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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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吴远飞的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远飞“浦江县岩头镇王店村的王红权雇佣被告吴远飞驾驶挖掘机到其养猪场施工”这与事实不符。

1、从被告人吴远飞口供、证人王红权的询问笔录和证人陈龙宫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告人吴远飞系证人陈龙宫的雇员,吴远飞与陈龙宫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由陈龙宫提供机器设备及人员为王红权养猪场施工,即王红权与陈龙宫之间为承揽关系;所以,被告人吴远飞系陈龙宫的雇员,被告人与王远飞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人吴远飞系职务行为,在施工中听从王红权和被害人王竹生的共同指挥和安排。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远飞“操作不当,只是空心板撞上围墙,围墙倒下将被害人王竹生砸死”这与事实不符。应该是挖出来的土对方在土坡上,致使围墙受土的压力过大造成围墙倒塌将受害人砸死。

1、从被告人吴远飞和证人张英松笔录可知,被告人吴远飞曾提醒过证人王红权将挖出的土堆放在土坡上会致使围墙受力过大,造成围墙倒塌,但证人王红权坚持按照其要求堆放,致使该事故的发生。因此,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证人王红权具有重大过错,王红权的错误指挥和安排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

2、起诉书指控是因为操作失误,撞墙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被告人和证人王红权的供述是矛盾的,而且上其他证人亦非直接证人(即不在现场和直接看见事故的整个过程),间接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起诉书以被告人操作失误致使围墙倒塌的证据不足。

3、首先,即使能证明因被告人吴远飞的操作失误而使空心板撞上围墙,但也不能证明该撞击是造成围墙直接倒塌的直接作用力,也不能排除是因为围墙开始由于土堆的压力造成的,或是因为双方的共同作用力造成围墙倒塌的。其次,被告人吴远飞操作挖掘机距离围墙很近,而围墙又是砖墙且比较结实,如此近距离利用挖掘机吊空心板并缓慢移动,也不会对围墙造成过大的冲击力,因此,撞击也并不是围墙倒塌的直接原因。

4、从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围墙的倒塌有撞击的痕迹,公诉机关也未提供撞击的痕迹鉴定。也就是整个事故造成围墙倒塌的直接原因。

三、被告人依法具有酌定量刑情节。

1、被告人自愿认罪而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应该说被告人吴远飞是对自己行为认可,尽管将挖出的放到土坡上是证人王红权的安排和指挥,但是被告人并没有及时制止,造成围墙受力而倒塌将被害人砸死。因此其也有一定的过失,被告人吴远飞依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在整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被告人能态度端正、积极供述案件的事实,属于坦白。

3、被告人系初犯和偶犯,平时表现较好,被告有一定文化素养,对父母一直以孝顺,而且其一直遵纪守法。其次,被告人家里上有二老需要照顾,尤其还有一个3个月大的女儿,需要被告人的抚育。

4、被害人王竹生和证人王红权对该事故也有过错。因为现场施工,被害人不但违反了谨慎的注意义务而且在工程的指示和安排的失误,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

5、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也积极求助,将被害人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并没有逃避其应有的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又有利于挽救被告人。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采纳。

辩护人:王福平

2010年12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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