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洗钱行为与洗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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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行为与洗钱罪之辨析

洗钱行为与洗钱罪之辨析
钱罪 名 的条文 中 , 都包 含 了诸 如“ 提 供” 、 “ 协 助” 、 “ 代 为销售 ” 等 帮 方面讲 , 是 自愿 、 故 意地 隐瞒或 掩饰 七类罪 的违 法所得 及其 产生
助 或支 持 的术语 , 这表 明中 国的洗钱 犯罪 只 能 由第三者 实施 , 而 的 收益 。
不 能 由实施 上游 犯罪 的实行 犯本 人构 成 。并且 F A T F尖 锐地指 出, 中国关于“ 本犯” 不能构成 洗钱 犯罪 的规 定 已经 严重地 影响 了 反洗钱 的 实际效 果 。 。
T a s k F o r c e , 简称 为 R F ) 的 定义 中, “ 洗 钱行 为” 是“ 凡隐 匿或掩 的其他 人 实施 , 并不 是影响 洗钱行 为 的社会危 害性 的主要 因素 。
饰因犯 罪行为所 取得的财物 的真实性质 、 来源、 地点 、 流 向及转移 , 犯 罪人本 人实施 洗钱 行为 同样具有严 重 的社会 危害性 , 按照立 法 或协 助任 何与非 法活动 有关 系之人 规避法 律应 付责任 ” 的行 为 。
虽 然我 国 《 刑法》 对 于洗钱 罪 的主体 可否 是“ 本 犯” 这 一 问题 收益 , 而故意 通过提 供 资金 帐户 、 转 帐等方 式 , 掩饰或 者 隐瞒其来
并没有 明确 规定 , 但 是根据 2 0 0 7年 6月 2 9日F A T F公布 的中 国 源和性 质 。这种 犯 罪故意 的 内容包括 两个 方面 : 从意 识方 面讲 , 反洗 钱 和恐怖融 资 工作 的评 估报告 中指 出: 在 中国《 刑法》 有关洗 是“ 明知” 洗钱 对象 为七类 罪的违 法所得 及其产生 的收益 ; 从意志
中 图分 类号 : D9 2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o 0 9 5 9 2 ( 2 O l 3 ) l O l 3 . 0 2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通俗的说,就是将“黑钱”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

另外,国际上被纳入洗钱的还有:把合法资金变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把一种合法资金变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侵占;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以逃避监管和税收。

洗钱犯罪不仅影响到一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与信誉,也威胁到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打击洗钱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目前,全世界各国纷纷成立反洗钱机构,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反洗钱活动的合法地位和权威性,规范反洗钱活动。

同时,为加大反洗钱的力度,国际社会反洗钱合作日益紧密,成立国际性和区域性反洗钱小组,联合打击洗钱犯罪。

近年来,我国日趋重视和加快了反洗钱的法制建设和反洗钱检查、打击的力度。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其第四条首次将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又明确增设了洗钱罪。

XX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利用匿名账户进行洗钱的合法性。

XX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主要针对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

从而初步构建了一个以反洗钱刑事法律为基点、以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为重心、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发生了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手段也更加隐蔽,技术更加先进。

面对新的形势,我国当前的反洗钱的立法尚存在诸多缺陷,技术手段严重滞后于工作需要,严重制约基层央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一、目前我国洗钱的主要方式在一般人眼里,“洗钱”一直与黄赌毒、走私、贩卖军火等行径联系在一起,而时下我国的洗钱犯罪活动主要是把“自产”的黑钱洗白和资金外逃。

洗钱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洗钱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洗钱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刑法第⼀百九⼗⼀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为之⼀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提供资⾦帐户的;(⼆)将财产转换为现⾦、⾦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付结算⽅式转移资⾦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洗钱罪洗钱罪按《刑法》原第191条规定,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为。

2001年12⽉29⽇全国⼈⼤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三)》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为。

在上游犯罪中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

2006年6⽉29⽇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在其上游犯罪中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涉及罪名达数⼗种。

