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反多数难题_不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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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与司法权膨胀——从Roe v.Wade案看美国违宪审查困境

宪法解释与司法权膨胀——从Roe v.Wade案看美国违宪审查困境

・40・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 Journal of Harbi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一、导言1973年1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了由HarryBlackmun大法官起草的Roe v. Wade案的判决书。

一夜之间,除纽约州之外的49个州限制孕妇堕胎权的法律被判定无效,而由此所引发的争议更是持续了30余年。

这一案件之所以能够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和长时间的讨论不仅是因为它涉及了保护生命权还是妇女堕胎自由的价值判断,更主要的是它将一个命题摆在了世人面前:司法至上与人民主权是否可以兼容,即大法官们通过在一起宪法权利诉讼中进行的违宪审查使得美国几乎所有州的通过民主程序所制订的法律都受到影响,司法权如此强大是否超出了人民主权所能够容忍的限度。

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司法审查定义为a court's powerto review the actions of other branches or levels ofgovernment; esp., the courts' power to invalidate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 actions as being unconstitutional[1],且词条特别强调了The constitutional doctrine providingfor this power[1]。

就笔者个人的理解,违宪审查是司法审查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环,是少数精英(未经选举产生的大法官)根据宪法,对于民主程序产生(代议制、多数决定原则)的法律的审查,通过判定其是否违宪而确定其效力。

由此可见,违宪审查并不是天然地同民主相一致,那么违宪审查的合理性基础又是什么呢?正如布莱克法律词典中所强调的,司法分支的这[收稿日期]2012-01-01[作者简介]高舒阳(1991-),女,清华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970—(2012)02—0040—03种强大权力来源于宪法,即司法机关根据宪法对下位法进行审查。

论合宪性推定

论合宪性推定

论合宪性推定作者:刘锦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2期摘要:合宪性推定原则是宪法审查机关在进行宪法审查时常用的一种重要方法。

其最初起源于美国,在1876年的穆恩诉伊利诺伊州案中第一次被明确提出,并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被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并最终成为宪法审查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一个重要原则。

本文分析了合宪性推定原则的含义、价值与相关案例,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合宪性推定原则;合宪性解释方法;违宪审查制度;司法谦抑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074-02作者简介:刘锦(1986-),女,汉族,陕西蓝田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2014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合宪性推定原则的概念合宪性推定原则最初起源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并在宪法解释的实践过程当中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一个违宪审查机关的权力都是相对的,特定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时应考虑审查对象涉及的各种因素,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有节制地行使违宪审查权,以减少可能引起的社会矛盾与社会震动。

当判断某一项法律或行为是否违宪时,如没有十分确实、有效的依据认定其违宪则应尽可能推定其合宪,做出合宪性判断,避免违宪判决。

”①该原则是违宪审查机关在判断某一项法律是否违反宪法时所应该遵循的一项重要的原则,也是宪法审查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

合宪性推定理论的背后是司法谦抑主义态度,是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和人民民主的尊重。

司法谦抑主义是与司法能动主义相对的一种司法哲学,它基于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权力分立原理,避免司法权过度侵蚀立法权事务范围,将立法权力尽可能交由立法机关来行使,同时司法谦抑也是对现代民主制度的尊重,立法机关立法具备相当的民主基础,而司法机关则不具备民意代表性,用法官的个人意志取代民意会形成反多数难题,最终也不利于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合宪性推定原则最初起源于美国,在1876年的穆恩诉伊利诺伊州案中首次被明确提出,而后逐渐发展至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法治国并被这些国家所接受和采用。

罗伯特博克的原旨主义

罗伯特博克的原旨主义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1(2017)罗伯特·博克的原旨主义林 彦杨 珍目次一、引言二、罗伯特·博克的生平及学术贡献三、博克的原旨主义观 (一)前提:“麦迪逊两难” (二)核心:中立原则四、原旨主义的敌人们 (一)原意无法获知论 (二)宪法进化论 (三)当代人不受逝者统治论 (四)宪法非法论 (五)宪法乃法官之宪法论 (六)原旨主义催生政治决策论 (七)忠于原意不可能论五、结语摘要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人类制度史上具有开创意义并广为各国仿效。

