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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法14条-word范文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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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法14条-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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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4条
合同法释义:第十四条【1】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解释】本条是对要约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的规定。

一、关于要约的定义
要约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称为“发盘”、“发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按照大陆法系,合同被定义为当事人的“合意”,要约则一般被定义为:“以一定契约之成立为目的之确定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
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认为,要
约仅仅是一个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还不能算是法律行为。

因为,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法律行为,
要约本身虽然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但尚不能发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成立合同
的效力。

也有的学者认为,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要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不依规定不能撤回或者撤销。

合同法中的合意

合同法中的合意

合同法中的合意篇一:买卖合同订立中当事人合意权衡买卖合同订立中当事人合意权衡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就买卖某一标的物所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合同成立常需要一定的要件,但由于合同谈判过程的复杂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常常与其外现形式有一定的差距,这就可能会在判定合同成立与否的问题上产生一定分歧,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判断和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

买方甲公司是在珠海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可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卖方乙公司是一家香港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国际知名企业,主要从事有色金属贸易。

XX年11月初,乙公司代表与甲公司在珠海先后进行了两次关于买卖氧化铝的合同谈判。

11月19日,乙公司将谈判结果传真至甲公司,确认:乙公司将向甲公司销售10万吨氧化铝;产地和价格分别为:印度产的按装运月前一个月的伦敦金属交易所(LME)平均3月官方价的%确定,澳洲产的则按%确定;合同文本随后传到(A formal contract draft will follow shortly)。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当日即传回乙公司。

20日,乙公司合同文本传真至甲公司。

甲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提供给乙公司,并希望对方予以确认。

乙公司则要求甲公司不得迟于12月11日将签字的合同传回乙公司,并安排开具保函,否则不再继续双方之间的交易。

但甲公司没有在此日期前签署合同。

之后,尽管甲公司最终签署了乙公司11月20日的合同文本,并希望乙公司继续履约,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本案的关键是合同是否成立。

我们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的达成并不需要就所有条款都达成一致的协议。

在论证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公约》中有关合同订立的规定(第14至24条),兼容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特征,是各方妥协后的产物。

但由于能够超越大陆法和普通法做法上的传统分歧,因而适用起来很成功,这些规定被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制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统一化努力中当做范本的事实就是证明。

【2018最新】合同签字盖章格式-推荐word版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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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合同签字盖章格式篇一:合同约定签字盖章签字(盖章)是什么意思?是只签字或盖章就行呢,还是既要签字又要盖章?1、双方当事人都是个人的,双方签字即合同成立。

2、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个人,一方是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的,双方合同约定通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的方式使合同成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个人一方签字即可,法人单位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即可使合同成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明确授权的人代为签字也可使合同成立。

3、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个人,一方是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双方合同约定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须通过盖章的方式才能使合同成立的,法人单位一方应当加盖公司的公章或者已经在工商局备案的合同专用章。

4、双方当事人都是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的,双方可以选择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都采用签字使合同生效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双方都盖章的方式使合同成立,还可以选择双方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或专用合同章的形式使合同成立。

浅谈合同上几种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及法律责任分析审判论坛责任编辑:加入时间:201X-11-18 15:59:46 点击:2851浅谈合同上几种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及法律责任分析邓广平签字盖章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主要表达形式,是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是否生效的实质性标准。

合同的当事人一旦签字、盖章,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

因此可以说,签字盖章是一项事关合同效力和当事人法律责任的重要行为,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签字、盖章不一致或私盖、盗盖印章的情形。

基于此,笔者对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几种签字、盖章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加以分析,供大家探讨。

一、几种瑕疵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分析1、合同上只有当事人签字或者只有当事人盖章的情形。

格式合同研究

格式合同研究

格式合同研究格式合同研究一、格式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和合同、附从合同、附意合同等。

