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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的历史记录。

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做好消防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的基础工作。

01消防档案的作用《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中专门把消防档案作为独立的一章,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表明消防档案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位置。

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不建立消防档案,但也应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写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1.消防档案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户口簿”。

消防档案记载着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各种文献、资料,便于单位领导、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及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人员熟悉情况,为领导决策和日常工作服务。

日常工作中,可以把消防档案与现场检查结合起来,作为上级机关、主管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考核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发生火灾时,可以为调查火灾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处理责任者提供佐证材料。

此外,消防档案还可以为研究防火、灭火材料、修改消防技术规范、修订消防操作规程等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2.消防档案是单位检查相关岗位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实施情况,评判专(兼)职消防(防火)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的一种凭据,有利于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意识,推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02消防档案的内容消防档案包括两个主要的内容,即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是消防档案主要内容,它包含了重点单位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内容,是单位自身实行规范化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具体体现。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企业消防安全台帐(消防印刷7本台账)【范本模板】

企业消防安全台帐(消防印刷7本台账)【范本模板】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单位名称建档日期目录1、概况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4、消防安全制度5、灭火器登记表6、建筑消防设施7、专职消防队员或义务消防队员名单8、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9、重点工种人员名单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11、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法律文书12、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13、消防产品、防火材料合格证明材料及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14、消防安全培训记录15、火灾情况记录16、消防奖惩情况记录17、单位总平面图概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注:此表为消防安全制度的目录,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当附后。

灭火器登记表专职消防队员或义务消防队员名单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注:距本单位150米范围室外消火栓、消防码头应作为可资使用的消防水源列入统计。

重点工种人员名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法律文书注:1、法律文书包括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行政处罚下发的各类法律文书。

2、此表为法律文书的目录,具体内容应当附后.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注:此表为单位内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的目录,具体内容应当附后。

消防产品、防火材料合格证明材料及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注:员工考试试卷和成绩附后.火灾情况记录注:此表为火灾事故的目录,具体情况应当附后。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单位总平面图建筑消防设施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检查整改档案一、防火检查记录二、防火巡查记录三、消防安全活动记录四、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五、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检查和维修保养记录六、火灾隐患整改通知防火检查记录单位启用时间年月日截至时间年月日填写说明1、本表作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防火检查的记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来源于:中山市公安消防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7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并在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三)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公安部消防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监督抽查。

第七条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分行业或者地区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

第八条抽查的单位数量,根据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化标准确定。

具体量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吉林省消防条例(2001年修正)

吉林省消防条例(2001年修正)

吉林省消防条例(200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2.01•【字号】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施行日期】1995.12.1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吉林省消防条例(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12月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镇街道办事处,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消防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的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

第六条每年十一月九日至十五日为本省消防周。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同一建筑物的,由使用者和所有者共同负责消防工作。

个人负责所在工作岗位和住宅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职工。

坚持消防工作定期检查制度。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制度,适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所在区域的消防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培训。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村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消防隐患整改制度流程

消防隐患整改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一、本公寓对在防火巡查、岗位自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经确定后,应根据本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作好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不得推诿、拖延。

二、火灾隐患包括购物中心保安部防火巡查、岗位自查及防火检查发现的(一)1(下发(1)(2)(3)(4)(5)(6)2、保安部消防主管通过每日核对巡检系统数据(通过对比两个相邻巡查班次的巡查数据)检查上述问题的当场改正情况,并存档备查。

3、巡查、检查中发现或经部门上报的不能当场改正的消防安全隐患,通过巡检系统所设功能打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的期限和要求,由保安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发,责令相关部门予以整改。

(1)涉及消防设施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物业工程部负责限期整改;(2)涉及其他部门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责任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限期内负责改正。

45(二)1(1)(2)内负责改正。

2、需动用较大数额资金整改、整改起来确有较大困难的消防安全隐患,保安部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内容包括隐患情况、整改方案、整改时限、落实部门等,并经购物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批示后由保安部负责落实。

三、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责任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由保安部主任将情况上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确认后,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

附件1、消防安全违章通知书2)登愿(作。

六、未经领导同意,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档案资料转借他人使用。

七、调阅档案要及时登记,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私自抄录、复印、拍照,借出的文书档案要及时收回。

八、档案保管期限:每日工作记录为3个月,每月工作记录为一年,其余材料为长期。

九、应当每年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

保管期满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编制销毁清册,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一、员工岗位自查制度12(1)(2)(3)(4)(5)3二、防火巡查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每2小时不少于一次,其他单位每日进行不少于3次(其中夜间2次)。

2024年校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6篇)

2024年校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6篇)

2024年校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一、针对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立案,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相关被查部门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整改完成后,由院消防安全监督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销案。

二、各部门自行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由本部门负责立案,并及时整改。

整改完毕后,需通知学校保卫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案。

三、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相关部门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部门责任人应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并指定负责整改的专员,同时报告所需的整改资金。

四、在火灾隐患尚未消除之前,相关单位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增强消防安全防护力度。

对于无法确保消防安全的部位,若存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风险,应立即暂停运营并进行整改。

五、火灾隐患整改完成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需将整改情况记录,并提交给本部门负责人或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

之后,将文件提交至学校保卫处存档备案,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六、对于本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部门负责人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学校相关领导及部门报告,寻求协助。

