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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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产管理、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房产管理、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房产管理、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宁房物[2006]202号、宁价房[2006]275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房产管理、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宁房物[2006]202号宁价房[2006]275号)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建设)局,各物业管理单位: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现将《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与物业收费。

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商住楼及其他由市发改委、建委立项为高档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合同约定。

对1998年12月1日前建成、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委托社区、专业公司或原管房单位等提供服务。

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普通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成本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各县及江宁、浦口、六合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市标准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标准。

三、本《标准》的测算采用包干制结算形式,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应按本标准分项选择并组合确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按《标准》分项选择服务等级,并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或议标。

承德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格

承德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格

承德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格承德市物价局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价字[2010] 4 号关于调整《承德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格》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物价局、建设局、营子矿区房产局: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建设厅联合下发的《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市物价局成本监审和广泛听取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参考省内其它市物业服务价格水平,重新修订了《承德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次制定的《承德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格》是全市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和收费的指导标准。

市中心区(双桥区、双滦区)内原各物业服务企业为普通住宅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仍执行原标准,如确实需要按本通知规定调整价格标准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多数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价格标准发生调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到市物价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执行。

物业服务价格标准确实由于增加服务内容,改善服务管理等原因,需要超过本通知规定的基准价格标准的,报市物价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各县(自治县)、营子区物业服务价格标准由当地辖区物价部门会同县(自治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制定,但不得突破本通知规定的基准价格标准。

二、新建住宅物业小区实行前期物业服务的原则上不得低于三级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格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价格标准、计费方式以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住宅小区整体工程尚未开发完工,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不完备的,服务价格应按对应标准适当降低。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一部分,经市物价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同意后,在售房处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三、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在《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为了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监督检查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沧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调整等级基准价

沧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调整等级基准价

沧州市关于修订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调整等级基准价的通知沧价经费字[2012]27号沧州市物价局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沧价经费字[2012]27号———————————————————————关于修订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调整等级基准价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区物业服务企业: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订〈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第504号)、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200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等文件精神,参考友邻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界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对《关于制定我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沧价经费字[2005]2号)进行了修订和调整,现将《沧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表一)和《沧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标准》(附表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向普通住宅小区收取物业服务费,必须持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经营服务性收费证。

二、本等级基准价标准为包干制计费方式。

各住宅小区在执行本等级基准价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设备、建筑面积、服务功能及业主(使用人)的消费能力等因素,选择相应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三、本等级基准价标准成本中不含“物业公共部分、公共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如需投保,保险费用另行收取,按建筑面积分摊,并公示保险费发票。

四、各住宅小区在执行等级基准价标准时,允许上下浮动10%。

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即明确其物业服务等级、服务项目及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交费时限,要在合同中明确浮动的原因。

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威价发〔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威价发〔2018〕59号各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317号)业已公布,请认真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经研究,对威海市区(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进行明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暂实行分等收费管理,各服务项目的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为选取的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对应收费标准的总和。

二、普通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后,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超过应交物业公共服务费总额80%的比例收取,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6个月及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告知,空置结束后,若房屋未开通水电或者开通水电后连续6个月用水量低于1立方米且用电量小于3千瓦时,由业主提供其相关资料,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超过应交物业公共服务费的60%收取。

三、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中提取管理费,提取比例暂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四、其他事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 月29日。

附件: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7月30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称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的,预收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住宅建筑区划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

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柳价字[2009]18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现将《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从试行之日起未交付使用且未取得收费批文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在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确定本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报市物价局、市建委备案。

二、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或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在本通知实施后其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三、本通知实施后,凡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可按《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但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试行两年。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柳州市物价局柳州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本标准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公共性服务及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标准实施。

2.对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由业主大会委托原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提供服务。

3.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或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在本标准实施后其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山东出台7项物业服务规范 五星级要求

山东出台7项物业服务规范    五星级要求

山东出台7项物业服务规范五星级要求12月17日,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物业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系列地方标准,内容包括住宅、高校、中小学、医院、写字楼、商业及工业园区在内的7项物业服务标准。

《规范》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青岛也将参考执行.本次新出台的《规范》由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质监局联合发布,这是山东物业服务首次以“系列”出台.与2005年发布的住宅物业规范相比,新的物业服务标准不仅涵盖《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还包括《高校物业》、《中小学物业》、《医院物业》、《写字楼物业》、《商业物业》及《工业园区物业》等非住宅类物业服务标准。

在这7项物业服务标准中,均对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车辆管理、保洁、消防安全等服务内容和质量做了明确规定。

“针对当前许多因投诉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而引起的矛盾纠纷,引用规范也是一种解决途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吴英说,业主与企业依照规范签订物业合同后,物业公司的服务是否达到承诺的标准,业主可以对照规范条文,就能做出正确评价,谁是谁非有了“硬杠杠"。

记者了解到,2012年1月1日起,本市将在现行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之外,参考执行《物业服务规范》。

■解读五星物业每户至少一车位在住宅物业方面,地方标准将住宅物业服务质量分为一星级至五星级5 个等级.不同等级的物业服务质量在综合管理服务、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服务、车辆管理和紧急事故防范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

