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入罪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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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问题及建议

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问题及建议

科技视界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 科技视界1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1反洗钱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高1997年,我国新颁《刑法)191条明确了“反洗钱罪”,2003年人民银行总行发布了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条例、法规,但在基层人行和商业银行中的学习、贯彻、执行力度参差不齐,大部分仅停留在略知一二的层面上,银行员工普遍缺乏反洗钱的意识和经验,反洗钱意识淡薄。

另一方面,缺乏对反洗钱工作的职业敏感性、警惕性,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差距很大,普遍存在上报大额交易信息多,没有可疑信息、没有分析报告的现象。

1.2技术手段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目前,洗钱手法和犯罪手段日渐更新,洗钱手段更加智能化、高科技化。

而当前,我国的反洗钱由于处于刚起步的阶段,尚未建立起健全、完善的、与商业银行账务核算系统、支付系统和《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相对接的支付交易报告和监测系统。

基层人民银行还没有相应的软件用于分析监测,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只能采用手工的方式进行统计、搜集,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无法做到对大额、异常支付交易进行及时的监测、记录、分析。

1.3缺乏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灵活的联动机制当前,基层银行尚未成立专职的反洗钱机构和队伍,大都没有设立专门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人员,难以把反洗钱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

另外,反洗钱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是一个涉及到许多部门合作的系统工程,但从基层实践来看,反洗钱工作仅是金融部门在“孤军奋战”,公安、司法、财政、商业、海关、税务、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在信息收集、情报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尚未建立灵活迅捷、有序协作的单位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也就很难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

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随着国际金融合作不断增强,各国对于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依然面临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一、缺乏全球统一标准和协调机制当前,全球反洗钱工作仍然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有效的协调机制。

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采取的立法、监管手段以及数据共享等存在差异,导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跨境转移资金来逃避反洗钱行动。

此外,部分国家存在反洗钱法律条款不够完善或执行力度不足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全球统一的法律框架和标准,并推动各国加大力度改进本国相关法律和制度。

同时,建立起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和技术平台来促进信息共享与合作。

二、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风险在洗钱活动中,金融机构作为第一推手承担着重要责任。

然而,一些金融机构内部对于反洗钱工作的审慎度和敏感性不足,导致存在监管风险。

为了应对这个问题,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和流程,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同时,加大投入力度,在技术上对现有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并研发新的技术手段来增强监测能力。

此外,建立起相互协作、信息共享的网络平台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虚拟货币与智能合约产生挑战随着虚拟货币和智能合约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反洗钱监管面临新的挑战。

由于其交易匿名性高以及跨国转账方便等特点,使得洗钱者更容易隐藏真实身份并转移资金。

应对虚拟货币和智能合约所带来的挑战需要采取多种措施。

首先,各国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虚拟货币市场,并对虚拟交易平台进行监管。

其次,要提高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于虚拟货币的风险意识,加强反洗钱技术与监测能力的研发和应用。

最后,在国际层面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合作机制,并共同努力解决跨境转移资金问题。

四、数据隐私保护与信息共享在反洗钱工作中,数据是最重要的资源之一。

然而,在进行数据共享时,保护个人隐私依然是一个重大挑战。

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的主要难点与对策建议

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的主要难点与对策建议

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的主要难点及对策建议09182158周洁茹金融91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我国目前反洗钱工作展开的情况,找出其中的问题和难点所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其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难点;对策建议一、我国目前的反洗钱工作展开情况(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在法律方面,我国以《刑法》为中心,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等法律规定和规范。

同时,我国已从20001年4月开始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二)金融情报信息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必须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具体的报告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单位之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转账、单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收付,个人银行账户以及个人与单位账户之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拨等15种类型的支付交易,属于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

当日存、取、结售汇外币现金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或者,以转账、票据或银行卡等非现金外汇资金收付交易、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个人10万美元以上、单位50万美元以上的,属于大额资金支付交易。

另外,《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还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1种类型的交易为可疑外汇现金交易,20种类型的交易为可疑外汇非现金交易。

(三)对金融业的反洗钱监管初步实施2004年4月至8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履行反洗钱职能以后的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检查活动。

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颁布一年以来的执行情况,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反洗钱内控体系建设,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水平。

