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主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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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删除“明知”要件后的理解与适用

洗钱罪删除“明知”要件后的理解与适用

洗钱罪删除“明知”要件后的理解与适用一、本文概述洗钱罪,作为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犯罪行为,一直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

在打击洗钱罪的司法实践中,“明知”要件作为判定洗钱罪的重要标准,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复杂化,洗钱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和隐蔽化,这使得对洗钱罪的认定面临更大的挑战。

为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探索删除“明知”要件,以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罪。

本文旨在探讨在删除“明知”要件后,对洗钱罪的理解与适用。

我们将回顾洗钱罪的定义及其历史发展,明确“明知”要件在洗钱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然后,我们将分析删除“明知”要件的原因和背景,包括金融市场的发展、洗钱手段的变化以及国际社会的趋势等。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删除“明知”要件后,如何理解和适用洗钱罪,包括如何确定洗钱行为、如何证明洗钱罪的成立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我们将对删除“明知”要件后的洗钱罪进行前瞻性的思考,探讨其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后果,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罪。

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希望能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为打击洗钱罪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我们也期待与各界人士共同探讨和研究洗钱罪的防治问题,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

二、洗钱罪删除“明知”要件后的法律解读洗钱罪作为金融犯罪的一种,其核心在于通过一系列金融操作,将非法所得转化为看似合法的资金。

传统的洗钱罪定义中,通常要求行为人在进行洗钱行为时“明知”资金来源的非法性。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复杂化和国际合作的加强,对于洗钱罪的认定和打击逐渐呈现出更为严格的趋势。

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对洗钱罪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明知”要件。

这一修改意味着,即便行为人在进行金融操作时并不知道资金来源的非法性,只要其行为客观上起到了洗钱的效果,就可能构成洗钱罪。

这一修改的背后,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打击洗钱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2024年“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一、引言自洗钱型洗钱罪是指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将非法获得的财产转化为合法财产,以掩盖其非法来源的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日益增强,自洗钱型洗钱罪成为了国内外法律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针对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成因、法律认定以及防范措施,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现状与成因(一)现状分析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包括利用金融系统、互联网技术、跨境交易等手段进行洗钱。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国家经济安全,还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当前,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和打击面临着诸多困难,如证据收集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

(二)成因剖析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经济利益的驱动、金融监管的不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

在利益的驱使下,犯罪分子为了掩盖非法所得的来源,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洗钱活动。

此外,金融监管的不足也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法律制度方面,对于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和处罚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漏洞,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三、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法律认定(一)犯罪构成要件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具有掩盖非法所得来源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且该行为与非法所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证据收集与认定难点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和认定是难点之一。

由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难以获取直接证据。

因此,需要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技术,从间接证据入手,逐步还原犯罪事实。

此外,对于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法律适用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模糊性,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四、自洗钱型洗钱罪的防范措施(一)加强金融监管加强金融监管是预防自洗钱型洗钱罪的关键措施之一。

应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金融交易的透明度。

关于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一)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洗钱活动是近二十多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新型犯罪活动,其主要危害在于刺激、促进以攫取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发生,破坏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阻碍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国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金融业日益崛起的今天,如何加强金融管理,形成稳定良好的金融秩序已成各国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对于正在着力于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的中国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

我国的金融秩序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下,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对于吸收存款、设立帐户等,中国人民银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力行之。

但由于种种原因,如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犯罪分子洗钱有机可乘。

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介入,使得正常的金融活动受到了干扰,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发生了某些变化,甚至有些金融机构明目张胆地干起了洗钱这一类违法活动。

这就破坏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降低了有关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资信,从而将引起资金的不正常流动。

对于一个为洗钱提供便利的银行,客户会时刻担心它有可能被予以停业整顿甚至刑事处罚之类的惩罚,这样一来,他们还愿意把资金存入此银行吗?即使已存入,或许他们也会迅速地将资金调出,或进行投资或选择其他的银行。

在一定时间内,这笔资金将为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而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资金对社会,尤其是金融市场,金融秩序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倘若处理不当,就会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

