文件,同意放弃所有与解雇和补偿相关的权益。
双方就此事产生了分歧。
三、小张主张与公司主张分析1. 小张主张:小张认为自己符合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因为他被公司裁员是出于经济困难而非缺乏工作能力。
他提供了裁员通知书、劳动合同等相关文件,并据此证明自己应该享有失业保险金。
2. 公司主张:公司方面表示,在小张辞职前签署了一份解雇和补偿相关权益放弃文件。
根据该文件,小张自愿放弃了与解雇和补偿相关的权益,包括失业保险金。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小张是否有效地放弃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权益。
对于此种情况,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规定中是否允许员工与用人单位签署类似的放弃声明?如果允许,则需要考虑这份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文本内容是否清晰明确。
其次,我们需要确定小张签署该文件时是否理解其含义,并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签署。
如果不能确定以上条件,则需要进一步探究操作流程和沟通方式是否规范。
四、争议解决方法分析在面对此类争议时,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法:1. 调解协商:作为第一步,双方可以尝试进行调解协商。
此过程中,可以由专业的调解师协助进行,在公正、中立的环境下寻求妥善解决。
2. 法律救济:如果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争议。
失业保险案例分析

失业保险案例分析失业保险案例:蒋某最近心情很不好,原来她和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
如果年轻一点,解除了也就解除了,可蒋某今年已经47岁,马上就要达到退休年龄了。
原来工作了几十年的时间,该缴纳的社会保险都缴了,如今都成了失业人员,还要靠领失业金过日子,以前的社会保险费不就白缴了吗?失业保险案例评析:(1)本案的焦点是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能不能办理退休的问题。
实际上蒋某的担心是多余的,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或者因为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岗位后获得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五点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所以,只要蒋某所在的单位和其个人都依法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不管她是失业人员还是在岗人员,都应该为她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
下岗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工本人对账,审核缴费记录和计算个人缴费年限等信息,为下岗职工免费查询并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公示和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
对再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济)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征收社会保险费,记录个人账户;对未实现再就业或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开辟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方便自谋职业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无力缴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妥善保存其社会保险关系,有义务为他们提供个人账户的结存情况,说明领取相关待遇的条件和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宣传。
所以,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积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好自己的相关手续。
曼谷劳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曼谷作为泰国的首都,是东南亚地区的重要经济中心之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曼谷的劳动力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在这一繁荣背后,劳动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发生在曼谷的劳动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泰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概述2019年,曼谷一家知名餐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劳动法律问题引发了一起劳动纠纷。
该纠纷涉及企业与其一名员工(以下简称“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问题。
以下是该案例的基本情况:1. 员工背景:员工于2018年7月1日入职企业,担任餐厅服务员一职。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 纠纷起因:2019年10月,员工因个人原因向企业提出辞职。
企业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就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问题产生争议。
3. 纠纷焦点:(1)企业认为,员工在离职前一个月未提前30天提出辞职,因此应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
(2)员工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要求企业补缴。
(3)双方就工资支付存在争议,员工认为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