但自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以来,如何克服反多数难题、解决麦迪逊两难始终是违宪审查实践无法回避的问题。

如何解释宪法也因此成为审视违宪审查制度民主正当性的重要指标。

作为当代司法保守主义的旗手,罗伯特·博克主张,宪法解释应当超越政治偏见和价值判断、回归宪法文本,以中立性为依归去推导、界定和适用原则。

关键词 麦迪逊两难 原旨主义 中立原则·8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一、引 言2016年,保守主义在美国大获全胜,囊括总统宝座、参众两院多数席位以及延续对联邦最高法院的主导权。

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的突然离世并未给民主党扭转司法大格局的机会,奥巴马总统提名的梅里克·加兰德连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程序都无法参与就被无情地挡在最高法院门外。

〔1〕鲁斯·金斯伯格等年事已高的自由派大法官只能自求多福。

近日,特朗普总统提名联邦第十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尼尔·戈萨奇(NeilM.Gorsuch)填补斯卡利亚大法官的空缺,〔2〕这很可能成为保守主义巩固并扩大其在联邦最高法院统治力的序曲。

可以想见,司法保守主义〔3〕极有可能在未来几十年成为美国联邦司法的主流意识形态,并将对美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

这种影响可能不亚于沃伦法院在20世纪后半叶的作为。

数学中的反直觉问题

数学中的反直觉问题

数学中的反直觉问题在数学领域,有许多令人感到反直觉的问题。

这些问题将我们的常识和直觉挑战到极限,让我们重新评估我们对数学世界的认知。

本文将介绍一些经典的数学反直觉问题,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它们的奥妙。

1. 无理数的存在我们从最基础的问题开始:存在着无法用两个整数的比值来表示的数吗?答案是肯定的,这些数被称为无理数。

其中最著名的无理数就是著名的圆周率π。

即使以最简单的形式表示,π也是一个无限不循环的小数。

这意味着,无论我们用多少位的精度去表示π,我们都无法完全准确地表示它。

相似的还有开根号2等无理数,它们的存在令人感到意外。

2. 赫尔曼奇特的悖论这是一个关于集合的反直觉问题。

赫尔曼奇特悖论的内容是:在一个表述所有表述不自指的表述中,是否存在一个自指的表述?这个问题看起来非常复杂,但实际上很简单。

如果存在一个自指的表述,那么这个表述将自己所描述的情况排除在外,这就矛盾了。

反过来,如果不存在一个自指的表述,那么这个表述又符合存在条件。

因此,无论是否存在自指的表述,我们都无法找到符合条件的表述,这就构成了赫尔曼奇特的悖论。

这个悖论揭示了集合理论中的一些困扰,它引发了对无法归纳定义的集合概念的讨论,对于数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3. 费马大定理费马大定理是数论中最著名的一个定理,它的表述非常简单:不存在满足a^n + b^n = c^n(其中a、b、c和n都是大于1的整数)的整数解。