同时,洗钱犯罪也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因为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活动(如贩毒、买卖军火、走私、贿赂等)的继续。

反洗钱法人12要素

反洗钱法人12要素

反洗钱法人12要素
1、行为主体:在中国,法人可以成为洗钱犯罪的主体,上游犯罪行为人不能成为洗钱犯罪的主体;
2、行为方式:中国等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不同罪名;
3、主观要件:中国过失洗钱不构成洗钱犯罪;
4、上游犯罪:
(一)洗钱的危害:
1、为其他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2、严重危害经济健康发展;
3、助长和滋生腐败;
4、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大量的资金跨境流入流出也容易引起市场的动荡和汇率波动。

5、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
6、破坏境融机构稳健经营,加大法律和运营风险。

(二)洗钱的主要方式:
1、原始方式:隐匿在家中、购买奢侈消费品、存入银行生息;
2、利用金融机构:
(1)银行(柜面业务、现金交易、票据业务、银行贷款、网银等);(2)证券市场;
(3)保险市场;
(4)国际金融市场(金融衍生品);
(5)离岸金融中心(原因:自由风人公司法、严格的公司保密法、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宽松的金融规则)。

3、产业投资(洗钱的最好掩护?)
(1)成立空壳公司(匿名公司制度使投资来源和投资人真实身份无从追查);
(2)向先进密集行业投资(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报税纳税后非法收入成为正当收入);
(3)利用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
(4)商品交易(最快速安全的洗钱?):贵金属、古玩、珍贵艺术品: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

洗钱罪法律适用的案例(3篇)

洗钱罪法律适用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犯罪案件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洗钱罪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犯罪,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案涉及某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协助他人洗钱,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件经过(一)案件起因某银行员工张某,在担任该行柜员期间,结识了不法分子李某。

李某为了掩盖其非法所得,希望通过张某协助将其资金进行洗钱。

张某在利益的驱动下,同意了李某的请求。

(二)案件发展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李某的指示下,通过伪造客户身份信息、虚构交易等方式,将李某的资金从其账户转入其他账户。

在洗钱过程中,张某共协助李某洗钱1000余万元。

(三)案件发现2018年,我国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特大网络赌博案件中,发现李某涉嫌洗钱犯罪。

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张某与李某有密切联系,且有洗钱行为。

随后,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了调查。

(四)案件审理2019年,张某被检察机关以洗钱罪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悔罪。

三、法律适用(一)洗钱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1. 提供资金账户的;2.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二)洗钱罪的适用在本案中,张某明知李某的资金来源可能涉嫌犯罪,仍利用职务便利,协助李某将资金进行洗钱,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洗钱罪的客观要件的思考和重构

关于洗钱罪的客观要件的思考和重构
中图 分 类 号 : 9 4 D 2 文 献 标 识 码 : d : . 6/ s . 7—39x. 1 0. 9 A o 1 3 9 . n 6230 ( 2 0 5 2 i0 9 j s 1 i )0 . 0 文 章 编 号 : 6 2 3 0 (0 0 0 — 0 7 O 17 — 3 9 2 1 )5 0 7- 4
当代 的洗 钱 源于 2 0世 纪 2 0年代 的美 国. 当时 芝 的认 定 与刑罚 加哥 的犯 罪 团伙开设 洗 衣店 . 其犯 罪所 得混入 合法 把 “ 掩饰 ” 隐 瞒 ” 在 一定 的 区别 。 “ 饰 ” 为 和“ 存 掩 行
收入 的事件① 。一般 而 言 . 洗钱 定义 为 : 隐匿或 掩饰 具 有 主动性 . 凡 即行 为人 主动 采取 各种方 式对 毒 品犯向 等 7类 犯 罪 的违法 所 得 的性 质 和 来 源进 行 遮 掩 、 流 粉

