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规范》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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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启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启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
能源结构 ,推进能源科技进步 ,积 极发展新 能源和可再生 能源。第 四 ,要结 合 “ 十二五”规划特别是 能源发展规划 等的编制 ,加 强对 能源 战略 、能源结构 、能源布局 、能源政策 、能 源价格 ,以及 国际 能源合作 等一 系列重大问题的研究 ,明确发展 目标 ,理清发展 思路
要 闻速递
j 合 版。 , 综 办 I | } 口 . 万|
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 总局
全 国能源工作会议在 京召开
2 0 年 1月2 0 9 2 71 8日,全 国能源工作会议 在京召开 。会议 的 3至2
主要任务是 :认 真贯 彻 中央经济工作会 议和全 国发 展和改革工作 会 议精神 ,总结2 0 年 能源工作 ,分 析当前能 源形 势 ,部署2 1年 工 09 00 作。
和工 作 方 向 。
彻实施 。实施 过程 中的问题和建议 ,请反 馈总局 特种设备局 ,以根据新 形势新情 况新要求 ,不断
修改完善 。 “ 通知”指出 ,各单位 要高度重视发展战略规 划工 作 ,加强组 织领导 ,建立 战略管理机制 和战 略研究 队伍 ,切 实加 强发展 战略 的研 究 、制定 、 实 施 、评 估 和滚 动 完善 工 作 ,当前 要 着重 抓 好 “ 十二五”质检事 业发展规划 的研究论证 和组织起
2 0 年我国轻工专用设备 09 制造 业稳步增长
2 0 年 1 2 ,我 国轻工专用设备制造业 0 9 1月 工业 总产值 同 比增长 1 . 72 %,1 月当月 同比增长 2
源和核能 。六是加强能 源资源国际互利合作 。七是推 动能源行业科
技装备进步和节能工作 。八 是加强农村地 区和少数 民族 地区能源建 设 。九是加强能源法制建设 和重大问题研究 ,逐步把各项 能源管理 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十是 加强能源预测 预警 ,增强 能源应急保 障

整车零部件产品标识编制规则1

整车零部件产品标识编制规则1
B 部分由回收利用标识符号及材料标识两部分构成,见图 2。
2
Q/HMAC 109.400-001-2014
图 2 标识 B 部分构成
B 部分标识构成的各部分要求应满足 Q/HMAC 101.201-216《塑料及橡胶制品的材料标识》的规定。 5.3 A、B 两部分的排布
A、B 两部分的标识要求在零部件的同一个平面内显示出来,在部件的表面积大小允许的情况下, 原则上 B 部分的标识要排在 A 部分标识的右侧;如果表面积大小不允许 A、B 两部分标识左右排布,可 将 B 部分标识排在 A 部分标识的下侧,具体位置由设计人员在图纸上进行标示;如果受部件表面积大小 的限制,则 A、B 两部分标识的具体位置由设计人员视具体情况在图纸上分别进行标示。 6 永久性标识要求 6.1 标识应完整、正确、清晰和牢固。在零部件的寿命期内标识均应完好、清楚可辨。 6.2 标识形成的方式可分为铸造、模压、雕刻、喷涂、激光打印、不易损坏的粘性标签等(图 1 的外 框线可省略)。不易损坏的粘性标签性能及材料等要求应符合 JB/T 6980.1-1993《塑料薄膜和纸压敏粘 贴标牌.技术条件》的规定。无论以何种方法标示标识时,不应影响其被标识件的功能和质量。 6.3 可根据零部件的大小,按比例缩放标识,但一汽海马企业标志英文字母高度不得小于 5mm。 6.4 当零部件因表面积大小限制无法将标识全部标示出来时,可采取如下方式:
Q/HMAC
一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MAC 109.400-001-2014
整车零部件产品标识编制规则
2014-01-02 发布
2014-01-10 实施 发布
Q/HMAC 109.400-001-2014
目次
前言 ................................................................................. Ⅰ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及定义 ......................................................................... 1 4 永久性标识分类 ..................................................................... 1 5 永久性标识规定 .................................................................... 2 6 永久性标识要求 ..................................................................... 3 7 永久性标识范围 ..................................................................... 3 8 永久性标识位置 ..................................................................... 4 9 CCC 件标识.......................................................................... 4 10 生产许可件标识 ..................................................................... 5 11 出口车型海外认证零部件标识的特殊要求 ............................................... 5 12 一一追溯件标识 ..................................................................... 6 13 整车柔性标签 ....................................................................... 6 14 零部件包装 ......................................................................... 7 15 图纸要求 ........................................................................... 7 附录 A ................................................................................ 8 附录 B ................................................................................ 9 附录 C ............................................................................... 10 附录 D ............................................................................... 11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管理体系 要求(编制说明)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管理体系 要求(编制说明)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团体标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管理体系评价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起草组二〇一八年五月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为配合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委联合出台《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出台和实施,进一步加强国内再制造企业的正规化管理,提高再制造产品质量,本规范规定了再制造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其在再制造毛坯回收、再制造毛坯拆解与清洗、再制造性评估、再制造设计、再制造加工、再制造装配、再制造产品性能检测、售后服务等过程中的要求。