这个定理的证明在数学界引起了轰动,直到近400年后才由英国数学家安德鲁·怀尔斯(Andrew Wiles)得到了完整的证明。

费马大定理之所以令人停下来思考,是因为它与我们一直以来的直观认知相悖。

我们可以容易地找到满足a^2 + b^2 = c^2的整数解(毕达哥拉斯定理),但费马大定理却告诉我们,当指数大于2时,我们将无法找到有效的整数解。

这突破了我们既定的直觉。

4. 巴塞尔问题巴塞尔问题是一个数列的求和问题,看似简单,却在17世纪形成了一个数学难题。

广西大学《普通逻辑学》期末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广西大学《普通逻辑学》期末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普通逻辑学复习资料超越高度一.单选题(共40题,36.0分)1某假言选言推理,以“如果你做错了,那就要纠正;如果你做对了,那就要坚持”为前提,其正确的推理是A你或者要改正,或者要坚持;所以,你或者做错了,或者做对了B你没有做错,或者没有作对;总之,你或者不要改正,或者不要坚持C你做错了,或者作对了;因此,你或者要改正,或者要坚持D你既没有做错,也没有作对;总之,你不要改正,也不要坚持正确答案: C2下列关系推理中无效的是A中国和朝鲜是友好邻邦,所以,朝鲜和中国是友好邻邦B全称肯定命题与特称否定命题相矛盾,所以,特称否定命题与全称肯定命题相矛盾C小孙离动物园很远,小赵离动物园很远,可见,小赵离小孙很远D甲在乙的东边,乙在丙的东边,所以,甲在丙的东边正确答案: C3将推理划分为必然推理和或然性的根据是A结论是否真实B前提与结论是否都真实C前提是否蕴涵结论D前提与结论是否等值正确答案: C4以下正确的三段论是A“有些人是劳动模范,有些人是战斗英雄,所以,有些战斗英雄是劳动模范。

”B“某电大班没有一个学员不是北京人,某电大班没有一个学员不是学经济的,所以,学经济的是北京人。

”C“海豚不是鱼,这只水生动物不是海豚,所以这只水生动物不是鱼”D“并非有的学术论文需要创造艺术形象,电影剧本不是不需要创造艺术形象的,所以,电影剧本不是学术论文。

”正确答案: D5论证的结构是由论题、论据和三部分构成的。

A归纳论证B直接论证C间接论证D论证方式正确答案: D6“要么甲是罪犯,要么乙是罪犯,要么丙是罪犯”为选言推理的前提之一,可组成有效的推理形式是A甲和乙都是罪犯;所以,丙不是罪犯B甲是罪犯;所以,乙是罪犯,要么丙是罪犯C甲不是罪犯;所以,乙和丙是罪犯D甲是罪犯;所以,乙不是罪犯,丙也不是罪犯正确答案: D7运用换质法或换位法或换质位法,从“某厂有的工作人员不是非工程师”可以必然推出A某厂有的工作人员是工程师B并非某厂有的工作人员是工程师C有的非工程师是某厂有的工作人员D并非某厂所有工作人员是工程师正确答案: A8以“宗教徒不是无神论者”为大前提,以为小前提,可以必然地推出“共产党员不是宗教徒”A共产党员是无神论者B共产党员不是无神论者C有些共产党员是无神论者D有些共产党员不是无神论者正确答案: A9“发现问题、确定目标、拟定方案、分析评估、方案抉择、典型试验、普遍实施,都是科学决策中不可缺少的阶段,所以,分析评估是科学决策中不可缺少的阶段”。

判断推理十大经典难题

判断推理十大经典难题

1、海洋中珊瑚的美丽颜色来自于其体内与之共生的藻类生物,其中虫黄藻是最重要的一类单细胞海藻。

二者各取所需,相互提供食物。

全球气候变暖造成的海水升温导致虫黄藻等藻类大量死亡,进而造成珊瑚本身死亡,引发珊瑚礁白化现象。

然而研究发现,珊瑚能通过选择耐热的其他藻类生物等途径,来应对气候变暖带来的挑战。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将削弱这一研究发现?A. 一些虫黄藻能够比耐热的其他藻类耐受更高的海水温度B. 有些藻类耐热性的形成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C. 有些虫黄藻逐渐适应了海水温度的升高并存活下来D. 有些已白化的珊瑚礁中也发现了死去的耐热藻类生物[解析]D。

需要削弱的命题是:“珊瑚能通过选择耐热的其他藻类生物等途径,来应对气候变暖带来的挑战。

”,所以只需说明珊瑚通过选择耐热的其他藻类生物等途径,也不能应对气候变暖,便可以削弱这一研究发现。

所以选择D选项。

2、甲国生产了一种型号为su-34的新型战斗机,乙国在是否要引进这种战斗机的问题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