2020年12⽉26⽇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191条进⾏第三次修改。

不难看出,刑法规定的上游犯罪都是近些年来发案较多、危害性较严重,在国际上受到普遍关注的犯罪。

虽然洗钱者并不直接实施上游犯罪,但是,其采⽤各种⽅法隐瞒、掩饰上游犯罪⾮法所得的性质、来源,为犯罪者逃避打击创造有利条件,是对犯罪者的有⼒⽀持,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为此,在国际上产⽣了⼀系列反洗钱的法律规范,如《联合国禁毒署反洗钱⽰范法》、《联合国禁毒公约》,以及《国际反洗钱公约》、《美洲反洗钱⽰范法》、《欧盟反洗钱指令》等。

《2024年“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一、引言自洗钱型洗钱罪是指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将非法获得的财产转化为合法财产,以掩盖其非法来源的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日益增强,自洗钱型洗钱罪成为了国内外法律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针对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成因、法律认定以及防范措施,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现状与成因(一)现状分析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包括利用金融系统、互联网技术、跨境交易等手段进行洗钱。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国家经济安全,还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当前,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和打击面临着诸多困难,如证据收集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

(二)成因剖析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经济利益的驱动、金融监管的不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

在利益的驱使下,犯罪分子为了掩盖非法所得的来源,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洗钱活动。

此外,金融监管的不足也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法律制度方面,对于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和处罚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漏洞,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三、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法律认定(一)犯罪构成要件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具有掩盖非法所得来源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且该行为与非法所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证据收集与认定难点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和认定是难点之一。

由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难以获取直接证据。

因此,需要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技术,从间接证据入手,逐步还原犯罪事实。

此外,对于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法律适用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模糊性,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四、自洗钱型洗钱罪的防范措施(一)加强金融监管加强金融监管是预防自洗钱型洗钱罪的关键措施之一。

应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金融交易的透明度。

洗钱罪概述洗钱犯罪的特征洗钱犯罪的危害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

洗钱罪概述洗钱犯罪的特征洗钱犯罪的危害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

洗钱罪概述洗钱犯罪的特征洗钱犯罪的危害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内容摘要] 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使洗钱活动更便捷,网络银行和电子商务使洗钱者“如虎添翼”。

洗钱已成为国际社会十大犯罪之首,它是一种借助银行渠道,有计划、有预谋的高科技犯罪,因此,关注银行反洗钱现状,研制相应的防控对策,意义重大。

2003年央行施行“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拉开了我国反洗钱的序幕。

本文通过对银行反洗钱现状的分析,探析反洗钱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键词] 银行反洗钱法律问题对策计划经济年代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不法分子无法洗钱;改革开放后内地就出现洗钱犯罪。

“白领犯罪在20世纪90年代表现为洗钱”。

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的估计,全球每年的洗钱数额达6000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5%左右。

国际社会已将洗钱列为十大犯罪之首。

因此,遏制洗钱犯罪,势在必行。

一、洗钱罪概述(一)洗钱犯罪的含义洗钱,顾名思义就是把赃钱清洗干净,给非法的资金披上合法的外衣。

它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黑帮分子开了一家投币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其它赌博、走私、勒索等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除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收入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的由来。

各国的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洗钱”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是与各国对洗钱罪的界定相适应的。

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认为,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和流向,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利益转移为合法财产,所转移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

最新洗钱案例

最新洗钱案例

最新洗钱案例最新洗钱案例【篇⼀:最新洗钱案例】“点滴⾏动助⼒反洗钱”,⼀分钟的等待,换来更安全的⾦融资产,和更稳定的⾦融秩序。

今天,⽤7个现实案例教⼤家⼏招,避免你不⼩⼼“被”洗钱!p2p⽹络借贷平台⾮法集资洗钱情景:南京某公司通过⽹络发布虚假⾼息借款信息,引发⼤家上当受骗,将获取的资⾦⽤于个⼈消费,并携款⽽逃。

对策:在购买理财产品或创业融资的时候,⼀定要选择安全可靠的⾦融机构!利⽤⽹银盗取个⼈资⾦情景:北京⼤学⽣陈某收到办理⾼额信⽤卡短信,需提供本⼈⾝份信息,并在指定银⾏存⼊资⾦。