本规范在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了再制造行业特殊要求,旨在规范再制造企业运行控制,最终保障产品实物质量和绿色循环经济。

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分会提出,归口单位是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2、编制过程本标准的起草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文献资料的收集和企业调研阶段。

在标准收集阶段,收集了GB/T 28618-2013《机械产品再制造通用技术要求》、GB/T 31207-2014《机械产品再制造质量管理要求》、GB 22128-2008《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等,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0〕303号)。

在企业调研阶段,编写组根据标准编写要求,先后多次深入国内中国重汽集团、潍柴集团、江苏常熟柏科有限公司、厦门三立有限公司等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中联重科集团、徐工集团等工程机械再制造企业,武钢集团、鞍钢集团等钢铁集团进行调研与交流座谈,对企业再制造生产应具备的生产能力和基本技术条件进行了深入分析,为编写本标准积累了有价值的内容。

第二阶段为标准的起草阶段。

计划下达后,2016年10月再制造分会组织各起草单位成立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管理体系评价规范》起草工作组,由京津冀再制造产业技术研究院担任主要起草工作,确定工作方案,提出进度安排。

工作组的专家主要来自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京津冀再制造产业技术研究院、上海路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华诚认证中心、上海恩凯福认证有限公司等研究和应用单位。

1.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规范

1.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ICST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规范Labels for Remanufactured Automobile Parts(征求意见稿)××××-××-××发布 ××××-××-××实施发布GB ×××××—××××II前 言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自……起施行。

GB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的内容、标示位置、标示方式与标示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XXX 汽车回收利用 术语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 remanufactured automobile parts使用过的汽车零部件经过一系列再制造工艺后恢复到像原产品一样的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的产品,该产品不得用于新品制造。

3.2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 logo for remanufactured automobile parts用以表明汽车零部件为再制造产品的图案。

汽车零部件标识

汽车零部件标识

汽车零部件标识Q/LFQ ⼒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LFQ C01.005—2011⽬次前⾔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件 (1)3 零部件产品标识组成及内容 (1)4 产品标识位置 (4)5 产品标识给出⽅式 (4)6 产品标识⼤⼩及字体 (5)7 产品标识的加⼯⽅法及要求 (5)8 标识⽰范案例 (5)附录A(规范性附录)字号系列 (9)附录B(规范性附录)⼒帆商标样式 (10)附录C(规范性附录) E/e标各成员国的编号 (11)前⾔本标准规定了⼒帆乘⽤车公司汽车零部件标识要求,适⽤于需标注标识的汽车零部件产品。

同时在编排格式和内容的编排上符合GB/T 1.1-2009的规定。

本标准是对原Q/LFQ C01.005-2011进⾏修订:——3.1标识⽰意图中的⼯⼚代码更改为可选择项(虚线表⽰);——删除了8.1须3C强制认证的关键件标识中“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下⽅添加⼯⼚代码”的标⽰要求。

本标准由⼒帆汽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帆汽车研究院标准所归⼝。

本标准由⼒帆乘⽤车有限公司汽车研究院标准化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修订⼈:李凡、王凤本标准批准⼈: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Q/LF C01.005-2005——Q/LFQ C01.005-2008——Q/LFQ C01.005-2009汽车零部件标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企业汽车产品的零部件标识要求。

本标准适⽤于需标注标识的汽车零部件产品。

2 规范性引⽤⽂件下列⽂件对于本⽂件的应⽤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期的引⽤⽂件,仅所注⽇期的版本适⽤于本⽂件。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于本⽂件。

CNCA-C1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Q/LFQ J01.010-2011关键零部件认证型号编制规则Q/LFQ J03.009.3-2009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3 零部件产品标识组成及内容3.1 零部件产品标识组成由⼒帆标志、供应商标志、认证标志、零部件产品认证型号、⼯⼚代码、零部件设计代号、质量等级代号、供应商代码和⽣产批次号组成。

SMTC 90001 汽车零部件产品标识的一般规定(090421)

SMTC 90001 汽车零部件产品标识的一般规定(090421)

上汽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企业技术标准 Enterprise Technical Standard of SAIC Motor Technical CenterSMTCSMTC 90001-2009(V2)代替 SMC 90001-2006汽车零部件产品标识的一般规定General rule for identification markingmethod of auto parts2009-04-21 发布/Issue 2009-04-22 实施/Implementation上汽股份技术中心技术标准化委员会 Technical Standardization Committee of SAIC Motor Technical Center 发布Issue前 言为确保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设计开发的汽车零部件产品的可追溯性,使得零部件的标识易于识别和辨认,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SMC 90001-2006《汽车零部件产品标识的一般规定 》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SMC 90001-2006。