支持者认为su-34较以往引进的su-30有更强大的对地攻击作战能力。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最能削弱支持者的声音?A. su-30足以满足对地攻击的需要,目前乙国需要提升的是对空攻击作战能力B. 目前市场上有比su-34性能更好的其他型号战斗机C. 甲乙两国目前在双边贸易中存在诸多摩擦,引入su-34会有很多实际困难D. 目前还没有实际数据显示究竟是su-34还是su-30有更强大的对地攻击作战能力[解析]A。

支持者的声音是引进战斗机,理由是具有强大的对地攻击能力。

A项说明不需要,则不引进,削弱了支持者的声音。

D项的论据尚待证实,没有削弱作业。

所以选择A选项。

3、提起极地冰,很多人眼前总是浮现出一幅洁白无暇、晶莹剔透的景观。

然而,在北纬71度,西经168度附近的北冰洋海域,“雪龙”号首次驶入一片“脏”冰区,只见一块块淡蓝色的浮冰中间夹杂了许多脏兮兮的黄色冰块,这种黄色冰块,既出现在当年的新生冰块上,也出现在多年冰块上。

五道数学计算机难的题

五道数学计算机难的题

五道数学计算机难的题在计算机科学领域,数学始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数学计算过程的正确性和高效性对于编程和算法的成功实现至关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为你介绍五道数学计算机难题,通过解析这些题目,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数学和计算机科学的交叉点。

难题一:费马大定理费马大定理是数学史上最为著名的难题之一,它由法国数学家费马于17世纪提出,并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中困扰了无数的数学家。

该定理表述为:对于任何大于2的整数n,方程x^n + y^n = z^n没有非零整数解。

尽管费马自称已有证明,但直到1994年,英国数学家安德鲁·怀尔斯才给出了一种完整证明。

费马大定理不仅是一个数学难题,也赋予了计算机科学领域的密码学研究以重要启示。

难题二:P与NP问题P与NP问题是计算机科学中的一个经典问题,它涉及到算法的复杂性和可解性。

简言之,P问题是指可以在多项式时间内解决的问题,而NP问题是指可以在多项式时间内验证解答的问题。

这两个问题之间的关系至今尚未被完全理解。

如果P等于NP,那么许多困难问题可以在多项式时间内得到解答,这将对密码学和最优化等领域产生深远影响。

难题三:哥德巴赫猜想哥德巴赫猜想是一个有关质数的难题。

该猜想由德国数学家哥德巴赫于18世纪提出,它声称每个大于2的偶数都可以写成两个质数之和。

尽管该猜想在小范围内得到验证,但至今仍未找到对于所有偶数的证明。

计算机在验证哥德巴赫猜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们通过编写程序来搜索特定区间内的质数和和。

尽管未能找到一般性的证明,但这种计算机辅助的验证有助于我们对质数的理解。

难题四:黎曼猜想黎曼猜想是关于复数的一个数学难题,它由德国数学家黎曼在1859年提出。

该猜想涉及到黎曼ζ函数的零点分布性质,并与质数的分布有关。

虽然该猜想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得到验证,但尚未找到一般性的证明。

计算机科学家通过使用大量数据和复杂的数值计算方法来探索黎曼猜想,但至今未能得到确切解答。

黎曼猜想的解答将对数论和密码学等领域带来重要启示。

解读罗素对存在难题的解答

解读罗素对存在难题的解答

解读罗素对存在难题的解答作者:肖伟华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5年第02期摘要:在“存在”问题上,罗素不满意迈农和弗雷格的观点。

在继承弗雷格的主目——函项原则基础上,结合自己的摹状词理论,对存在难题提出了自己的解答。

本文详细考察了历史上的三个存在难题,并做出了罗素意义上的解答。

关键词:罗素摹状词存在传统逻辑是以预设主词存在为基础的,即预设了主词指称的客观对象是存在的。

这样,对当方阵才能成立。

否则我们无法处理这样的情况:如例1.The present king of France is bold. (这个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