法规定 , 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例, 对洗钱 罪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 问题进 行思考和讨论 , 以洗钱 罪的刑事 立法和 司 法完善为宗 旨, 以刑法学、 犯罪学为视角 , 并提 出立法制度完善方面的构想。
关键词 : 洗钱 罪 ; 观 要件 ; 定 和 适 用 客 认
作者简介 : 蒋睿( 7 -, 浙江东 阳人, 1 8) 9 男, 法律硕士, 研究方 向: 法学经济学。
形 式 , 参 与 ” “ 伙 ” “ 谋 ” “ 行 未 遂 ’“ 即“ 、合 或 共 、进 、 帮 犯 罪分子 开立账户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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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助将 财 产转 换 为 现 金或 金 融 票据 。 2协 即帮 助
是 7种 特定 的上游 犯罪 的违 法所得及 其 产生 的收益 。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一、引言洗钱罪是指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一系列金融手段进行掩饰、隐瞒,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从而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其中,“自洗钱”型洗钱罪,即犯罪嫌疑人自己实施洗钱行为,是洗钱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本文旨在探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分析其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及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自洗钱型洗钱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犯罪嫌疑人本人。

这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实施上游犯罪和洗钱行为的双重身份,并且需要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操作能力。

(二)主观要件主观上,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洗钱的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采取手段进行掩饰、隐瞒。

这种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三)客体要件客体上,自洗钱型洗钱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通过洗钱行为,犯罪所得的赃款得以在形式上合法化,从而逃避法律制裁。

(四)客观要件客观上,自洗钱型洗钱罪表现为实施了一系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金融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转移、转换、投资、掩饰等。

三、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标准及疑难问题(一)认定标准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一是上游犯罪的存在;二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洗钱行为;三是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之间存在关联性。

在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证据的充分性、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因素。

(二)疑难问题1. 洗钱行为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洗钱行为”是一个难题。

一方面,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洗钱手段不断翻新;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对于“洗钱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较为宽泛,导致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准确界定。

2. 证明责任分配: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过程中,如何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较高的反侦查能力,使得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面临较大困难。

反洗钱审核要点

反洗钱审核要点

反洗钱审核要点摘要:一、反洗钱监管背景及重要性二、反洗钱名单监控的法律法规依据三、反洗钱名单监控的实施要点四、自洗钱犯罪案件的审查要点五、结论与建议正文:一、反洗钱监管背景及重要性随着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对金融市场秩序和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对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要求。

在此背景下,了解反洗钱审核要点对于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二、反洗钱名单监控的法律法规依据反洗钱名单监控是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环节。

现行的反洗钱监控名单相关法律法规包括: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洗钱行为的定义、类型和防范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为我国反洗钱立法提供了国际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指导,包括名单监控、内部控制、培训和考核等方面。

三、反洗钱名单监控的实施要点1.客户身份识别:金融机构应在业务开展初期对客户进行身份核实,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名单识别:金融机构应掌握各类反洗钱监控名单,包括联合国制裁名单、国内监管部门发布的黑名单等。

3.名单监测:金融机构需对客户进行实时监测,发现疑似洗钱行为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4.名单管控:金融机构应根据监管要求,对涉嫌洗钱客户进行风险管控,限制其业务办理范围。

四、自洗钱犯罪案件的审查要点自洗钱犯罪主要包括转账、存取现金、交易等不同行为类型。

在行为人拒不承认掩饰、隐瞒故意的情况下,可以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移、转换方式等因素进行推定。

审查自洗钱犯罪案件时,需关注以下要点:1.客观行为:分析案件中的转账、现金交易等行为特征,判断是否符合洗钱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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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洗钱罪的主客观要件
现代意义上的洗钱与犯罪活动相关联,是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

洗钱的实质是犯罪分子为达到逃避法律制裁并获取不法收益的目的,将其通过贩毒、走私、贪污贿赂等犯罪途径获得的不法收益,想方设法加以掩饰、隐瞒、抹去其不法特性,使赃钱黑钱变成在他人看来似乎是合法的正常收益,披上“合法”外衣。