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随着保险业洗钱活动频率的日趋增高和洗钱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业已然成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点领域,通过保险业进行洗钱的方式呈多样化、隐蔽化、专业化趋势。

保险洗钱危害极大,不但会影响保险公司自身的长远健康发展,还直接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无形中助长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会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产生多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防范和打击保险洗钱行为是当前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之一。

虽然保险业已经被正式纳入反洗钱工作范畴,但在实际工作中,保险机构存在着片面重视保险主业发展,忽视反洗钱工作,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的监管要求与保险行业自身要求存在偏差,反洗钱工作成效不佳等情况,所以说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亟待加强。

一、目前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还不够健全完善。

具体表现为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与日常业务办理相脱节,造成了反洗钱工作制度不能有效落实,反洗钱义务履行不够到位;没有根据反洗钱工作要求对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和业务系统进行修订,妨碍了反洗钱工作开展,如客户身份资料与业务人员相分离,业务系统的交易记录保存时间短,一些交易记录保存不全等;各机构网点主要依据各项业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而未按照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造成了部分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缺失;未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客户身份识别档案,分属于不同部门的客户身份信息资料缺乏相互之间的核对、印证,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留下了可乘之机;未建立客户身份信息登记制度,一旦业务人员离职或岗位变动,就会失去很多重要情况和线索;客户身份信息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因客户身份信息资料由专人管理,并在一定时间后上交上级单位,一线业务人员不能方便地调用客户身份信息,严重影响反洗钱工作开展;对客户身份证件的核实缺乏有效措施,目前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多没有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措施对客户身份证件进行核实,很难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甚至存在客户身份证件失效后仍继续办理业务现象。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一、引言洗钱罪是指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一系列金融手段进行掩饰、隐瞒,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从而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其中,“自洗钱”型洗钱罪,即犯罪嫌疑人自己实施洗钱行为,是洗钱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本文旨在探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分析其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及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自洗钱型洗钱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犯罪嫌疑人本人。

这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实施上游犯罪和洗钱行为的双重身份,并且需要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操作能力。

(二)主观要件主观上,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洗钱的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采取手段进行掩饰、隐瞒。

这种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三)客体要件客体上,自洗钱型洗钱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通过洗钱行为,犯罪所得的赃款得以在形式上合法化,从而逃避法律制裁。

(四)客观要件客观上,自洗钱型洗钱罪表现为实施了一系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金融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转移、转换、投资、掩饰等。

三、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标准及疑难问题(一)认定标准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一是上游犯罪的存在;二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洗钱行为;三是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之间存在关联性。

在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证据的充分性、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因素。

(二)疑难问题1. 洗钱行为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洗钱行为”是一个难题。

一方面,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洗钱手段不断翻新;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对于“洗钱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较为宽泛,导致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准确界定。

2. 证明责任分配: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过程中,如何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较高的反侦查能力,使得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面临较大困难。

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 ) 洗 钱 成 熟 度 较 低 四 反
些商 业银行在 反洗钱 问题 上持 消极 态度 。参 与反
首先是 由于软件 、 硬件 环境不先进 。 与支付 清算系统 对接 的支付交易监测 系统 尚未建 成 ,对大额支付交 易和 可疑支 付交易 的报告 .现在仍然采用 手工 的方式进 行搜
集 和统计 , 工作 繁琐 , 率低下 , 效 容易出现差 错 , 很难 对大
随着 经济全球 化进程 的加速 ,洗钱 犯罪呈现 逐年上 升 、 国蔓延 的势 头 , 跨 已成为 国际社会 的一大公 害。
( ) 洗 钱 法律 框 架 不健 全 一 反
在发达 国家 ,金融监 管及司法部 门对未履行反洗 钱 职责 的金 融机构实施严 厉的监管手段 :巨额罚款 与信 用 i
额 和异常支 付交易进行及 时地监测 、 记录和分析 。 其是 尤 基 层金融机 构 , 结算方法简 单 . 支付 现金仍 然仍是很 重要 并 且使用普 遍的支付工具之 一 .现金 的大 量使用使 不法 分 子有机可 乘。 其 次是 由于程序繁琐 。由于反洗钱工 作要求必须谨
慎. 当基层 金融机构工 作人员发 现可疑交易后 。 要逐层 向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6 2 5 4 (0 20 — 0 7 0 17 — 6 6 2 1 )4 0 0 — 2