格式合同是旨在明示其合同内容的固定化、一般化,合同内容规定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以及合同形式均由一方当事人事先予以确定,格式合同研究一、格式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和合同、附从合同、附意合同等。

格式合同是旨在明示其合同内容的固定化、一般化,合同内容规定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以及合同形式均由一方当事人事先予以确定,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合同只能表示全部同意与否的合同。

格式合同名称并非我国所固有,系被辗转译介于国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早使用了“格式合同”的概念,而《合同法》则称为“格式条款”。

在银行等金融领域广泛使用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使用似有流行的趋势。

格式合同具有以下一般性特征:(一)合同条款的单方意志决定性。

格式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事先确定,条款之制订者一般系商品抑或服务的者或经营者,条款即为制订者的意思表示和意志表达。

(二)合同相对人对合同的意志附和性。

相对人对于合同几无协商的余地,仅能概括地接受与否合同的全部条款,不可以对合同条款讨价还价。

(三)合同的形式标准化和内容定型化。

形式标准化,指合同以书面明示之形式,在等同条件下适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对人。

内容定型化,盖因合同条款不因相对人的身份而改变,不同合同的差异也仅限于相对人姓名或名称的不同和可能的标的数量的多寡。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合同作为现代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纽带,实现契约正义,维护契约自由是其价值述求,格式合同也以该价值述求为依归。

格式合同且更具优点:提高效率,效率乃现代社会所追求的三大目标之一(最大化、效率和均衡),简化缔约程序和节约交易成本。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现代各国“一方面承认约款为大量交易所需要,但又想否定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

格式合同定义(1)

格式合同定义(1)

第 1 页 共 5 页 格式合同定义 Definition of standard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第 2 页 共 5 页

格式合同定义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格式合同的定义(一) 格式合同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在对方签署合同时亦不允许其修改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固定性和单方决定性;适用上具有时间上的长期性和重复性、对象上的不特定性;签订的过程具有“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不完全自由性。这些特点使格式条款和普通合同条款相比较,既有其能简化缔约过程、降低缔约成本的优点,也有容易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所滥用、使相对人权利受损害之弊端。各国立法对格式条款无一例外地采取既允许其存在、又严加管制的态度,但管制的力度和方式各不相同。我国格式条款系统地为法律所规定,始于。该法第39条、

第40条、第41条共三条对格式合同条款作了具体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内容上也存在一些矛盾之处。 第 3 页 共 5 页

格式条款和普通合同条款在适用法律上是不同的:格式条款优先适用合同法第39条一第41条,由于该三条大大加重了条款提供人的责任,适用的结果往往对条款提供人不利;普通合同条款不适用第39条一第41条,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同等保护。由于将一份合同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和认定为非格式条款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会发生重要的影响,实践中合同当事人极易为某一合同是否格式合同、某一条款是否格式条款发生争议,一般情况下是合同条款提供人认为不是格式条款,而相对人坚持是格式条款。而由于格式条款和普通条款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尽管合同法第39条为格式条款规定了非常明确的定义,实践中的界定仍很困难。例如,银行的条款是否格式条款?大的公司、企业自行印制的合同文本其条款是否格式条款?一些地方对格式条款的认定明显宽松,甚至一自然人向另一自然人出售其住宅、但强调只能由其起草合同、按其规定的条件交易,也有被认为是格式条款的。

合同格式条款的认定规则

合同格式条款的认定规则

合同格式条款的认定规则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那么合同格式条款的认定规则是怎样的呢?我为您详细介绍。

一、合同法中有三条规定:
1.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
1.第六条、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等,但同时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比如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导致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同理,因当事人缔约地位不平等而损害弱势相对人的利益等等。

格式合同的解释

格式合同的解释格式合同的解释格式合同的解释【1】所谓格式合同,即合同由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

相对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

这一缔约方式被称为“附合缔约”。

附合缔约而成立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在我国台湾省被称为定型化契约,法国法称为“附合合同”。

