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2019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的若干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宁党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的若干意见(2012年3月26日宁党发〔2012〕9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提供科技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三化同步”的要求,以发展“一优三高”农业为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解决“三大示范区”建设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为重点,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引进、转化和推广,切实把我区农业发展转向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为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科技支撑。
2.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转化应用能力和推广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建成一批科技创新平台、自主创新研发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创新、引进、转化和推广一批支撑特色优势农业发展的重大科技成果,培养一支过硬的农业科技人才队伍,造就一批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农民,基本建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特色鲜明、支撑有力、适应农业现代化的科技创新和推广服务体系。
全区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5%以上,主要动植物良种化覆盖率达到95%以上,农业机械化率达到70%以上,高标准农田达到500万亩以上。
二、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3.大力实施农业科技创新计划。
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农业科技创新负总责,整合科技资源,统筹安排部署,负责制定农业科技创新计划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02•【字号】宁政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0〕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9〕20号)精神,立足我区资源禀赋和发展现状,加大对乡村产业的引导和扶持力度,全面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一特三高”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优质粮食、枸杞、草畜、瓜菜、酿酒葡萄“五大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调优种养结构、调强加工能力、调大经营规模、调长产业链条,统筹推进布局区域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发展产业化,着力促进产业化和品牌化深度融合,做大做强农业品牌,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努力实现“卖原料”向“卖产品”、小产业向全链条、创品牌向创标准转变,加快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22年,我区乡村产业发展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特色优势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88%以上。
力争再用5年—8年时间,通过实施“百千亿”行动,打造3个—5个产值达到100亿规模的特色产业,全区乡村产业总产值突破1000亿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加值占县域生产总值的比重实现较大幅度提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宁夏枸杞质量监管品牌保护及市场规范的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宁夏枸杞质量监管品牌保护及市场规范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宁政办发[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宁夏枸杞质量监管品牌保护及市场规范的指导意见(宁政办发〔2014〕5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宁夏枸杞质量监管、品牌保护和市场开拓,推进宁夏枸杞产业现代化进程,做大做强宁夏枸杞产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实现枸杞产业现代化为目标,以加强质量监管、完善产区品牌保护体系、规范市场管理为重点,创新运行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宁夏枸杞质量标准体系、安全监管体系、品牌保护体系、质量追溯体系、市场流通体系,加快宁夏枸杞产业优化升级,打造宁夏枸杞产业集群,推进宁夏枸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把宁夏枸杞培育成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品牌。
二、工作重点(一)加强宁夏枸杞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1.制定和完善宁夏枸杞质量特征标准。
从宁夏枸杞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道地性出发,以产区生态条件、产品有效成分、重金属含量等指标为切入点,确定宁夏枸杞(中宁枸杞)与其他产区枸杞的差异性特点,并制定简便实用的质量等级划分标准。
(自治区科技厅、质监局、农林科学院、自治区枸杞产业技术服务组负责。
)2.加强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
以促进枸杞产业现代化发展和保证枸杞质量安全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宁夏枸杞生产技术规程》,从产区生产条件、施肥节水、病虫害防治、机械应用、产量控制等方面严格技术要求,规范运行秩序,推进机械化与农艺措施协调发展,指导枸杞企业和种植户实现生产的标准化、规范化。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宁政发[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4〕4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自治区提出的“五百三千”(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全区葡萄种植面积达到100万亩、枸杞100万亩、设施蔬菜100万亩以上、越夏冷凉蔬菜100万亩以上、奶牛存栏100万头;优质饲草料基地稳定在1000万亩,发展肉牛肉羊专业村1000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1000个)产业发展计划,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我区现代农业发展步伐,实现“农业强、农民富、农村美”目标,特制定本意见。
一、稳定粮食生产,保障口粮自给(一)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坚持稳定面积、优化品质、主攻单产,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200万亩以上(其中水稻稳定在120万亩),总产量稳定在360万吨以上。
引黄灌区加快耕作制度改革,积极开展麦后复种示范推广。
中南部地区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支持覆膜保墒技术推广。
继续开展粮油高产创建,每年创建粮油高产示范面积100万亩以上。
大力发展以水稻、小麦、玉米三大作物为主的优质粮食生产,支持稻麦原良种扩繁、水稻工厂化育秧、稻蟹生态种养,提高粮食生产水平,确保粮食总量平衡,实现基本口粮稻谷自给有余,小麦稳定在85%以上。
二、突出发展重点,促进特色产业优化升级(二)扎实推进“一县一业”发展。