我 国 反 洗 钱 工 作 存 在 的 问 题
行政处 罚会使一些 金融机构 的工作人员不重 视反洗钱工
作, 甚至违规 操作 。
( ) 管 力度 不 足 三 监
网络对没有及 时报告客 户可疑交易 的西联公 司一次就 罚
《 法》 刑 现在仅将 洗钱犯 罪 的上游 犯罪 限定 为“ 品犯罪 、 毒 黑社会 性质 的组 织犯罪 、 走私 犯罪 ”尽 管后 来加 上了“ , 恐 怖 活动 犯罪 ”也 只有 四种 , 围明显偏 窄。《 融机构反 , 范 金 洗 钱规定 》 《 在 刑法 》 规定 的 四类洗 钱上游犯 罪的基础 上 , 增 加“ 他犯 罪” 其 一语 , 所有类型 的犯罪一 网打尽 , 将 前进 了一步 , 金融机 构反洗钱 规定》 但《 的法律层 次过低 、 法律 效力 不够 、立法技术 上 的欠 缺成为对洗 钱犯罪查 处不力

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困扰及对策

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困扰及对策

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困扰及对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反洗钱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和困惑,需要寻求妥善的对策和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一、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主要困扰1、认识不够,缺乏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

由于反洗钱是一个新概念,相当多的人缺乏足够认识,对基层行开展反洗钱的必要性持怀疑态度,金融机构也缺乏主动性。

目前在认识上虽有明显转变,但在认识的深度和水平上仍需进一步提高,而有关部门和社会居民的相关知识更少,难以形成反洗钱工作的浓烈氛围,人民银行必须继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宣传发动,增强社会各方的紧迫感和责任意识。

2、组织松散,缺乏反洗钱运作的协调机制。

①反洗钱组织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尚未成立专职的反洗钱机构和队伍,主要工作人员基本为兼职,日常工作的组织仍处于松散的状态。

②各金融机构也仅仅是按照人行要求对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分别指定了不同的部门负责反洗钱业务,如在湖北辖内,工行设在法律事务部,农行设在保卫处,中行设在法律与合规处,建行由营业部负责。

附属在单个业务部门很难适应发现、分析和上报可疑资金运动的需要。

③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反洗钱工作协作机制,基层人行相应的违规处理面临矛盾,比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义务的处罚措施包括,可由人民银行“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层人行对反洗钱工作的处罚建议难以落实到位,与反洗钱有关的部门的合作机制和“一行三会”协调机制还在建立和完善中,协调难、配合难、齐抓共管更难。

3、理念模糊,日常操作缺乏可行的制度规程。

基层行反洗钱人员对洗钱交易的一般过程研究不够,工作理念模糊,对整个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组织体系、工作内容、运作方式都没有明确可行的思路,要么是充当档案员角色被动地收集保存交易报表,要么是等待观望上级现成的工作模式出台,不能主动地根据“一规定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因而现行反洗钱手段不能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仅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金融机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收集了资料而不能发挥价值,离主动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客观要求太远。

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的难点与建议

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的难点与建议

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的难点与建议摘要: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但也面临着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面临新形势和新挑战,需要更加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

随着技术的不断革新,监管部门须与时俱进,科技手段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应用愈发重要,同时,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问题也值得深思。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难点;建议引言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交易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让传统的反洗钱手段显得力不从心。

在这个情况下,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新技术的涌现为监管带来挑战的同时,也为监管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创新,及时调整监管策略,以适应这一形势下的反洗钱监管需求。

1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和相关技术,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业。

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访问,消除了传统金融机构营业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让用户更加便捷地获取所需金融服务。

互联网金融平台通常基于先进的技术手段,不断推出新产品、新服务,如P2P网贷、移动支付、虚拟货币等,致力于满足用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需求。

互联网金融服务通常对用户的身份、地域等要求较低,使更多的人群能够参与到金融活动中,促进了金融包容。

互联网金融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大大提高了业务操作效率,降低了运营成本,使得金融服务更具成本优势。