格式合同被广泛应用,是由于在经常发生的交易中,格式合同具有如下的优点:格式合同可以节省交易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可以促进企业合理经营,另一方面消费者也不必耗费精神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

企业经营合理化有助于改善商品的品质及降低价格,对消费者甚为有利。

但是格式合同亦存在固有的弊端,主要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已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

例如免责条款.管辖条款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

一般消费者对此类条款多未予注意。

不知其所在,或虽知其所在,但因此种合同条款甚为冗长,字体细小,不易阅读;或虽可阅读,因文字艰涩,难以理解其真意;且纵能理解其真意,知悉对已不利条款的存在,亦多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在接受和拒绝之间加以选择。

或由于某类企业具有独占性,同时由于各企业使用类似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并无选择机会。

由于格式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容易失衡,因此有必要依法律对格式合同的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

我国现在法律对格式条款的限制的基本制度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3条、40条、41条的规定构建的。

因此,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限制也应以此为基础。

具体如下:1、以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公平原则应作为确定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格式条款如果违反公平原则,以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必须以法律形式确认该条款无效。

【最新文档】合同字体不一致如何处理word版本 (1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合同字体不一致如何处理篇一:论合同解释方法(周羽正)论合同解释方法周羽正上传时间:201X-6-12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这是关于合同解释方法法律渊源。

有作者指出:“只要存在法律适用便需要审判解释,因为社会总是突破人们设定的法律规范,制定全部现存社会关系的法律是不可能的。

[i]”对于克服法律上的缺陷,加藤一郎说:“等待立法直等到死能否实现也很难说。

如果想在活着的时候求得比较好的解决,就有必要尽可能通过解释论探求解决的可能性[ii]。

”同理,对于存在意思含糊不清的合同,现实不允许法官等待当事人去重新取得意思一致。

法官有义务去通过某种方式从法律上“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这些方式就是“解释方法”。

在诸种可能方式中所进行的选择过程及选择规则,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解释方法的位阶问题。

而法律就语言含义解释方法、顺序所作的规范即我们所说的“法定解释”。

解释方法可以从相关的法学理论中汲取营养,比如说法解释学和法律行为的解释,法学史上已有相当成就,对于合同解释理论的发展就殊有帮助。

一、法解释与合同解释法解释学是一门专门的学科,其历史久远,所积累的成就相当丰富。

仅就民法解释而言,从罗马时代开始,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建立起了一整科学的体系[iii]。