)S1.这个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

S2.这个当今法国国王不是秃头。

根据排中律,S1、S2中必有一真。

但是我们知道,当今法国是不存在国王的,所以当今法国国王是不是秃头,我们无法断定。

这就造成了非存在实体做主词构成的命题与排中律的冲突。

迈农认为,世界的实体不仅有实际存在着的具体事物和一些常存的共相,而且有非实存的东西。

所以按照迈农的观点,像“这个当今法国国王”这样的短语在现实世界中没有一个实存物作为其所指时,“这个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这样的命题仍然是有意义的,因为“这个当今法国国王”既然出现在命题主词的位置,它就可以是人们思考的对象,即逻辑上的存在。

弗雷格是在对意义与指称区分的基础上解决这个问题的。

在他看来,作为主目的单称词“这个当今法国国王”只有意义没有指称,所以整个命题没有指称(即没有真值),但表达了一种思想,这样我们就仍然可以有意义地谈论“这个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这样的命题。

罗素是不满意迈农和弗雷格对这个问题的解释的。

因为,在罗素看来,迈农的理论使得这个世界充满了各种各样稀奇古怪的实体,从而与罗素坚持的奥卡姆原则背道而驰;对象理论断定了不存在的东西存在着,这本身也违反了形式逻辑的矛盾律。

而弗雷格的解决方案尽管可以避免迈农理论的一些困难,例如可以避免这一理论所带来的违反矛盾律的情形,同时引进“意义”概念还可以解释同一性陈述的价值之所在,但在罗素看来,这种方案具有明显的人为的特征;而且作为弗雷格方案之基础的意义与指称的区分,是罗素所不赞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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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反多数难题”不是一个难题任东来读完田雷的《当司法审查遭遇“反多数难题”》(《博览群书》2007年第2期),颇有感慨。该文是对钱锦宇《也说美国宪政的“反多数难题”》(《博览群书》2006年第8期)的补充,而钱文是对拙作《凭什么独立的法官比民选政客更有权威?》(《读书》,2003年第10期)的一个回答。拙作又是对强世功与美国宪法学者麦德福学术对话《司法独立与最高法院权威》(《读书》,2003年第5期)的一个评论。这样一种学者间不断“接着说”的良性互动无疑是学术人生的最大乐趣。一田雷比较准确地介绍了美国学者在解决“反多数难题”这一美国宪政悖论时的三种思路:基本权利说、政治过程论和司法节制主义。如此多的美国一流宪政

学者致力于解构这一难题,的确让读者品尝了美式学术佳肴,领略到宪政理论中历史、文本和逻辑的精彩表演。因为美国人视宪法为立国之本、治国之根,“宪政无小事”,加上美国宪法学教授相对过剩,故导致“反多数难题”备受学界关注,给人的印象似乎这是一个关系到美国宪政的存亡兴衰的大问题。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或者以中国的标准来衡量,则可以用一句国内的和事佬最常用的话来概括:“这算多大的事儿?”仔细琢磨,这的确不是太大的事。因为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审理的案件成千上万,否决的国会法律,也就是所谓“反多数”行为,满打满算也不到两百个,其中真正重要的法律可能也就三五十个。可以想象,如果它三天两头挥舞着违宪审查的大棒,否决国会的立法,被惹怒的国会可以间接地废掉最高法院的“武功”。虽然宪法保障大法官终生任职、俸禄无忧,但是国会也有两个杀手锏,其一它可以确定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

范围,其二它可以确定最高法院大法官人数的多寡。最高法院在美国民众心目中的威望,很大程度来自于它的节制和独立独行。在民众看来,最高法院不同于其他政府部门的伟大之处在于,大法官不像政客那样随波逐流,除了宪法和法律之外,他们不对任何人负责。这一超然地位使他们