本标准与SMC 90001-200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要求”一章的内容分解为“基本要求”和“具体要求”,使本标准的操作性更强;—— 增加了“4 图样标注”的内容;—— 对文本的前后次序和结构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由基础分标委提出。

本标准由SMTC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由工程支持部规范管理科负责标准化审核和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部门:工程支持部、车身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建良、柳博雅、肖菁。

本标准于2006年03月30日首次批准发布,2006年04月01日实施。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MC 90001-2006。

汽车零部件产品标识的一般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零部件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具体要求、图样标注和示例。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设计开发的、需进行一般标识的汽车零部件产品。

BAMS040汽车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

BAMS040汽车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Q 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BAMS-040汽车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试行)2010-10-28发布2010-11-03 实施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发布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前言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确保汽车零部件产品标识在整个制造、装配和售后服务过程中能够正确的使用和追溯,并经由多个专业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多次商讨后完成了此次修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BATC技术支持部提出。

本规范由BATC技术支持部归口。

本规范由BATC技术支持部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方泓、张晓静。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产品零部件的标识在图样上和实物上的规定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ATC)设计开发的有追溯性要求的汽车产品零部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外购通用商品件(如紧固件等标准件)。

2 引用标准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QC/T 659-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Q/BAIC 106-2010 车辆平台、项目、产品代号编制规则BAMS-002 零件(图)号管理细则Q/JS BAW 302-2004 汽车零部件标识规则3 标识要求3.1 需要标识的产品a) 组件、总成件。

b) 铸件、压铸件、冷冲件、锻件、装焊件。

c) 塑料件、橡胶件、合成橡胶件。

d) 灯、灯组件。

e) 售后服务用维修备件。

f) 需要 BATC及车辆生产制造厂商标标识保护的零部件。

3.2 标识的位置3.2.1 应在产品图样上标出标识的位置,标识的位置应在产品外观明显部位标注标识。

标识不能位于机械加工表面,或者与零件的作业发生干涉的位置上。

当标识位置不易表达清楚时,可用箭头指引表示。

关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的通知

关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推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设计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以下简称标志)(见附件一),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保护。

现将标志向社会正式发布,开始启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志由标准图形和再制造中英文文字组成,所有权归国家发展改革委。

未经所有权人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或擅自改造标志。

二、标志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简称试点企业)(见附件二)率先使用。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结束后,将在全国推广使用。

三、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外观明显标注标志,对由于尺寸等原因无法标注的产品,应在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中标注。

标注在再制造产品上的标志应能永久保持。

标志发布之前已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可不再标注。

四、标志仅表明该产品为再制造产品。

可以单独在企业的特约维修点、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场所或媒介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使用,也可与再制造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型号等信息组合使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标志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对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标志、销售没有标志的再制造产品的行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进行查处。

六、标志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启用。

关于标志的使用范围变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通知。

附件:一、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附件:一、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附件: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名单一、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二、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上海大众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授权)潍柴动力(潍坊)再制造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武汉东风鸿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授权)广州市花都全球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等授权)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柏科(常熟)电机有限公司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万里扬变速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六四五六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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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规范》
编制说明
1任务来源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汽车产销量和社会保有量持续提高,每年汽车报
废量也不断增加。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落
实科学发展观,发改委、科技部和环保总局等三部委于2006年联合发布了《汽车产
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以指导汽车生产和销售及相关企业开展并推动汽车产品报
废回收工作。

为了加强车辆回收利用方面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更好地完成车辆回收利用方
面标准的起草任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复全国汽标委于2008年4月筹备成立了“道路车辆回收利用工作组”,工作组下设“车辆回收与再利用研究”、“禁限用物质控制”和“零部件再制造”三个标准及技术研究小组。

2008年11月,国标委、发改委、工信部等16个部委联合印发了《2008-
2010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围绕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完善了8个重点领域的标准体系框架,提出了2008年至2010年标准制修订重点项目921项,包括国家标准649项,行业标准272项。

2008年12月,国标委通过快速立项通道对《规划》中所列2008年启动的国家标准项目下达了正式计划,并印发了《关于下达2008年资源节
约与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其中,《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规范》属于“废旧产品及废弃物综合利用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项目,项目编号20083100-Q-
339,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
负责起草。

2.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上海市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3标准主要编制过程
3.1标准任务分工
2009年6月,全国汽标委回收利用工作组在贵阳召开2009年年会,就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十项国家标准计划做了初步分工。

2009年9月,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标准启动会在西安召开,确立了十项再制造国家标准的牵头承担单位和参与承担单位,正式展开了
标准的起草工作。