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调整优化布局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大力发展“一县一业”,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带和产业大县建设,推动优势产业向优势区域集中。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生态移民新村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生态移民新村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0.09.04•【字号】宁党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生态移民新村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9月4日宁党发[2010]46号)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宁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解决中部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实施县内生态移民工程,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站在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高度,对扶贫开发工作思路、开发方式的一次重大调整和创新,对于推进我区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意义重大。
目前,县内生态移民工程建设总体进展良好,但由于移民自身经济基础薄弱,自我发展能力相对较低,生产生活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各地、各部门(单位)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生态移民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重要的政治和经济任务,切实解决好生态移民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引领移民尽快实现安居乐业和脱贫致富,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全面落实惠农政策。
生态移民继续享受在原籍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政策。
调整直补政策,将种粮、良种、农资、农机等直接补贴覆盖生态移民新村,按扬黄灌区现行补贴标准执行。
金融机构创新贷款模式,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放宽贷款期限,扩大贷款面,发行“惠农卡”。
村级扶贫互助资金优先覆盖生态移民新村,对于入股困难户可实行赠股。
500户以下的新村投放50万元,500户以上的新村投放100万元,1000户以上的新村投放200万元的扶贫互助资金。
在生态移民安置过渡期,优先把移民特困户纳入当地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移民做到应保尽保。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1999.03.01•【字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规模不断扩大,质量明显提高,整体实力大大增强。
同时,我区经济生活中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更加突出,工业发展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做好1999年的经济工作特别是工业经济工作,对于全面完成“九五”计划,实现我区跨世纪发展的奋斗目标至关重要。
为此,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1999年要突出抓好工业。
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八届二次全体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紧紧围绕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的目标,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结构调整,加快科技进步,培育特色,发挥优势,积极发展新兴产业,大力开拓市场,全面提高全业素质和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努力保持全区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目标是:全区工业增加值增长8.5%左右: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亏损面低于40%,其中,大中型企业亏损面低于35%;全区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面年底达到80%左右,小企业改制年内全部完成;工业经济效益好于1998年。
一、切实加快走业改革,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1)进一步加大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力度。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提出明确严格的要求,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切实改变,区属企业改革进展缓慢的状况。
既要重视进度,又要注重实效,坚决防止名为改制实则“翻牌”的形式主义。
在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的同时,通过出让部分产权、股票上市、法人参股、职工增资配股、外商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将国有独资企业逐步改造为产权多元化的法人实体。
宁夏枸杞产业发展

宁夏枸杞产业发展
宁夏枸杞产业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以下是一些关于宁夏枸杞产业发展的关键信息:
1. 种植面积和产量:宁夏是中国枸杞的主要产区之一,其种植面积和产量均居全国前列。
根据统计,2019年宁夏枸杞种植面积达到84万亩,占全国的50%以上,枸杞干果产量达到18万吨,占全国的60%以上。
2. 产业布局:宁夏枸杞产业主要集中在中宁县,该县已经成为全国最大的枸杞产区和集散地。
除了中宁县,宁夏其他地区也有枸杞种植和加工企业,形成了多个产业集群。
3. 销售渠道:宁夏枸杞产品主要通过线下销售渠道进入市场,包括商超、批发市场、药店等。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宁夏枸杞产品也开始通过电商平台进行销售。
4. 品牌建设:宁夏枸杞产业在品牌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些知名品牌如“百瑞源”、“杞动力”、“早康”等在市场上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5. 科技支持:宁夏枸杞产业注重科技支持,大力实施“科技兴杞”工程,加大对枸杞深加工核心技术攻关力度,不断提升枸杞制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6. 产业链发展:宁夏枸杞产业链式发展迭代升级,形成了从种植、加工到销售的完整产业链。
同时,随着产业的发展,枸杞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也在不断加深,如文化旅游、健康养生等。
7. 政策支持:宁夏政府对枸杞产业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财政资金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等,以促进枸杞产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宁夏枸杞产业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未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宁夏枸杞产业将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发展宁夏枸杞有机生产促进宁夏枸杞产业升级

发展宁夏枸杞有机生产促进宁夏枸杞产业升级
王文华;李建国;李军;姜文胜;杨刚
【期刊名称】《宁夏农林科技》
【年(卷),期】2007(000)006
【摘要】通过开展宁夏枸杞有机生产技术研究,制定了有机枸杞生产技术规程、生产操作及质量控制文件,建立40公顷有机枸杞生产示范基地,先后通过美国NOP标准、欧盟EC2092-91标准和国家标准(GBl9630-2005有机产品)认证,年生产有机枸杞产品80吨,为有机枸杞生产提供示范样板,提高了枸杞质量,促进宁夏枸杞产业升级.