互联网金融通过大数据分析和风险控制技术,不断提升风控效果和服务质量,实现精准营销和个性化服务。

2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的难点分析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面临着诸多难点,互联网金融以其高度数字化、在线化的特点,往往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这为洗钱者提供了更多逃避监测的可能性,也给监管部门增加了技术难度。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用户身份真实性难以确认,实名制度执行不严格,使得洗钱者有机可乘,隐蔽操作的空间较大,监管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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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入罪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
2019年4月17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公布了《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充分肯定了中国反洗钱的国家风险评估体系、工作机制运行、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等方面好的做法,认为中国反洗钱体系具备良好的基础,但也指出了反洗钱处罚、特定非监管、法人信息不透明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其中对使用金融情报侧重上游犯罪,而相对忽视洗钱犯罪问题,《报告》提出完善情报中心工作流程,加大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打击力度的建议。

因此,笔者认为洗钱入罪作为反洗钱工作有效性一项重要指标,必定促使洗钱入罪是近期乃至一段时期反洗钱工作的重点,研究破解洗钱入罪难成为当前一项重要课题。

当前我国洗钱罪发展历程及审判情况
我国《刑法》于1997年设定了“洗钱罪”,把洗钱作为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为惩治和预防洗钱犯罪在中国的蔓延提供了法律武器,最初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和走私犯罪。

2001年、2006年刑法修正案先后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四种上游犯罪。

200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进一步完善了反洗钱的法律体系。

2009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91条洗钱罪,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毒赃罪等
明确认定。

2009年9月,最高法院还对审理洗钱刑事案件进行了司法解释。

经过十多年工作实践,司法部门判定洗钱罪案例较少,据统计,1997年到2009年的12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以洗钱罪进行判决的案件仅有20余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历年反洗钱报告,2010年到2015年,全国以《刑法》第191条洗钱罪(针对7种上游犯罪的罪名)进行判决的案件仅有48件,每年平均判决案例不足10件。

2018年全国法院依法一审审结洗钱案件4825件,生效判决11428人。

其中,以“洗钱罪”结案47件,生效判决52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结案4742件,生效判决11287人;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结案36件,生效判决89人。

洗钱罪的低定罪率和洗钱行为的多发性并存,降低了我国打击洗钱罪的力度。

洗钱入罪工作遇到的实际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理论和实践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实践是理论的延伸,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笔者认为洗钱入罪工作也是理论与实践相统一。

我们暂定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认定是洗钱入罪的理论依据,实践既是反洗钱主管部门、侦查、司法部门对洗钱罪线索提供、侦查审判的过程。

若要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就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剖析和研究。

(一)《刑法》191条洗钱罪规定存在的理论缺陷。

第一,洗钱罪上游犯罪限定范围过窄。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采取4种行为和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二条中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就可以判定为洗钱罪。

对于七种上游犯罪之外的诸如绑架、恐吓勒索、欺诈、逃税等犯罪行为洗钱行为不能判定洗钱罪。

因此,在司法部门对于像逃税案件在客观上清洗行为已经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也不能以洗钱罪论处,而只能以其本身犯罪行为相应的罪名进行定罪,上游犯罪行为的限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洗钱入罪率低。

第二,洗钱罪主观要件过于严苛。

洗钱罪的主观构成以“明知”为要件。

比如,犯罪嫌疑人协助他人转移赃款,但其犯罪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洗钱罪,公诉人必须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在实际的案件侦办中,如何认定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不便于取证,因此明知要件制约了洗钱罪的认定。

第三,对“自洗钱”行为的排除。

从刑法191条“协助”表述来分析,洗钱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将“自洗钱”行为作为上游犯罪的自然延续,按照上游犯罪处理。

根据国际发展趋势来看,自洗钱行为也判定为洗钱罪。

FATF也认为本犯不能构成洗钱犯罪的规定,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反洗钱的实际效果。

第四,反洗钱主管部门在洗钱入罪中法律地位缺失。

反洗钱法赋予了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即人民银行采取系列措施
加强义务机构的监管,预防犯罪分子通过义务机构进行洗钱活动。

打击洗钱活动主要是侦查、立案、审判机关的职责,人民银行仅限于情报机构的角色,在关键审判环节无相应的法律地位。

(二)洗钱入罪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难点。

洗钱入罪工作实践就是公检法部门对涉嫌洗钱线索的侦查、公诉审判过程,通常情况下公检法部门洗钱线索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反洗钱主管部门通过金融机构资金监测发现可疑线索,人民银行将重点可疑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或者金融机构直接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搜集证据,然后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案件,提起公诉,再由法院开庭审理,组织审判,确定罪名。