犯罪分⼦注册⽹银,利⽤得到的⾝份信息将资⾦转⾛,完成洗钱。

对策:不能向任何⼈随意曝露个⼈⾝份信息。

假客服电信诈骗情景:内蒙⼀市民接到假冒客服电话,告知资⾦理财账户存在安全隐患,需将钱转移到“安全账户”,按照客服指⽰完成汇款,诈骗分⼦随即将钱取⾛。

对策:应当机⽴断,拨打全国统⼀的客服热线进⾏咨询。

出售信⽤卡的洗钱陷阱情景:银川某⼥孩轻信⾝边的朋友,把⾝份证给朋友代办业务,不料朋友利⽤其⾝份证件办理信⽤卡,然后将把信⽤卡卖给⾮法机构洗钱。

对策:不要因“朋友需要”、“不好意思拒绝”等原因的“帮忙”,⽽出租出借⾃⼰的⾝份证。

地下钱庄汇款的烦恼情景:⾝在东南亚的张先⽣通过地下钱庄向国内汇款(费⽤低),然⽽对⽅却没有收到钱,最后得知地下钱庄⽼板携款⽽逃。

对策:贪⼩便宜吃⼤亏,选择正规商业银⾏是关键。

受贿官员的⽹店⽣意情景:浙江某官员利⽤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家⼈⽤受贿赃款买房置业。

经举报,其家⼈构成洗钱罪。

对策:消费时要搞清楚资⾦来源,杜绝洗钱⾏为。

警惕以“洗钱”为名的诈骗情景:⼭东⼀个体⽼板接到电话谎称公安民警,通知有要退回的法院传票,利⽤其急切洗⽩⼼情,主动帮其转接“检察院”,再进⾏诈骗。

对策:银⾏、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电话不能转接,遇到可疑电话,可直接报警。

⼩伙伴们,上⾯的情况,你有⽊有碰到过呢?觉得有⽤就发给朋友多看看吧,⼤家⼀起为发洗钱努⼒!【篇⼆:最新洗钱案例】案例⼀:温州夫妻⾮法吸存3.8亿元被曝投资煤矿洗钱2013年5⽉18⽇,⾃浙江温州乐清公安局⽅⾯获悉,警⽅在打击经济犯罪专项⾏动中抓获⼀对涉嫌⾮法吸存3.8亿元⼈民币民企夫妻档,其所集资⾦皆通过姐夫吴某以投资煤矿的形式进⾏洗钱。

帮别人洗黑钱的法律后果(3篇)

帮别人洗黑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洗钱,是指将非法所得通过一系列复杂的金融交易手段,使其表面合法化的行为。

在我国,洗钱活动不仅破坏了金融秩序,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财产安全。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了一批洗钱犯罪分子。

本文将重点探讨帮别人洗黑钱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广大民众。

二、帮别人洗黑钱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行政处罚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第32条规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决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配备反洗钱专业人员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的;(五)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六)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七)未按照规定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提供信息的;(八)未按照规定配合反洗钱调查的。

3.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洗钱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洗钱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8.1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发布最新司法解释,明确洗钱犯罪认定标准8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解释》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

二是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三是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

四是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的竞合处罚原则。

五是明确罚金数额标准。

六是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

《解释》明确,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解释》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发布会上,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建忠介绍,最高检自2020年部署推进反洗钱工作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明显。

2023年共起诉洗钱罪2971人,是2019年起诉洗钱罪人数的近20倍。

2024年上半年起诉洗钱罪1391人,同比上升28.4%,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

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反洗钱工作过程中积累形成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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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行为与洗钱犯罪
洗钱犯罪,简称洗钱,简单得说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掩盖犯罪收入的来源,使之合法化的过程。

国际金融行动工作组的定义:“凡是隐匿或掩盖犯罪所得财物的性质、来源、地点或流向,或协助任何与上述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责任的,都是洗钱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洗钱行为与洗钱犯罪是有区别的。

洗钱行为,只要当事人从事犯罪受益或非法所得清洗,都构成洗钱行为,而不论其清洗的上游犯罪是何种犯罪行为。

洗钱行为并不一定都构成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可能是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洗钱行为的范围是很宽的,洗钱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犯罪关键看各国法律对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规定。

在我国只有洗钱行为涉及的上游犯罪是属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时,其洗钱行为才视作洗钱犯罪,洗钱犯罪必须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的洗钱上游犯罪仅限定在四种犯罪活动,而国际上的趋势是将洗钱行为和洗钱犯罪的外延统一起来。

目前,我国的反洗钱部门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已有所改变,正逐步将洗钱犯罪和洗钱行为相统一。

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规定:“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其中将洗钱的上游犯罪扩展到了“其他犯罪所得”。

这是我国统一洗钱犯罪和洗钱行为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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