【总页数】2页(P62-63)
【作者】王文华;李建国;李军;姜文胜;杨刚
【作者单位】宁夏农林科学院枸杞研究所(有限公司),宁夏,银川,750013;宁夏农林科学院枸杞研究所(有限公司),宁夏,银川,750013;宁夏农林科学院枸杞研究所(有限公司),宁夏,银川,750013;宁夏农林科学院枸杞研究所(有限公司),宁夏,银川,750013;宁夏农林科学院枸杞研究所(有限公司),宁夏,银川,7500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567.1+9;F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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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宁夏枸杞产业发展问题分析 [J], 金钊;杨飞;李昊;李晓莉;王昊;靳伟;张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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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宁夏枸杞植物资源及产业发展调查 [J], 马鹏生;朱溶月;白长财;余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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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2015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扶持第三章产地保护第四章质量监管第五章品牌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枸杞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枸杞种植、加工、经营以及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枸杞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绿色发展、产业规范、质量监管、品牌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枸杞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促进枸杞产业发展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枸杞)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枸杞产业的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枸杞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枸杞产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服务、协调作用,依法为枸杞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二章规划与扶持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枸杞产业发展规划。
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枸杞产业发展规划。
枸杞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枸杞产业发展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枸杞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与推广,关键技术创新,产区环境保护,人才培养,质量监测体系与信息平台建设,枸杞文化宣传等。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枸杞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加强枸杞种植基地、产业园区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通过自治区级鉴定的枸杞生产、加工机械设备,列入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对购买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设备的企业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补贴。
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枸杞生产加工企业联合建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开展枸杞良种选育、先进耕作栽培、新型机具装备、精深产品加工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枸杞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饮料、生物制药、养生保健、化妆制品等枸杞精深加工产品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枸杞产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枸杞产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枸杞种植、加工、研发、鉴定等职业技术人才。
第十一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枸杞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给予枸杞产业项目信贷支持。
鼓励和支持枸杞生产加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融资,增强发展能力。
鼓励和支持枸杞种植企业和个人参加种植保险,保险费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企业和个人承包开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种植枸杞,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林木、林地不动产登记。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枸杞产业文化发展,加强对枸杞传统加工工艺、枸杞文化遗产的保护,挖掘、整理、传播枸杞文化,推进枸杞文化与枸杞产业的融合发展。
第三章产地保护第十四条枸杞产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在枸杞种植集中的区域,可以划定保护范围,实行产地保护。
经划定的枸杞产地应当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禁止侵占或者损坏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
因工程施工影响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基础设施功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在施工结束时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禁止向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内排放、堆置或者处置废弃物。
禁止在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周边三公里内新建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的项目。
已经建成的污染项目,应当依法限期整改或者搬迁。
第十七条征收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实行占补平衡,稳定枸杞种植面积。
中宁县是宁夏枸杞的核心产区,对核心产区枸杞种植面积实行保护。
第四章质量监管第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枸杞)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应当加强对枸杞种植的技术指导和对使用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推广使用高效有机肥,植物源、微生物源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工作。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枸杞种植企业和个人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第二十条林业草原(枸杞)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枸杞种苗生产、运输和使用的管理,规范枸杞优良品种的繁育、示范和推广。
枸杞种苗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和苗木检疫合格证。
苗木出圃和调运,应当具有苗木出圃合格标签。
第二十一条企业和个人在枸杞种植过程中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投入品。
第二十二条枸杞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枸杞及枸杞制品标准组织生产。
鼓励枸杞生产加工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在枸杞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枸杞做原料,不得伪造枸杞原料的原始记录、生产记录和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
第二十四条枸杞的制干、加工、贮存、运输以及使用的容器、设备、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二十五条预包装枸杞产品、散装枸杞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鼓励枸杞生产加工企业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产品信息、防伪查询技术。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枸杞产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枸杞质量标准体系。
枸杞及其产品实行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立产品追溯与查询系统。
枸杞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枸杞种植信息登记备案制度,进货查验、出厂检验、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并对各项登记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鼓励枸杞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在线监控网络,实现对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枸杞及其产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枸杞产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宁夏枸杞及其产品综合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提供资讯服务。
第五章品牌保护第二十九条自治区加强枸杞品牌建设和保护,以品牌带动枸杞产业的发展。
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自治区著名商标、自治区名牌产品的,以及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十条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种植的枸杞可以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宁夏枸杞核心产区种植的枸杞可以申请使用“中宁枸杞”证明商标;其他产区种植的枸杞应当注明产区名称。
申请使用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使用“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证明商标注册人中宁县人民政府枸杞产业主管部门提出。
第三十一条获准使用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和“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的企业和个人,在其种植、生产的枸杞及其产品的标识、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应当注明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标识。
第三十二条获准使用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确定的枸杞及其产品使用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不得改变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表述方式、标识字体、图案或者颜色等。
第三十三条枸杞交易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犯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以及其他枸杞品牌的商标专用权;(二)在标注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和“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的枸杞中掺杂非本产区枸杞;(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鼓励企业和个人专营或者连锁经营宁夏枸杞和“中宁枸杞”,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销售,拓展市场空间。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面向国际市场的枸杞种植、生产加工基地,扩大枸杞对外销售渠道。
鼓励企业和个人推行种植、加工、营销、文化旅游为一体的全产业链经营,扩大宁夏枸杞和“中宁枸杞”品牌的影响力。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以及其他枸杞品牌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枸杞及枸杞制品,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枸杞)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枸杞及其产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枸杞)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