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充分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为单独设立的企业法人,不得与行政机关、国家机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也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中规定的相应条件,按规定的程序申报资格。

第八条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申请手续。

初次申请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应申请暂定级资格。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造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造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伤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市场准入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 3 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 1 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0•【字号】温政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0日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和效率,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75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2016年第39号令)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及具备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场所的平台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括实体平台和电子平台。

实体平台是指市本级、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电子平台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开发运行,开放对接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等电子系统,提供信息发布、资源共享、监督渠道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政府采购、国企采购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等交易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权限进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和监督管理。

代建制管理办法(9月19日综合二处)

代建制管理办法(9月19日综合二处)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6日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以下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适用本办法。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治安拘留所、劳教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消防设施等政法设施项目;(四)其他社会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管理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项目业主的制度。

第四条项目代建单位的服务采购原则上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执行。

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原则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符合招投标法规定可以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可采用项目全过程代建和项目施工阶段代建。

项目全过程代建是指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立项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合格的全过程代建管理。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18〕85号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18〕85号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住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18〕85号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红黑名单”应用以县级以上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行政表彰奖励、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为基础,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中因表现突出获得荣誉和奖励或者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情况的信用主体信息列入信用红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诚实守信或诚信缺失的信用主体分别给予激励、警示或惩戒等措施。

守信红名单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从红名单公布之日起计算。

失信“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

(一)守信“红名单”认定:1、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等信息;2、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3、5A级青年志愿者。

(二)失信“黑名单”认定: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5、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7•【字号】温政办〔2018〕12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8〕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7日温州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建设项目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业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诚信平台,统一发布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共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构成。

各方主体基础信息包括登记注册信息、资质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信息等。

良好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获得的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表彰、奖项等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其他部门认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货物招标、服务招标等。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市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地区招标投标活动的规章制度;(三)组织协调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五)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六)其他有关职责。

第七条县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地区招标投标活动的规章制度;(三)组织协调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五)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六)其他有关职责。

第八条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管理职责:(一)财政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二)审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审计监督;(三)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廉政监督;(四)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九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招标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二)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性;(三)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程序、时限、要求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四)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中标结果是否合法、合规;(五)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建发〔2007〕1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建发〔2007〕176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行业诚信经营,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规定如下:一、严格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资格审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要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合并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材料,或报送的备案材料有遗漏,在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其提交或者补齐后,招标人仍然没有及时提交或者补齐的,应视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标准,严格审查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资格条件,发现其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办理自行招标事宜,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建设部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1.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规定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

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具体从事本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负责人,每一个工程项目组不得少于3名专职人员。

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当由招标人支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5•【字号】温政办[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0〕115号)精神,设立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

市住建委是主管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统筹协调、综合指导、监督管理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和推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政策性文件。

(二)负责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任务计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协助编制城市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会同编制城市建设投融资项目计划和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计划,并负责组织开展城市开发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项目储备等工作。

(三)负责全市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园林绿化业、风景名胜事业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除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外,下同)规划、建设管理,组织审查市级或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审查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解决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诚信缺失、地方保护等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招标投标效率,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招标投标程序(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一经批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

确需改变的,须重新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应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

(二)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职责分工,做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审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温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活动。

第四条温州市建设局依法对全市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以下简称市招投标监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实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秩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卡》(以下简称《代理信息卡》)管理制度,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实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信息卡》(以下简称《专职人员信息卡》)管理制度。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必须依法取得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市场准入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十一条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3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向温州市建设局办理进温备案手续,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温备案表;(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三)驻本市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名单,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资格证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人事存档证明、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四)驻温办公场所有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等);(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招标代理从业行为管理第十二条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招标、比选或其他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参加投标或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已领取《代理信息卡》、《专职人员信息卡》,是外地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已办理进温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推荐采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

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及代理服务费额度等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可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事项:(一)提出招标申请;(二)拟订招标方案;(三)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四)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工程量清单,下同);(五)协助招标人组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六)编制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量清单;(七)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八)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协助发出中标通知书;(九)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协助签订工程合同;(十一)与工程招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代理招标项目需要的项目组。

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若干名。

项目组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

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为注册在本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二)熟练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招标核准时除提交工程招标所需材料外,还应附以下材料:(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二)委托代理合同;(三)项目组专职人员名单;(四)《代理信息卡》和项目组《专职人员信息卡》;(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代理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商请招标代理机构修改。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承接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核准时,应当核查招标代理收费情况。

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坚持以工本费为标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得高于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7]5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使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

招标文件未经备案的,不得进行招标。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书面通知等材料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应严格按照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编制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量清单,由中介机构审核的应同时报送详实的审核情况。

招标人组织对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最高限价或工程量清单的审核会议,应当邀请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派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代理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保证工作质量。

应积极推广使用电子招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配备相应的硬件和软件,以保证招标代理质量,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时,应同时提交由业主签署意见的《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代理项目季报表,同时附上各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季报表内容将作为其资格升级、复审的业绩依据。

第四章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第二十六条实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专职人员的上岗证由市招投标监理处统一核发。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有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学历证明;(二)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三)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四)在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且是该机构的在册职工;(五)取得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上岗证及《专职人员信息卡》。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招标代理机构任职。

一个专职人员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招标申请、招标文件备案、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等主要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由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办理。

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申请、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

第三十条在备案或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人员应检查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上岗证。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能出示上岗证,或与该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不一致的,应按信息卡管理制度进行记录、处理。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接受投标报名、参加现场踏勘等活动时,应主动或应当事人要求出示上岗证,接受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参与方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以及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代理活动。

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不得少于一次,在《专职人员信息卡》中载明。

超过两年没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专职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五章实行信息卡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实行信息卡管理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均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卡登记手续,在招标代理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并经确认通过后,向市招投标监理处领取《代理信息卡》和《专职人员信息卡》。

《代理信息卡》和《专职人员信息卡》主要记载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代理项目业绩及考评情况、处罚情况及不良行为记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考核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代理信息卡》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资格证书;(二)在本市从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以及本单位人员证明材料(包括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人事存档证明等);(三)在本市有独立、固定、适合日常工作的办公场所的有效证明。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还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进温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办理《专职人员信息卡》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或相关专业学历证明;(二)身份证、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人事档案代理证明等;(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进行动态量化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记入《代理信息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