据此,我国在1990年12月28日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其中第4条明确规定:“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尽管没有使用“洗钱”术语,同时也只是针对毒品犯罪的洗钱行为,但这在我国刑事立法上把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毕竟尚属首次,中华人民对控制洗钱罪及其与国际社会合作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洗钱法将贪污贿赂犯罪及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首次确定为反洗钱的重点监控对象,反洗钱法的施行将使得贪官的洗钱活动将不再游离反洗钱机构监控的视野,这也有利于我国在反贪官洗钱上与国际衔接和合作。

鉴于洗钱活动的复杂性,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91条对洗钱罪又作了更加明确和全面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以
下简称七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和洗钱人行为的实质,我们认为,所谓洗钱罪,是指行为人对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为准确地了解和把握洗钱罪,我们对洗钱罪的主客观要件作如下粗略分析。

一、洗钱罪的主观要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洗钱罪的主体要件是: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实施洗钱行为,并且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财产的性质和来源的目的。

行为人时刻都在希望将“黑钱”清洗为“干净钱”使之“合法化”。

显而易见的是,洗钱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进一步说,这种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还不构成本罪。

这是由洗钱罪具有的犯罪目的性所决定的。

因为按我国法理,犯罪目的
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也可以说,“间接故意是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无犯罪目的”。

另外,洗钱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七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所以行为人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即“明知”也仅限于是对犯罪对象是否明知,如果明知,则行为人构成洗钱罪,如果不明知,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知道是上述七种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行为人构成窝赃罪或销赃罪,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根本就不明知,则行为人不构成任何犯罪。

继而的问题是,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如何才成立本罪呢?有些学者的观点是比较符合立
法原意的。

他们认为,洗钱犯罪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因为我国有关对“明知”的司法解释同样适用于洗钱罪中的“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如何认定窝赃销赃罪中的“明知”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或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

故洗钱罪中的明知应为,行为人凭借自己一般业务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等综合能力可以确切知道他人财产就是上述七种犯罪所得,或者虽然不能够确切知道,但有充足的理由和根据怀疑是上述七种犯罪所得。

可见,洗钱罪中的“明知”既不是确切知道,也不是可能知道,界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比较妥当的。

这样可以避免犯罪分子借口不知其所接受的财产是犯罪收益而逃避法律的惩罚。

二、洗钱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的掩饰、隐瞒七种犯罪的
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对象只限于上述七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五种:(1)提供资金帐户;(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正确理解洗钱罪的客观方面,除了本罪的上述五种行为方式外,还应进一步弄清下面两个问题。

第一,以上行为构成犯罪是作为方式,还是不作为方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采取了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就构成洗
钱罪,并没有特别规定有关人员的特定的检举、报告义务,而且也没有相应的金融法规予以配套。

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只有积极的行为才可以成立洗钱罪。

从理论上讲,行为人出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目的,负有特定的报告义务而不报告,是有可能造成黑钱被洗净的目的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

但目前在我国,由于没有此类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特定义务的法律法规,洗钱罪就不可能由不作为构成。

第二,关于本罪的形态问题,即本罪是否必须以发生特定的结果为构成要件。

本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行为犯和结果犯是以法律是否要求发生法定的危害
结果才成立犯罪既遂为标准划分的。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构成的犯罪是行为犯。

如不仅如此,还须以发生法定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的,是结果犯。

在洗钱罪中,洗
钱是一个需要较长时间的复杂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何时将“黑钱”、“赃钱”洗净,有时主观上是难以断定的,再者,洗钱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已被国际社会公认的性质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是必须加大打击力试加以惩治的,所以法律上也没有必要规定以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为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

按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采取了法定的五种行为方式之一,实施了对七一种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就成立洗钱罪既遂,不要求必须发生犯罪抽得及其收益被掩饰、隐藏的实际结果。

至于在洗钱过程事行为人没有按原定意图和计划走完洗钱全过程
即被抓获,应以未遂犯论。

总之,我们认为洗钱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

综合分析洗钱罪的主、客观要件,洗钱罪属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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