法政论坛712007$4有可能超越眼前的权利之争和权宜之计,而关注于基本的价值和长远的目标。所以,最高法院偶尔的反多数行为,不仅为民众所谅解,甚至可以被视为大法官卓尔不群、目光远大的表现。为了维持自己超然物外的形象,树立自己的权威,在长期的宪法实践中,最高法院也积累了一系列回避棘手问题的招数。当执法或立法部门的宪法判断受到极其有限的挑战时,最高法院自有一套应对办法。美国行政法权威安德森教授

向中国读者解释说:“由司法部门创造出来的一系列原则减少了原告的数量以及可诉讼问题的范围。而且,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限几乎完全是自由裁量的,因此,如果它愿意,它能够回避问题。甚至在它受理了某个案件时,可能的话,其基本的行事方式几乎总是把案件置于非宪法基础上加以考虑。最后,即使最高法院直面问题,拒绝执法或立法部门的解释,法院的判决也可能是以这样方式做出

的:它允许其他政府部门以其他替代的途径来实现其目标。”(威廉・安德森:《美国政府监管的宪法基础》,《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如果考虑到这些因素,“反多数难题”就并不像它表面所反映得那样可怕。社会上对最高法院某些裁决声嘶力竭的批评,固然是因为这些极为有限的宪法诉讼均为大案要案,同时也是特定利益集团为了政治需要和争取舆论发出的不无

夸张的“哭诉”。退一步讲,“反多数难题”这一命题本身就值得质疑。因为,美国独特的联邦制结构,使“多数”的含义只有相对的意义,而无绝对的价值。让我们先看执法(行政)部门的“多数”支持。美国总统大选的投票率一般在50%左右,只要获得了其中一半的选票,也就是赢得全国四分之一合格选民的支持,就可以当选。此外,由于美国总统选举采取选举人制度,因此,还会出现2000年总统大选那样的“少数票”总统。如果最高法院否决了布什第一届政府的某项政策规章,这究竟算不算反多数?

再看立法部门的“多数”基础。美国国会选举的投票率比总统大选更低,基本在30%上下。因此,议员完全靠相对多数当选。更重要的是,美国国会参议院议员不是按人口比例公平产生,而是以州为单位产生。结果,每个参议员所代议的人数极为不均。康涅狄格州的两个联邦参议员代表了340万人口,而它的邻州纽

约的两位联邦参议员则代表了1900万人口;两者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差距是5.6比1。这还不是最糟糕的,最大的差距出现在人口最少的怀俄明和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亚之间,这个比例是70比1。换句话说,就参议员代表性而言,70个加州人才抵得上一个怀俄明人。美国所有的立法都需要国会两院通过,人口小州的参议员团结起来既可以阻挠代表“多数人”利益的立法通过,也可以促成代表“少数

人”利益的立法通过。因此,否决这样立法部门通过的法律,未必都是反多数。而且,由于美国选民的投票通常不是严格的按党派界限投票,因此,白宫和

法政论坛722007$4国会往往被不同党派所控制,这一现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司空见惯,成为美国联邦政治的常态。在1946~2000年间,一半以上的时间(每十年中有六年)白宫、国会众议院和国会参议院是被不同党派所控制,这样一种分裂的政府使得“多数意志”含糊不清,很难确定。即使在立法和执法部门同时由一个党派所控制,而且假定它们代表了多数利益,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是否是反多数也需要进一步细致的分析。像田雷所介绍的,在审查国会或各州损害美国宪法《权利法案》的立法方面,

也就是涉及到宪法所保障的个人基本权利和民事自由方面,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不存在什么“反多数难题”。因为这些权利超越了多数人用选票决定的范围,也就是后来的杰克逊大法官在“国旗致敬案”中所表达的思想:“个人的对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利以及其他基本权利是

不可以诉诸于投票的,它们不取决于任何选举的结果。”现代司法审查的另外两个领域是那些可能限制某些人群平等地参与政治进程的立法和歧视某些弱势社会群体的立法。最典型的两个案件就是田文提到的涉及“一人一票”的“卡尔诉贝克案”和开启废除种族隔离制度的“布朗案”。从技术上讲,这两个案件并不能够作为反多数难题的例证,因为它们涉及的都是一些

