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87]财农税字第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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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正文:----------------------------------------------------------------------------------------------------------------------------------------------------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财政部发布[87]财农税字第206号)为了贯彻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对有关具体政策问题规定如下:一、条例规定,菜地属于征税范围,占用菜地应照章纳税。
对菜地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部分城市对国家建设征用郊县菜地,已开征新菜地建设基金的,可以保留。
为保证国家税收,菜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偏高的,应进行适当调整。
乡镇集体单位和农民建房占用菜地,只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务院决定,耕地占用税50%留给地方,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现有耕地。
全国统一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过去少数省决定征收的耕地垦复费,应一律停止征收。
二、征税范围。
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占用其他农用土地,例如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保护农用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三、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按总人口和现有耕地计算),并参照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用税额。
一个县范围内,如果乡镇之间情况差别较大,县规定乡(镇)适用税额,也可以有所差别。
农村居民减半征收,是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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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1日(89)国税地字第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局根据各地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航道 , 具体范围限于在江、 、 自、 河 湖? 港
湾等水域 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条 条例第 十条规定减税 的农村居民 占用耕地新 建住宅 ,是指 农村居民经批 准在 户 口所在地按照规 定标准 占用耕 地建设 自用住宅 。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 ,原宅基地 恢复耕种 ,凡新建住宅 占用耕地不超 过原宅基地面积的, 不征收耕地 占用税; 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 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 占用税 。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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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法规
地 占用 税 的 平 均税 额 ,按 照 本 细 则 所
专 用铁路 和铁路专用线 占用耕地 的, 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 的公路线路 ,具体范 围限于经批准建
设 的 国道 、 道 、 道 、 道 和属 于 农 省 县 乡
施。
农 田水利用地 ,包括农 田排灌沟渠及
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港 口内供船舶进出 、停靠以及旅 客上
下 、
第 十七条
条例第九条 规定减税
养殖水面 ,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
成 的用 于 水 产 养 殖 的河 流水 面 、湖 ? 自
耕地 占用税 暂 行 条例》 以下 简称 条 (
例 )制 定 本 细 则 。 ,
第二条 条例 所称建 房 , 包括 建 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 田水利 占用耕地 的, 征收耕 不
地 占用 税 。
第四条 经 申请 批 准 占用 耕 地 的 ,纳 税人 为农 用 地 转 用 审 批 文件 中 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农用地转 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因污染 、 取土 、 采矿
附的《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耕地 占用
耕地占用税法规汇总(中央税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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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有效[1989]财农税字第114号[1989-02-21]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1989-02-21]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89)国发第15号[1989-02-01]财政部关于烈士陵园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90号[1988-12-27]财政部复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因铁路建设引起其他部门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85号[1988-12-19]财政部复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未经批准的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66号[1988-11-23]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61号[1988-10-10]财政部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街道、人行道、厕所和市场等公共设施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58号[1988-10-07]财政部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三来一补”企业等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8)财农税宇第54号[1988-09-30]财政部关于猪场建房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1988]44号[1988-09-12]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47号[1988-09-10]财政部关于环卫部门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函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50号[1988-09-07]财政部关于猪场建房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44号[1988-09-02]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88)财农税字第43号[1988-09-01]财政部关于抓紧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88)财农税字第36号[1988-07-29]财政部复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党校、干校、私人医院、诊所等征免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25号[1988-06-23]财政部关于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27号[1988-06-07]财政部关于煤炭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26号[1988-06-07]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18号[1988-05-31]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13号[1988-05-26]财政部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88)财农税字第12号[1988-05-16]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88)财政农税8号[1988-05-07]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8号[1988-05-07]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8号[1988-05-07]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13号[1988-05-06]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18号[1988-05-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88)财农税字第3号[1988-03-09]财政部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8)财农字第29号[1988-02-01]财政部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87)财农字第472号[1987-12-21]财政部复中国黄金总公司关于对年产万两以上黄金矿可酌情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7)财农字第418号[1987-11-27]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有效(87)财农字第341号[1987-10-26]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留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全文有效(87)财农341号[1987-10-25]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87)财农字第316号[1987-08-25]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全文有效(87)财农字206号[1987-06-25]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全文有效财农[1987]206号[1987-06-25]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87)财农223号[1987-06-24]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87)财农字第223号[1987-06-20]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全文废止国发[1987]27号[1987-04-01]财政部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3]59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3]15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2]33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财政部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前越权批地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1]