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耕地占用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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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五条州、市(地)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乌鲁木齐市30元。

(二)昌吉州、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地区、五家渠市20元。

(三)巴州、阿克苏地区、哈密地区、阿拉尔市18元。

(四)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15元。

(五)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图木舒克市10元。

青海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2009年10月29日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3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22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15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10元。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以县区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面积不超过1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24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16元。

(二)人均耕地面积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16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12元。

(三)人均耕地面积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10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8元。

(四)人均耕地面积超过3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8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4元。

第六条占用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少于1亩的城市郊区耕地,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适用税额基础上加征30%,兰州市各区加征50%。

第七条占用基本农田的,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适用税额基础上加征50%。

第八条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西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税额依据各地人均占有耕地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核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地(市)所在地的税额标准:拉萨20元/平方米;昌都18元/平方米;那曲18元/平方米;阿里18元/平方米;林芝15元/平方米;日喀则15元/平方米;山南15元/

平方米。

(二)各县(含县以下)的税额标准:地区所在地的县按所属地区的税额标准执行;拉萨所属堆龙德庆县、达孜县统一按拉萨市的税额标准执行;其他各县(含县以下)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税额按所属地区税额标准的80%计征。

第六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泠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在当地耕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减征求50%.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

(一)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36元。其中,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5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4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30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5元;

(二)呼伦贝尔市(含满洲里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和巴彦淖尔市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31元。其中,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45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35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5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0元;

(三)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含二连浩特市)、阿拉善盟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26元。其中,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4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3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0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15元。

旗县(市、区)以下行政区域不再核定适用税额。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2009) 第五条本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一)郑州、洛阳市市区,每平方米38元;

(二)安阳、濮阳、鹤壁、新乡、焦作、三门峡、许昌、漯河、平顶山市市区,每平方米31元;

(三)开封、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市区和济源市,每平方米24元;

(四)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22元。

第六条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确定,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3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1.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5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1.5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2.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8元;

(五)人均耕地超过2.5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5元;

(六)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2元。

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见本办法所附的《山西省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第四条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地区,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第五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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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

税额

地区区县级市县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 45 40 30

扬州、南通、泰州 40 30 25

徐州、盐城、连云港、淮安、宿迁 30 2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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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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