会上确立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上海市
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共同牵头承担《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规范》的起草工作。

3.2调研、收集分析国内外相关资料
标准起草小组根据标准制订的需要,收集了国内外有关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标识
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资料,如美国SAE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标准,FTC联邦贸易委
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Guides For the Rebuilt,Reconditioned and Other
Used Automobile Parts
Industry》等,同时对国内、外主要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现有标志标识和标牌进行
了调研分析,并撰写了调研报告。

在经过大量的企业调研、资料收集整理的基础上,提出了标准提纲,确定了该标
准的框架内容和技术要求。

标准起草小组成员单位内部进行讨论、论证,形成标准
初步文本。

3.3《标识》标准起草小组讨论会
2009年12月4日,中汽中心与中汽协会、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北京召开《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规范》标准讨论会。

对标识中标志的内容进行讨论时,认
为再制造标志对于再制造产品的管理至关重要,可以便于政府管理和消费者识别再
制造产品。

再制造标志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和艺术性,同时方便在再制
造零部件产品结构、标牌和外部包装上印刷、打刻和粘贴。

因此,标志的选择应当
简洁、易于打刻、缩小后可以辨识,标志模具制作成本不应太高。

对于发改委前期
发布的该项再制造标志,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艺术性,但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形状稍显复杂、缩小后不易辨识、模具成本高等。

3.4再制造标准起草小组第二次工作会议
2009年12月10日,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标准起草小组第二次讨论会在广州花都召开,对初步形成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规范》在十几家再制造企业范围内
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

通过讨论,企业代表普遍反应该标志如果作为产品外包装上
印刷使用的标志,可以表现出其丰富的内容、色彩、对比度,具有较好的辨识性;但对于产品标牌、零部件本身上打刻此标志则有一定的困难。

标志内容丰富、线条细腻、锯齿形状多,对于企业制作标志模具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同时对于小尺寸件来说,该标志缩小到一定程度后无法识别其中的内容,打刻到零部件上后辨识性降低。


议讨论后认为:在产品总成外包装上的再制造标志,建议采用该标志,而对于零部件本身和标牌上的再制造标志,
考虑提出一种新的,结构简单、易于辨识的标志,具体何处采取何种标志在下次会议上进行讨论确定。

3.5再制造标准起草小组第三次工作会议
2010年03月22~25日,“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工作组在成都召开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工作组标准起草第三次工作会议,来自标准起草单位、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其他单位的50多名专家和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鉴于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发布了发改环资[2010]294号文《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决定采纳该标志作为《汽车
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规范》中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的唯一方案;标识的标
注位置改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外观明显标注标识,对由于尺寸等原因
无法标注标识的产品,可只标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无法标注标志的,应在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中进行标注;标准的适用范围改为:适用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内容增加“至少”两字,即改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标准中的“再制造厂”统一改为“再制造企业”;5.2.1中顿号改为“或”,即对于产品外部包装、使用说明书、广告宣传材料上的标识,应采用印刷或喷涂等方式进行标示;5.3.1删除“在任何情况下”;5.3.3中字体高度应不小于2mm,深度应不小于0.1mm;建议补充再制造产品标志的颜色、尺寸以及标准实施日期建议等相关规定。

4标准的制订原则与标准的主要内容
3.1标准的制订原则
(1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和规定编写;
(2贯彻回收利用、再制造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等;
(3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

3.2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的内容、标示位置、标示方式与标示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

标准定义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和汽车零部件再制
造产品标识的定义;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
产品中文名称;
再制造企业名称;
再制造产品序列号;
再制造产品生产日期;
再制造产品规格或型号
再制造产品标志标识的标示位置: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外观明显标
注标识,对由于尺寸等原因无法标注标识的产品,可只标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无法标注标志的,应在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中进行标注。

再制造产品标志标识的标示方式:对于产品外部包装、使用说明书和广告宣传
材料上的标识,应采用印刷或喷涂等方式进行标示;对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上的
标识,制造厂应选择以下几种标示方式之一进行标示:
直接打刻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零部件结构件上;
打印在标牌上,但此标牌应同样是永久固定在a所述的车辆结构件上;
使用柔性标签粘贴在产品上,标签及粘贴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再制造产品标志标识的标示要求: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应清楚易见、坚
固耐久和不易替换;标识中的标志应使用附录A中图A.1所示标志;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刻在结构件上,则字高应不小于2mm,深度应不小于0. 1mm。

再制造企业的标示责任: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应负责按本标准规定的标示位置、标示方式和标示要求对再制造产品标识进行标示,并应在产品说明书中对全部
标识的标示位置、标示方式加以说明。

4标准水平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规范》是新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于规范国内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的管理具有重要作用,该标准的制定,填补了国内空白,为配合《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的实施将起到重要作用,为汽车产品的回收利用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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