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1]55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1]53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1]51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1]43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1]3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82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45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第二期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17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1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9]114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统—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9]10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烈士陵园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90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8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61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环卫部门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50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47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荷泽铁路大桥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4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猪场建房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44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27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煤炭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18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13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5]5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字[1990]82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留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全文有效财农[1987]341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字[1988]29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字[1987]62号[1900-01-01]国务院清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认真清收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通知全文有效国法欠字[1990]212号[1900-01-01]国务院清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认真清收耕地占用税拖欠款的通知全文有效国清欠字[1990]12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法规全文有效财农字[1987]20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法规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5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缓征三线调整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4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是否返退西南交大已交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14号[1900-01-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12.28•【文号】财税[2007]176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各地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上款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县级行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各地确定的县级行政区适用税额须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15日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耕地占用税管理中所涉及的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依法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税机关)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合理划分各级地税机关的管理权限,做到权责一致、易于监管、便利纳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税法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管理应遵循及时征收原则,按照法定的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征收税款。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充分利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模式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探索对未经批准占地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道路建设前后各声环境功能区各敏感目标超标情况一览表(

由表6-35可知,道路建成通车后,4a 类及2类声功能区的各敏感点昼间噪声均达标,夜间噪声略有超标。
夜间,除2类区的成都路小区噪声超标量在0.4~1.2dB (A )之间,超标户数约16户其余均达标。
7、公交停靠站的影响分析根据可研设计,本道路共设2处公交停靠站,分别位于K0+260西侧、K0+480东侧。
根据杭州市同类型公交停靠站调研,公交停靠站汽车刹车、报站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大,一般附近的居民对公交停靠站噪声影响均有所抱怨,根据我单位2007年5月8日对杭州市区内湖墅南路仓基新村(湖墅南路已改造完成,路面已铺上大孔隙沥青)露天公交车站噪声的类比监测,公交车在停靠刹车时的噪声最大,距公交车3m 处的最大值为91.0dB (A ),启动时噪声最大值也有85.0dB (A )。
本次评价按点声源模式对公交车刹车噪声影响进行预测。
⑴ 预测模式公交车刹车噪声的影响预测采用点声源模式,具体公式为:)()/lg(20)()(000r r a r r r L r L Aref A ---=式中:L A (r )—预测点的噪声级,dB ; L Aref (r0)—参照基准点的噪声级,dB ; r —预测点到噪声源的距离,m ; r 0—参照基准点到噪声源的距离,m ; a —空气吸收附加衰减系数,取1dB/100m 。
⑵ 参数选择刹车噪声按最大值91.0dB (3m 处)考虑,公交车站为敞开式,四周无隔声。
⑶ 预测结果:公交车刹车噪声在各距离处的贡献值见表6-33。
⑷结果分析公交车刹车噪声具有瞬时性特征,影响时间较短,但频率很高。
对于全敞开的公交车站的空旷地带,根据预测,公交车刹车噪声对声环境的影响较大,昼间距公交车站100m范围内的敏感目标均会受到公交车刹车噪声的影响,夜间在距公交车站267m范围内的敏感目标会受到刹车噪声的影响。
公交车怠速行驶时,其噪声影响较刹车时小,昼间距公交车站50m左右范围内的敏感目标均会受到影响,夜间在距公交车站150m 左右范围内的敏感目标会受到影响。
耕地占用税税率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耕地占用税税率原出处: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日期:2011-12-09耕地占用税是国家为保护现有土地资源,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其用地面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税率:一、基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二、辽宁省税率根据《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08]11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我省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如下: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单位:平方米行政单位适用税额沈阳市苏家屯区33元;东陵区、大东区、于洪区35元;新城子区、辽中县28元;新民市21元;康平县、法库县20元。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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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标 签】公路建设用地耕地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1989﹞财农税字第106号
【发文日期】1989-12-09
【实施时间】1989-12-09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耕地占用税
注释: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我部1987年〔1987〕财农字472号文曾规定:“对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规定运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
从两年来的执行情况看,这个规定总的看是符合实际的。
现在的问题是各地对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规定的标准执行不统一,对“低限税额”掌握不尽一致,地区间差距较大。
今年10月在我部召开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分析会上,各地同志反映,税额标准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
为了协调税收政策,避免毗邻地区的税额过于悬殊,保证耕地占用税税收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精神,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对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定各地区的平均税额每平方米在5元(含5元)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按2元计征;平均税额每平方米在5元以下的地区,每平方米按1.5元计征。
二、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交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予照顾。
三、各地要做好公路建设用地单位的纳税工作,不得自行规定减、缓、免税,对于拖欠不交的纳税户,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此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1987〕财农字472号文同时废止。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