一到五星级物业服务标准均要求,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1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针对停车位、绿地的要求,记者比较发现,四星级物业要求,小区内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多于小区总停车位数量的10%,专用固定停车泊位不少于0.8个/户;新建小区绿地率不应低于30%。

而五星级物业服务则要求,专用固定停车泊位不少于1个/户;新建小区绿地率不应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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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价费字【2012】75号)文件精神,在山东省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制定了《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两部分,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物业服务质量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等级越高,服务标准越高,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越高。

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包括电梯的维护、运行服务标准和自动消防控制设施的维护、运行服务标准。

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不分等级。

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等设施设备,以实际管理、运行及维护等成本为基础,通过合同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各县(市)、长清区可参照执行。

(《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1)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下浮不限。

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与等级标准相对应,包括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电梯维护和运行费以及自动消防控制设施维护运行费三部分。

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所能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在对应的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通过合同约定具体物业收费标准。

各县(市)、长清区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见附件2)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的,在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与其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固定期限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确定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暂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代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拟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方可按照《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成本等相关资料分别向物业所在地市、县(市)、长清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处罚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

六、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2、《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1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本服务等级标准分为公共性物业服务标准和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两部分。

公共性物业服务标准按照物业服务质量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等级越高,物业服务标准越高。

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不分等级,为统一标准。

公共性物业服务标准基本要求一、服务机构应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相适应的物业服务机构,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要求的资质;(二)有委托方提供的服务场所;(三)配备满足服务需要的设施设备;(四)服务窗口应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提供特约服务的,应公示特约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等;(五)有客户服务人员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咨询、缴费、报修、受理投诉等服务。

二、人员物业服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三)进驻物业服务区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针对实际情况对所有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四)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仪容仪表整洁;服务主动热情,窗口服务人员宜使用普通话;(五)定期参加专业技能、法律法规、安全等相应的培训。

三、规章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一)物业服务方案;(二)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服务规范;(三)内部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节能管理制度等。

四、财务管理(一)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收支应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要求;(二)对于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执行;(三)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应按双方约定收费并单独结算;(四)规范操作,账目清晰;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1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五、档案管理(一)基本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记录等内容完整、准确,及时对文件资料和记录进行归档保存。

(二)技术档案1.工程竣工验收档案;2.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档案;3.物业承接查验档案;4.其它相关资料。

(三)日常档案1.设施设备管理档案;2.装饰装修管理档案;3.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档案;4.物业服务日常管理文件、记录;5.公共秩序维护与管理档案;6.应急事件处理档案;7.处理投诉档案;8.其它相关资料。

六、消防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一)消防安全职责1.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专人管理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2.制定符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的灭火疏散预案,每年组织业主进行以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为内容的消防演练;应利用消防宣传设施普及消防安全知识;3.工作人员应参加消防培训,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4.建立消防档案,存档备查;5.其他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二)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应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并符合以下要求:1.与建设单位交接时,确保消防技术资料齐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消防器材、消防宣传设施、消防设施警示标识配备符合要求且完好有效;2.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无堵塞、占用、锁闭现象,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常闭状态,在消防车道设置禁止占用的明显标志;3.定期进行防火巡查、防火检查,每周至少进行1次防火巡查,每季度进行1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巡查、检查应做记录,由检查人及主管人员签字,存档备查;应对住宅小区中的商业服务区域加强管理,增加巡查频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4.水泵房、风机房、配电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由专人每日巡查;5.确保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器材完好有效,如有故障、损坏及时维修更换;消防泵每月启动一次并做记录,每年保养一次,保证其运行正常;消防栓每月巡查一次,保持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龙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做一次放水检查;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如失效立即更新或充压;不得擅自停用自动消防设施;6.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当事人拒不纠正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一星级一、综合管理服务(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二)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三)客户服务接待场所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四)报修服务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五)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5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70%以上。

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整改、回访,不满意事项回访率达70%,处理率达80%以上。

二、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服务(一)制定房屋管理规定、房屋维修养护制度、小区巡检制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二)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维修养护计划;(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前,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其签订装修协议,告知装修须知,并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应及时劝阻、制止,拒不改正的,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四)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五)发现房屋结构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并按照双方约定及相关要求安排专项维修;(六)发现道路、路面、侧石、窨井盖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并安排专项维修;(七)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服务(一)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院落照明灯按时开启,满足使用要求;(二)适时清理、清掏楼外雨、污水管道及化粪池,并保持畅通无堵塞;(三)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1次检查,锈蚀、变形、断裂部位及时修复,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规定。

四、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一)人员要求1.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应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协助有关部门维持小区正常生活秩序;2.对小区日常护卫事项保持高度警惕,并做出正确反应。

(二)门岗1.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落实岗位职责制,人员到位,责任到位;2.值班电话畅通,接听及时;3.主出入口有专人24小时值勤,按照服务合同要求进行出入车辆管理、访客登记;4.对大型物品搬出进行登记,记录规范、详实;5.对装修及其它临时施工人员的出入进行登记并加强询问,阻止小商小贩、可疑人员随意进入;6.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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