三、案例分析(一)劳动合同解除根据泰国劳动法规定,雇主与雇员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法定程序:雇主与雇员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雇员,或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 合同约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应优先适用。
在本案中,员工在离职前一个月提出辞职,企业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泰国劳动法规定,企业无需支付赔偿金。
然而,企业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一定过错。
(二)社会保险泰国劳动法规定,雇主应依法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在本案中,员工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要求企业补缴。
根据泰国劳动法,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资支付泰国劳动法规定,雇主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等。
在本案中,员工认为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要求企业支付。
公基经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王某某与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之间的行政复议案件。
王某某原为某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下岗。
下岗后,王某某申请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批准其领取失业保险金。
人社局在审查过程中,以王某某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为由,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
王某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维持了人社局的原决定。
王某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王某某是否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2. 人社局在审查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3. 某市人民政府维持人社局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例分析(一)王某某是否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2.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3. 前次失业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满一年;4. 依照规定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在本案中,王某某原为某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下岗。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改制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因此,王某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
然而,人社局在审查过程中认为,王某某在失业期间曾从事过兼职工作,且收入超过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得从事有收入的劳动。
但本案中,王某某的兼职工作并未影响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且其收入并未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因此,法院认定王某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二)人社局在审查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在本案中,王某某提出人社局在审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1. 人社局未充分听取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2. 人社局未依法将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王某某。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的上述主张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依法将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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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国外失业保险费用负担给我们的启示 建立科学的筹资机制是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保证。而筹资 中费用负担问题,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敏感问题。根据国外的 经验,决定费用负担一是受相关政策和历史传统的影响;二是 受政府对失业应负责任的认识的影响;三是受企业对创造新就 业机会的积极性的影响;四是受企业本身的经济效益的影响。 并由此产生不同的费用负担方式。例如,劳企分担、政企分担、 企业负担、政府负担、被保险者负担等等。据49个国家和地区 的统计,54%的国家和地区不要求雇员负担,明确雇主不负担 的有18%,明确政府不负担的有29.4%。另外,38个国家和地区 雇主平均缴费相当于雇员平均工资的2.71%,22个国家和地区雇 员缴费相当于雇员平均工资的1.53%。上述资料表明,为失业保 险融资的主要责任在雇主,其次在政府,第三才是雇员个人的 责任。