我国学者近年来对法解释学予以了相当的注意,在民法方面有梁慧星先生的专著《民法解释学》;刑法方面有李希慧博士的博士论文《刑法解释论》[iv]等。

合同法中格式合同的理解

第12期2011年6月企业研究

BusinessresearchNo.12

JUN.2011

【法务管理】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而格式合同因其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意思表示的交换,节约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而被日渐普遍应用。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1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一、格式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standardformcontract)或称为附和合同(addesioncontract)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契约。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好合同条款,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拟定合同当事人称为强势方;接受合同的当事人称为弱势方。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大都在垄断行业中使用,如铁路、供电、邮电、供水等行业。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一)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二)格式合同具有不可修改性、稳定性、重复性。(三)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承诺方的不特定性。(四)格式合同内容具有规范性,完备和定型化的特点。(五)在格式合同的拟订中使用人占有决定的经济、政策、行政、市场规模优势、身份优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六)格式合同的以书面明示为原则。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七)格式合同在应用上具有反复使用性的特点。三、格式合同价值分析(一)格式合同价值之优异性。1.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这一点体现了格式合同的交易价值。2.格式合同可以维护交易安全,预先分化风险,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3.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在现代商品交易与交换合同中,公平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倡导公平与谴责不公是法律的价值所在。4.笔者个人观点认为格式合同具有立法价值。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弥补法律规定空白的不足。(二)格式合同之缺陷与不足。首先,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1、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它可以将条款强加给对方当事人从而使对方失去讨价还价的机会。2、格式条款是由制定方预先提出,相对人无从参与制定或决定合同内容的过程。虽然从表面看,相对人接受了合同条款,但其背后却是相对人被迫屈服强大垄断企业及其他组织经济势力的事实。正如一个西方经济分析家形象尖锐的描述:一个普通者与一个公司的交易无疑是一个手无寸铁者和在一个手持尖刀顶着其喉咙的强者面前完成交易。3、在实践中某些格式合同不公平不合理规避法律更有甚者出现了“霸王条款”,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利益失衡,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问题。4、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压迫消费者的工具。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不合理分担风险。(2)剥夺限制相对方权利,限制其寻求法律救济。规定不提起起诉由自己指定的仲裁机关仲裁。(3)赋予自身权利。具体情况可以分为:①赋予自身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②赋予代理对方与物权利。四、我国格式合同立法之不足(一)律对格式合同的有关规定零散不系统,很难形成一个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制体系。(二)我国欠缺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立法。(三)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订立程序未予规范。(四)对格式合同的立法解释不完善立法的内容抽象,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如没有明确规定提醒对方注意的方式,对其解释的效力问题也是有待与立法规范。(五)各部门立法混乱严重危害社会正义。五、完善我国格式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一)制定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法律法规(二)确立保护消费者及其经济上处于劣势主体的利益,维护诚信,保障公平交易,这是立法的一大方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三)程序与实体并重,严格规范订立程序。(四)规定一般条款及立法的解释原则和方法,并确立非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优先性。(五)赋予特定机构或法院司法机关撤消格式合同中部分或全部违反公平与诚信原则的条款。(六)严格限制免责条款订立格式合同,严格把关,多重审查。(七)充分发挥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于危害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从重从严处罚。(八)充分重视和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维权作用,使其真正成为代表消费者利益,依靠群众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九)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与教育,提高我国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十)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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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订立中意思表示一致的认定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民商事交易数量不断增加,格式合同被越来越
多地适用于定型化交易中,尤其是在保险合同、个人消费合同等领域,格式合
同更为普遍。传统的合同是一种以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法律
行为,而格式合同则以单方事先决定性为基本特征,从而排斥或降低了相对人
参与协商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发生纠纷时,首先应当认定在订立格式合同时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从而判断格式合同是否成立及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

一、格式合同中的意思表示
(一)格式合同订立的规范与实施现状。
格式合同,是合同的全部或大部分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相对人只能附
合该条款方能使合同成立的缔约方式。当前格式合同广泛应用于一方当事人在
经济方面的优势地位十分明显的交易中,为了适应经济领域效率性的要求,节
省缔约成本,而事先拟定条款并提示给相对人,由其签字认可使得合同成立。
因此格式合同并不严格符合传统理论上之要件的意思表示,合同相对人通常不
能作出自由的意思决定。

现行立法对格式合同的订立已有相应的规范。《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格
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和举证责任,各单行立法也强化了对提供方的义
务以更好地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很多时候合同
的效力并不如当事人所愿而产生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相对人因格式合同订立
过程意思表示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层出不穷。在某市基层法院,近三年间处理
的7700余件合同纠纷中,有约40%是关于格式条款纠纷的。合同的效力之所以
不符合当事人的预期,归根到底问题还是出在作为其效力来源的意思表示上。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订立中意思表示一致的考察和认定成为解决此类合同纠纷
的关键。

(二)对于格式合同意思表示一致认定的学说探讨。
对意思表示的认定,学界有外观主义和本义主义的争论。当今各国大多采用外
观主义,即是在真实意思表示与外在表现不一致时,大多选择以外部表示为准。
格式合同中,只要相对人在格式合同中签字,即表明受到合同的约束,一般来
讲如果没有撤销和无效事由将承担合同责任。而本义主义则认为,在考察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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