州法,而不是全国性法律。多数还是少数更是不清楚,究竟是以州还是以全国为单位来估算?再退一步讲,假定最高法院极其有限的司法审查,严重地违背民意多数,美国也还存在着校正机制来推翻这一反民主的司法能动。这就是启动宪法修正案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判决。宪法第十一、第十四、第十六和第二十六修正案就是如此。除了这些直接推翻最高法院的修正案外,其他一些修正案也都有保障民主的

目的。据学者研究,美国宪法27个修正案中,“21个可以说是对民主权利原则,或是对民主程序原则的认可。”(AlanCrimes,DemocracyandtheAmendmentstotheConstitution,Mass:LexingtonBook,1978,p.166)

二那么,这个看起来并不复杂的问题为什么会变成一个如此引人注目的难题

呢?这主要与最近半个世纪美国的宪政发展有关。这期间,最高法院多少偏离了其“无为而治”的传统,开始成为“美国历史上最能动的法院”,不论是沃伦法院自由主义的司法“能动”,还是威廉・伦奎斯特法院(1986~2005)保守主义的司法能动。(ThomasM.Keck,TheMostActivistSupremeCourtinHistory:theRoadtoModernJudicialConservatism,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2004)不过,有

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这一趋势的始作俑者就是备受自由派人士赞赏的沃伦法院(1953~1969)。

法政论坛732007$4司法能动是与司法约束相对的。司法是能动还是约束,一种比较简单的理解是,如果法院认可了一项先例,严格地解释了一项立法或宪法条款,宣布有争议的国会立法合宪,就可以视为是“司法约束”;如果它推翻了一个先例,扩展或减少了立法的含义,“重写”了宪法的一个条款,或者宣布某项国会立法违宪,就可以视为“司法能动”。在1953年沃伦执掌最高法院以后,美国历史上司法能动最活跃的时期开始

了,产生出“发现隐私权”(妇女堕胎权)、进入“政治棘丛”、保护黑人民权、保护刑事被告权利等一系列司法能动的判决。此后,步沃伦法院后尘,伯格和伦奎斯特法院两届法院也不甘示弱。结果,从1953年到2003年的半个世纪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共判决89个国会立法全部或部分无效,其中为期16年的沃伦法院23个,为期17年的伯格法院32个,伦奎斯特法院40个,这比以前同样的时段

都多。而且,法官构成的变化对司法能动有着明显的影响,这可从保守派占主导的早期沃伦法院和自由派占主导的后期沃伦法院、以及恰好相反的早期和后期伦奎斯特法院的对比中窥得一斑:最高法院否决的联邦(和州、地方)立法的判决(括号内系州法、地方立法):时期年代数量年平均量早期沃伦法院1954~19627(73)0.78(8.11)后期沃伦法院1963~196916(113)2.29(16.14)伯格法院1969~198632(309)1.88(18.18)早期伦奎斯特法院1986~19947(85)0.78(10.63)后期伦奎斯特法院1995~200333(43)3.67(4.78)在能动的法院下,司法审查更强调具有立法性质的司法审查形式:“现代最高法院减少了传统上对接近司法权的条件限制,从而使寻求司法保护变得越来越容易”(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6页)顺从立法的原则受到了实质性的修改;原来一直用来阻止司法介入的挡箭牌,“政治问题原则”也日益衰落。司法审查全面触及立法的具体内容,而不仅仅限于立法的程序,由此,美国的一些人开始担心联邦

最高法院正在成为一个衡量立法者智慧的“超级立法者”。司法审查已渐渐变成“司法至上”(judicialsupremacy)。这显然不是美国制宪先贤的本意,也绝非一个民主社会的真谛。随着司法能动的加强,美国朝野上下对最高法院的批评越来越多,调门也越来越高。1970年代以后,通常是最高法院支持者的美国知识界开始分化,原有的

对最高法院作用的共识开始瓦解。在经历了1960年代“权利革命”和1980年代“里根革命”之后,美国的法律界和知识界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对最高法院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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