二是公检法部门在审理上游犯罪过程中,自行发现涉嫌洗钱行为的。

我们以金融机构报送线索流程剖析洗钱入罪实践中存在的难点。

第一,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提供的可疑信息有效性差。

据统计,每年全国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的可疑报告总量较大,以2015年为例,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发现和接收可疑交易报告5893 份,向侦查机关移送线索1540 份,协助侦查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1494 起,而全国法院以“洗钱罪”审结案件仅9 起,生效判决15 人。

诸多线索不能成案的原因一部分线索确实无犯罪现实,但也存在着因为调查取证难,数据追查跨行业跨机构,数据中断不能及时获取,公安部门侦破存在困境。

金融机构提供的重点可疑交易一般以主体交易来分析可疑,对于主体交易对手穿透式分析不足,公安部门需要掌握资金最初来源和最终去向,对于提供线索的机构不能提
供交易对手跨行业跨机构数据,需要向省级人民银行申请行政调查,而且调查手续繁琐,涉及跨省的账户,还需要总行协调,效率不高,有的调取了数据,但由于跨行业影响数据难于比对分析,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案件侦破。

同时有的仅靠金融数据,还不能充分印证其可疑性,需要税务、水务、电力和通信等部门数据支持,但金融机构与反洗钱主管部门不能获取相关信息,可疑交易佐证质量不高。

第二,对洗钱入罪工作认识不足。

一是推动洗钱罪入罪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基层人民银行仍存在重监管轻资金监测调查的现象,在人民银行反洗钱人力资源有限情况下,洗钱入罪工作投入不足,导致工作进展缓慢。

二是公检法等部门认识不够,有公安部门将线索分发到派出所进行侦办的情况,由于派出所工作人员对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利用和认知度不高,专业性不强,一定程度上导致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降低。

三是我国还没有丰富的洗钱罪案例可供借鉴,成功的经验也较少,反洗钱主管部门日常对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的案例宣传和培训指导不够。

第三,反洗钱情报共享难。

洗钱入罪信息工作机制不健全,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公检法、税务、水务、电力和通信等部门未有有效的洗钱入罪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反洗钱主管部门不能有效获取在侦、在审案件是否有洗钱行为,公检法部门也不会通报反洗钱主管部门,由于事前未完全取证,或法条竞合原则最终导致洗钱罪流失。

政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推进洗钱入罪的认定。

一是赋予反洗钱主
管部门在洗钱入罪推动方面的法律地位,推动洗钱入罪工作。

二是扩大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

建议我国将所有犯罪作为其上游犯罪,以打击范围日益扩大的洗钱犯罪。

三是修改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降低取证难度。

建议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重新界定洗钱罪“明知”的证明要求。

四是建议对“自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

(二)提升侦查、司法机关洗钱入罪意识,提升办案水平。

一是加强对执法办案人员的宣传工作,提高洗钱罪办案意识,充分认识推动洗钱入罪的重要意义。

二是探索建立打击洗钱犯罪专家人才库,通过在线学习、业务比武、专业测试、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选拔培养一批政治可靠、素质过硬的专家队伍,从而提升办案水平。

三是实施案件评估审计制度和奖惩制度,对涉嫌洗钱行为的案件在反洗钱联席会议或公检法系统内进行评审,提高公检法洗钱入罪的积极主动性。

(三)强化协作,充分发挥反洗钱主管部门的主导作用。

一是反洗钱主管部门秉承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联合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税务、水务、电力、通讯、金融机构等,形成快速查询、冻结工作机制和电子化信息传输机制,利用跨地区、跨行业协作查询,实现对洗钱罪的侦查和认定,全面提升涉案资金查询率。

二是构建洗钱犯罪信息共享平台,供各机构学习借鉴、沟通交流、研判讨论,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全面推动洗钱入罪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是发挥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积极作用,宣讲我国反洗钱新形势、新趋势以及人总行对洗钱案件定罪政策,联合公检法部门举办培训活动,互通情况、相互
学习,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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