七、各部门对于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整改。

若因火灾隐患未能及时整改而引发火灾事故,将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哈镇中学____年____月一、针对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立案,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相关责任部门需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整改,随后由学院消防安全监督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进行检验验收,以确保隐患得到有效解决后予以销案。

二、各部门自行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由该部门负责立案,并立即着手整改。

整改完成后,须及时通知学校保卫处进行验收,以便销案。

三、对于无法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相关部门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部门责任人应制定明确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指定具体整改人员。

责任人需向上级报告预计所需的整改资金。

四、在火灾隐患尚未被彻底消除之前,相关单位必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消防验收法律文书

消防验收法律文书篇一: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二、申报资料目录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份,(纸件打印不能手填);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身份证明;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水、电等隐蔽工程记录;4、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原件;6、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7、自动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报告原件各一份;8、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10、授权委托书。

注:第1项应由申报单位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其中“营业执照”、“法律文书”、“资格证书”、“合格证”、“证明文件”等均为复印件,请加盖本单位红色公章,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图纸加盖竣工图章。

电子表格下载地址:→行政审批→表格下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三、办事程序、受理条件1、365消防服务中心受理→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批准→365消防服务中心送达→公告。

2、365消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告知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步骤,需要准备的申报资料以及各步骤的前置条件。

审查申报资料,材料不齐全的,要将申报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凭证》;资料齐全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

3、在规定时限内,公安消防机构作出是否准许的行政许可决定,申报人在365消防服务中心领取审批文书。

四、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公安部第73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正文:----------------------------------------------------------------------------------------------------------------------------------------------------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公安部第7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并在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三)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消防防火巡查制度(5篇)

消防防火巡查制度(一)单位要规定出必须巡查的重点部位。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个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三)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四)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责令立即改正:(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4)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8)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一、消防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

二、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移交制度。

三、消防档案应按分类和归档内容组卷,由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并及时更新档案资料,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四、消防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登记、各级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志愿(专职)消防队名单、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辖区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检查记录和法律文书、本单位火灾情况记录等。

五、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火、防盗、防光、防潮、防尘、防鼠、防高温等工作。

六、未经领导同意,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档案资料转借他人使用。

七、调阅档案要及时登记,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私自抄录、复印、拍照,借出的文书档案要及时收回。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3篇)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____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订此制度。

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档案内容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基本情况,附有图表,并及时更新。

二、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消防档案管理人为陈勇。

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____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2)是指建立和完善消防档案管理体系,规范消防档案的建立、保管、利用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规定。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档案的建立:规定了消防档案的建立标准和流程,明确了哪些消防资料需要纳入档案,如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记录、消防演练和应急处置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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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法律文书
文 件 名 称 发 文 机 构 时 间 备 注
关于成教大楼防火
设计审核的批复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1995年1月5日 镇公消验(1995)第

01号

关于同意图书馆
消防设计审核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1997年3月4日

关于图书馆消防
验收合格的意见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1998年5月20日 镇公消验(1998)第

21号

关于同意招待所投入
使用的验收意见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1999年3月5日 镇公消验(1999)第

16号

关于同意计算中心等工程消设的审核意见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000年3月29日 镇公消验(2000)第
031号

关于锅炉房工程消防
验收合格的意见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000年10月25日 镇公消验(2000)第

068号

关于同意材料实验
中心消防设计的审核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000年12月20日 镇公消验(2000)第

098号

关于实习工厂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000年10月30日 镇公消验(2000)第

100号

关于同意科技馆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000年12月6日 镇公消验(2000)第
114号
关于同意锅炉房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001年1月17日 镇公消验(2001)第
005号
关于同意体育馆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001年7月11日 镇公消验(2001)第
068号

关于同意学生食堂液化气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001年11月20日 镇公消验(2000)第
057号

关于2号教学群楼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001年12月15日 镇公消验(2001)第
089号

关于同意生命科学大楼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001年8月20日 镇公消验(2001)第
102号

关于同意梦溪图书馆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001年10月29日 镇公消验(2001)第
148号

关于不同意体育馆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001年10月29日 镇公消验(2001)第
150号

注:1、法律文书包括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行政处罚下发的各类法律文书。
2、此表为法律文书的目录,具体内容应当附后。
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法律文书
文 件 名 称 发 文 机 构 时 间 备 注
关于同意体育馆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001年11月12日 镇公消验(2001)第
159号

关于实习工场、材料中心、锅炉房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002年4月2日 镇公消验(2002)第
17号

关于图书馆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002年4月9日 镇公消验(2002)第
020号
关于教学楼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002年10月8日 镇公消验(2002)第
056号
关于同意学生公寓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002年3月28日 镇公消验(2002)第
074号

关于综合楼工程消防
验收合格的意见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002年12月13日 镇公消验(2002)第

085号

关于同意五食堂内装
修工程消防设计的设
计的审核意见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002年7月24日 镇公消验(2002)第
086号

关于同意汽车能动大
楼工程消防设计的审
核意见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002年8月26日 镇公消验(2002)第
115号

关于同意综合公寓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002年12月6日 镇公消验(2002)第
123号

关于同意高职院综合楼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002年9月5日 镇公消验(2002)第
128号

关于生命科学大楼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 镇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003年1月27日 镇公消验(2003)第
012号

注:1、法律文书包括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行政处罚下发的各类法律文书。
2、此表为法律文书的目录,具体内容应当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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