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全体受雇人员,但家务工人和季节工除外。建 筑与码头工人、海员及飞行员,另有专业失业保险制度。对年轻的求 职者、近期的鳏寡者、离婚者、分居夫妇、有子女负担的独身妇女、 退役老战士、俘虏、学徒、长期失业且失业保险已经到期者,实行综 合方案,发给标准统一的失业津贴。 失业保险基金由个人、雇主和政府三方负担:受保人交纳收入的 1.92%,加年收入在法郎的0.5%,雇主交纳工资总额的4. 08%;政 府负担综104760~419040合方案的全部费用。交纳保险费和享受失业 救济的收入最高限额为一年419040法郎。雇主和雇员还要为保险业务 监督人员交纳附加保险费。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年龄60岁以下,非因自动离职、犯错误 或拒绝适当工作安置而失业,失业前一年连续工作满150天,并已向职 业介绍所登记失业 ,能够工作并愿意接受工作介绍的失业者。年满 57.5岁,已保险10年,且至少已失业一年的失业者,可申请救济金到 65岁为止。享受固定标准津贴的要求是,各种年龄在16岁以上,失业 已达6~12个月的人。
阿根廷的失业保险由国家社会保障署具体执行,劳工与社会保障 部负责一般监督。
法国的失业保险
法国失业保险是法国政府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而实 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法国失 业保险立法几经修订,于1984 年建立起由雇主和雇员强制的 双层保险制度和政府的基金式 制度。它属于强制保险与援助 制度。
有明确的对象与条件
美国的失业保险
——自己承担失业保险费
美国失业补助很少,因而对失业者尽快重新工作形成很大的剌 激,尽管新的工作工资比较少,工作条件比较差,例如,主要是雇 主向医疗保险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和其他工资补助:(“小额优惠”) 比较少。如果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期限未满即找到新的岗位坚持工 作,可为此得到特殊津贴,几个州通过这种办法大力鼓励重新就业。 与通常规定较高的工资补偿率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较长的其他西 方发达国家相比,美国的失业率较低,特别是长期失业者比例较小 (1995年为),这拟乎表明美国失业保险的方向是让失业者尽快重 新就业。但9.7%是人们必须同时考虑到美国是如何统计失业的。与 欧洲不同,美国居民对住地无报告义务,因此人们对就业人口的数 量和结构不甚了解,特别是就业率的统计在美国依靠粗略的估计。 为测定失业率,在2.6亿的美国居民中共选出65000个有代表性的家 庭,要求他们填写一份调查表,由自己确认是有工作、失业或未工 作。只有在最近四周努力录找工作,暂被解雇或可望在30天内重新 工作的人才算作失业。如果将美国的尺度运用到德国失业统计上来, 那么德国的正式失业率就要减少一半。
条件与监督机制
在阿根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要满足如下条件:
在失业前已缴纳12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必须已经参加失业登记, 并正在等待合适的工作机会;没有获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
阿根廷的失业者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失业保险金 待遇,失业保险金为其失业前6个月的最高月工资的60%。享受失业保 险金的期限在4-12个月之间。具体的享受期限根据失业前的12-36个月 之间的投保时间长短来确定。失业保险金设定最低、最高待遇标准:最 低月失业保险金为最低工资。至于较为特殊的建筑行业,还享受特殊的 解雇费待遇。在建筑业雇员离职或退休时,雇主必须支付一定的解雇费, 具体待遇标准为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薪作为解雇费,最高的月解 雇费待遇可达3倍的法定最低月工资。
失业保险的国外案例分析
小组成员:
李赟 1063303 孙洁 1063305 季娟 1063304 倪静 1063306 金慧 1035121 崔莉婷 1051303
阿根廷的失业保险
阿根廷失业保险的现行立法是1967年和1991年立法。其制度类型为 社会保险制度,阿根廷的失业保险覆盖所有受雇雇员。失业保险的费用 由雇员和雇主双方共同承担。其中雇员缴纳其收入的1%作为失业保险费, 雇主的失业保险费率则为工资总额的1.5%。政府不向失业保险负担任何 费用。
方法与监督机制
失业救济金的计发办法是:基本津贴为每天40法郎加失业前收入 的40%(最低一天95法郎)。救济期限随交纳保险费时间长短而变化, 投保3个月者,救济 3个月;投保6个月者,救济15个月(年满50岁者, 21个月);投保12个月者,救济30个月(年满50岁者,45个月);投 保24个月者,救济45 个月(年满55岁者,60个月)。投保保险期较短 的,救济金为:50岁以下者,开始时支付全额救济金水平的85%,每 隔6个月,降低到原救济金的85% ;50岁以上者,支付全部救济金的 90%,每隔9个月,减少到原先救济金的90%;超过55岁者,不再减发 救济金。终止雇用救济津贴的标准是,一天补助 40法郎(如保险已满 20年,失业一年,55岁时被停止雇用,补助金加倍发给)。综合性方 案救济金的计发办法是,根据年龄、保险年数或家庭情况,一天发 给 40~80法郎。对于自愿停止工作的妇女、服兵役后的待业青年及新毕 业学生,在365天内发给足额失业救济,每天分别为43法郎、32法郎和 22法郎。 法国由中央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对失业社会保险事业实行全面监督。 由劳资双方组成的就业机构理事会,具体负责失业社会保险的日常业 务,包括支付失业津贴和失业救助金。有些地区,如果劳资双方成立 的就业机构没有设置办事处,则将失业津贴一类的给付事宜改由地方 政府负责。
关于美国会最终批准延长事业救济金法案的视频
/video/1754572.htm
总结
1.国外失业保险结构层次给我们的启示: 国外失业保险强调多重保障,特别是普遍重视复式保障结构。实 行复式保障结构其目的一是扩大失业保障覆盖面;二是提高失业者及 其家庭的生活保障程度。德国式、美国式和加拿大式的三种复式结构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 2.西方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模式,主要有“失业保险+失业救济”的衔 接型、“失业保险+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的补充型和“失业保险+特殊失 业补助”的授助型三种。这种复合型失业保险制度优于单一的失业保 险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也可采用这种方式。考虑到我国各地经 济发展差别很大的实际情况,在计算失业保险基数时,应以“上年社 会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固定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较合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 一定百分比”体现了失业者之间平等,而“固定数”则体现了失业之间 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